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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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1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1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20〕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8日江门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精神,以医养结合为抓手,加快推进我市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合理规划医养服务体系建设编制江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将各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组织协调。

结合辖区医疗机构布局情况和发展计划,以满足老年人就近享受医养服务为原则,2020年市统筹编制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有需要的县级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重点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

[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二、推进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供给出台政策落实新出让居住用地在规划条件和出让方案中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移交标准、移交接收部门。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4日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日常管理,加快推进社会福利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福利领域,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3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或企业法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残联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各地采用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管理、运营社会福利机构,相关规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对民办社会福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江府办〔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3日江门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部署,完善扩面征缴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压实各地各部门责任,激发工作积极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7〕4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珠三角地区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07号),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区)人民政府。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考核办法,对辖区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一)聚焦关键。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突出关键指标考核,引导各市(区)、各部门共同推进全员足额参保。

(二)压实责任。

1.各市(区)政府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

强化市(区)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签署工作责任书,通过考核层层传导工作压力,逐级逐项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责任落实到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负责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江府办〔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5〕37号各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6日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加快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功能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的多元化养老服务发展新格局,逐步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目标至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城乡居家和日间照料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全市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

养老机构、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1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广泛支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

三、重点任务(一)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

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省下达的用地指标中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用地,土地用途可归口医卫慈善用地。

加快编制和实施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专门预留用地新建中高端养老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江府办函[2005]11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江府办函[2005]11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江府办函[2005]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现将修订后的《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粤办函[2004]33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供内部使用)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4个)1、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府办公室)2、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3、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市经贸局,(江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酒类专卖局)4、江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5、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6、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7、江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8、江门市监察局(市监察局)9、江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0、江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1、江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2、江门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编办)13、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14、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15、江门市建设局(市建设局)16、江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17、江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8、江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19、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经贸局)20、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广新局)21、江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22、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计生局)23、江门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4、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5、江门市体育局(市体育局)26、江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27、江门市物价局(市物价局)28、江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29、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渔业局)30、江门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1、江门市法制局(市法制局)32、江门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侨局)33、江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34、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市政局,(江门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管局) (江门市监察局与中共江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加挂江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牌子;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加挂江门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加挂江门市城市管理局牌子;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江门市人事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江府办[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3〕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我市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不断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大力加强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大力拓展为老服务功能,大力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基本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由特定人群向社会公众拓展,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老有所养”向“老有善养”、“老有乐养”跨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作机制市场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原则,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网络,提升服务水平。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 40 张。

居家和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0]1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0]1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0]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惠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一)持有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乡常住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认定为享受本通知所列各项优惠的低收入家庭,发给《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1.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2. 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家庭;3.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三无人员”家庭;4. 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60%的孤寡老人家庭;5.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60%,且有家庭成员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家庭(重度残疾人包括:一、二级盲;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6.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50%的“两老无儿女”家庭;7. 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50%,且有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的家庭。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享受本通知所列各项优惠的低收入家庭:1. 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2. 有超出居住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家庭;3.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家庭;4. 拥有的银行存款,或拥有的有价证券价值能够维持日常生活的家庭;5. 拒绝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其收入无法核实的家庭;6.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7.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8. 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家庭;9. 家庭成员有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家庭;10. 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或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家庭;11. 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家庭;12. 有其他不应当享受优惠情形的家庭。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江府办[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办[2012]4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加快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规章和《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投资兴建,政府举办但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并已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社会福利机构。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第五条根据国家、省的文件规定,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一)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须的生活、文娱、医疗康复设备、设施和室外活动场地;服务场所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并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或者合格证明;(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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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
放政府高龄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江府办[2010]97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25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的通知
(江府办[2010]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龄老人的照顾和保障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一)发放对象
凡持有江门市区户籍且年龄达到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仍按《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江府〔2006〕18号)的规定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提前3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孤寡老人,可由其直系亲属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社区代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政府高龄津贴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

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无身份证的,应到当地派出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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