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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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密三级

工银甬[2005]185号

转发《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支行、市分行营业部:

为加强信贷管理,真实、客观地评价小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意愿,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与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企业信用评级相关权限执行年度转授权的规定。

二、市分行信贷管理部为评级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有关政策制度的管理。

三、市分行信贷审批中心为评级业务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评级工作方案,培训评级人员;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的评级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统计评级业务指标;负责按规定权限对评级结果进行审定。

四、各支行(含市分行营业部,下同)负责辖内信用评级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评级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输入、复核;对所有小企业所能提供的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价值进行评价;对审定权限内小企业所能提供的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价值进行确认;撰写评级报告;对评级客户进行动态跟踪并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对所有客户评级相关资料与结果进行审查;统计评级业务指标;对评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评级客户的评级档案;对辖内评级人员的再培训;经初评与复评后按规定权限对评级结果进行审定或报批。

五、客户评级经审定后,市分行信贷审批中心、支行要及

时将各自的评级结果与相应的客户全称抄送市分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分行联系。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本行发送:信贷管理部、公司业务部、信贷审批中心、

国际业务部、内控合规部。

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2005年4月20日印发打字:林燕娥校对:周朝阳

1330000

工银发〔2005〕78号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小企业法人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三峡、苏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真实、客观地评价小企业法人客户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评估部)反映。

浙江、宁波分行的小企业评级审定权限按照《关于调整浙江、宁波分行小企业信贷政策的通知》(工银办发[2005]82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小企业法人客户

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开拓小企业信贷市场,规范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国工商银行中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工银发[2004]3号)规定条件的小型企业。不在本办法评价范围之内的企业按《中国工商银行法人客户评价办法》(工银发[2001]58号)等办法进行评价。

第三条对小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须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指标体系

第四条根据企业的经营期限、信用记录情况,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适用于经营期未超过1年的小企业;乙类适用于经营期超过1年的新开户小企业;丙类适用于经营期超过1年的非新开户小企业。

第五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股东情况、经济条件、发展前景、

偿债能力等方面(具体指标及权重见附件)。

第三章信用等级划分

第六条小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BBB+、BBB、BBB-、BB、B等10个等级,等级的定义同《中国工商银行法人客户评价办法》。

第七条采用甲类、乙类评价体系进行评级的小企业各等级对应的分数段为:

A+:80分以上;

A:74分(含)-80分;

A-:68分(含)-74分;

BBB+:62分(含)-68分;

BBB:56分(含)-62分;

BBB-:50分(含)-56分;

BB:40分(含)-50分;

B :40分以下。

第八条采用丙类评价体系进行评级的小企业各等级对应的分数段为:

AA:85分(含)以上;

AA-:80分(含)-85分;

A+:74分(含)-80分;

A:68分(含)-74分;

A-:62分(含)-68分;

BBB+:56分(含)-62分;

BBB:50分(含)-56分;

BBB-:44分(含)-50分;

BB:40分(含)-44分;

B :40分以下。

第四章信用评级组织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部门指总行、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支行主管评级业务的部门。

第十条总行信贷评估部负责全行的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主要负责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建立、对评级权限的管理、对评级办法的制定推行和软件开发、对评级业务的监督、检查和评级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一级(直属)分行信用评级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的信用评级工作,主要负责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的评级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制定评级工作方案,培训评级人员;统计评级业务指标;对评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一级(直属)分行要成立评级审定委员会,负责按规定权限对评级结果进行审定。

一级(直属)分行的评级审查、审定权限:负责对AA级、AA-级以及在系统评级基础上上调一级的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

查、审定(在系统评级基础上最高只能上调一级)。

第十二条二级分行信用评级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信用评级工作,主要负责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的评级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对审查、审定权限内小企业所能提供的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价值进行确认;统计评级业务指标;对评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评级客户的评级档案;对辖内评级人员的再培训管理等。二级分行要成立评级审定委员会,负责按规定权限对评级结果进行审定。

二级分行的评级审查、审定权限:负责对BBB+级以上客户的信用等级,以及在系统评级基础上上调一级的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查;负责对A+级、A级、A-级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支行信用评级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信用评级的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对评级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输入、复核;对所有小企业所能提供的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价值进行评价;对审定权限内小企业所能提供的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价值进行确认;撰写评级报告;对评级客户进行动态跟踪并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支行的评级审查、审定权限:负责对所有客户评级结果进行审查;负责对BBB+级(含)以下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对小企业所能提供的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价及确认原则:要按照真实、公允的原则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价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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