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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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盗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大学生盗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其中,盗窃犯罪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大学生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犯罪的法律问题,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盗窃犯罪的发生。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20岁,某高校学生。

2019年5月,张某因家境贫困,生活费用不足,心生盗窃念头。

5月15日晚,张某利用夜幕掩护,潜入学校附近的某便利店,趁店主不备,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

5月16日,张某被便利店店主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处理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张某是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法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盗窃罪。

2. 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私财物而仍然非法占有。

(二)盗窃罪的认定1. 认定盗窃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本案中,张某因家境贫困,生活费用不足,心生盗窃念头,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认定盗窃罪还需考虑盗窃的财物数额。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认定盗窃罪还需考虑盗窃的方式。

本案中,张某利用夜幕掩护,秘密潜入便利店盗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三)盗窃罪的处罚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本案中,张某是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典型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刑罚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以期对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窜至本市某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手段,先后进入该小区A栋、B栋、C栋三户居民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5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

三、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 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数额巨大,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刑罚分析1. 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符合刑法对盗窃罪的刑罚规定。

法律入室盗窃案件分析(3篇)

法律入室盗窃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产逐渐增多。

然而,与此同时,盗窃案件的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入室盗窃案件。

入室盗窃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还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入室盗窃案件为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2023年5月,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家中休息时,发现家中被盗。

被盗物品包括现金、首饰、电子产品等,总价值约5万元。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赵某系小区居民,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作案后潜逃。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李某家中窃取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形态本案中,赵某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并将财物带离现场,属于盗窃罪的既遂形态。

3. 犯罪动机分析赵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贪婪欲望。

赵某在服刑期间没有改过自新,出狱后仍然无法摆脱对金钱的渴望,从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4. 犯罪手段赵某作案手段较为简单,主要是利用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室内进行盗窃。

这表明赵某在作案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5. 社会影响本案的发生,不仅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

同时,赵某的犯罪行为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四、法律适用1. 罪名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赵某盗窃金额较大,且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具有累犯情节。

因此,对其应从重处罚。

法律盗窃抢劫解析案例(3篇)

法律盗窃抢劫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和抢劫罪。

李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3月,李某因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策划,李某决定盗窃某小区居民赵某的家中财物。

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李某为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手段,造成了赵某的人身伤害。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解析。

二、案件事实1. 盗窃行为:2019年3月15日晚,李某潜入赵某家中,窃取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等财物。

2. 抢劫行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李某被赵某发现。

为了抗拒抓捕,李某对赵某进行了殴打,导致赵某头部受伤。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李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主观方面:李某具有盗窃的故意。

2.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李某的抢劫行为侵犯了赵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李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手段。

- 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主观方面:李某具有抢劫的故意。

3.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手段特别残忍的;(五)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题目,《盗窃罪案件分析》。

案情简介:某市A小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件,案发时间为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2点之间。

被告小明是A小区的居民,他趁着业主不在家的时候,潜入了业主家中,并盗窃了一些贵重物品。

小明被业主家的监控摄像头拍摄到了作案的过程,最终被警方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小明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法律问题:1. 小明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吗?2. 小明的盗窃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分为一般盗窃和情节严重的盗窃两种情形。

在本案中,小明明知道他盗窃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他仍然故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因此构成了盗窃罪。

而且,小明的盗窃行为还存在情节严重的因素,因为他是在业主不在家的情况下实施盗窃,且盗窃的财物价值较高。

因此,小明的盗窃行为应该被定性为情节严重的盗窃罪。

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小明的盗窃行为构成了情节严重的盗窃罪。

因此,法院应当依法判处小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根据以上法律分析和判决依据,小明的盗窃行为构成了情节严重的盗窃罪,应当依法判处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样的判决既能维护社会秩序,也能对小明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和震慑,具有较好的法律效果。

结语:通过对本案的法律分析和判决依据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公正和严肃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影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良民。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案件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述。

2019年10月1日,某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某小区内发生一起盗窃案件。

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经初步调查,案发时间定为9月30日晚上8点至10点之间。

