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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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我国证据法是指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和制度。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据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规范准则。

证据法的内在逻辑联系是指证据法中各项规则的逻辑联系和相互作用关系。

下面将浅论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一、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1. 事实导向原则事实导向原则是最基本的证据法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来判决案件。

事实导向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客观、公正,不能受到个人情感和主观意识的干扰,不能任意推定和臆测。

这一原则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审判权威的基本价值。

2. 充分辩证原则充分辩证原则是指在审理案件时,法庭应当对案件的各种证据和事实进行充分的辨析和评估,不得片面、执拗地看待某一方面的证据,要全面地考虑案件的各种相关因素,做到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的证据。

充分辩证原则是确保司法裁判客观公正的重要保障。

3. 法定证据原则法定证据原则是指证据的取得、证明和运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官不得私自调查取证,任意采纳或排除证据。

法定证据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证据权利,保障了证据的真实和合法性。

4. 独立审判原则独立审判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政治、经济、社会、个人等方面的外部干扰和影响。

法官应当独立地、客观地审理案件,依法行使审判权,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法。

5. 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讼,并且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公开审理原则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证据法的内在逻辑联系1. 事实导向原则与充分辩证原则的内在逻辑联系法定证据原则是指证据的取得、证明和运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官不得私自调查取证,任意采纳或排除证据。

独立审判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部干扰和影响。

法定证据原则和独立审判原则的内在逻辑联系在于,法定证据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证据权利,保障了证据的真实和合法性,而独立审判原则则保证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能够独立地、客观地行使审判权,依法行使审判权,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法。

证据法基本原则

证据法基本原则

证据法基本原则证据法基本原则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因此证据法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需要遵循一系列证据法基本原则。

一、证明责任原则证明责任原则指的是,谁主张什么事实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原告必须举证自己所主张的权利或者事实;被告必须举证自己辩护的内容或者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

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好举证责任,则其所主张的权利或事实将无法成立。

二、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指的是,在判断一个事实是否成立时,需要考虑该事实所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且这些证据必须充分、可信。

也就是说,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尽可能收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价和鉴定。

三、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指的是,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比如,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合规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不能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四、排除非法证据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指的是,在审理案件时任何非法获得的证据都应当被排除在外。

比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或者盗窃来的物品作为证据。

五、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指的是,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保障公正、公平。

具体来说,需要确保审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并且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地进行审理和裁决。

同时还需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防御权利和听取意见权利。

六、自由裁量原则自由裁量原则指的是,在判断证据是否成立时,司法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并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裁量权。

这也就意味着,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会对同一份证据作出不同的判断。

七、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指的是,在审理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

具体来说,需要确保司法人员不受政治压力、经济利益或者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并且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地进行审理和裁决。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课件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合成证据是三种常见的证据分类,分别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和效力。
证据的收集
1 证据的来源
证据可以来自各种渠道,包括物证、书证、人证等,合法合规地收集证据非常重要。
2 证据的获取
为了有效地获取证据,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 证据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保全,防止证据丢失、损毁或篡改。
证据法的缺陷与改进
1 证据规则的不完善
2 证据制度的失误
现行证据规则可能存在模糊、严格等方面 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实践中,证据制度可能受到滥用、不公 正等因素的影响,需要进行改进。
3 证据审查的滞后
4 证据规则的创新
审查证据的程序和效率可能需要提高,以 确保案件的公正和高效。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证据规则需要不 断创新,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1
证据的审查
法官会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评估,确保证 据能够有效地支持辩论和裁决。
2
证据的运用
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引用和解释,向法庭呈现相关事实,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明材料。运用,了解证据在法庭辩论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程序
证据的出示与质证
当事人可以出示证据,对方可以进行质证, 法官会对证据的可信度和效力进行评估。
证据的认定
法官根据证据的可信度和效力,对证据做出 认定,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证据的鉴定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可以由专门的鉴定机构 进行科学的鉴定和评估。
证据的裁量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 规定对证据进行裁量。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证据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第一节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一、认识论(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证据法的主旨在于规司法证明活动,因此探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要从司法证明活动开始。

司法证明属于社会证明的畴,但同生活中的证明如实验室证明又有很大区别:A、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则、法律规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制约;B、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C、司法证明通常由不知情的法官主持,精通法律但不一定精通专业知识,要借助专家协助,证明主体与认识主体相分离。

(二)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基础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要有三个基本理论要素构成1、物质论:即物质或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或思维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物质论表明任何案件都是物质的,司法人员所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总是物质性额案件事实。

