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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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一般分为前30年和后30年。

前30年特别是文革十年,如果说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构建有影响的话,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为什么十年动乱之后,作为国家颁布的七部法律里,最重要的刑法和刑诉法,为什么这么快能够出来,就是文革的前30年的基础。

二是我们前30年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十年动乱期间,给人们留下了惨痛的教训。

小平同志提出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新中国的法治史上有一个重要的领导人,那就是彭真同志。

刑法和刑诉法都是在他直接领导下起草的,现行的基本思想都是他最后敲定的。

79年的刑事诉讼法有一些时代的烙印,有一些中国的特色,这一直影响着我们现在的制度,也影响着这次正在进行的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活动。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决定了我们现在诉讼制度就是和别人不一样:第一就特征,是借鉴了十年动乱之后,为什么第一批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制定出来的经验,重要的原因是统治阶级的需要。

第二个特征,是如何看待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第三个特征,在国家公权力行使方面,我们有一个中国特色,就是办案机制,公安司法机关实行分工配合,互相制约。

第四个特征,是如何看待被告人,如何看待辩护人。

第五个特征,主要反映在我们对客观案件事实查明的要求上,或者说是在我们证据的标准上。

第二阶段是96年对刑事诉讼法做了比较大的修改。

修改可以从两方面来描述,一个是立法取得的辉煌成就,这是我们引以自豪的,健全了我们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增加了三个重要原则;一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查权、检察权,有点独立行使职权的意思。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非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确认有罪。

第三个成就,是强化了辩护制。

除此之外,我们还改革了刑事审判程序,特别是把审判的程序吸收进来了。

我们的起诉制度也做了一些调整。

针对公检法和侦查起诉阶段,各自解决了一个96年不得不解决的问题,而且为此立法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

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

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刑事诉讼模式也在不断演进。

科技的进步、法治环境的完善以及社会需求的变化,都为刑事诉讼模式的革新提供了契机。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历程,以及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一、起源与传统模式刑事诉讼模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当时以个人报复和私人宰治为主导。

随着国家的形成,法律制度开始建立,刑事诉讼逐渐形成。

传统刑事诉讼模式以法官为中心,诉讼活动主要通过辩论和审判来解决。

这种模式非常依赖法官和律师的专业能力,且较为正式和繁琐。

二、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1. 调解模式的出现调解模式是刑事诉讼模式的重要演进方向。

调解模式的出现与社会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需求和对刑事案件解决效率的追求有着密切关系。

调解模式通过引入调解员,主动解决矛盾纠纷。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帮助下,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仅可以尽快解决问题,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证据链模式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电子证据的出现给刑事诉讼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传统模式下,往往以书面证据、人证和物证为主。

而面对复杂的电子证据,传统模式的证据链条逐渐无法满足需求。

证据链模式的应用意味着在收集、保存和呈现证据时,需要更加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证据链模式的应用不仅提高了调查和审判工作的效率,还增强了案件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3. 管制模式的强化管制模式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和干预。

过去,刑事诉讼活动一般由当事人自行主导,法官的干预相对较少。

然而,在面临严重犯罪行为的处理时,传统模式下的瑕疵逐渐显现。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司法机关开始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管制,包括审查起诉和裁定不起诉的范围扩大、严格限制和监督取证,以及强化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等。

这种管制模式的强化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提高刑事诉讼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

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傅宇星,生于2000年,本科,研究方向为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傅宇星摘要: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辩论式诉讼,辩论式诉讼逐渐演化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回顾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主要的刑事诉讼模式,以及自1978年至2018年,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演变和进程,围绕中国当下的刑事诉讼模式,学界主张各异,但总体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正历经从传统模式到现代模式的转型,其中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改革的方向也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5-0060-0002一、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开启刑事诉讼的方式,可以分为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两种方式。

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中,私人追诉的方式又可以分为被害人追诉和公众追诉方式。

一方面,传统的私人追诉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数个世纪的历史长河中,孕育出立法上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即争议事实的真相发现基本上留给当事人,法官扮演中立的被动的仲裁者。

另一方面,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相当深远的是1532年的《加洛林纳治罪法典》,采行国家追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模式。

与英美法系中检察官属于一造当事人的地位略有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为强调检察官是客观公正的法律守护人,检察官不是单纯而片面地追求打击犯罪的追诉人,而是负有客观性义务,对被告有利之事实和证据应予收集和上诉。

