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宏观透视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传统国家乡村治理是指在古代国家制度下,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和治理的方式和机制。
自古以来,乡村是国家的基础和根基,乡村治理一直是国家政权的重要职能之一。
在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运作逻辑。
本文将从历史脉络和运作逻辑两个方面探讨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特点和演变过程。
一、历史脉络1. 封建社会时期的乡村治理在封建社会时期,乡村治理是由地方官员和地方豪绅进行的。
地方官员由朝廷派驻,具有行政和司法职能,负责统治和管理当地的乡村社会。
地方豪绅是乡村社会中的权力和资源支配者,他们通过封建制度和家族关系控制着乡村社会的生产和生活。
地方官员与地方豪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
2. 农民起义和土地改革运动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农民起义和土地改革运动对乡村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农民起义是农民群体为了反抗封建地主压迫和剥削而进行的武装抗争活动,它破坏了原有的乡村治理秩序,动摇了封建制度的基础。
土地改革运动是国家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改革的政治运动,它削弱了地方豪绅的地位和势力,使乡村治理出现了新的变革和调整。
3. 社会主义时期的乡村治理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制度和乡村治理的特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乡村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乡村人民公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有制和集体化管理改变了乡村治理的方式和机制。
国家对农村进行了农业、手工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提供了保障和帮助,全面提高了乡村的生产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
二、运作逻辑1. 权力控制和资源调配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是基于权力控制和资源调配的。
在传统国家乡村治理中,地方官员和地方豪绅是乡村社会的主要权力和资源控制者,他们通过土地和人口的控制,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统治和管理。
地方官员和地方豪绅通过政治、经济和文化手段,实现了权力的延续和资源的调配。
2. 社会秩序和权力平衡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力平衡。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乡村治理模式是指在乡村地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乡村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的模式和方式。
随着中国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凸显,乡村治理模式也在不断变迁和发展。
本文将从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和发展趋势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1. 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在中国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中,乡村的治理主要由乡村长老、村民代表和地方政府人员共同参与,主要采取“自己的事情自己办”、“村民自治”等方式,乡村发展问题主要由村民自己商议解决,政府只在特殊情况下介入。
这种模式下,乡村治理主要依靠乡村自治形式,缺乏法治和专业性,故往往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2. 政府主导乡村治理模式20世纪后期,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凸显,中国政府开始推动新农村建设,乡村治理模式逐渐由传统的村民自治向政府主导型转变。
政府加大对农村事务的干预和投入,加强了对农村事务的管理和协调,推动了农村治理模式的现代化。
但是在实践中,政府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往往会出现过度行政化、农村事务过度依赖政府资金和政策支持等问题。
3. 社会参与型乡村治理模式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乡村治理模式逐渐向社会参与型转变。
社会参与型乡村治理模式强调社会力量在农村事务中的作用和地位,注重发挥农村社会组织、专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更加重视乡村民主决策和自治管理,促进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平衡。
1. 向法治化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乡村治理模式将更加向法治化发展。
