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法理学重点知识总结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之绪论部分

法硕考研(法学、非法学)刑法学知识点第一章绪论一、法学(一)法学的含义1、法学具有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知识形态。
2、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
3、法学体系(1)由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2)分类①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角度,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③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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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非法学47,多选)下列选项中,属于应用法学的有A.国际经济法学B.法社会学C.刑事诉讼法学D.刑法学(2006,非法学46,多选)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B.法学是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的,有了法就有了法学C.法学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层次,最深的层次是创造和适用法的方法D.法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文化状况也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二)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法学产生的条件(1)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积累;(2)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学者阶层出现。
2、法学的历史发展(1)中国法学的发展(2010,法学2,改编,多选)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错误的是A.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律学”B.所有法律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C.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法学才成为一门独立学科D.法学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因此有了法就有了法学(2)西方法学的发展①法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但还没有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硕(非法学)考研联考法理学核心考点-法治

法硕(非法学)考研联考法理学核心考点:法治一、法治的概念和特点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在这种意义上,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
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
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二、法治与法制区别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之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
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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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总结考研题库

法理学重点总结考研题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法律本质、法律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
以下是对法理学重点内容的考研题库总结:# 法理学重点总结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
-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
二、法的功能和作用- 规范功能:通过设定行为规范,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 社会功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 保障功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社会公正。
三、法的分类- 按照法的来源,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
- 按照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 按照法的内容,分为公法和私法。
四、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规定必须做或禁止做某事。
- 授权性规范:赋予主体一定的权利或自由。
- 义务性规范:规定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
六、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的来源:包括制定法的效力、习惯法的效力等。
- 法律效力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七、法律解释- 字面解释: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 目的解释: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进行解释。
- 系统解释:将法律条文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
八、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平等原则等。
- 法律适用的过程: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选择、判决作出等步骤。
九、法律变革与发展- 法律变革的原因:社会变迁、科技进步、价值观念变化等。
- 法律发展的趋势:包括法律的国际化、民主化、科学化等。
十、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的概念: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都严格依据法律进行。
- 法治社会的特征: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公民具有法律意识。
# 结语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深层含义和掌握法律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法理学重点内容的学习和理解,可以为进一步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律硕士知识点总结非法学

一罪处罚
侮辱罪遗弃罪不属于本罪犯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暴力胁迫抢劫公私财产的
数个危害行为犯不同种数罪其中以行为吸收其他行不实行数罪并罚按吸收罪处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入室抢劫为开假发票而伪造公章非法制造枪支或盗窃枪支
实质一罪:貌似数罪,实际上一罪。★★★
种类
概念及特征
处断原则
其他
事例
继续犯
概念:是指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到实施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同步状态。
非法拘禁罪
想象竞合犯
概念:行为人实施一犯罪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特征: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②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从一重罪处罚
偷盗通信设施的
暴力抗法伤害公务人员的
既没有经营许可证又销售假冒为例产品的
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加重犯
概念: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规定对其加重处罚。
特征:①一个犯罪故意②侵犯同一种客体③犯罪行为能对客体造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④犯罪完成不法状态后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不实行数罪并罚
1类型:I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II不作为犯:遗弃罪,逃兵罪侵犯III人身自由罪:绑架罪,拐卖儿童妇女罪。
2追诉时效: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正当防卫之时。
犯罪期间其他人参与的视为共犯
法硕(非法学)考研 《法理学》复习要点(11)

