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清算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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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XX银行外汇资金清算规程

XX银行外汇资金清算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币资金清算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以及《XX银行清算业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版)》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外汇业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外汇资金清算系指本行与国际、国内银行间通过账户和有关货币划拨体系,在办理国际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最终清讫双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账户代理行(以下简称账户行)系指为满足外汇汇款、托收、信用证以及境内资金汇划等业务的外汇资金收付需求,在对方银行开设账户,建立单方或双方互相账户关系的银行。
第三条外汇资金清算主要由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境内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系统内外汇资金清算三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境内外同业、系统内各项外汇资金往来、定期存放、拆放、账务核对等业务过程。
第四条根据《XX银行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总行运营管理部设置外汇清算业务岗位。
第二章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第五条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系指本行有选择地与境外银行签订协议,建立资金往来账户,通过在境外同业开立账户,逐笔办理与境外同业间资金往来清算。
本行在选择境外账户行时,应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工作效率高的境外银行建立账户行往来关系,办理外汇资金清算业务。
本行在境外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主要进行贸易项下、非贸易项下的收付款、资金调拨、外汇买卖交割等业务清算。
第六条收汇账务处理SWIFT贷记通知的境外发报行可以是境外账户行,也可以是境外非账户行。
如报文的发报行是境外账户行,则境外账户行将款项和对应的贷记通知转给本行,本行核对无误后,凭贷记通知记账;如非账户行发来收款报文,本行须待收到境外账户行的贷记通知后,核对贷记通知与收款报文相关信息并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总行: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贷:系统内清算款项分行:借:系统内清算款项贷:个人/单位活期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如发现贷记通知所提供的受益人信息不详无法解付时,凭对账单上的金额暂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向账户行发出查询。
外币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发〔1

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发〔1999〕24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分行,北京营业管理部,深圳、厦门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深圳、厦门分局:为防范外币清算业务风险,规范外币清算业务运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外币清算业务内控制度》、《外币清算业务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外币清算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见附件1-4),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分支行、分局应根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具体、详细的操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继续办理外币清算业务。
二、各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分支行、分局必须保持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从事外币清算业务,并在外汇局的有关业务处室成立外币清算业务科,具体负责组织日常的外币清算业务运作。
三、各分支行、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外币清算业务的领导,如遇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999年7月19日外币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防范外币清算业务风险,规范外币清算业务,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外币清算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八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币清算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地分中心)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相互划拨和清算外币资金的行为,包括同城和异地的外币资金划拔。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制定外币清算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和管理;分局负责组织当地同城和异地外币清算的运作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分局开办的外币清算业务的范围及功能包括:(一)提供外币清算业务的场地并组织清算业务的进行;(二)同城金融机构间外币清算;(三)异地金融机构间外币清算;(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其各地分中心间的外币清算;(五)管理同业的外币清算资金;(六)对同业间外币清算业务进行统计监测;(七)经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事项。
20021201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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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明确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是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中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结汇、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核定与调整、非现场检查由外汇局负责,现场检查由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实施。
外汇局有权否决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申请,暂停或取消违规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一)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中资金融机构是指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所称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
(二)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兑换的业务。
(三)自身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的业务。
(四)结售汇周转头寸是指由外汇局核定,外汇指定银行持有,专项用于结汇、售汇业务周转的资金,包括具体数额及规定的浮动幅度。
第四条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非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管理规定,并分别管理和统计。
第六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遵照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头寸应及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平补。
银行外汇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外汇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12月26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外汇资金管理 (3)第四章外汇清算业务管理 (4)第五章安全监控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提高境内、外外汇汇款和清算效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汇资金清算管理是指本行外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行外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分级经营、比例控制、防范风险、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是指由负责对本行的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二)统一调拨,是指由负责对本行的外汇资金头寸实行统一调拨;(三)分级经营,是指总行及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经营资金;(四)比例控制,是指对本行外汇资金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五)防范风险,是指密切注意外汇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汇风险;(六)讲求效益,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外汇资金的运营坚持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外汇资金清算工作由总行和进行组织,和各分支行具体实施。
第五条清算系统中SWIFT地址代码库由统一维护发布。
第六条和负责对外币同业账户集中管理。
第三章外汇资金管理第七条外汇资金包括:(一)存放境内账户行用于清算的外汇资金;(二)存放境外账户行用于清算的外汇资金;(三)辖内营业机构存放用于日常清算的外汇资金。
第八条外汇资金调拨管理。
(一)本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依据外汇资金分布、资金收益、收付汇等情况统一集中管理;(二)根据经授权的资金调拨凭证对本行的外汇资金进行合理准确划转。
