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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字[2010]40号

吉人社字[2010]40号

吉人社字[2010]40号关于开展2010年度事业单位岗位职数审核工作的通知井冈山管理局政治处,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竞聘工作完成后,岗位设置管理转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岗位职数的审核。

现将2010年度事业单位岗位职数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度事业单位岗位职数审核工作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吉安市人事局〈关于吉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的通知》(吉办字[2009]65号)文件精神。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竞聘和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首聘工作的基础上,上报2010年度事业单位岗位职数,并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核准表》作为2010年度各类岗位聘任的依据。

具体岗位聘任办理时间及要求另行下文通知。

二、各单位采用的信息以2009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人员为准进行核定,三岗比例及各岗位核准职数原则上不予变动,确需调整的,按照(吉办字[2009]65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可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超过结构比例10%以内,退二聘一;超过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的办法,逐步达到结构比例要求。

四、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在本市范围内变动了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在新单位仍从事原聘任岗位相同专业工作的,在聘任期内保留其原聘任岗位待遇不变,岗位职数予以单列;聘任期满后不再自然续聘,应在新单位岗位职数范围内重新竞聘,竞聘成功者办理续聘手续,竞聘未成功的,低聘为原聘任职务下一层级中的最高等级岗位职务。

五、审批程序1、各事业单位汇总本单位人员的信息变动情况并输入“吉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2010年度本单位人员信息变动备案表、岗位设置核准表;2、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各所属单位的人员信息变更原始证明材料初审后,统一整理报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终审,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各类表格和数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市直事业单位,由市主管部门对各所属单位的人员信息变更原始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书原件初审后,统一整理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各类表格和数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主管部门上报的《岗位设置核准表》和相关信息变动数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赣人社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31号省直各单位:为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保障和落实省直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现就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公开招聘人员调配手续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中的非初次就业人员不再办理人事关系调配手续,凭《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和《聘用通知书》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初次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仍凭《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就业报到证》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二、调整高层次人才招聘方案备案方式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其招聘方案由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

即:由用人单位在编制和岗位总数内,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自主制定和公布招聘方案、自主组织考试考核、自主公布考试结果、自主公示拟聘人员,事后将招聘方案、组织实施情况和拟聘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用人单位需要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上述高层次人才招聘信息的,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发布。

三、精简岗位聘用审核程序除新进人员(含公开招聘、调入和政策性安置人员)和转岗人员外,省直属事业单位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用人单位直接审核、聘用;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上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人单位直接聘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均不再进行审核、盖章。

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需将聘用(任职)文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并在审核、聘用的一个月内,将电子数据上传录入到江西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规章,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二、目标任务坚持制度统一,分别管理,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坚持统调结合,风险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

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调剂、设区市统收统支、设区市和县(市、区)分级经办,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薪[1994]68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薪[1994]68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薪〔1994〕68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新的工资制度能够顺利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工改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机关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机关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机关实施新工资制度后,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变动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工资的,按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工资执行;原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以内的,未达到规定正常晋升级别考核年限的,级别工资不变。

机关工作人员因晋升职务级别变动的,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均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级别没有变动的,其职务变动前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年限累加计算。

2、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以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018-2019】人事任命请示报告word版本 (5页)

【2018-2019】人事任命请示报告word版本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事任命请示报告篇一:人事任命申请书人事任命申请书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经部门领导研究决定,拟对以下员工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呈报:任命**先生为制罐厂副厂长,处理制罐厂日常事务,行使厂长权利;任命***先生为制罐厂厂长助理,配合厂长处理车间内日常事务;任命***先生为工程部经理助理,负责处理工程部相关事务;任命**女士为制罐厂包装领班,负责后包装相关工作(包括A、B班组),配合厂助处理车间内日常工作;以上4人不再担任原有职位。

任命***先生为工程部副经理,处理工程部的相关事务,配合制罐厂完成车间内相关工作。

妥否,请领导批示!**厂201X.10.28篇二:人事安排的请示*委呈[201X]*号关于***党委、纪委换届人事安排问题的请示中共拜泉县委:根据县委《关于同意召开中国共产党***乡(镇)第**次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精神,我们组织全*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对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了推荐、酝酿。

在此基础上,我们于201X年*月**日,召开了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确定了中共***乡(镇)第**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经党委研究,现对下一届党委、纪委领导班子的人事安排提出如下建议:一、县委批准,中共***乡(镇)第**届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委员6人。

按照差额不低于20%的要求,我们提出11名同志为中共***乡(镇)第**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差额2名)。

在这11名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中,新提名的人选11名,占100%;平均年龄**岁,其中50岁以下的**名,占100%;妇女*名,占**%。

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如下:书记: (**岁,大学)副书记: (**岁,大专)副书记: (**岁,大学)二、县委批准,中共***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8〕3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情况、经验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
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发[2005]1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5.09.20
【实施日期】2005.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

