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加强考核评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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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在积极组织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1994年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问题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步骤之一。

各地区,各部门凡尚未开展考核工作的,都要从1994年起,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政府机关建立起正规的考核制度,认真实行。

1994年度未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年度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关于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问题为了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行政机关从1994年起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地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三、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公务员考核工作情况汇报

公务员考核工作情况汇报

ˎˎxx省xx市公务员考核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今年又结合《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XX年]2号),逐步实现了公务员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地促进了公务员年度考核的良性开展,推动了全市公务员队伍勤政廉政建设。

现就完善考核工作办法,加强考核评奖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扩展考核层面,增强考核的参与性
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 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为保证群众对考核工作的广泛参与,我们在个人优岗评定上坚持年终大会个人述职、服务对象满意度、领导认可度、部门工作成效、群众投票等办法,克服了优秀轮流评等不良做法,真正将那些确实在德、能、勤、绩上优秀的同志,评为优秀岗位。

二、改进考核措施,增强考核的经常性
主要实行了“三个结合”:一是年终考核同平时考核紧密结合,全面客观的评价公务员。

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记实本》是平时考核的重要内容,我们坚持了“月计划、月小结、季评估、半年督查测评、全年总评”制度。

二是将公务员考核与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紧密结合,严格奖惩机制。

对年度机关绩效考核获“优秀”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个人“优秀”等次按20%评选;年度考核“良好”的单位,个人“优秀”等次按15%评选;年度考核“合格”的单位,个人“优秀”等次按10%评选;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个人“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5%以下。

对连续两年考核均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优秀干部优先提拨使用。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物质奖励。

三是将年度考核同作风建设紧密结合。

我们把公务员思想作风建设融入考核之中,使大家在思想上认识到考核的经常性,事事处处注意自己的服务态度与言行、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使考核成为了检查、督促公务员履行职能、勤政廉政的有效手段。

三、细化考核内容,增强考核的操作性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19•【字号】哈人社发[2011]257号•【施行日期】201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作的通知(哈人社发〔2011〕257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中直驻哈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加强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作,培养建立一支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依据《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管理办法》(哈人社发〔2011〕154号),现将我市2011年领军人才梯队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领军人才梯队选拔(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工作方针和市委“创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要求,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目标,通过巩固、发扬、提高我市领军人才梯队专业优势,在科研、教学、生产实践中加快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为实现“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提供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利用5年时间逐步打造以省级重点梯队为龙头、以市级重点梯队为骨干、以市级梯队为基础的三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格局。

通过领军人才梯队这一载体,凝聚各领域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在全市各专业领域培养一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梯次合理、素质优良、新老衔接、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到“十二五”末建立百支领军人才梯队。

今年将选拔5个市级重点、10个市级领军人才梯队。

(三)申报条件1.市级领军人才梯队(1)以专业为依托,有稳定明确的科研方向,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录用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录用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研究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 《 人才规划纲要》 的根本保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门要坚 .
持 党 管人 才 原 则 , 嗍绕 中心 . 务 大 局 , 极 争取 党 委政 府 的 重 服 积 视、 支持 和领 导 , 人 才] 作 纳 入党 和 政 府工 作 全 局 。 考 虑 。 将 统筹 要切 实 加强 与 组 织部 门的 密切 配 合 , 制 定 重要 政 策 、 出重 大 在 作
的指导下 .充分发挥政府人才 1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能作用 , - 切
实加 强 对 政 府 人才 _作 的组 织 领 导 要 按 照 “ T 四个 落 实 ” “ 和 四
个明确” 的要求 , 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 抓 人才规划纲
要》 实 施意 见和 作 方 案 . 承 手 的 任 务 进 行 细 化 分 解 . 各 的 【 时 f ! 把
管 人 才 的 工 作 格 局 下 , 分 发 挥 自身 职 能 作 用 . 极 推 动 人 才 充 积
丁作科学发展 , 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 )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 强 人 才 l 作 的 统筹 规 划 和 战 略 一 坚 加 T
关 于进 一 步 做 好公 务 员 录 用 考试
用 考 试 的 成 功经 验 .建立 健 全 录用 考 试 各 个 环 节 的 管理 制 度
当前要重点建立健全四项制度 : 一是考 试信息管理制度 。进一
步 规 范 网 络 报 名 、 试 阅 卷 等 环 节 的 信 息 管 理 . 保 网络 安 全 考 确
运行 、 数据准确可靠 。 二是试卷管理制度。 制定试卷印制 、 传递 、
管 理 工作 的通 知
人社 部发 『 0 06 号 2 1 ]5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政机关积极推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试录用制度,“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初步形成,一大批优秀青年人才被吸收到各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考试录用制度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欢迎。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考试录用制度还没有得到认真落实,机关违规进人现象比较严重;考试的科学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考试的方式和内容有待改进。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切实把好党政机关的“入口”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坚持考试录用制度,严禁违规进人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凡是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律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