法治化是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法治化乡村治理模式将倡导依法治理,强化法治意识,加强乡村基层法治建设,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村民权益。
2. 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协同未来的乡村治理模式将更加注重政府和市场的协同,发挥各自的优势,解决农村事务中的矛盾和问题。
政府将加强对农村事务的监管和指导,为市场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和政策支持,引导市场资本向农村领域倾斜,推动农村产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乡村治理模式是指针对乡村地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处理的一种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和发展,乡村治理模式也在不断地变革和发展,下面将从历史发展、需求变化和发展趋势三个方面对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从历史发展来看,乡村治理模式经历了多次演变和变革。
在农耕社会时期,乡村治理主要依靠家族自治和地方社团的组织来完成。
到了封建社会时期,地主势力逐渐掌握了乡村治理权力,实行“乡村官治”模式。
到了近代,乡村治理模式逐渐向以政府为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发展。
而在当代,乡村治理模式又面临着个性化、多元化的发展。
从需求变化来看,乡村治理模式也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变化。
在传统农耕社会时期,乡村治理模式主要是以土地经营和农业生产为核心,以维护家族利益和地方秩序为目标。
而到了现代,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民权益问题的凸显,乡村治理模式逐渐从农业生产导向转变为农民农业生活全面发展的模式。
人们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健康健康、教育文化等需求也逐渐增多,这就要求乡村治理模式在提供基本农业服务的更加关注乡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从发展趋势来看,乡村治理模式将向着深化政府与农民合作的方向发展。
乡村治理需要政府提供支持和保障,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同时也需要农民积极参与和管理乡村事务。
政府应加大对乡村治理的投入和支持力度,鼓励农民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形成政府与农民互动、共治的新模式。
还需要推动农村社会组织建设,通过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增强农民自治能力,实现乡村治理的有效参与和民主化。
乡村治理模式是根据社会发展变革和需求变化而不断演变和发展的。
未来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将是政府与农民合作的方向,加强农民参与和自治能力,推动乡村治理模式的民主化和社区化发展。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传统国家乡村治理是指在历史上,国家对农村地区进行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管理与治理的一种制度和机制。
在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始终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政治运作的重要逻辑之一,并且具有悠久的历史脉络。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和运作逻辑两个方面,对传统国家乡村治理进行探讨。
一、历史脉络1. 封建时期的乡村治理在中国古代的封建时期,乡村治理是以封建土地制和封建官僚制为基础的。
国家将乡村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区域,由地方官员进行管理。
这些官员在乡村中扮演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的角色,负责征收税收、组织劳役、处理纠纷等。
乡村中还存在着地主和豪绅等地方势力,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和干预乡村治理,使得乡村治理成为政治斗争和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场所。
2. 农民起义与乡村治理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乡村治理往往成为农民起义的重要对象和目标。
农民起义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封建乡村治理的不足和不公,使得农民在生活和生产中受到了压迫和剥削。
在历史上,一些农民起义领袖如张角、黄巢等都曾试图改善乡村治理,并对封建乡村治理进行了颠覆和改革。
3. 乡村治理的变革与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中国古代乡村治理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尤其是在明清时期,乡村治理的机构和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完善,为后来的乡村治理奠定了基础。
一些社会学者和政治家也开始对乡村治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些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二、运作逻辑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村社自治、地方官僚管理和封建宗法制度。
