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基本特征
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

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一、什么是盗窃?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
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
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盗窃罪

• 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主体
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 处理问题的批复》—— “单位组织实施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 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主要的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4、主观方面 (1)认识内容
• 须预见到财物的数额达到了较大
• 不须预见到具体数额 •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窃取时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放弃了非法占有目的 • 窃取时只有其它目的,事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
4、即使原占有人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已 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
关于财物的范围: 1、违禁品 2、无形财产 3、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4、电话帐号、码号及通讯线路
5、人体器官(人造的和非人造的)
6、借条
1998年司法解释——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 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
(2)认识错误 • 对象错误
• 客体错误
• 数额错误
数额错误—— • 明确预见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但窃 取回来后发现该财物的数额较小或根本没有价值 • 明确预见到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巨大或特别巨 大,而窃取回来后发现该财物的数额只有较大
(二)盗窃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盗窃数额因素对定罪的影响 2、盗窃次数对定罪的影响
一、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特征
1、犯罪客体——财产占有
2、犯罪对象——动产 • 具备可支配性 • 具有财产上的价值 • 被盗时正被他人占有
1、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没有 现实地握有或监视
2、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 动物
四、盗窃罪

• 9、电信号码、电信卡、上网账号、密码等电信 资源 • 10、虚拟财产
• 是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形成的、具有真实价值的 并以虚拟形式存在的财产。(虚拟+财产:存在 方式是虚拟的,其财产价值是真实的)
• 大学生小张酷爱玩网上游戏,对计算机技术比较 精通,平时也喜欢编写一些软件程序。
• 2003年11月,小张在“上游棋牌天地”玩游戏时, 查找到游戏大厅主页的IP地址,并在其住处使用 自己的电脑连接游戏管理服务器,利用黑客密码 破解工具软件,获取了服务器系统管理员的密码, 从而取得控制权。
•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 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 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 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 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 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盗窃罪
• 一、盗窃罪的概念及特征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认为不会被发觉 的方法,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 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盗窃对象:公私财物
• 盗窃的对象首先应当具有某种财产价值;其次还 要具有管理的可能性。换言之,一要有用,二要 可控制。
• 8、本人财物
• 蒋某在某工厂打工,在该厂拖欠他一个半月工资不发, 又不予以解决6800元住院治病费的情况下,蒋某于某日 下午,潜入了该厂老板余某的办公室,面对着首饰和大 量现金,蒋某只拿走了8600元。 • 按照蒋某当时的想法,他认为这些是自己应得的工资和 医疗费,随后离开了该工厂转而去东莞打工。 • 事隔两年多后,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 意见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已构成盗窃罪,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在无奈的情况下采取的民事自助行 为,虽然不是合法的行为,但不应该构成犯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刑法修正案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修订,旨在加强对盗窃行为的打击,保护人民财产安全。
本文将就刑法修正案中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一、盗窃罪的定义与特征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侵占他人财物为手段的犯罪行为。
盗窃行为不仅对被害人的财物造成实际损失,还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盗窃罪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盗窃罪需要具备具体的作案手段,如撬锁、开锁等;其次,盗窃行为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后,盗窃罪是一种侵财犯罪行为,涉及财产安全问题。
二、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量刑标准的调整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防范盗窃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
具体来说,修正案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1. 严格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提高了对盗窃罪的最高刑期,特别是对于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盗窃行为。
修正案增加了几种情形下的刑期从重处罚,如盗窃特定场所、单位或者专供公众使用的交通工具等情况。
2. 强化判决依据刑法修正案明确了盗窃罪的量刑依据,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作案手段、非法所得金额等因素进行量刑裁决。
此外,修正案还增加了对重大刑事责任追究责任的约束,以确保司法公正。
3. 惩罚措施的多样化为了更好地实现对盗窃罪的打击,刑法修正案提出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如对累犯、惯犯的从重量刑、加大对犯罪集团的打击力度等,以有效遏制盗窃犯罪。
三、刑法修正案对社会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的调整,将进一步加强对盗窃行为的打击,起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首先,加大盗窃罪的量刑力度能够有效震慑潜在犯罪分子,减少盗窃犯罪的发生。
严厉的刑罚将成为犯罪嫌疑人犹豫选择的因素之一。
其次,调整量刑标准能够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被害人以公正的司法救济。
这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
最后,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的调整将为司法机关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减少司法裁量的主观性,增加司法判断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关于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草案(八)第三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表述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此可以看出此次修正案对盗窃罪的几个显著变化:一、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特别加重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八)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
这无疑是立法的进步,是符合人权保护精神的。
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类型犯罪,侵犯的客体仅仅是他人的财产权益,不涉及人身身体健康等其他相关权利,刑罚的目的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二者不可偏废,立法机关应寻求合理的制衡点。
如果仅仅因为侵犯财产权,不论侵犯程度多么严重,就动用刑法剥夺行为人的生命权来惩罚和修复被破坏的财产关系,难免有本末倒置的嫌疑,违背罪行相适应的处罚原则。
生命权和财产权相比,显然生命权的价值远远大于财产权,即使造成的财产损失特别严重,也不能和生命权划等号。
二、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行为方式现行刑法只列举了多次盗窃的行为方式,修正案草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方式,至此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方式,与同是侵犯财产类型犯罪的抢劫罪、抢夺罪的行为方式相对应,完善了盗窃罪的立法体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中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2年盗窃罪标准

