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和停车等交通活动,以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为目的。
第三条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坚持依法为基础,科学管理,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有关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应当加强责任意识,依法履职,精确规章制度,细化操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当合理布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确保机动车道路交通顺畅。
第八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应当准确明确,能够有效引导机动车行驶秩序。
第九条对于道路交通设施的损坏、缺失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交通指挥,听从交警指挥,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第四章机动车管理第十四条机动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检验合格,上路行驶,且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必要证件。
第十五条车辆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保持车辆的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等要求行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逆行、违法停车等。
第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备,如安全带、头盔等,确保驾驶人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第十八条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7月21日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一、总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道路交通秩序。
该办法适用于道路交通活动中的车辆驾驶人、行人、车辆所有人、管理维护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道路交通基本规则1. 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行动,保证交通的安全通畅。
2. 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3. 在交叉路口要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不得借道超车。
4. 限制速度内行驶,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
5. 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等必要证件,并对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6. 在夜间、雨雾天气、照明不良等情况下,要保持车辆灯光良好,并采取必要措施提醒其他车辆。
7. 驾驶人在驾车时应注意保持身体健康状况,不得饮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车辆驾驶人的责任和义务1. 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 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3. 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术和文明驾驶素养,保证驾驶安全。
4. 在停车时要选择合适的地点,不得妨碍交通和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5. 对交通意外事故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协助处理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1. 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交通需求和安全要求,便于行人和车辆通行。
2. 道路交通设施应当及时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
3. 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1.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保证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
3. 将交通违法行为的信息纳入违法行为记录,并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整顿。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范,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促进交通事故的减少,特制定本《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二、法律依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管理范围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的一切交通行为和安全管理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 机动车驾驶员的资质要求和考试 - 机动车行驶的速度限制 - 机动车行驶的安全距离要求 - 机动车的装载要求和限制 - 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规范 -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四、驾驶员资质要求和考试为了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驾驶员需要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 年满18周岁 -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通过相关的驾驶员考试驾驶员的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驾驶技能考试 - 交通规则和安全知识考试 - 驾驶安全常识考试五、行驶速度限制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速度需要遵守以下限制: - 根据道路类型和条件,设置相应的最高速度限制标志 - 在城市道路上,机动车的最高时速不能超过限速标志规定的速度 - 在乡村道路或高速公路上,机动车的最高时速不能超过规定的速度限制六、安全距离要求保持安全距离是预防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
机动车行驶时需要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遵循以下要求: - 城市道路上,行驶速度低于60km/h时,车辆间距应保持在3秒以上 - 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在60km/h及以上时,车辆间距应保持在5秒以上七、装载要求和限制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机动车的装载要求和限制如下: - 不得超过车辆的额定载重量 - 不得超过车辆的规定尺寸和限制高度 - 确保货物牢固、稳定,不得影响机动车驾驶的安全性八、驾驶员行为规范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秩序,驾驶员需要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 不得酒后驾驶 - 不得疲劳驾驶 - 不得超速行驶 - 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 - 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 - 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九、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如下: -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 驾驶员应与事故相关人员合理协商,对损失进行赔偿 - 对于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十、结语通过本《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我们希望能够加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范,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23修正版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引言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文档将介绍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1.1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主体- 驾驶员:驾驶员有责任保证自身安全并且不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
- 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有责任保证车辆的安全状态,确保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会造成安全隐患。
-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其他道路使用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等也应承担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1.2 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交通安全是最重要的,其他一切因素都要服从交通安全的要求。
- 预防为主:采取积极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例如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
- 整治为辅:对于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进行制止和处理。
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2.1 道路标线- 实线:用以表示禁止超车、禁止变更车道等。
- 虚线:用以表示允许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等。
2.2 道路信号灯-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
- 绿灯:表示允许通行。
- 黄灯:表示即将变换为红灯,车辆应当减速停车。
2.3 交通标志- 禁止标志:表示禁止某种交通行为,例如禁止停车、禁止左转等。
- 强制标志:表示必须遵守的交通规定,例如限速标志、指示方向标志等。
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3.1 交通违法行为分类- 机动车违法行为: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酒驾等。
- 交通秩序违法行为:包括乱穿马路、乱丢垃圾等。
3.2 处理措施- 记分处罚:对于机动车违法行为,驾驶员将被扣除相应的驾驶证记分。
- 罚款处罚: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处以罚款。
- 暂扣车辆:对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暂扣机动车,以确保交通安全。