各地要积极实行职位竞争考试,不再组织资格考试。

对部委所属高校和地方有关高校毕业生也要逐步实行职位竞争考试,取消资格考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免考“口子”。

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或者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需要简化考试内容和程序的,应当报经考试录用主管机关批准。

对具有高学历或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免考或者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自《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考核工作中,又陆续反映出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

为使考核工作做到统一、规范,健康顺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关于合理确定考核等次问题在考核实践中,许多单位反映,考核结果确定为三个等次过少,希望再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

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按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

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核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二、关于对考核不称职而又无职可降人员的处理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关于对拒绝参加考核人员的处理问题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

如果公务员应该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四、关于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问题按照人核培发(1995)1号文件的规定,凡是受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目前,处分的解除可以暂按以下时间掌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渝人发[2002]213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渝人发[2002]21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实施以来,考核工作已逐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这对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在总结近几年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现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实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年度考核是正确评估公务员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的基础性工作,应当增强其准确性和透明度,更好地体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群众监督。

㈠增设考核等次在《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规定的“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考核等次的基础上,增设“基本称职”考核等次。

“基本称职”等次列于“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之间。

“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后,市人事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度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渝人发[1999]13号)中“对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定为基本称职,其待遇比照称职执行”的规定和原关于“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的规定改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㈡推行考核公示制度在年度考核中,各级政府部门要将公务员年度考核拟确定等次采取张榜、会议、上网等方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3-5天。

公示期内对拟确定的公务员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地区考核委员会、本单位考核小组和人事、监察部门反映,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9.03.10•【字号】津人任[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通知(津人任[1999]5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考核工作,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增强考核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平时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

平时考核是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考核的基础。

做好平时考核工作,既能对公务员日常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也能为年度考核积累素材、提供依据,保证考核工作的完整性和年度考核的准确性,同时,对提高公务员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公务员高效、优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平时考核工作。

已经开展平时考核工作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未开展的单位要抓紧在今年一季度建立起平时考核制度,并尽快实施。

二、大胆实践,创新平时考核办法。

各单位在开展平时考核工作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有利于激励机制的形成和促进工作开展的原则,注意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不拘一格、大胆创新,采取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平时考核办法。

各级人事部门要在考核实践中注意总结平时考核工作的好方法、好经验,进行交流研讨,不断改进、完善平时考核工作制度。

三、加强对平时考核工作的监督。

平时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是评价各单位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事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平时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人事局将结合公务员制度执法检查,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开展平时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自1999年起,对未开展平时考核工作的单位,其年度考核结果将不予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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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加强
考核评奖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3.11.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3.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加强考核评
奖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实现公务员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要求,在总结我市近年来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完善考核工作办法,加强考核评奖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

一、改进考核办法,完善考核内容和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把德、能、勤、绩、廉作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要适当扩大考核触角,充实考核内容,加强考核的浸透力,健全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实现考核管理制度化、内容定量化、标准分类化、测评民主化、结果公示化。

(一)坚持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全面客观的评价公务员。

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各有重点,互为补充。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平时考核记实本》是平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坚持“日记载、月总结、季评价”制度。

平时考
核应在年度考核中占有30%以上的比例。

(二)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科学设置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依据考核目的与内容设定,应体现新时期党和政府对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廉洁自律、思想工作作风、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要求,并以量化指标的形式在考核内容中予以体现。

各单位可根据情况,决定定性定量相结合考核的具体办法,并参考《考核指标量化测评参考表》(附件一)的样式,自行设计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量化测评表,合理确定不同考核项目的量化测评计分权重。

(三)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考核结果的确定,应参考各层面的测评结果,通过合理划定测评范围,使被考核人的上级、同级、下级都能以适当形式参加测评,其中主管领导的意见应占总分值的30%。