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活动和思维意向不构成案件。

2、反映论:即思维是大脑的技能,是对存在的反应。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生活中的案件类型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

特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质的规定性,能与其他案件区别开来;稳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相对静止、暂时平衡和稳定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的时间保持不变;反应性表明,任何案件的特征都能在其特征反映体中得到良好的反映,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反映论表明,各种证据就是案件的反映。

反映论表明,绝大多数司法证明活动就是一种同一认定活动。

即“人---事同一认定”。

3、可知论:即认为思维和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人的认识可以正确的反映客观世界。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能够认识现存世界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查明和证明的。

并且,辨证唯物主义主可知论是相对的。

二、方法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

证据法学全部答案

证据法学全部答案

证据法学全部答案复习题1.简述证据法的基本原则(1)真实发现原则(2)证据裁判原则(3)自由评价原则2.简述书证的审查判断(1)审查判断书证的制作过程(2)审查判断书证的获取情况(3)审查判断书证的内容与形式(4)审查判断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5)审查判断书证本身所属的类型3.简述非法证据中的非法所包括的主要情形(1)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即存在种类、签名登记、印章、顺序、手续等瑕疵(2)不符合法定来源(3)公安司法机关取证违法即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法定权限、程序或者采取法律禁止的手段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调取证据材料(4)个人取证违法,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调取、制作证据材料4.简述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1)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3)被诉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4)规范性文件5.简述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方法(1)证人证言的关联性(2)审查证人的资格和品质(3)审查判断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4)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及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不良影响(5)审查证人证言形成的具体情况(6)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7)审查判断年幼证人的证言时应特别注意年幼证人的特点6.简述自认的构成要件(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2)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3)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4)自认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5)自认不适用于有关身份关系案件的事实7.简述当事人陈述的特点(1)陈述主体的排他性(2)陈述指向主体的唯一性(3)陈述内容的双重性(4)陈述过程的争辩性(5)陈述时间的限定性和事后性8.简述英美法系鉴定人制作的特点(1)鉴定结论不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2)专家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择传唤(3)询问鉴定人作为一种证人作证的形式9.简述自由心证制度的特点和意义特点(1)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利在于法官(2)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意义(1)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2)使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确定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3)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可能性10.简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1)据以作出裁判证据的资格(2)关于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的范围(3)关于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方式11.简述证据保全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概念:证据保全,就是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适用条件:(1)要保全的证据必须能够与办案的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2)要保全的证据必须有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形存在12.简述证人证言的特征(1)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2)证人证言应当是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3)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13.简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2)有关罪行轻重量刑情节的事实(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4)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5)刑事诉讼程序事实14.简述仅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1)客观性(2)关联性(3)充分性(4)协调性(5)完整性(6)排他性15.简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犯罪构成的各要件都有相印的证据证明(4)所有证据总体上是以对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的结论16.简述证据的基本特征(1)证据的关联性(2)客观性(3)可采性(4)法律性17.简述鉴定人的概念和特点概念:鉴定人是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特点:(1)鉴定人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者组织(2)鉴定人必须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3)鉴定人为诉讼参加人18.简述证人的义务(1)及时到场和出庭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据此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在接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作证通知后,都应当按通知的要求及时到场作证(2)如实作证的义务如实陈述的义务要求证人经司法机关合法通知到场后,对司法人员的询问事项,以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询问事项,都应当如实回答,不能沉默或明确表示不回答,更不得作伪证。

简述证据法基本原则

简述证据法基本原则

简述证据法基本原则一、引言证据法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运用的方法和原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经验,总结出来的一系列指导原则。

本文将围绕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论述,包括证据的充分性原则、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证据的独立性原则、证据的公正性原则等。

二、证据的充分性原则证据的充分性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要求证据必须具备充分性,即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这一原则是保证司法公正和审判效力的重要保障。

1. 证据的数量与质量证据的充分性不仅仅是指证据的数量,更重要的是证据的质量。

只有当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具备时,才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2. 不得推定有利于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不得推定有利于被告的事实,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主观地推定被告无罪或者有利于被告的事实,而是应该根据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3. 多元证据的使用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三、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证据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要求证据的获得和使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1. 合法获取证据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2. 证据的保全和封存在证据的获取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篡改、损毁或者伪造证据。

对于篡改、损毁或者伪造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3. 证据的保密性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保护证据的保密性,不得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公开或泄露。