2022年盗窃罪标准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如果⾏为⼈实施了盗窃⾏为,达到了犯罪标准的,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案侦查,⼈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那么,盗窃罪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地上的农作物,⼭上的树⽊、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煤⽓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的所有权⼀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⑴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配。
这种⽀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住宅的范围内⼀时找不到的⼿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住所和主⼈⾝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的住所,仍属主⼈占有。
震灾发⽣时,为了暂时避难⽽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所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所有。
这⾥所说的⼿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形物也能够被⼈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煤⽓、⼿机号码等。
侵财类案件常见问题及办理要诀

由于侵财类案件罪名多、情节复杂、涉及法律法规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辨难度大,因此在办理过程中,经常用遇到一些疑难问题。
对于这些疑难问题,科长经常做“老中医”,当面解答年轻人们办案中的疑问,点拨办案窍门。
1、盗窃罪认定的基本原则今天科长给大家讲盗窃类罪名的认定问题。
科长说,盗窃罪是侵财类案件中最常见的罪名,没有之一,而且在危险驾驶这个罪名出现之前,它永远都是所有刑事案件当中案件数量最多的一个罪名,常见多发,我们遇到的也多,疑问情况也就不少,可以说每个人在办理这类案件中,都会遇到过“拦路虎”,我也一样。
今天我先把这个罪名的基本问题给大家串讲一遍,然后具体问题我们再详细讨论。
自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再到2011年刑法修正,我们看到盗窃罪经历了多次修改,司法解释也有较大变化,常见问题我这里先说一下。
第一,关于盗窃罪的概念。
这个问题过去没有争议,现在有争议了,主要争议在于是不是秘密手段获取他人财物。
盗窃的一般表现手段是秘密窃取,但对于这个“秘密”,我们可以把他解读为针对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秘密,也就是在该对象没有感知的情况下,使用平和手段予以占有并将其永久变为自己或他人所有的情况,当然这个他人不包括财产原所有权人和占有人了。
这个概念有点绕,简单地说,就是获取的时候被害人无感知,这种获取是非法获取,获取之后不是拿来毁坏的,而是把它当作有价值的财物加以利用的,并且这种利用是把它永久地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利用的,或者把这个东西给了不是物主的其他人,让那个人永久占有,比如给了女朋友、给了他二舅。
这个概念的窍门在于,我们要认识到,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在被害人无感知情况下的非法占有,从而区别于诈骗、抢夺、抢劫等其他财产犯罪;盗窃所得的东西不是拿来毁坏的,从而区别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盗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盗窃罪的表现形式,有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我们具体说说。
“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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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包括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
但盗窃能从不动产上分离出来的物品,如盗窃房屋上的瓦、门、窗,土地上生长的零星树木、庄稼、果实等,数额较大的,应构成盗窃罪。
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通常是有形物,但是,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热气、冷气等虽属无形,但本身既有经济价值,也有使用价值,而且能为人们所掌握和控制的无形财物的,也应构成盗窃罪。
此外,盗窃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也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伐林木的行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等电力设备、通讯设备的行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等等,由于盗窃对象的特殊性而使盗窃行为侵犯的客体发生重大变化,因而,盗窃以上这些特定物品的行为均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这些特定物品的具体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夺罪、抢劫罪、诈骗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关键,是盗窃罪的主要特征。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私财物取走。
其主要特征是:(1)秘密窃取是指取得财物时没有被发觉,暗中进行。
如果取财是暗中进行,但刚将财物窃到手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财而逃的,仍应定盗窃罪。
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在其不知觉情况下取财的,也应定盗窃罪。
反之,先秘密潜入某一场所,等待合适时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公然劫取财物的,则应定抢劫罪o(2)秘密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而言的,而不是指其他人。
如果窃取财物时被其他人发现,只要是乘被害人不知觉取走财物的,也为盗窃罪。
(3)秘密是指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觉。
如果取得财物时,事实上已被发觉,但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阻止,而行为人对此并不知情,仍以为是秘密将财物窃走的,仍构成盗窃罪。
如果行为人当时已明知被害人发觉,继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已具有公然性,因而应定抢夺罪。
秘密取财,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盗窃的手段很多,如掏兜割包、人室盗窃、顺手牵羊等。
(三)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四)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且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至于是非法占为已有,或者为第三者、或是为小集体非法占有,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他所要窃取的财物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个人所有或占有,他的窃取行为会给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结果,但他为了将公私财物占为已有而希望公私财物损失的结果发生,并执意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