商业银行外汇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外汇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SWIFT软件系统是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清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本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确保其安全、高效、稳定地运行,根据SWIFT组织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SWIFT软件系统主要用于接收和发送业务电文。
与电传相比,它具有传递速度快、准确度高、安全性好、收费低等优点,并且可对电文进行自动加押,做到不落地传输。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行SWIFT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在使用SWIFT 系统之前必须设立以下岗位:
安全员岗、密押岗、技术岗、报文岗、系统维护岗。
第五条岗位职责
(一)安全员岗
保管初始安装密码和安全员密码负责在安装SWIFT系统时输入初始安装密码,根据业务需要在SWIFT系统中增加、删除用户,以及对用户的权限。
(二)密押岗
负责定期核查和交换的SWIFT系统的RMA密押数据。
密押数据须及时输入和妥善保管。
该岗位应由各分行现任密押员担任。
- 1 -。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正文:----------------------------------------------------------------------------------------------------------------------------------------------------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银行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
全国性银行有5,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有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有2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有1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
银行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
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表格问题)-银发[1997]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表格问题)-银发[1997]4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990c9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da.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表格问题)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4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为了规范境内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对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了《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所辖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外汇局各分支局和所辖各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十四)境内机构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下的其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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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清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行外汇清算业务处理水平,规范清算业务行为,提高清算速度,防范操作风险,在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汇清算是指我行通过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及有关的货币清算体系,来实现外汇资金支付、调拨的过程和方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汇业务经办行是指经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外汇清算账户是指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总行或上级行、境外分行、代理行开立的外汇资金往来账户。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和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
第二章外汇清算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式第六条我行外汇清算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直接清算、分级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率。
直接清算是指减少清算业务处理环节,建立直接的清算账户体系,使外汇资金的支付更加快捷;分级管理是指上级行有责任对其下级行外汇清算业务的运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防范风险是指将外汇清算业务中各种能够导致资金、信誉损失的可能性控制在最低水平;提高效率是指及时、高效地处理各项外汇清算业务。
第七条我行外汇清算方式为单边外汇现汇账户制。
外汇业务
经办行在总行或上海行、境外分行、代理行直接开立单边外汇现
汇往来账户。
上述银行称为外汇业务经办行的“账户行”,外汇
业务经办行的资金支付业务均通过其账户行实际逐笔借、贷记来
实现。
第三章外汇清算业务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
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及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均负有对外汇清算业务的管理职责。
(-)总行国际业务部的管理职责是:
1.负责全行外汇清算业务的管理,完善我行外汇资金清算体系。
2.制定并解释涉及全行外汇清算业务的办法、规定和操作规程。
3.负责保障全行外汇清算渠道的畅通和外汇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地支付。
4.负责全行外汇清算业务的指导、培训和检查工作。
5.负责引进、开发新的外汇清算业务产品。
6.为全行提供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服务。
(二)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的管理职责是:
1.保证辖内外汇清算业务的正常运作。
2.负责辖内外汇清算业务的指导、培训、监督和管理工作。
3.根据总行有关的办法、规定和操作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4.为辖内分支机构提供高效、优质的清算业务查询服务。
(三)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的职责是:
1.严格执行上级行有关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使其得到落实。
2.积极推销我行清算业务产品,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清算业务查询服务。
3.及时反馈市场信息,提出清算业务工作改进意见。
第四章办理外汇清算业务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各外汇业务经办行办理外汇清算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外语水平的外汇清算业务人员,并保持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岗位制约机制。
(三)具备相应的通讯系统,包括SW1FT和电传系统。
(四)具备相应的计算机业务后台处理系统。
(五)在总行或上级行、境外分行、代理行开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汇清算往来账户。
第五章外汇清算业务管理
第十条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办理外汇清算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无故占用客户头寸。
(二)业务出现差错时,应责任分明、各负其责,防止相互推诿。
(三)必须严格遵守总行当天起息业务处理截止时间。
(四)必须每日核对账户行发来的对账单,以确保各项账务记载与账户行发来对账单相一致。
对于细节不详无法解付的借、贷记款项,应在当日作挂账处理并向账户行或付款行发出查询。
第十一条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办理付汇业务时,必须做到:
(-)严格遵守客户的付款提示和议付行、交易行的索汇面函支付款项,不得擅自更改。
(二)使用顺汇方式,禁止授权境外账户行主动借记总行或上级行账户。
(三)发送标准的SW1FT付款报文,并使用BIC代码。
严禁人为增加汇款环节。
(四)总行或上级行收到起息日早于收单日的付汇提示,按照收单日起息。
付款行要求进行倒起息业务处理,应以SWIFTMT299报文通知总行或上级行,有关费用由付款行承担。
外汇业务经办行所做的远期付汇业务,其起息日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外汇业务经办行如对己发出的付款指示进行撤销和修改,应以加押的SWIFT报文通知账户行,账户行将按照付款行的
要求对报文进行修改或注销。
若款项已经付出,账户行将协助付款行追回款项,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外汇业务经办行办理收汇业务时,必须做到:
(-)为客户提供最直接的收款路线,不得无故增加转汇行。
(二)收到账户行发来的付款指示和贷记通知后,应先解付、后销账;对于其它银行(非账户行)发来的付款指示应先销账、后解付。
(三)收到非本行的汇入汇款时,应立即做退汇处理。
对于因付款指示不详、查询后仍不能解付的挂账款项在两个工作周内授权账户行借记账户,做退汇处理。
第十三条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办理票汇业务时,应执行《银行外币账户管理规定》。
第六章外汇清算查询查复业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清算查询查复业务是指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处理外汇清算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查询和查复业务,外汇业务经办行办理查询查复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位处理查询业务的人员应将查询负责到底,直至问题解决。
各外汇业务经办行应严格按此规定办理查询查复业务。
(二)有查必有复,不得拖延和贻误,对于在营业日内收到的查询报文应当天予以处理。
(三)先内查、后外查,在保证内部业务处理正确的前提下
再对外进行查询。
(四)建立完整的查询业务档案,详细记录查询过程,做到每桩查询均有案可查、有卷可调。
(五)使用相应的SWIFT报文格式,报文中应载明有关查询要素以及查询人员的姓名和电话。
第七章外汇清算业务的考核
第十五条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处理外汇清算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十六条总行或上级行应对下级行外汇清算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总行以往下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