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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瑞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瑞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

瑞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考目录项目制培训工作流程一、实施主体项目制培训的实施主体:包括企业、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

二、培训范围项目制培训的范围指除国家职业资格、专项能力、已备案登记的职业技能等级外的国家职业目录分类大典中设立的职业(工种)。

项目名称一般按国家职业目录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细类名称进行规范。

项目制培训目录由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企业提出或人力社保部门向社会征集后公布,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确定。

项目制培训目录可适时进行调整。

三、培训内容L规模以上企业、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所列企业和相关特定企业组织的本单位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岗位练兵;2.各行业主管部门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失土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3.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面向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4.农业农村等部门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5.各行业主管部门面向本行业从业人员开展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6.高等院校面向有培训需求的本校毕业学年学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面向各类城乡劳动者开展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

四、工作流程L企业开展项目制培训工作流程。

培训备案一组织培训一结业评估一结果公示一经费核拨。

规模以上企业、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所列企业、可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开展项目制培训。

培训实行开班备案制度,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7.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制培训工作流程。

公布培训项目一组织培训一结业评估一结果公示一经费核拨。

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前将本年度本部门组织的项目制培训计划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培训项目应在部门官网上发布。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山区县创新型人才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山区县创新型人才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山区县创新型人才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温人社发〔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山区县创新型人才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温州市山区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探索完善特殊优秀人才认定标准,进一步畅通山区县创新型人才职称直接晋升渠道,助力打造山区县人才蓄水池,我们研究制订了《温州市山区县创新型人才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1月24日温州市山区县创新型人才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和《温州市山区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温委发〔2021〕37号)有关精神,探索完善特殊优秀人才认定标准,进一步畅通山区县创新型人才职称直接晋升渠道,助力打造山区县人才蓄水池,制定本办法。

同时,结合上级关于推进洞头区国家级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和龙港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将洞头、龙港一并纳入试行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遵循社会认可、业内认同、特殊评价、简便快捷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山区五县及洞头、龙港在新兴产业、传统支柱产业及特色生态农(林、牧、渔)业等领域解决较复杂技术难题、取得显著技术突破和应用研究成果等标志性业绩或作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

2013年瑞安事业单位考试

2013年瑞安事业单位考试

关于2013年瑞安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瑞人社告〔2013〕29号来源: | 发布: 2013-7-9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7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对象和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年龄、户籍及其它要求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详见附件1);(三)身体健康;(四)其他事项。

1、2013年1月1日前毕业的考生以2013年7月18日的户籍所在地为准;2013年1月1日后毕业的考生以原户籍所在地为准。

2、在2013年7月1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等考试并已经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在读生不能报考。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在读专升本人员或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证书报考。

港澳、国外留学归来的毕业生,须在报名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认证书。

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历的考生以第二学历专业报考的,其第二学历须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电子注册,可以查验。

3、报考专业资格审查按《2013年瑞安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资格审查办法》(附件2)执行。

二、报名时间和招聘办法(一)公开报名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及报考岗位所需的其它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报名;2013年毕业但未办理毕业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学生证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报考岗位所需的其它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报名。

考生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并提交《瑞安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3)。

瑞财行[2005]24号

瑞财行[2005]24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乡镇(街道)、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规定》的通知瑞财行〔2005〕24号各片区工委,名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现将《瑞安市乡镇(街道)、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中共瑞安市委组织部瑞安市人事局瑞安市财政局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瑞安市乡镇(街道)、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规定为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办法,调动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积极性,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经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后,举办各类培训班或选送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其培训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各单位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派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培训费用按规定报销。

住宿费、伙食补助等有关费用按规定报销。

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计划安排的学历培训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二、乡镇(街道)、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国民教育或党校教育的,其费用由报销制度改为助学奖励制度,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需提供相关学历或学位证书和学费凭据),其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含差旅费、住宿费等)不再给予报销。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l.取得大专学历的,奖励4000元;2.取得本科学历的,奖励6000元;3.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

