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新录)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事故成了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多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居世界首位,平均每年死伤数十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亿元。
道路安全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影响巨大,需要引起政府和整个社会高度重视,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11.11•【文号】交运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应急管理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2023年11月11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22日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智能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方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协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机关,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依法管理、守法管理,以人为本,科技支撑,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良好格局。
第二章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确指示交通规则和信息。
第五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设置、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道路条件和交通流量,适当进行科学规划和研究。
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的设置、维护应当得到专业机构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制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农村居民等多方参与的管理格局。
第八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四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十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当得到政府和学校的重视和支持。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应当通过有效方式了解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第十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第十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农村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章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及时、公正、有效,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20日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4月30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绿色发展、高效便民、依法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和管理相关经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车辆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等行为。
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3最新

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3最新斑马线交通安全(2023年6月20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交通文明水平,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置斑马线应当综合考虑行人横过道路需求和车辆通行效率,保持合理间距,并统筹兼顾其他行人过街设施的规划设置。
交叉路口的斑马线旁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实行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不具备设置条件的除外。
根据道路通行需要,斑马线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车辆右转信号灯等设施,推广设置行人按钮信号灯。
鼓励斑马线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进智能化建设。
第三条对于设置不合理的斑马线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整优化。
第四条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应当按照规定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不得在斑马线上掉头、停车。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斑马线旁设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从非机动车道通过。
行人通过斑马线,应当在斑马线内尽快通过,不得坐卧、停留、嬉闹、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倡导行人通过斑马线靠右侧通行。
第五条推进斑马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全覆盖。
交通流量较大、交通事故易发的道路上斑马线应当优先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取证。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有关意见的收集、论证和反馈机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第七条法律、法规对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作出其他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5月1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五章综合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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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9月21日目录一、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总则;二、管理人在交通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权限;三、车辆管理规定;四、驾驶人管理规定;五、公司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六、违反公司安全管理条例和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处罚办法;七、公司代管车辆单位及驾驶人的管理办法;八、公司代管驾照持有人的管理办法;九、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图十、附则一、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总则宗旨: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交通责任事故,确保公司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指导思想: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以集团和产业集团有关安全方面文件精神为指导,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全面推动和提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目的和作用:目的:明确公司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安全职责;对公司交通安全学习、车辆检查、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使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作用:本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理顺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程序;有利于对违规、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章进行处罚,对交通安全先进人员进行奖励;有利于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的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运输生产顺利进行。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人、驾驶人,代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交通安全管理人的工作职责、权限(一)、管理室交通安全管理人的工作职责、权限。
1、协助领导,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产业集团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公司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做好年度交通安全计划的宣传、教育和落实工作。
2、按法定要求召开交通安全会议,定期对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布置车辆安全检查工作。
3、安全学习、车辆检查及车辆隐患整改都要有详细的记录。
4、按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程序要求,帮助和指导驾驶人向公安部门、保险公司报案;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并协助保险公司联系人做好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并做好交通事故资料记录留存工作。