二、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变迁过程:1979—2018年从1979年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到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再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小修”,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经历怎样的变迁,当下的中国刑事刑事诉讼模式为何,这都是理论界高度讨论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点观点:一是职权主义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被引介到中国之初,这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更注重犯罪控制价值和司法机关的职能发挥。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汉——汉承秦律 该“法”为“律”、增设三篇成《九章律》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 厩律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 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南北朝、隋
、唐——《唐律》,中华法系的代表
《武德律》《贞观律》《开元律》《永徽律》(仅存, 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封建刑律,篇条,斗讼律:如何 控告犯罪;捕亡律:追捕罪人;断狱律:审讯决断)
、清:承明,刑部权力扩张,负责在京案件审理和京 外案件复核。宗人府。
二、地方司法机构 行政级别划分(比如:秦为郡、县;清为省、道、
府、县) 三、总体特征 、司法、行政不分 、审级:汉唐为三级、宋后为四级 、最高司法权——皇权
(三)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一、起诉方式 、被害人或其亲属之告诉 、其他一般人之告诉 、官吏举发 、审判机关纠问(注意:中国古代审判机关与行政机
()死刑复核。死刑案件,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核 准。死刑——立决、监侯。秋审、朝审。
五、审判责任 《周礼·吕刑》“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
惟货、惟来,其罪惟均。”
(五)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一、证据种类 、被告人口供 、证人证言 、物证 、书证 、检验结果 二、调查取证——刑讯 《唐律》对刑讯有细致的规定 时间、官员、工具、强度
大家好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禹舜——《尚书》: “皋陶”(刑官)
与尧、舜、禹同为“上 古四圣”
舜帝执政时期的士师, 相当于国家司法长官。
辅佐夏禹理政、治水。
唐玄宗于天宝二年(公 元年)追封其为“德明 皇帝”。
上古时期伟大的政治家、 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学 界和司法界公认为“司法 鼻祖”。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 2、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审
判一般也不公开; 4、进行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侦查行为不公开,且自由度强; 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
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3、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实行口供中 心主义。 4、设立了较为完备的追诉程序,实行 多级别的复审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诉 讼法
(一)清末时期的刑事诉讼法。1906年4月25 日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草案》;1906年编成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编成《法院编制 法》;1907年编成《大清刑事诉讼律》。
4、俄国1649年制定的《会典》采用了 纠问式诉讼制度。
5、日本仿效隋唐法律制度,制定了大 宝律令》,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 典。
6、英国:1215年6月15日《自由大宪章 》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
诉 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Βιβλιοθήκη (三)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资本主
二战后,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实行 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和令状主义、废除预审 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 作用、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 据、赋予被告人以保释的权利等。
(四)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 诉讼立法
1923年2月15日《苏俄刑事诉讼法典》; 1961年1月1日又施行了《苏联刑事诉讼 法典》;
,其基本的划分是证据有完全和不完全两类。在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收集到完全证据,法官必 须形式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而收集到不 完全证据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并对其进行刑讯,如果经过刑 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全的证据时,法、德等国法律 规定法官可以据此作出“存疑判决”。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内在价值:判断诉讼程序自身是 否公正、是否合理的价值标准。
(二)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学说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核心观点:刑事诉讼程序只是用以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的 的工具和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
现某一目的的必要或充分的手段,那么它就有价值。
第二个层面:内在价值(目的价值)。某一事物自身所拥有的独
立的内在优秀品质。
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既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在具 体实施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 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刑事诉讼程序自身是 否正当、是否合理的价值标准。
刑事诉讼外在价值:判断诉讼程序的实施 在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 效的价值标准。
日本刑事诉讼目的论
三足鼎立 (1)实体真实论:强调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
查明实体真实,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 (2)实体真实、正当程序并重论; (3)正当程序论: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只有
一个,即确保刑事诉讼法得到公正的实施, 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 障。
宋英辉:《刑事诉讼法目的论》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惩罚犯 罪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不宜 确立某一方面的绝对优越地位 ,但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应 当适当强调加强人权保障。
最低限度公正标准
(5)程序自治原则
法官的裁判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审判程序在产生裁 判结果方面具有唯一的决定性作用。
要求: 1、裁决须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结束之后,而不能产 生与审判开始之前或审判正在进行过程中; 2、裁决须建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问题所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之上,而不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之 外所产生的预断、偏见或传闻的基础上; 3、法官的裁判需以各方程序参与者在庭审过程中所提出的 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根据,而不能任意地将一方或多方 参与者的观点和论据排除于定案根据之外。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19—1949,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
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再援引其条文 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自1980
獬豸
2、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A.中央司法机构 先秦:士、司寇 周代: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汉代:廷尉、大理寺 隋唐: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宋代: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元代:刑部 明代:刑部、督察院、大理寺
B.地方司法机构 周代: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 秦汉:郡设决曹吏,县设县丞 三国两晋南北朝:州设刺史或州牧,郡设郡
2、外国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法国: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了以下刑事诉讼原则: 不得任意捕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反对酷刑。1804年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采职权主义诉讼程序,起诉、预 审、审判职权分立,依重罪、轻罪、违警罪分设法院,确立内 心确信的证据制度
意大利:1865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无罪推定,自由 心证,陪审制度;1930年(二战时)颁布第三部《刑事诉讼 法典》,强化了检控机关的权力,对被告人的权利则严格限制
俄罗斯:1991年对《刑事诉讼法典》 不断进行修改,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 请辩护人,同时还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 易制度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制度
联合国: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 言》,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权利平等、司法补救、 生命权的保障、禁止酷刑、独立公正审 判、辩护权、未成年人特别保障、无罪 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赔偿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司法考试刑诉讲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特征:私人告诉, 不告不理;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 这种审判制度被称为神示证据裁判制度。