三、乡镇(街道)、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不予奖励。

四、已经在读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乡镇(街道)、市直属机关工作人员,已报销费用累计金额(含学杂费、差旅费、住宿费等)不足奖励标准的,补足金额;已报销费用累计金额超出奖励标准的,不再报销。

2011年瑞安市第三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资格审查办法

2011年瑞安市第三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2.2011年瑞安市第三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资格审查办法根据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招聘要求,参照《2011年温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资格审查办法》和《2011年温州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资格审查办法》,按照“专业性岗位专业对口,综合性岗位适当从宽,相近相关专业可允许报考”的原则,结合招聘岗位工作实际需要。

特制定本次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资格审查办法。

具体如下掌握:一、文秘类可报考专业:1、秘书方向专业:文秘、文秘档案、秘书学、涉外文秘、现代秘书与公共关系、现代秘书与微机应用、公共关系与文秘、文秘与办公自动化、司法文秘、商务文秘等;2、哲学方向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逻辑学、伦理学、美学、宗教学、科学技术哲学等;3、政史方向专业:科学社会主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中国革命史与中共党史、社会学、社会工作、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国际政治经济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政治与行政学等;4、教育学方向专业:教育学、科学教育、文秘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育技术学、艺术教育、教育管理、教育技术学、比较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教育史、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育论、成人教育学、职业技术教育学等;5、文学方向专业:汉语言文学、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文艺学、对外汉语、中国语言文学、应用语言学、儿童文学、古典文献学(古籍修复方向)等;6、新闻学方向专业:新闻学、传播学、新闻学与大众传播、广播电视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等;7、广告学方向专业:广告学、媒体创意、网络传播、广告等;8、历史学方向专业:历史学、专门史、考古学及博物馆学、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世界史、世界历史、民族学、博物馆学等;9、管理学方向专业:社区管理与服务、公共关系、人力资源管理、管理科学、工商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公共政策学、行政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①、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管理、劳动社会保障、社会工作与管理、社会管理等;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①指管理学学科类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不含计算机学科类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温人社发〔2023〕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31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温州海经区组宣部、温州湾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持续深化“瓯越工匠培育工程”,加大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力度,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特制定《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23年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考目录3.2023年温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2023年4月21日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温州样板,持续推进新时代“瓯越工匠”培育工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32号)要求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补贴项目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瑞安2022教师职称文件

瑞安2022教师职称文件

瑞安2022教师职称文件一、健全制度体系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年上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重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明年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即长期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的,今后将不再按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

所以,提醒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双肩挑”人员(指兼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和乡镇教办人员以及原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今后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一门学科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

否则,将按职责分类规范聘任到管理人员岗位。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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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事局文件
瑞人〔2009〕76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人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科室、中心:
为规范人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瑞安市人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

现将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事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通知
瑞安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9日印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裁量幅度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有一定影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
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
中介服务。

《浙江省人才
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处以二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较轻,有一定影响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
果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
2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有下
列违法行为之一:
1、违反《人才市场中介
服务许可证》规定开展
业务的;
2、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
虚作假的;
3、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
流会的。

《浙江省人才
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处以二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裁量幅度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有一定影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3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有欺诈
行为或牟取非法利益。

《浙江省人才
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处以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的
处以违法收取费用三倍以上四
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有一定影响的
处以违法收取费用四倍以上六
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
果的
处以违法收取费用六倍以上八
倍以下的罚款
4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时向
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
招聘费、培训费、保证
金等费用。

《浙江省人才
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可处违法收取
费用三倍以上
十倍以下的罚
款。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处以违法收取费用八倍以上十
倍以下的罚款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违法违规行

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裁量幅度
情节轻微的,没有其他后果
或不良影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
5 不按照本条
例的规定办
理变更登
记、注销登
记的;
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第十九条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
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或严重后果的
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
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和印章
情节轻微的,没有其他后果
或不良影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
6 涂改、出租、
出借《事业
单位法人证
书》或者出
租、出借印
章的;
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第十九条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
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或严重后果的
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
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和印章
情节轻微的,没有其他后果
或不良影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
7 违反规定接
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

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第十九条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
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或严重后果的
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
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和印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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