5、负责召开案值在一万元以上交通责任报表事故的分析会,并认真做好事故的剖析工作。
负责对违反安全管理条例的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下达罚款单。
6、认真做好公司和代管单位驾驶人年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7、有权督促各部门做好安全工作,有权纠正驾驶人违章行为。
8、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安全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
(二)、车队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1、制定车队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做好宣传、教育和落实工作。
2、按要求做好车队安全学习、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并要认真做好记录。
3、负责做好对单程400公里以上长途运输任务会签工作。
4、配合公司安全员做好新进驾驶员招聘考核工作。
有权对新进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考核。
5、做好驾驶人出车前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其完成运输任务。
6、配合公司交通安全管理人做好车队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三、车辆管理规定1、车辆必须按时参加年检、技评,年检、技评检验合格后方能行驶;任何人员不得驾驶年检、技评不合格的车辆。
2、车辆的行车照、牌照,必须是公安机关核准下发的有效证照,不符合公安机关要求证照的车辆,不得行驶。
3、职工或相关人员因私用车,南京市区内用车须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超出南京市范围以外用车,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并由用车人自己负担途中的油费和路桥费。
4、与运输车辆无关的人或货物,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搭乘。
5、有协议用车单位车辆的使用,在协议条款范围内用车,超出条款范围用车,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6、车辆停放,须选择安全的停车场所停放。
7、承包车辆、挂靠车辆须和公司签订相关协定,方可参加营运。
8、所有车辆须按保养要求做好保养工作,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带病出车。
四、驾驶人管理规定1、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营运资格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方能上岗驾驶车辆。
2、按时参加安全活动,执行运输任务时除外。
3、在驾驶车辆时,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一切违法现象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4、新聘驾驶人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交纳车辆随车附件保证金叁仟元整,并签订试用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方能驾驶车辆。
5、新聘驾驶员须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冬、夏两季安全教育学习班;违章、肇事、换证驾驶员须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相关学习。
6、驾驶人应主动查询车辆和本人的违章记录,有电子警察曝光、违章记分的驾驶员须及时处理违章。
7、未经领导批准同意,驾驶人不得将车辆交给外人驾驶。
8、驾驶人须按要求做好车辆的例行检查和保养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
五、交通事故处理上报流程图交警122报警(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车队负责人安全员汇报领导(2)安全员保险公司报案(3)安全员负责处理交通安全事故(4)驾驶人写事故经过安全员(5)安全员将有关资料保险公司联系人理赔(理赔款到帐以后,财务须及时通知安全员结案)(6)安全员按规定下达处罚单事故责任驾驶人(事故责任人需签字认可)(7)安全员将事故资料输入电脑信息留存备查六、违反公司条例和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处罚办法1、未经车队调度同意,私自将运输任务交给外人承运,一经发现按2倍运费罚款。
私自将车交给外人驾驶,罚款500元整,以上情况如发生事故,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2、私自搭乘外人、货物,发生事故,驾驶人承担一切损失。
3、单程在400公里以上的长途任务,驾驶人、车队负责人未进行长途会签时,各罚款50元。
4、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人员,如发生车辆被盗、损坏,当事人承担一切损失。
(车辆被盗按市场评估价赔偿)5、安全员、车队负责人未按法定要求做好每月驾驶人安全活动的,罚款50元。
6、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车辆检查的驾驶人,一次罚款50元。
7、如车队发生直接损失在2000至5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时,车队负责人罚款50元;发生直接损失在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时,安全管理人罚款100元;发生直接损失在10000元至20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时,公司分管领导罚款200元;发生直接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公司主管领导罚款300元。
本条款按月考核,当月不累计处罚。
8、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按保险公司不赔部分的50%×交通事故当事驾驶人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得出的金额进行赔偿。
(不可抗拒力的因素,驾驶员不赔偿)9、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除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罚外,还必须按交通事故对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大小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车队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下,当事驾驶人罚款50元;车队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在2000元至5000元之内,当事驾驶人罚款100元;车队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至10000元之内,当事驾驶人罚款200元;车队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在10000元至15000元之内,当事驾驶人罚款300元;车队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在15000元至20000元之内,当事驾驶人罚款400元;车队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在20000至50000元之内, 当事驾驶人罚款500元;发生直接损失50000元以上和发生交通责任死亡事故时,驾驶人一律下岗。
10、驾驶人责任事故的罚款、赔偿、下岗须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方可实施。
驾驶人责任事故罚款、保险不赔部分赔偿两项,实施处罚时,只选择数额高的一项处罚。
11、电子警察曝光、交通违章的人员须及时处理,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公司代处理曝光、交通违章的费用告知当事人后,一律从本人工资中扣除)12、由于当事人未进行车辆的保养和例行检查,造成车辆发生机务事故,经机务确认后,维修费用的50%由当事人按责任比例赔偿。
六、对挂靠车辆及二驾的管理补充规定1、对挂靠、承包车辆的车主或承包人,须和公司签订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挂靠、承包经营的协定。
2、挂靠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挂靠车辆车主自负,当事驾驶人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造成五万元以上报表事或死亡事故的挂靠车辆一律终止挂靠协议。
3、挂靠车辆外聘人员,车主须和外聘人员签订用工协定,并报公司备案,发生一切劳动纠纷与公司无关。
七、交通安全代管单位的管理规定1、所有交通安全代管单位须和公司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代管协议。
2、公司交通安全代管单位的驾驶人、车辆管理,必须执行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年检、年审;服从公司安全部门的管理,执行公司交通安全工作要求;交通安全代管单位驾驶人如发生事故的处罚可以参照本公司制定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3、交通安全代管单位除执行交通安全部门每月安全活动计划以外,每月自行安排一次安全学习和车辆检查,并要有记录。
4、交通安全代管单位的车辆,须在公司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如有变动应及时沟通调整。
5、交通安全代管单位如发生交通事故须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接受公司安全部门协助处理交通事故。
八、代管驾照持有人的管理规定1、驾照持有人申请公司代管,个人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领导批准,方可进入代管范围。
2、代管驾照持有人应服从公司安全部门的分组安排,按要求进行安全学习。
3、不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驾照持有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不予协助办理年审手续。
九、运输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图十、附则1、年终交通安全工作评比时,对交通安全先进人员,安全领导小组有权给予奖励。
2、此条例从2005年10月1日实施;原条例同时作废。
3、本条例中如有和国家法律相悖的条款,以国家法律为准。
4、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11运输公司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