同时,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四、证据的独立性原则证据的独立性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各种证据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印证,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1. 证据的独立性各种证据应当相互独立,不能相互依赖,以免出现证据循环论证的情况。

第2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2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2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法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依法确定并采纳证据以确认案件事实的科学规范和规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公正性。

下面将就这些基本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真实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真实的事实为根据,真实地反映案件的本质和实质。

真实性原则是证据的根本和出发点,也是验证案件事实的基本要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从各种渠道搜集证据,保持证据的真实性,严禁伪造、篡改、捏造证据,确保所采纳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其次,充分性原则。

充分性是指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特点和证据的规定,要求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能够完整、综合地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

充分性原则是为了确保法院能够在事实上全面而真实地了解案件的各种情况,避免因证据不充分而导致事实的片面性和偏颇性。

法院在采纳证据时,应当尽量多方面、多角度地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充分掌握整个案件的实质,确保裁判能够做到公正、准确和全面。

最后,公正性原则。

作为证据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公正性要求法院在收集、审查和采纳证据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各种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

法院应当在处理证据时遵循客观公正、严密科学的原则,做到无论对待哪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是公正的。

公正性原则是确保司法实践能够正确、公正解决纠纷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综上所述,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充分性和公正性。

这些原则是司法实践中确保案件事实能够真实、全面得到呈现,确保法院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正确判决的基础和保障。

只有遵守这些原则,法院才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运行。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证据法是民事、刑事等诉讼中的基础性法律,其作用在于证实事实的真实性,进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证据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法律的公正实施提供必要保障。

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自由裁量原则、严格证明原则、充分证明原则、相对原则等。

首先,合法性原则是证据法的第一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获取、保管、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其将被排除。

这一原则的制定是为了避免不当证据的存在,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此外,任何证据在法律上都应被视为合法,否则将导致不公正判决的风险。

其次,自由裁量原则是证据法的第二基本原则。

自由裁量原则要求法官在判决前对证据进行鉴别和评价,自由裁量其认定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从而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但是自由裁量权也需严格限制,不得在证据标准上随意裁判,避免对司法程序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再次,严格证明原则是证据法的第三基本原则。

严格证明原则要求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

也就是说,主张事实的当事人必须承担严格证明的责任,否则其主张将一无可取。

这一原则的存在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最后,相对原则是证据法的第五基本原则。

相对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自己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如若不能提供足够证明,则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这是证据法制度的一种公平、公正的表现,能够保证司法程序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证据法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

例如,合法性原则和自由裁量原则恰恰是有机结合,即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遵守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予以审查,同时也要为法官提供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合理鉴别和评价证据。

严格证明原则和充分证明原则也是紧密关联的。

严格证明要求事实主张方必须在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同时,提供确凿的证据,从而表现出其主张的真实性,而充分证明则进一步保障证据足够充分、客观、全面,以适应案件审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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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材料被认为是真实的、可
信的和具有充分的相关性,能够说服法 院,认定其为证据就是适当的。”
第二节
自由评价与法定证明 相结合的原则
一、自由评价
自由评价,即自由心证,是关于如何 评价证据之证明力的原则。
证明力,又称证据价值,是指证据材料 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对待证事 实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李德裕劾僧]- 唐李德裕,镇浙西。有甘露寺主僧,诉交割常 住物,被前知事僧没金若干两,引前数辈为证,递 相交付,文籍在焉。新受代者已服盗取之罪,未穷 破用之所。德裕疑其非实,僧乃诉冤曰:“居寺者 乐于知事,积年以来,空交分两文书,其实无金矣。 众人以某孤立,不狎流辈,欲乘此挤之。”德裕恻 然曰:“此不难知也。”乃以兜子数乘,命关连僧 入对,坐兜子中,门皆向壁,不得相见。各与黄泥, 令模前后交付下次金形状,以凭证据。而形状皆不 同,于是劾其诬罔,一一服罪。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需要在代书遗 嘱上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16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要

借贷纠纷应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 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 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 主张。
又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民间

立法例: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 法院应考虑言词辩论的全部内容以及已有的
调查证据的结果,经过自由心证,以判断事实 上的主张是否可以认为真实。作为法官心证根 据的理由,应在判决中记明。 法院只在本法规定的情形,才受关于证据的 法律规定的约束。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22条: 法院为判决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
不足1%
1997年 → 4.3%; 1998年 → 5% 5%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1、对证人权利保障的缺失

例:法庭外哄抢证人

2、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机制不完善;