以获取神的启示作为断案的方法, 是神示裁判制度的证据制度下的本质特征, 故该证据制度称为神示证据制度。

包括诅誓, 水审, 火审, 决斗, 卜筮, 十字证明等。

2、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代;(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 又称形式证据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 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 都由法律先明文加以规定,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 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 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3、近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近代辩论诉讼制度特点:(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 不告不理;(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3)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对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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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
• 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诉讼, 这种诉讼模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 位,使他们在诉讼中对抗争辩,法官只起居中公
断的作用。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沉默的法 官,争斗的当事人”。这是英美法
系国家特别强调个人本位的必然结果。
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
• 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又称非对 抗式或审问式诉讼,这种诉讼比较注重发挥司法 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强调法官在
违背统治者的预期,衍生出有罪推定。
三.混合辩论式诉讼模式
• (混合)辩论式诉讼就是在批判.继承弹劾 式和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两种 诉讼模式的结合,在审判前吸收了纠问式 诉讼制度的好处,而在审判阶段则吸收了 弹劾式诉讼制度的一些优点。
• 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均实行以国家追诉为主的原则。被告人在这个诉讼阶段的地位.应享有的权利以及与 追诉者之间的关系等,同法庭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混合式的侦查.起诉过程,一般都不公开,不通 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刑事诉讼模式演进
一.弹劾式诉讼诉讼模式
• 所谓的弹劾式诉讼(accusatory procedure)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 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
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 理刑事案件。
• 1.没有专门的起诉机关,案件由当事人直接 提起,实行“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 则;
• 2.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形式上)平等 地位,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在审判阶段,混合式诉讼的法庭审判,也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 混合式诉讼中的审判职能和控诉职能是分开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是对等的,都是诉讼主体。混合式 诉讼中的法庭审判都是采用言词辩论和直接讯问等方式.方法,同时一般都是公开进行的。
辩论主义诉讼主要特点
• 1.司法权摆脱了行政权的桎梏,实现了司法独立 ;
• 3. 法庭不主动追究犯罪,法官在诉讼中处 于消极的仲裁者身份;
• 4.行政和司法不分,没有独立体系的审判机 构;
• 5.采用神明裁判的方法判断是非曲直和证据 真伪。
弹劾式诉讼产生的原因
• 其一,受到认识观念的限制,当时的人们 将犯罪与一般的侵权行为都仅仅视为一种 “私人之间的纠纷” ;
• 其二,受到认识能力的限制,神明裁判成 为判断证据真伪和是非曲直的选择。
• 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 ”。
混合式诉讼模式的产生
• 启蒙运动主张理性与人性,反对神权与专制,提倡自由. 平等与博爱。而纠问式程序的秘密性和实行的法定证据制 度与理性相距甚远,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与人道主义的要 求背道而驰,被告人的辩护权消失殆尽使其在诉讼中沦为 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消极客体,毫无主体地位可言,二者 所追求的目的.反映的时代精神内核以及维护的根本利益 是完全矛盾的。但是在向辩论式诉讼模式演进的过程中, 由于不同的地理文化传承和以及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形成了以英国和法国为首的既有共同点又各有特色的当事 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 2.司法隶属于行政,行政长官控制司法权;
• 3.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实行有罪推定 和秘密侦查审讯,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 成为刑诉逼供的对象;
•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他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 •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说证据的内容。 • 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分析评价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性的规则。
• 2.诉审分离,不告不理,控诉方和被告人作为当 事人参加诉讼,双方处于对等的诉讼地位;
• 3.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被告人的主体地位 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确认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 权;
• 4.实行公开审判,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 5.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制度。
•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 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或陪审员自由判断。
主 庭审中的主导地位,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 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特别强调国家本位的必然结
果。
两大诉讼模式的比较
• 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对比: • 其一,在侦查阶段中,两种模式的区别集
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和调查 权上。
• 其二,在起诉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 中体现在起诉裁量权的大小和起诉后是否 能够撤回上。
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模式
• 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inquisitory procedure)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 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 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是封建王 权专制的产物。
纠问式的主要内容
• 1.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 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起诉 权与审判权合二为一;
纠问式讼产生的原因
• 其一,认识观念发生转变,从不法行为到犯罪行为; • 其二,封建王权亟需高效的犯罪追究效果模式来加强其对
社会的控制; • 其三,人们对自然界认识能力的提升,使得神明裁判的结
果失去权威性; • 其四,为了限制法官的权力,建立统一的法度,确立了法
定证据制度。 • 其五,法定证据制度的过于僵化导致犯罪行为人的脱罚,
• 其三,在认罪答辩程序上,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 设认罪答辩,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允许被告人承 认起诉事实而服罪。
• 其四,在审判程序上,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
• A.审判形式的不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主导诉讼进程;当事人主 义诉讼模式中,除法院决定审判日期外,其余的均由当事人推动诉讼 进程。
• B.审判内容上的不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院可以直接调查取证;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调查取证的权利义务全属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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