村社自治是指村民自行组织和管理村社事务,由村长和村民代表参与村务决策和管理,这是封建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特点。
地方官僚管理是指国家对乡村进行行政管理与监督,通过派遣官员和设立巡查机构等方式对乡村进行管理。
封建宗法制度是指以宗族关系和世袭制度为基础的等级秩序和社会组织形式,影响了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
传统乡村治理与国家统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
在封建时代,乡村的治理主要是由官府负责的,官府设立了一套完善的行政机构,包括县、乡、村等组织,负责管理乡村的各项事务。
官府还会委派乡绅来管理乡村事务,他们是地方的有力人物,负责协调村民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村民也在村落中组织自己的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来管理村内事务,这些乡村治理机构相互配合,共同维护乡村秩序。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国家的乡村治理体系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在20世纪初,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乡村治理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加强了乡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设,推动了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中国还建立了农村基层组织和村级合作社,加强了农村的发展和管理,提高了农村的自治能力。
现代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主要依靠政府部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和村民自治组织等多方面的合作。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农村政策,加强对乡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村委会则负责协调乡村内部事务,维护农村社会秩序。
村民代表会和村民自治组织通过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参与农村事务的决策制定,共同管理村内事务。
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和传统乡村治理体系相比,主要是在乡村自治组织的发展和政府监管机制的完善方面有了新的变化。
在乡村治理的运作逻辑方面,现代乡村治理体系更加注重村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通过村民代表会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方式,让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管理,提高了乡村的自治能力,增强了农村社会管理的效力。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一、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政策变化、社会发展、经济结构转型等。
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来看,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 传统乡村治理模式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主要是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以乡、村两级政府为主导,依靠行政命令和政策指导来推动乡村的发展。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政府主导、决策集中、资源配置不均衡,缺乏社会参与和民主决策的机制。
2. 经济发展导向模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乡村治理模式开始向经济发展导向转变。
政府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
这一阶段的乡村治理模式主要侧重于经济发展,忽视了社会民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治理问题。
3. 社会治理导向模式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农民意识的觉醒,乡村治理模式开始向社会治理导向转变。
政府逐渐意识到要解决乡村发展中的诸多问题,需要依靠村民自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推动乡村治理的民主化和社会化。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注重社会参与、民主决策、法治化管理,促进了乡村治理结构的多元化和专业化。
二、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从以上对乡村治理模式变迁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村民自治的强化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之一是村民自治的强化。
在传统模式下,村民自治体系存在着管理不规范、运作不畅等问题,政府干预过多。