盗窃罪故意内容的含义有三层:(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窃取行为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即不为自己所有或占有,而为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个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2)行为人明知窃取行为会给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造成损害结果,而故意置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于不顾。
(3)行为人在其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对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手段""秘密窃取作出明确的选择。
盗窃行为人除了主观上具有通过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所有权损害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目的。
不具有这种目的,就不构成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也是盗窃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归宿点。
其基本含义如下:(1)行为人意图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
(2)行为人意图使公私财物归自己或第三人占有。
(3)行为人意图不法占有。
当然,盗窃罪的行为虽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但促使其实施盗窃行为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情况很复杂,如有的为了腐化生活和贪图享受,有的为了婚丧嫁娶的需要,有的确因家庭生活极端贫困或一时困难,有的为了资助亲朋好友甚至扶危济困,等等。
无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但是却因能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在量刑上应予以适当考虑,区别对待。
【罪与非罪界限】要划清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注意:(一)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理解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较大以及是否多次盗窃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在司法实务中具体的起点数额,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应有不同的规定。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但是,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o 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也再次确认了这一标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作为认定盗窃罪的构成标准,不能作机械的"唯数额论"的理解。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第264条中的"多次盗窃"的规定是在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订后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152条规定的惯窃罪,这也是刑法对盗窃罪所做的重大修改。
一般认为,所谓惯窃罪,也称常业盗窃罪,是以盗窃为常业,或以盗窃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在相当长时间内,多次盗窃、养成盗窃习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
惯窃罪,是带有一贯性或习惯性的盗窃犯罪,一般具有盗窃恶习深、作案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盗窃数额大等基本特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打击重点。
在1979年刑法中,惯窃罪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盗窃罪处以相同的法定刑。
修订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刑法修订前后关于盗窃罪的上述规定加以比较,可以发现:(1)修订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不能理解为修订前的刑法第152条规定的惯窃罪,两者有明显的不同;(2)刑法修订后,将"多次盗窃"与原来规定有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起,作为认定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界限,即除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外,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属于多次盗窃的行为,也应构成盗窃罪。
刑法如此修订的目的在于防止把那些多次盗窃,但盗窃公私财物的总额却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规定的行为排除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之外,轻纵犯罪分子;(3)在刑法修订后,宜将以前认定为惯窃罪的行为,作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况处理,这样,在处罚上,并不比修订前的刑法中以惯穿罪处罚轻,既不至于轻纵这些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也符合我国刑法罪刑均衡的原则。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怎样认定"多次盗窃",把哪些多次盗窃的行为作为盗窃罪的一般情形处理,把哪些多次盗窃的行为作为盗窃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处理,有待各级司法机关针对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处理。
认定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对一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取走公私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这些情况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多见:如误把别人的财物当成自己的而拿走,发现后予以退还的;出于暂时的借用等目的而私自拿走公私财物的;出于追索债务、用作抵押等目的而拿走他人财物的,等等,因为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所谓自己家里的财物,不仅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
所谓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盗窃近亲属的财物,既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
(二)关于被盗物品数额的计算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1.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3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晶,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