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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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二○○六年八月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容貌管理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和《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

第八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整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湖州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李建平副组长:鲍鸿(市政府)成员:殷杭俊(湖州海关)周洪(湖州检验检疫局)陆志华(市国税局)沈利剑(市公安局)周军(市外经贸局)慎金星(市市场监管局)刘红庆(市外汇管理局)徐水春(市烟草专卖局)张向阳(市财政局)周勇(市经信委)孟立忠(市交通运输局)古月兵(市邮政管理局)王少华(德清县政府)何志强(长兴县政府)陆建卫(安吉县政府)韩新梅(吴兴区政府)孙根祥(南浔区政府)丁泉观(湖州开发区管委会)杨倬(太湖度假区管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鲍鸿兼任办公室主任,殷杭俊、慎金星、沈利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调整湖州市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工作协调小组组长:鲍鸿(市政府)副组长:殷杭俊(湖州海关)周军(市外经贸局)成员:周洪(湖州检验检疫局)陆志华(市国税局)沈利剑(市公安局)慎金星(市市场监管局)刘红庆(市外汇管理局)张向阳(市财政局)周勇(市经信委)王少华(德清县政府)何志强(长兴县政府)陆建卫(安吉县政府)韩新梅(吴兴区政府)孙根祥(南浔区政府)丁泉观(湖州开发区管委会)杨倬(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周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傅远超、吴建中任办公室副主任。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1号二○○六年八月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

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洗或粉刷。

玻璃、金属板类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至少每二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至少每三至五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第六条主要道路临街公共建筑和住宅楼阳台、窗台、平台、外走廊,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雨棚等,物品堆放有序,并不超过护栏高度。

阳台外不得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七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擅自书写、张贴标语及广告性文字。

危险、破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湖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文减会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文减会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文减会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31•【字号】湖政办发[2004]90号•【施行日期】2004.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文减会若干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精文减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精文减会的若干规定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减少会议作出如下规定。

一、精简文件,提高办文效率(一)精简文件1.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部署,由部门发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发文。

2.凡上级已发文或政策规定明确的工作部署,一般不再发照搬照抄式、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实施意见”、“贯彻意见”等文件。

3.领导讲话一般不印发会议材料。

对全局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政策性较强的,原则上以《政办通报》形式印发摘要,不全文印发。

4.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等临时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工作部署,应自行发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印发或转发。

5.市政府各部门部署工作的文件,除涉及全局工作和重大政策的以外,原则上不予转发。

6.法律法规政策已作出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在实施中可以直接适用的,不再另行发文。

7.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各类规划,除少数重要的综合性规划由市政府批转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外,其他的由规划编制部门自行发文。

8.减少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主要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对该项事项的历史记录,以备今后查证。

因此,除重要会议和议定事项明确重要政策外,一般不发会议纪要。

(1)对于一些较简单事项的协调,不印发会议纪要。

(2)仅仅明确有关部门在一事项中承担职责范围之内工作的,不印发会议纪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湖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依托,加快构筑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2.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

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改革监督管理体制,建立集中监管机构,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湖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六日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实行代建制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中心、社会事业项目、政法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8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8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8号)要求,结合人事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规则。

现将调整后的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公布如下:组长:沈斌章(市政府)副组长:李才(市法制办)肖体红(市法制办)何成华(市司法局)成员:李萍(市律师协会)方建平(市律师协会)周伟(市律师协会)程福如(市律师协会)徐学民(市律师协会)章国华(市委法治办)沈晓明(市公安局)王菊良(市律师协会)附件:湖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7日附件湖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组。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以市法制办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

市法制办主任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

市法制办应当确定符合条件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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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
通知(湖政办发[2008]31号)
【文 件 号】湖政办发[2008]31号
【颁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80320
【实施时间】20080320
【时 效 性】有效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马以
副组长:吴水霖
徐克强(市政府)
成员:陈亚明(市政府)
董立新(市发展改革委) 曾国兴(市经委)
李纲(市公安局)
何国富(市监察局)
谢银根(市民政局)
汪少华(市司法局)
沈建平(市财政局)
赵伟杰(市国资委)
蔡小凡(市人事局)
胡国荣(市劳动保障局) 唐建章(市国土资源局) 祝时伟(市建设局)
夏坚定(市交通局)
姚新民(市水利局)
杨建明(市农业局)
朱仲华(市林业局)
王伯安(市贸粮局)
宋捷(市文广新闻局)
陆永良(市卫生局)
陆剑英(市审计局)
周建明(市环保局)
沈金才(市统计局)
曹吉民(市工商局)
陈友明(市质量技监局)
鲍三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房石磊(市安全监管局)
莫雨民(市城管执法局)
王武元(市法制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法制办),陈亚明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武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建立市铁路“三线一枢纽”工程推进领导小组
组长:周杰
副组长:许宏(市政府)
董立新(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王晓军(市发展改革委)
张恩林(市财政局)
李鲁勤(市国资委)
高东(市环保局)
虞伟瑛(市国土资源局)
龚丁(市水利局)
戴健(市规划建设局)
顾荣荣(市交通局)
柴培良(市文物局)
孙跃简(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干永福(德清县政府)
丁泉观(长兴县政府)
管仲龙(吴兴区政府)
熊全龙(南浔区政府)
吴智勇(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葛 伟(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王晓军兼任办公室主任,陆永春任办公室副主任,李越、章勤芳、沈尉、冯建平、陆群轩、于新海、张斌、傅自强、褚惠坚、施伟华、郑录化、吴马林、顾军、汪素琴、葛光连、费屹巍、朱卫方任办公室成员。

三、调整市劳动保障综合监管联席会议
召集人:方新旗
成员:茅晋进(市政府)
徐水培(市劳动保障局)
王武元(市法制办)
张峰(市经委)
孔培康(市财政局)
孙一峰(市工商局)
何健康(市教育局)
沈新勇(市规划建设局)
魏明(市卫生局)
章新泉(市公安局)
韦敢(市总工会)
饶如锋(团市委)
郁晓红(市妇联)
钟伟锋(市中级法院)
陈鑫堂(吴兴区政府)
钱丽琴(南浔区政府)
杨宇澄(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沈火江(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徐水培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建立市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李建平
副组长:王枫(市政府)
王伯安(市贸粮局)
沈财根(市供销社)
成员:沈宝山 (市委宣传部) 吕行(市发展改革委)
钱汇丰(市财政局)
张伟林(市行政执法局)
邵坚(市工商局)
章新泉(市公安局)
戴健(市规划建设局)
汪俊国(市国土资源局)
董黎明(市环保局)
程鑫健(市贸粮局)
沈兴元(市供销社)
陈鑫堂(吴兴区政府)
孙根祥(南浔区政府)
潘耕峰(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葛伟(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枫兼任办公室主任,程鑫健、沈兴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

五、调整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主任:何国富(市监察局)
副主任:梁军(市监察局)
战召芳(市监察局)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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