而现在的发展趋势是逐步强化村民自治,鼓励村民通过选举产生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等组织,参与农村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2. 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之二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
政府在推动乡村治理中需要依靠社会组织的参与和支持,鼓励发展乡村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乡村合作社等,承担起一部分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的乡村治理新格局。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乡村治理已经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
迁及发展趋势饱含了许多重要的思考和探索。
1. 传统农村治理模式。
传统的农村治理模式是以家族为核心的,由家长和族长担负
起村庄内事务组织的角色。
但是,这种模式的弊端也十分明显,比如缺乏民主、法治意识、缺乏公平和效率等。
2. 建制化治理模式。
20世纪80年代之后,国家将“三资”管理机制推向乡村,建立了村委会等基层政权,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建制化治理模式”。
3. 公共治理模式。
21世纪初期,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村社会治理模式
逐渐发生了变化,逐渐从行政治理向公共治理转变。
以社区为单位,民主协商、群众自治、法治保障等逐渐成为了指导思想。
发展趋势:
1. 增强农村民主。
民主是公共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乡村治理也不例外。
增强
农村民主,允许农民更多地参与决策和管理,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向。
2. 提高乡村人才素质。
乡村治理需要一支素质过硬的干部队伍,也需要大量的尖端
人才参与其中。
提高乡村人才素质,是乡村治理能否顺利转型升级的基础。
3. 建设智慧农村。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在智慧城市的基础上,智慧农村也逐渐进
入人们的视野。
智慧农村能为农民提供更多便利的服务,推动乡村治理的现代化。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是一篇很有意义的话题。
只有不断地深入思考和探索,才能找到乡村治理的新路径,为农村的发展和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国古代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古代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编写:在我国古代,乡村治理一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乡村治理是指乡村社会中的组织、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这些制度和措施旨在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古代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乡村治理的起源、组织形式、法律制度以及对社会文化的影响。
首先,乡村治理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社会的形成时期,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其次,古代乡村治理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乡村的基层组织结构、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分配制度等。
这些组织形式为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古代乡村治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制度。
古代乡村社会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用于规范乡村居民的行为,维护农民的权益。
这些法律制度包括土地法、劳动法、纳税法等,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制度的执行来确保乡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最后,古代乡村治理对社会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乡村的宗族观念、家训教育、农民的生活习俗等都在古代乡村治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这些社会文化因素的存在,不仅塑造了乡村社会的价值观念,也对农民的行为方式和乡村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综上所述,古代乡村治理是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涵盖了起源、组织形式、法律制度以及对社会文化的影响。