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4.1 宣传途径- 媒体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对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进行广泛宣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制定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规文件。
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管理原则:强调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驾驶员管理:规定驾驶员的年龄、健康状况、驾驶经验和技能要求,分级管理驾驶员,对驾驶员进行教育、考试和培训等。
3. 车辆管理:规定车辆的类型、技术标准,强制要求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禁止酒后驾驶、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
4. 交通信号管制:规定各种交通信号灯的使用规则,要求驾驶员必须按照信号指示行驶。
5. 道路施工和维护:对道路施工单位和维护单位提出规定,要求他们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工地的安全和交通的畅通。
6.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明确责任与义务,加强对肇事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7.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阐明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标准,包括罚款、扣分、行政拘留等。
8.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求相关机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法规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驾驶证件(包括厂内机动车、特种车辆驾驶),经本单位安全部门考核合格,报公司安全技术处审核批准,发给公司内部准驾证同意驾驶公司车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所有或受其控制的,在道路、厂区行驶的各种汽车、摩托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电瓶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道路或单位自建、自管的交通道路,包括单位内部的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办公区、生产区、员工住宅区内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五条各有车单位科室领导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七条所属非主营运输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各自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应当考虑满足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
(一)专业运输单位应当设立交通安全管理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二)建制车队(原则在20台车辆以上)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三)车辆较少的单位应集中管理,分散使用,成立相应的组织,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四)分散车辆单位,应设立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政府、集团公司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三)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道路、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及驾驶员、车辆的业务和车辆保险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搞好各种台帐、报表资料的编制、汇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管理,以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国家设立交通管理机构,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划、管理、执法等工作,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注重科技创新,提高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理的水平,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促进交通文明、优质、高效。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管理者、交通管理机构等,各方要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证件,并且符合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尊重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禁止酒驾、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定期参加交通安全培训和考试,不定期进行体检并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接受执法检查,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三章道路管理和交通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道路管理者应负责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道路管理者应当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提供道路条件和设施的保障。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管理者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道路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严格执行相关处罚措施。
第四章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第十七条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应当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概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是指在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指导下,各级政府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顺畅交通,防止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推进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工作的稳步发展。
背景道路交通事故是一项全球性的问题,其损失不仅限于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等直接经济损失,更涉及到社会资源的消耗、道路交通秩序的受损、政府形象的损失等方方面面。
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非常重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提出并实施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中国政府也非常重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目前,中国开展了“交通安全城市”、“平安校园”、“交通安全进万家”等一系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交通法制建设,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等工作。
主要内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包括了以下内容: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机构各级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并加强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辖区内的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并向上级行政管理机构汇报工作情况和效果。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机制。
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制定当地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保证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路灯、隔离带等设施的合理设置和有效维护,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是保障交通安全、保证道路交通秩序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并实施当地的交通管理规定,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禁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的处理和调查,认真追究责任,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结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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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1X年X月X日发布XX公司目录1.目的 (2)2.适用范围 (2)3.术语和定义 (2)4.引用文件 (2)5.职责 (3)6.管理内容和规定 (4)7.业务/管理流程 (8)8.记录 (8)9.附则 (8)10.附件 (8)附加说明: (9)1.目的为了规范XX公司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全面提高本厂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个人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所属车辆,公司专职驾驶员,公司全体员工,以及进入本厂工作的其他社会车辆和人员。
3.术语和定义3.1. 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2. 非机动车: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3. 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4.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5.职责5.1综合管理科:5.1.1负责公司公务车辆信息管理和保险、年检、日常维护等相关工作。
5.1.2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5.1.3负责交通事故车辆的处理。
5.1.4负责公务车驾驶人员的备案登记管理。