对窗口部门的公务员,应增加服务对象层面的测评结果,并以适当权重计入总分。

要通过扩大述职和测评范围等办法,保证群众对考核工作的广泛参与。

对测评结果也要客观对待,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以票以分决定考核等次。

(四)完善考核标准,增强考核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各地各部门可针对现有考核等次标准不明确的情况,对考核各等次的标准结合单位特点进行细化。

特别是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考核标准,各单位可参考《哈尔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标准(试行)》(附件二),结合本单位情况自行制定试行,加大择优汰劣、调整不称职人员的力度。

二、规范考核工作程序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在每年七月份进行,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具体办法按照《哈尔滨市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哈人字[1998]5号)文件执行。

工作结束后,将《考核、奖励半年初评情况统计表》报市
人事局备案。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十二月份进行,翌年1月底以前结束。

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1、报审年度考核评奖方案。

各单位在每年开展年度考核评奖工作前,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特点,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年度考核评奖工作方案》,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2、核定年度考核优秀和评奖指标。

市直各单位在报审《年度考核评奖工作方案》的同时,应核定年度考核优秀和评奖指标。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一般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受奖人员一般控制在参加评奖人数的15%以内。

市直机关参加目标考核单位,超标的,考核和评奖比例增加3%;未达标的,核减3%的比例。

全年未完成培训任务的,考核和评奖比例核减3%。

没有进行平时考核的单位,考核和评奖比例核减5%。

未按时完成和上报考核评奖备案材料,或上报材料不全的单位,考核和评奖比例核减3%。

受奖人员比例为参加评奖总人数的15%,其中嘉奖占受奖人员的85%,三等功占受奖人员的14%,二等功主要依据事迹评选,一般控制在受奖人员的1%以内。

各区、县(市)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和受奖人员比例都控制在15%以内。

比例增减可参照上述做法。

3、开展考核评奖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全员排序,探索末位诫勉制度。

年度受奖人员应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

年度考核评奖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定。

4、审核备案。

全市考核评奖工作在每年1月底前结束,各单位考核评奖工作结束后,到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对审核验收合格的单位予以备案,在考核备案卡上加盖印章,发放奖励证书和奖励审批表,其中二等功需上报奖励证书和奖励审
批表、事迹材料报市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备案工作结束后,为受奖人员发放奖金。

5、考核结果公示和反馈。

各部门年度考核和评奖结果产生后,应将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和受奖人员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天。

如公示没有异议,各单位应将考核结果反馈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备案卡由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三、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制度
年度考核评奖审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总结。

内容包括:平时考核情况、年度考核基本做法、考核评奖情况、存在问题和明年打算。

(二)平时考核半年初评情况。

上报《考核评奖半年初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

(三)考核工作统计表。

包括:《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一份,见附件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一份,见附件五)、《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册》(一份,见附件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不合格人员名册》(一份,见附件七)。

(四)评奖工作统计表。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评奖情况统计表》(一份,见附件八)、《公务员年度奖励审批表》(一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励审批表》(一份)、《年度评奖受奖人员名册》(一份,见附件九)。

拟报二等功人员另需呈报事迹材料一份。

《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年度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励审批表》在市人事局统一领取。

其他表格按附表样式用A4纸打印上报,同时上报微机软盘。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发和应用各种计算机备案管理软件,提高工作效率。

四、及时兑现考核结果,切实发挥考核作用
要结合实际细化年度考核各等次标准,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充分发挥考核在教育、激励和监督公务员等方面的作用。

对具备受奖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奖励;对应批评教育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应降职或辞退的应坚决予以处理。

当年被评为优秀等次人员,具有参加年度评奖资格。

对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可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兑现考核结果。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一年内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不得晋升职务,并在以其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放的奖金中扣除一半奖金;对第二年仍无明显改进的,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应予以警示,并在等次确定后的次月降职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扣除以其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放的奖金;对无职可降的人员,可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辞退。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人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按职位要求进行培训。

经审核或发现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实施考核的,随意突破优秀比例限额的,以及其他违反考核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兑现考核结果,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人事局将重点对考核办法、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把考核工作作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严格组织实施,在坚持各项考核规定的基础上,大胆创新。

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和完善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水平,建立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考核
制度,发挥考核工作的应有作用。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中处及处级以下人员。

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年度考核评奖工作,参照实施。

附件:1、《考核指标量化测评参考表》(略)
2、哈尔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标准(略)
3、《考核评奖半年初评情况统计表》(略)
4、《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略)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略)
6、《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册》(略)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册》(略)
8、《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评奖情况统计表》(略)
9、《年度评奖受奖人员名册》(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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