通过对古代乡村治理的研究和总结,我们可以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和启示,为现代乡村治理的发展提供参考,进一步推动乡村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2. 正文2.1 乡村治理的起源2.2 古代乡村治理的组织形式2.3 古代乡村治理的法律制度2.4 古代乡村治理的社会文化影响在本文的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古代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
首先,我们将揭示乡村治理的起源,即从何时开始出现乡村治理的概念,以及起源的背景和原因。
随后,我们将探讨古代乡村治理的组织形式,包括乡村领导机构的设置、职责和运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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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国家如何实施乡村治理,是一个饶有意味的学术话题。
学术界愈来愈倾向于认为,中西方有着不同的文明路径,这决定了传统中国对乡村基层的控制方式亦迥异于西方。
在这方面,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可以称之为三种认识范式(paradigm):第一种是“主-佃关系”范式。
这种方式来自所谓“中国封建社会”理论,它描绘了一种尖锐对立的主佃关系,并且极力强调地主在这种关系中的绝对优势。
按这种说法,当时地主威福自恣,佃户水深火热,后者不仅被残酷剥削,而且受到“代表地主阶级”的专制政权蛮横镇压。
凡是主佃矛盾,官府一定为地主撑腰。
直至矛盾激化,“主逼佃反”,发生代表佃户的“起义军”反抗“代表地主”的朝廷的“农民战争”。
[1]这种范式主要认识资源是来自苏联的教条意识形态,长期以来影响深远,但现在除了官方教科书中仍继续沿用,已为学界主流所拒斥,但其实也不是全无意义。
第二种是“小共同体”范式。
第三种“大共同体本位”范式。
这一范式为秦晖一直所坚持,他在批判上述两种范式基础上反复强调: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既不是被租佃制严重分裂的社会,也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更弱,但这非因个性发达,而是因为大共同体性亢进所致;传统中国社会的典型景观实是专制朝廷及其下延组织控制着一盘散沙般缺少自发社会的“编户齐民”。
近来,秦晖通过对20世纪末发现、1999-2000年起开始陆续公布的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的极端“非宗族化”社会的研究发现:一方面,已发表的部分简牍涉及的1532户吏民的姓氏结构表明,姓氏杂居状况十分惊人,显示宗族活动微弱;另一方面,“国家政权”在县以下的活动与控制却十分突出,基层权力机构比我们所知的复杂得多,不仅有发达的乡、里、丘组织,而且有常设职、科层式对上负责制与因此形成的种种公文程式。
秦晖引述简牍中一份“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记载的当时两个“乡政府”的人员编制(原文有缺字):山乡吏员卅七人:相一人,秩三百石。
丞一人,秩二百石。
令史三人,狱史二人,乡啬夫一人,游徼一人,牢监一人,尉史一人,官佐四人,亭长四人,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
仆行人、门大夫三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
凡卅七人。
[建]乡吏员?人:相一人,秩三百石。
丞一人,秩二百石。
令史三人,狱史二人,乡啬夫一人,游徼一人,牢监一人,尉史二人,官佐五人,乡佐一人,亭长四人,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
仆行人、门大夫三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
凡?人。
所列编制在今日也属相当可观,而且其中所列主要乡吏的待遇,比正史所载要高出许多。
[3]须知,传统中国县的规模是很小的。
秦汉时期确立的“县”仅仅相当于周代“末等封国”之地。
秦时全国共设置“县政”约为1000个,平均每县所辖4000户、20000人左右。
汉平帝元始二年,全国共有县级行政单位1587个,平均每县所辖7711户、37552人。
东汉中兴,平均每县所辖8184户、41477人,只是比西汉初期略大一些,更无论魏晋了。
[4] 由此秦晖认为,中央集权国家控制下的乡村社会是所谓“编户齐民”社会,而世家大族及其部曲、宗族宾客则是朝廷控制不了或只能实行间接的“羁縻”式统治的地方,血缘共同体(所谓家族或宗族)并不能提供――或者说不被允许提供有效的乡村“自治”资源,更谈不上以这些资源抗衡皇权。
他还说,在时间上这批简牍形成的魏晋时期过去被公认为我国历史上世家大族最盛的时代,但即使在这个时期,只要处在帝国官府的控制下,那里的乡村仍然是编户齐民的乡村,如果这个时期的乡村社会实况都不那么“宗族化”,那么其他时代文献上所讲的宗族意义究竟如何就更可疑了。
这个时期的确存在家族组织与大族政治,但与所谓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的说法相反,这种大族活动恰恰是“县以上”的高层政治现象,而与“县以下”的平民社会几乎无关。
所以,秦晖对真实的传统作出新的概括:国权归大族,宗族不下县,县下唯编户,户失则国危。
[5]其实,上述三种认识范式不过是韦伯所说的“理想型”(ideal type),是对传统中国经济社会某一时段、某一侧面现象的抽象。
以传统中国地域之广阔,历史之久远,社会之复杂,经济社会结构千差万别,政制伦理千姿百态,各种型式都可能存在或掺杂在一起。
如秦晖也提出的传统中国社会既有以租佃制为基础的“江南模式”,亦有以自耕农为基础的“关中模式”,都有其经验证据。
[6]在明清以来宗族最为活跃的东南沿海,“伦理社会”的经验感知更是俯拾皆是。
其实,租佃模式主要是宋以后尤其是明清时的产物,此前传统中国的土地占有制度是“王有”前提下的均田制;小共同体模式也是宋时开始的“宗族重建”的结果,而且实际的收效,在南中国比较有效,即长江以南的丘陵山区的中国。
北中国维系不足。
有人认为这和元有关系,元朝的扫荡,使北方已有的宗法组织机构,大体上被打掉了。
元明战争,基本上发生在中国北方,即黄淮流域。
黄淮流域人口发生了最剧烈的动荡,人口耗尽了90%,这里的宗法组织基本上被打散了。