法硕(非法学)考研:《法理学》复习要点(11)凯程考研整理如下,供同学们参考,如果有考研报考的问题,可以咨询凯程老师qq:法硕考研辅导专家整理出了部分法律硕士法理学复习资料,为正在备战2017年法硕考研的同学提供复习参考。
提示:笔记中带★为课堂特别强调重点内容,其他也为课堂老师指明需注意和重视内容,非不重要,不可忽视。
第十一章、法律思维本章内容较重要,以前出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题。
本章重要知识点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意识的分类1、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新内容)一、法律意识★1、概念;2、分类;二、法律思维方式(新内容)★简述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1、法律思维方式的概念。
法律思维方式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
(1) 它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
即只有规范的行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2)它是以人性恶的立场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
(3)它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
(4) 它是一种利益性思维方式。
这是由法律的权利本位决定的。
(5)它在审判活动中应是一种确定性的单一思维方式。
2、法律渊源的识别★一、法律渊源的概念;二、法律渊源的识别;三、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3、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重点:分析、论述)★一、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可以按其方法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
2、其特征表现为:(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它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二、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有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遵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各种法律性资料的法律意义所作的解释。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下面将简要介绍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以及法的本质问题。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的逻辑体系的学问,是法学的一部分。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它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出发,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等方法。
逻辑分析法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研究法的逻辑结构和内在规律;比较研究法主要是对不同法系的比较,以及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历史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实证研究法主要是通过实践经验和实证数据的研究,探讨法的适用和效果。
三、法的本质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不同的理论观点,可以分为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以及实证主义法学派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它具有固有的道义价值;功利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而设立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创造的规则,具有强制力。
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问题选取合适的观点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二章法律的规则法律的规则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律领域的行为和关系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下面将介绍法律规则的分类、属性以及构成要件等问题。
一、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直接规则和间接规则。
直接规则是指对行为或关系直接进行规范的规则,如《刑法》等;间接规则是指通过其他规则对行为或关系进行规范的规则,如法律解释等。
二、法律规则的属性法律规则具有条命性、连续性以及相对稳定性等属性。
条命性是指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必须被遵守;连续性是指法律规则的作用具有持续性,不受时空限制;相对稳定性是指法律规则的内容相对固定,不会轻易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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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华成法硕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一)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1、权威性制定2、社会实效(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一)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二)阶级性(三)社会性(物质制约性)三、法的特征(一)规范性(二)国家意志性(三)普遍性(四)权利义务性(五)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六)可诉性四、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表现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在由社会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体现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1、含义2、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的理由(二)自由1、含义2、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三)正义1、含义2、正义对于法律的作用(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一)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
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组成,其中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1)一般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立法实践中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1、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法律条文除了表述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外,还可以表述纯粹的法律技术性规定。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则都必须通过法律条文来表现。
判例法、习惯法,没有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
3、即使法律条文表述了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三)法律规则的种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差异)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一)法律原则的种类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以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为标准)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以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为标准)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以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为标准)(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一)含义1、法律权利的特点:(1)其本质由法律规范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2)权利主体有一定的自主性。
(3)是保障一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4)与义务相关。
2、义务的性质(1)具有应然性。
(2)具有强制性。
(二)权利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和普通法规定的不同)2、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三)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两者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四、法律概念(一)含义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二)分类(1)基本概念和非基本概念(根据其内容)(2)时间概念、空间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根据其描述的对象)第四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1)分类标准:是否表现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
(2)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3)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观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六)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一)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含义及影响因素(二)不同效力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三)同一效力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四)效力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四、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一)习惯(二)判例(三)政策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1、调整对象;2、调整方法。
(三)公法、私法与社会法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
(三)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
(三)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四)尽管当代中国实行“一国两制”,存在不同法域和不同法系的法,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第六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一)法的效力来源于法律(二)法的效力来源于道德(三)法的效力来源于社会三、法对人的效力(一)属人主义(二)属地主义(三)保护主义(四)折衷主义产生根据目标状态实现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实现行为规则内容法实现的正常形式无需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实现保护规则内容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四、法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
一般说来,在一个主权国家,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
五、法的时间效力(一)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二)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2)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主体(一)含义: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受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资格的限制。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1)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权利能力是法律人格的同义语。
(2)公民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
一般权力能力为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比如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婚姻权利能力等等。
(3)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止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