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管理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安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街道、人行道、广场和桥梁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所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否则将会被认为是非法行为。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城市道路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保障城市道路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来源,并加强对城市道路保障设施的建设和审核工作,确保管理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车辆通行管理第六条在城市道路上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信号标志,禁止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和凌驾他人行驶。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遵循道路自由通行、尽量减少堵塞道路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原则。
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视情况处以罚款和扣除交通经验的处罚。
第八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车辆保险和登记证明应在车辆内作为随车证明。
驾驶人应当配戴安全带和安全头盔,并严格遵守相关标准,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检验证书和车辆保险证明应当持续有效,轿车以及客车不得搭载人员超过规定的数量,货车不得超载,以免影响道路通行。
第十条在城市道路通行的车辆必须保持适当的车速,并应当避免在拥堵道路上超车或者停车等占道行为,以保障其他车辆和路上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行走的行人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和信号标志,不得妨碍道路通行秩序,不得拼抢行驶中的车辆,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经营商贩,应当依照规定的区域和时间进行营业,并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规章和标准。
否则将被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强制取缔。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人应当保持道路的清洁卫生,禁止在道路上吐痰,乱扔垃圾等不雅行为,否则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行走的人员,如发现危险或者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警,避免产生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97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了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的车辆、⾏⼈、乘车⼈以及在道路上进⾏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街道、街巷,以及公共⼴场、公共停车场等车辆、⾏⼈通⾏的地⽅。
第四条驻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应教育所属⼈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对违反本条例的⾏为,任何⼈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机关。
交通警察应当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明执勤,做好交通指挥、疏导⼯作。
第⼆章城市道路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禁⽌占⽤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进⾏集市贸易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经批准占⽤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井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交通管理费、占道费。
第⼋条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悬挂《道路施⼯许可证>》,井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
施⼯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上修剪、砍伐树⽊,维修电杆、电线、路灯,装卸垃圾.放置垃圾桶、箱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交通安全、畅通。
第⼗条禁⽌在城市道路上放养家禽、家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2008年12月17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管条例

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交通道路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管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全面治理、精准治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管体系,保障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部门职责(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公共交通违法行为;(三)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城市交通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责任(一)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并使用车辆,保障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二)道路建设、养护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道路养护、维修职责,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三)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八条安全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危险路段治理道路建设、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巡查,发现危险路段及时进行治理。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条事故报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依法处罚事故责任人。
第十二条事故统计与分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和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提出预防交通事故的措施,报告市人民政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
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
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
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
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
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报
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第十条机动车辆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和重叠。
第十一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
第十七条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道路,必须统筹设计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
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
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对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
当赔偿损失。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
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道路
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
防围设施。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
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
前五日向社会公布;
(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
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四条市容管理部门核定的运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和行驶路线,应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娱乐场所、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
他高层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不按规定设计、建设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确需
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机动车辆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
使用实行监督。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的需要,确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和车种。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第二十七条开辟、调整公交线路和设置、撤销站点,由城建部门会同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容量不足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处理道路断面、调整车道划分等措施,均衡交
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九条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恶劣气候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时,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
采取交通限制措
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