[7]更何况,上述这些认识范式本身也不是我们想当然认为的那样。
如高王凌通过多年对传统租佃关系的研究,提供了另一种认识景观:在这里地主与佃户双方存在着利益上的持续较量。
佃户以拖欠、求让、偷割私分、压产、反退佃、辞佃、罢种、逃租及转佃、恃强、构讼、交“湿谷”、“瘪谷”,直到暴力反抗和有组织的斗争等等方式争取尽可能多的所得。
而且他们的努力显得相当有效,不要说没有权势的平民地主,就是像孔府那样的贵族之家,也不是都能在主佃博弈中对佃户稳占优势的。
[8]这就是说,中国历代自耕农与佃户的境况差别并不像有些说法讲的那么大,传统农村中佃农的处境未必像过去一些著述说的那么绝望,自耕农的境况也未必像一些著述说的那么值得向往。
另一面的真实是:一旦王朝腐败,横征暴敛起来,自耕农乃至没有优免权的平民地主常常都求为佃户而不可得,形成严重的“投献”、“荫庇”与弃地逃亡现象。
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关注的是:自秦汉以后,中国确立了“大一统”的专制国家的逻辑。
这个逻辑一经确立,传统中国就与西方文明再无交集。
传统专制国家不管是出于君主个人之私欲,还是为维护“家天下”长治久安之“公心”,都有一种将国家政权直接延伸到乡村社会、在乡村社会建立政权的基层组织、将乡村社会纳入统治秩序中的原始冲动。
西方学者也发现了传统中国的这一政治特征,“为了控制目的而把民众分成小单位的基本思想,连同其变异形式和更细致的形式(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后的帝国时代,甚至晚至民国时代仍行之不辍”。
[9]把民众分成小单位就是在乡村基层建立一定行政区划和管理层级,设立组织进行治理,区划设置及名目五花八门,如乡、亭、里、党、闾、邻、族、牌、都、图、村、团、社、区、保、甲、什、伍等不一而足,县以下管理层级或三级、或两级、或直接管理到村,有的是县及以上衙门的延伸,有的是县以下基层组织,前者亦有可能演变为后者。
秦晖有意思地发现:作为县衙正式文吏的“劝农掾”竟演变为常设的乡官,一如我国历史上上级巡行之官不久就会演变成下面常设职(如刺史、行省、巡抚原来都是中央派下的巡查官,后来都变成常设的政区首长)。
[10]我们把这些统称为“乡里制度”。
国家通过这一套乡里行政管理制度与其他配套制度(如户籍制度,户就是乡里制的最小单位)结合,把民众组织起来以提取资源、实施控制,这些按照户籍和一定行政体制组织控制起来的民众就是所谓“编户齐民”,当然还有其他不同等级和贵贱之别的特殊户籍,但两千年来,中国最大部分人口,上不是贵族,下不是贱民,而是这些有户籍,服徭役,纳税完粮的一般农户,他们是传统中国的统治基础。
国家通过一整套的乡里制度与他们打交道。
据此,秦晖的大共同体本位认识范式的解释面更宽一些。
与上述三种认识范式相一致,传统中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方式理论上说就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国家通过在基层(县以下)建立一定的行政区划,直接通过官僚组织层层控制到每一个人;二是所谓“王权不下县”,基层社会治理由地主、士绅、家族宗族、豪强等民间势力主导,形成自身的内生秩序。
这也是两种“理想型”,实际上在历史中并不是常态。
一方面,国家固想一竿子插到底实现正式控制,囿于行政成本和交通、通信和组织技术等所限,“无远弗届”根本不可能;另一方面,小共同体的内生秩序构成的所谓“自治”也是有限的,即使统一专制国家瓦解之时,大小割据政权也随时构成国家的替代,基层乡村不是桃花源。
我们可以把上述两种类型视作一个光谱的两端,乡村治理的更多类型是在两端之间游走,无非是国家权力与乡村基层力量之间此消彼长而已。
汉唐时期世家大族声势煊赫,但国家在乡村基层具有强大控制体系也有部分微观证据,宋明以来形成的“士绅治理”格局也不意味着王权真的下不了县。
清代县衙的职官除正印官县令外,还设有佐贰官和属官。
佐贰官即县丞与主簿,属官有典史和巡检等职设。
其中县令佐官主簿、属官典史的官署通常设于县城,而一部分县丞的官署不是设于城里,而是设于县内其他重要的镇。
这些设于城外的县丞官署,民间常称为“二衙”,实际上行使了次县级权威体系的行政职能。
巡检司署一般也不设于县城,大都设于关隘和远离州县治所的繁华之地,较之县丞官署更具有明显的派出性质。
事实上,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点,乡村基层控制类型复杂多样,变化无常,在哪里达成均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与乡村基层势力的博弈结局。
国家难以一竿子插到底,就要寻求与基层精英的合作、共谋,不同的基层精英也须要援引国家的资源来实现个人的利益(精英层绝不是铁板一块);国家的官僚控制体系及下延组织有作为国家代理人的一面,也有维护社区利益乃至完全图逞个人私欲的一面。
但有一个根本的线索,就是上述传统中国专制国家的逻辑,这个逻辑决定国家(及其各类变种)必然有竭力向下渗透的冲动,即设立代表国家的乡里制度(也包括其他制度)以实现控制。
这条线索可视之为“经”,是主线。
而国家与在乡村的代理人以及其他基层精英总有与国家的意志不一致的地方(国家本身也不是铁板一块),这条线索可视之为“纬”,是副线。
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结构和运作状况概由此两条线型塑。
就像有的论者根据对晚清民国时期河北获鹿的一项区域研究表明的:在帝国时代的大多数时间里,国家能够在大部分地区榨取足够的赋税,以满足正常的需要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使这些成为可能的是林林总总的地方村社的非正式制度,这些制度是在国家需求和地方社群自发承担日常政府职能的互动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所以用“治理”一次来描述这一国家权威和乡村居民共同参与的过程也不无恰当之处。
[11]必须指出的是,地方社群的“自发”无疑是被迫的,国家的需要占据主导地位。
学界普遍认为,唐宋之交是中国乡里制度演变的转折点,即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
隋唐时,中国乡里制度已有从乡官制向职役制变化之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