被盗物品为一辆价值30万元的小汽车。

据现场居民提供的线索,嫌疑人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

二、案件分析。

1. 盗窃手段。

据现场勘查和询问居民得知,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破解了车辆的防盗系统,并成功将车辆盗走。

由于小区监控设备不全,无法获得更多的作案线索。

2. 嫌疑人特征。

根据居民提供的线索,嫌疑人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年龄约在30岁左右,身高约1.75米,留着短发,穿着工装。

3. 破案方向。

根据案发现场的情况和居民提供的线索,初步确定嫌疑人是一名有一定盗窃经验的人员。

考虑到案发时间和地点,嫌疑人可能是借助夜间作案,且熟悉当地的外来务工人员。

因此,我们将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排查力度,同时加强对小区周边的监控设备的建设,以便更快地锁定嫌疑人。

三、侦破方案。

1. 加大排查力度。

根据嫌疑人的特征,我们将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排查,重点关注年龄在30岁左右,身高约1.75米,留着短发的人员。

同时,与当地派出所和社区合作,加大对小区周边的巡逻力度,提高警力的投入。

2. 强化监控设备。

我们将加强对小区周边的监控设备的建设,增加摄像头的数量和覆盖范围,以便更快地获取作案线索。

同时,加强对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和宣传栏,提高居民对防盗安全的意识,教育他们如何正确使用防盗设备,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以及如何及时报警。

四、结案建议。

1. 提高警力投入。

针对此类盗窃案件,我们建议加大对小区周边的巡逻力度,提高警力的投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排查力度,以便更快地锁定嫌疑人。

2. 加强监控设备建设。

我们建议加强对小区周边的监控设备的建设,增加摄像头的数量和覆盖范围,以便更快地获取作案线索。

刑事盗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事盗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刑事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男,30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45岁,某公司职员。

案发时间:2022年3月15日。

案发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

案件起因:王某因生活所迫,产生盗窃李某家财物的念头。

二、案件事实2022年3月15日晚上,王某携带工具,潜入李某家中。

在翻找财物过程中,王某发现李某家中有大量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

王某心生贪念,决定将财物盗走。

在实施盗窃过程中,王某被李某发现,双方发生争执。

王某在争执中用锐器将李某刺伤,随后逃离现场。

经调查,王某盗走现金人民币5万元、金银首饰若干件,价值共计10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

2.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所知的手段窃取财物。

3.主体要件: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2.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本案的法律适用1.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文书_盗窃案例分析(3篇)

法律文书_盗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李某盗窃案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案发地点:某市XX区XX路XX号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5岁,无业受害人:张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二、案件经过2023年3月15日,受害人张某在下班途中,将其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遗忘在某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家咖啡店内。

当晚,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咖啡店内以寻找座位为由,注意到张某遗忘的笔记本电脑。

李某心生贪念,遂趁张某离开后,将该笔记本电脑带出咖啡店,并藏匿于附近一栋废弃的建筑物内。

次日,张某发现笔记本电脑被盗,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公安机关随后对李某进行抓捕,并在其藏匿的地点找到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案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李某在发现张某遗忘的笔记本电脑后,没有归还给失主,而是将其带出咖啡店藏匿,表明其具有明显的盗窃故意。

2. 盗窃行为的客观表现:李某实施了将笔记本电脑带出咖啡店并藏匿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盗窃数额的认定:根据案件事实,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数额要求。

4. 盗窃情节的认定:李某虽然无业,但盗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且具有明显的犯罪目的,属于情节较重。

五、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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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盗窃案件的分析
我是从事交通工作的人员。

在平时生活工作中对于法律接触不是很多,但是自从选择了学习法学专业,便对生活中关于法律一些问题,现在的社会比较安定,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时有发生。

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风气、社会的稳定和谐。

所以,希望广大朋友能够对法律有更好的认识和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常识,意识到违反法律的严重性,从自身做起,做一个守法公民。

下面我就对我所参加的一次案例讨论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加深对一些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一、案情介绍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

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

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

2011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

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

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

”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

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

2012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如下分歧:
(一)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二)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法律分析
我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

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

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

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

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

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

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

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

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事实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

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三)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011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

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

”,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

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特征。

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

这是本案的关键点。

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

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

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

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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