(赣人发[2005]18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工资福利退休处联系,以便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鼓励、支持并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活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试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在不侵犯单位和他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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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事局文件
修人字〔2009〕97号
关于要求做好2009年度人才、工资统计工作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9年度人才、工资统计工作,按时完成省、市人才、工资统计年报任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工资统计要求
1、2009年度人才、工资年报统计软件材料下载地址:synb2009@ 密码:7808691
2、人才统计要求:①本年度人员增加、减少和培训中有“其
他”项的需要附材料;②正高职称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需要报名单;③花名册内容按年龄排列(从大到小)。

3、工资统计要求(见附件一)
二、领表时间
2010年1月4日至2010年1月8日
三、领表地点
人才统计报表县人事局3308室
工资统计报表县人事局3309室
四、人才、工资统计报表上交时间安排
2010年1月15日
政府办、发改委、经贸委、团委、大管科、审计局、统计局、驻昌办、科技局、人劳局、环卫所、计生委、交通局、国土局、工业园、经管科、水电局、妇联、环保局、粮食局、扶贫办2010年1月18日
民政局、物价局、安监局、建设局、民营经济服务局、矿管局、水保局、房管局、移民办、招商局、商业总公司、县委办、纪委、组织部、老干局、宣传部、政法委、农工部、人大、政协2010年1月19日
工商联、财政局、蚕桑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法院、党校、报社、残联、规划局、茶科所、农业开发办、县供销社、二轻局、城管大队、私营经济城、农业局、旅游局、森林公安
2010年1月20日
农机局、物资总公司、林业局、市场经营服务公司、社保局、就业局、医保局、文广局、政府招待所、卫生局、畜牧水产局、殡仪馆、电影公司、教育局、白岭镇、黄龙乡、全丰镇、路口乡、古市镇、水源乡、大桥镇
2010年1月21日
上衫乡、余段乡、石坳乡、渣津镇、东港乡、马坳镇、程坊乡、杭口镇、西港镇、上杭镇、新湾乡、溪口镇、大椿乡、港口镇、布甲乡、竹坪乡、征村乡、山口镇、漫江乡、复原乡、黄港镇2010年1月22日
黄沙镇、上奉镇、何市镇、黄坳乡、庙岭乡、三都镇、四都镇、义宁镇
特此通知
附:2009年度工资年报填表说明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才、工资统计通知
抄报:九江市人事局
修水县人事局办公室2009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
2009年度工资年报填表说明
一、统计原则
以独立核算单位作为基层填报单位。

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

(由哪个单位负责发放基本工资,就由哪个单位统计)
二、填表说明
第1表第5表
“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如特级教师津贴、值勤津贴、警衔津贴、审判津贴、检察津贴、信访津贴、卫生防疫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等。

“规范的津贴补贴”主要指我们平时发的348元。

“改革性补贴”项填住房公积金。

“奖励性补贴和其他”一项不填。

第6表
当职工年末人数(第3列)大于正式职工人数(第4列)时,短期和临时用工工资项必须有数字。

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教护龄津贴等,其余的都填在“其他”项内(如348元和住房公积金)。

注意工资总额以千元(不保留小数点)为单位,年平均工资以元为单位。

年终一次性奖金即12月份的基本工资。

(5)1类事业单位指全额拨款单位,2类事业单位指差额拨款单位,3类事业单位指自收自支单位。

绩效工资(第8列)不用填。

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的高出10%部分填在津贴补贴的其他项内(第10列)。

第8表和10表管理人员的科员对应九级职员;副科对应八级职员;正科对应七级职员;副处对应六级职员。

第9表和10表专业技术人员员级职称的对应十三级岗位;助理级职称对应十二级岗位;中级职称对十级岗位;副高级职称对应七级岗位;正高级职称对应四级岗位。

(正高级职称人员要报名单)
第10表和11表初级工对应技术工五级;中级工对应技术工四级;高级工对应技术工三级;技师对应技术工二级(技师要报名单)。

注意技师的工作年限必须是25年以上,高级工的工作年限必须是20年以上,中级工的工作年限必须是10年以上。

第12表注意第(一)页是统计离休人员,第(二)页是统计退休人员。

上报的报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加盖公章。

三、软件操作说明
登录软件用户名tj2009,密码tj2009。

点“单位设置”,输入单位名称后保存。

点“本部门”,在本部门的每一张表内输入数据。

每一张表输入数据后都要点“保存数据”和“数据校核”,出现“表内数据校核正确”后再做下一张表,如果出现“表内数据校核有误”则要查找原因修改,直至表内数据校核正确。

当报表没有全部做完时,表内数据校核正确,表间数据校核可能会有误,这时可以接着做下面的表,但当所有表全部做完时,则表内数据和表间数据都应校核正确,否则要查找原因修改数据,直到表内、表间数据都校核正确。

表内、表间数据校核正确后,点“智能审核”,出现智能化校核正确。

智能化校核正确后,点汇总单位,即我们设置的单位,再点“数据汇总”里的“数据综合汇总”,汇总完毕后点“数据校核”和“智能审核”。

数据校核和智能审核都正确后点“数据交换”里的“生成上报文件”,选择好文件保存路径。

把生成的上报文件存到U盘里交人事局或发送到synb2009@。

工资统计是工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和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务必及时、准确地做好年报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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