3、传统的人情观念;
4、立法上缺乏强制性手段: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0条: 经合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可以命其负 担因不到场而生的费用。同时可以对他处以 违警罚款,不交纳罚款时,对他科以违警 拘留。 如果证人再次不到场,即再次给以违警制 裁;也可以命令拘传证人。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做了相似规定。
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但别 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不得违背 伦理及经验法则。 得心证之理由,应记明于判决。
二、法定证明
系指立法事先明确规定出法官在某些特定 情形下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例如: 《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 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 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 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 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 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1、传闻证据具有重复报告的性质,可能 在传述过程中发生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未经双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 或质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者面前陈述,由 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陈述,因而不 能获取陈述人的态度、表情、姿态等情况以 综合地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二)拒证特权
《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 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 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 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据资料:是通过前述证据方法所获得的内容,
如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意见、书证的内容、勘验 的结果等。一般来说,通过调查证据方法,就能获 得证据资料。

证据原因:根据证据资料,可使法官确信事实
真实与否的,即构成证据原因。在大陆法系国家的 民事诉讼中,除证据资料外,庭审过程中的全部内 容有时也构成证据原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证 据资料才可以成为证据原因。
第三节 真实发现原则



诉讼证据与真实发现—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辨析:
所谓客观真实,是指诉讼证明应达到 与客观事实绝对一致的程度。 但是在具体的诉讼中,由于特定时空 条件的限制,案件事实的证明不可能达 到绝对真实的程度。这是因为:

1、时间不会倒流,诉讼证明无论达到何 种程度,其性质都只是对既往事实的主观推 测; 2、诉讼证明的目的与自然证明和其他性 质的证明存在很大差异:诉讼的目的主要在 于定分止争; 3、证明主体要受到认识水平和诉讼利益 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 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未出庭证人的 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 据。” 这一规定表明证人既可以到庭口头作证,也可以 不到庭而以书面方式作证,这样就使得《刑事诉讼 法》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落空。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证 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 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 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 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2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
利用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的真相,并且按 照这种已纳入认识范围内的事实适用法律作 出裁判,这就是所谓的证据裁判主义。 证据裁判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 据,所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相应的要 求。

何谓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2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4、诉讼证明必须在有限的时空之内完成, 不可能无止境地追求事实的发现; 5、由于诉讼程序规范的限制,有时对证 明案件事实极为有利的证据会被禁止使用; 6、科学证明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以法律所确立的 标准作为裁判的尺度,裁判者对案件事 实的认识只要达到了法定的标准,即视 为真实并可以据此作出裁判。
1、审判委员会成员的组成难以保证案件审理 质量; 2、违背程序的参与性; 3、当事人无法提出回避申请,违背程序的中 立性; 4、审委会讨论案件不公开进行,违背公开审 判的原则; 5、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最大程序缺陷:对直接 言词原则的违背。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 2、改革审理案件的方式和程序; 3、改革表决机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4、改革审判委员会成员的结构,确保高水平 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 5、健全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判委员会 除了以全体会议的方式审理案件外,审判委员 会委员也可以自行组成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 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 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4、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易受影响。

义务:
1、如实作证义务

2、出庭义务
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 庭上经过公证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 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 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 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三、直接言词原则与证人制度 (一)证人的特征与基本义务
1、出庭作证的证人是知晓案件有关事实情况 的人,并且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 2、能正确表达意志:


3、证人证言应该是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 述,证人只能对自己亲身感知的案件情况进行 陈述,不能对案件事实发表看法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 理指南》:
第五十二条 非语言信息对案件事实判断的重要性 人的思想控制其外在行为,人的行为反映其思 想。心理学研究发现,在人际沟通中,人的非语言 动作所传达的信息超过65%,而语言所传达的信 息低于35%。很多时候,非语言动作所传达的信 息的准确性要远远超过语言所传达的信息的准确性。 因此,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应 当十分注意观察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 特别是双方的语音、语调、眼神、表情、肢体语言 等,以便对事实做出正确判断。
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1、诉讼当事人及证人均应亲自出庭,并 以言词陈述的方式提供语言和接受对方的质 证; 2、法官应该亲自调查和采纳证据,独立 审判; 3、法庭审理以直接、言词的方式集中进 行,不能仅仅依赖于书面卷宗材料。
立法例: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判决应当由参与过该案基本的口头辩论的 法官作出。 在更换法官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陈述以 前口头辩论的结果。 在更换独任法官或更换半数以上合议庭的 法官的情况下,对以前已询问的证人,如果 当事人提出再询问的申请时,法院应当进行 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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