5.2安技环保科:5.2.1负责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5.2.2负责组织交通安全检查。
5.2.3负责组织驾驶员的驾驶技能考核及证件核发。
5.2.4负责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证件的核发。
5.3 财务部:5.3.1配合综合管理科完成厂内机动车年检费用的支付。
5.3.2配合综合管理科完成公务车年检、维修保养、保险费用的支付。
5.3.3交通安全管理罚款收缴。
5.4 各部门:5.4.1 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及日常检查。
5.4.2厂内机动车的日常管理。
5.4.3根据工作需提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名单,共同参与技能考核。
5.4.4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告及处理。
6.管理内容和规定6.1. 厂区内交通安全管理6.1.1公司内车辆行驶限速30公里/小时,叉车、电瓶车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专业厂以及仓库等封闭区域的场地,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仓库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叉车、大牵引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6.1.2厂区主要道路、停车场、试车跑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公司内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内停放或占用消防通道。
6.1.3公司公务车、商品车按规定停放,车内严禁吸烟,未经批准的商品车、试验车禁止载客行驶。
6.1.4 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技环保科备案。
6.1.5 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不得进入厂区,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6.1.6 厂区内行人必须靠路右侧便道行走,过马路必须走人行横道,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6.2. 公司驾驶员管理6.2.1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⑴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⑵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⑶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⑷公务车驾驶员要有2年以上的实际驾龄,由本部门提出申请,报本部门部长批准,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可以驾驶公务车辆。
6.2.2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厂内机动车(叉铲车、电瓶车等)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且必须按规定办理《准驾证》,方可在厂内驾驶机动车或厂内机动车。
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并通报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6.2.3公务车驾驶人员须在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案,上路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对于超速行驶、酒后开车、闯红灯等严重违章行为,公司将按交通违法处罚通知书进行二次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禁止驾驶公司车辆。
6.2.4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在公司综合管理部进行登记备案,经相关部门考试合格,并持有安技环保科核发的《准驾证》方可驾驶,否则,禁止驾驶厂内机动车辆。
6.2.5公司商品车驾驶人员必须向安技环保科备案(实习驾驶员除外),经安技环保科、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考试合格,持《准驾证》方可驾驶。
驾驶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
6.2.6使用叉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叉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6.2.7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准驾证》人员驾驶,造成事故的,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担。
6.2.8各类车辆进入厂区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6.2.9 驾驶证逾期未审、暂扣期间,禁止驾驶公司公务车辆,违反规定者,责任人按无证处理。
6.3. 公司车辆管理6.3.1公务车辆安全管理6.3.1.1公司配发的公务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管理,有义务向综合管理部提供车辆完好状况证明,综合管理部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6.3.1.2公务车辆使用人要经常检查所驾车辆状况,保证所驾车辆安全有效,禁止驾驶有安全问题车辆上路,否则,发生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3.1.3各部门公务车辆要指定专人驾驶和管理。
他人如果使用车辆,必须经过车辆所属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依据本办法的公车私事条款进行处理;6.3.1.4公司各部门公务车辆,发生交通违章记录,要主动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否则,由综合管理部暂时将车辆收回停运。
待违章接受处理后,再将车辆发还;6.3.1.5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暂时封存。
6.3.2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6.3.2.1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6.3.2.2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6.3.2.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6.3.2.4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6.3.2.5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6.3.2.6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6.3.2.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6.3.2.8生产管理部每月必须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6.3.2.9厂内机动车辆由生产管理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⑴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⑵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⑶安全技术检验报告;⑷车辆事故记录;6.4. 交通安全事故报告6.4.1.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及综合管理部安技环保科外,要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
用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警,肇事本人或委托他人在事故现场等待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勘察,明确事故责任,领取事故责任认定书;6.4.2发生交通事故,报告交通队,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科同时也要报告保险公司现场确认事故损失,准备进行保险理赔;如涉及租赁车辆,则按合同规定的事故处理流程处理。
6.4.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技环保科报告事故详细情况(时间、地点、人员伤害、车辆损坏状况、对方(三者)受损情况等)。
事故报告要报本部门部、厂长以上领导签字确认,因为迟报、瞒报所造成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6.4.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隐瞒不报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都由责任人自己承担;6.4.5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除保护好现场外,应立即报告安技环保科,涉及公务车辆的还应通知综合管理科。
6.5. 交通安全事故处理6.5.1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公务车管理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6.5.2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工伤事故进行统计上报;6.5.3在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交通法规细则进行处理,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技环保科组织生产管理部、事故部门按照《伤亡事故管理办理》进行调查和处理;6.5.4驾驶公务车辆发生同等责任或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事故处理期间严禁驾驶公务车辆。
事故处理完结后责任人重新驾驶公务车辆,要依据事故损失大小,由责任人申请,报所在部、厂长和管理副总批准后,可以重新驾驶公务车;6.5.5公车公事⑴公司工作人员驾驶公务车辆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后,所需费用先由自己垫付。
如果需要费用较大(1万元以上),保险公司又不能先行垫付的,由司机所在部门填写所需费用申请单,报副总和总经理批准后,可以从公司财务部借款垫付。
⑵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保险赔偿后,要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赔偿。
⑶有(无)人员伤害的事故责任分为: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无责交通事故。
⑷饮、醉酒驾车肇事者,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⑸交通事故车辆财产、人员伤害等保险理赔后,超出理赔部分,2000元(含)以下,个人负担。
2000元以上,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个人和公司按比例承担(见下表)⑹发生交通事故,影响公司安全指标完成,主管领导接受行政责任追究处罚。
⑺发生的一切车辆违章,由车辆违章驾驶人员承担。
6.5.6公车私事⑴公司工作人员驾驶公务车辆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后,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自己支付。
⑵公司将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6.5.7无证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费用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