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渝人发〔2001〕10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32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发布日期】2011.12.09【实施日期】2011.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和对象的规定(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的规定。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其中,因工作需要新进涉密岗位人员须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严禁事业单位以引进人才、照顾家属子女就业等名义,未经公开招聘从机关事业单位以外调入人员。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对象的规定。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规定,不准随意设置限制性条件,防止“因人画像”、“量身定做”,确保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
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渝人发〔2008〕106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及各行业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党群机构专职人员岗位设置的问题按照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党群机构专职人员,编制部门未核定专门职数的,其岗位可参照同级职员岗位设置。
二、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对应岗位等级的问题按政策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首次确定的职务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
三、关于县辖乡镇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设置的问题为统筹城乡发展,稳定基层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县辖乡镇事业单位职员岗位可设置到八级岗位。
四、关于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设置的问题乡镇事业单位按比例无法设置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可按程序单独申报使用特设岗位,确保全市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专业技术高级岗位。
五、关于规模小、数量少、较分散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可否按行业进行调控的问题隶属乡镇政府管理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除可以按《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㈠》(渝人发〔2008〕68号)规定,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参照占主体的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进行集中调控的规定外,也可以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集中调控。
六、关于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二、三级岗位如何设置的问题能按比例单独设置工勤技能二、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单独设置,不能单独设置工勤技能二、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由各区县(自治县)或市级主管部门统一调控设置。
七、关于部分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问题区县(自治县)教师进修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3:3:4;与教研机构合并的教师进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2:4:4;独立的或与中等师范学校等部门和单位合并的教师进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1:4:5;单独设置的区县教研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2:4:4;盲校、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为1:3:6。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渝人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9〕4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是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教育)机构负责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

公务员登记(dēngjì)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二)1、对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mùqián)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答:按照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精神,对经组织批准在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鉴于他们(tāmen)实际已经离开公务员工作岗位,可将这部分人员与其他在岗公务员分开进行登记,单独统计,纳入工资套改。
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借公务员登记工作开新口子,不准搞新的离岗退养。
2、没有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的选调生是否予以(yǔyǐ)登记?答:没有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shǒuxù)的选调生,由现工作单位补办公务员录用手续后,予以登记。
补办公务员录用手续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补办单位关于要求补办公务员录用手续的请示或函;(二)《录用公务员审批表》;(三)《录用公务员体检表》;(四)补办人员在进入机关后首次起薪的工资审批表;(五)毕业证书复印件(补办单位盖公章确认)。
此外,将考察情况在《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录用单位考核审查意见”中予以体现,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反映出在补办单位和原单位的情况。
3、选调生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答:市委组织部派出的选调生参加工作时间以选调生到工作单位起薪之月起算。
4、重庆市重点引进人才和具有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未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进入机关的,是否(shì fǒu)予以登记?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yìnfā)<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1999〕61号)精神,在1999年8月13日至2003年9月16日期间,重庆市重点引进人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进入机关的,以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在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9月16日期间,具有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rényuán)未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进入机关的,由现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补办公务员录用手续后再予以登记。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渝卫指导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6〕3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陆续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来电来函询问职工如何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的有关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婚假(一)2016年4月1日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给予婚假五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企业职工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的规定,给予婚假五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二)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
二、产假(一)2016年1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原《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产假。
(二)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三十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渝人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公务员录用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二○○九年二月一日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笔试和面试;(五)体检与考察;(六)公示;(七)审批与试用。
必要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是全市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更好地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晋升职务、工资提供依据,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渝人发[2000]138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1]161号)、《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1]184号)等精神,结合校(院)已执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委校[1998]93号)、《关于修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委校[2001]6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的指导思想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是聘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晋升、续聘、低聘、第二条考核的对象凡在聘担任我校、院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平时和年度考核(包括兼职教师)。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拒绝考核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评审和聘任及工资的晋级。
第二条考核的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是在校委的领导下,通过校(院)考核领导小组,按规定的组织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的综合测评。
第四条考核的原则1、实绩为主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
2、客观公正原则:考核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一视同仁。
3、民主公开原则:考核要坚持民主、公开,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及考核结果必须与本人见面。
4、奖惩结合原则:考核要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相结合,实行优胜劣汰。
第五条考核的要求年度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年终做好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总结,重点是完成本年度工作数量、质量和专业技术水平提高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

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事调配工作的宏观管理,促进调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人事调配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建设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务员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内部办事程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6〕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九龙坡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未担任过本区处级领导职务的调研员、副调研员,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正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调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用。
具体包括:(一)按政策规定安排到我区的选调生、营职及其以下军转干部、三州内调干部和部分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二)我区公务员的公开招录、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和公开选调;(三)区外人才引进和区外(含市派驻区单位)人员的调入;(四)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区内的调动;(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用。
第二章调配原则第三条调配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编定额调配原则。
调配工作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有计划的调配,任何单位不得超编补充工作人员。
(二)坚持合理流向原则。
调配工作要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实际困难;用其所长,优化配置,鼓励顺向流动;新录、聘用(除定向招录、招聘外)的人员和选调生(本科)、营职及其以下军转干部,均安置到基层单位或镇、街道工作,满2年方可调动。
(三)坚持集体决定原则。
调配工作必须按程序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区调配领导小组”、“区调配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人员的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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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渝人发〔2001〕106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5.05.08
•【字号】渝人发〔2005〕68号
•【施行日期】2005.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
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渝人发〔2001〕106号文件有关问
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5〕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1)106号)下发后,对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但在具体实施中我们发现少数单位对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即第二学士学位生,下同)的条件把握不准,导致任用和确定工资出现偏差。
为了准确把握政策,现将认定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认定条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土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宇105号)规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招生对象和人学条件;主要是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以及少量大学本科
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含按学分制提前完成学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本人自愿(在职人员,要经单位批准)参加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第二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凡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或经国家教委批准,在同一个学科门类下的某个本科专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
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因此,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认定条件应为:获得第广个学士学位证书后,经过第二学士学位修业2年以上,再获得一个标有“第二学士学位班”字样的毕业证书和第二个学士学位证书的本科毕业生。
二、选修生不能认定为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
〔87〕教计字105号文件规定:有些高等学校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知识面,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的学生,不能按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对待,不得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因此,未获得标有“第二学士学位班”毕业证书的本科毕业生,不能认定为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只能按本科毕业生对待。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不符合上述认定条件并已确定了工资待遇的,一律从本通知下发之次月起予以更正,原已多发的工资不予退还。
重庆市人事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