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武政规〔2018〕1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武政规〔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激发内部活力,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改革目标,更好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财政补偿政策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推行财政经费定项补助,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要足额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更新经费、周转房建设经费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人员基本经费等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进行定项补助,纳入预算管理并足额落实。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一)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各区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统筹使用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
推进中心城区医疗联合体和新城区医疗共同体建设,落实医务人员“区管街用”办法,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
推进“街管村用”办法,落实乡村医生“聘用制”,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实行乡镇(街道)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
关于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有效调动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就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和目标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目标是: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格人员准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以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建立结构合理、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二、人员聘用管理(一)核定人员编制。
按照《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数,结合服务半径和人口,合理分配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核定的编制是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科学设置岗位。
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R通〔2009〕170号)文件精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其中,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除由二级医疗机构转型的外,原则上只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以医院和仍兼挂医院名称对外服务的机构,不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规范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聘用,加强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安徽省医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医改办〔2015〕5号

安徽省医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医改办〔20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完善运行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周转房建设资金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等,由县级政府负责。
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项补助。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来源包括: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核拨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的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经考核后拨付,严禁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冲抵人员工资。
县级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监管。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绩效考核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具体办法,主要考核管理绩效、服务质量和数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控制、转诊率、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和村卫生室管理情况、群众满意度等。
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总额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全额绩效分配和按月预分配、年终总结算制度。
落实院长(主任)分配自主权,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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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9号2011年10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服务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加强从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包括:在专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或参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食品安全、非法行医和采供血信息报告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对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要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为参合农民报销门诊费用等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8.02•【文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8月2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2011-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事业的需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才保障。
2.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分类推进,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特点;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3.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内政办发〔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改革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发〔2009〕6号、国办发〔2013〕14号文件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着力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一)规范基本药物配备与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按比例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低价药品,所有药品必须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
(二)建立用药配备采购工作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配备均实行自治区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1.17施行日期2015.12.16文号青政办〔2015〕205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省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省乡村医生具备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到2017年,全省65%的乡村医生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明显增加;2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湖政办发〔2014〕129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到2017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率达到100%,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城乡居民社区门急诊就诊比例和区域内就诊率达到省定标准,逐步构建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1.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优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布局,实施新一轮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15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
按照每3—10万服务人口或每个建制乡镇(街道)设置1家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城市1—1.5万服务人口、农村3000—5000服务人口、步行15—20分钟左右的服务半径分别设置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对地处偏僻、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设置巡回医疗点。
城市新建和改建区域,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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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基层全科
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模式,根据《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
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561号)等,结合我市分类推进事业
单位改革和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以下实
施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规律,深入贯彻科学
发展观,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制度创新,
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培养、吸引、使用、评价和激励
办法,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一)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机制、服务健康,改革岗位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
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加强总体设计,逐步建立高质
量的全科医生队伍;又立足当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
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人事分配管理制度;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能够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围绕居民健
康积极开展服务;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4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形成科学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形成全科医生终身学习机制;基本实现"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转变.
二、引进和培养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招聘、引进和培养、培训所需人才.
(一)公开招聘
实行灵活的招录方式.招聘(家庭服务)全科医生既可以参加全市统一招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市)提报人员需求计划,经市人社局核准后,单独实施招录.
(二)人才引进
贯彻落实我市人才引进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全科医生专业人才,带动学科发展.在外地接受相关培训且工作3年以上的,可作为实用型人才引进.
(三)专业培训
大力推进"5+3"规范化培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根据各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每年上报的培养对象需求数量组织统一招录或单独招录.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全科医学专科细则》和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制定的《山东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大纲》,对培训对象进行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训.
加大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进行在岗培训.三年内全部完成在岗培训,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在全科医生岗位工作.
发挥社区卫生协会作用,采取分专业、分层培训的形式,定期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对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护士进行专业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培训班、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不断更新和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继续教育
开展全科医生的在职教育,建立全科医师"双轨制"在职培训模式.每年分期、分批对全科医生进行短期集中理论及实践技能培训.
三、评价和使用
围绕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用人机制.
(一)职称评审
探索建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倾斜的职称考试和职称评审办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研究适当放宽全科医生参加卫生中初级人机对话考试(职称考试)的申报条件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论文、成果和职称外语等条件.
经规范化培训和转岗培训合格完成全科医师注册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全科医生的工作业绩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因素.
(二)绩效评价
全科医生绩效评价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促进社区卫生和健康服务、提高社区居民卫生健康水平为目标,综合平衡民主评议、专家意见和服务对象等的评价.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按年度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竞聘、人员奖励、参加培训、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15%,在本系统内当年度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
(三)岗位聘用
围绕加强一线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实际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允许缩短年限或越级参加内部层级晋升,经单位和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程序组织竞聘.工作特别优异、业绩特别突出且得到单位、服务对象和业内公认的,可按程序研究、公示和报备后,允许其参加上一个职称等级的岗位竞聘.年度或聘期考核评议不达标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岗位或安排待岗培训.
(四)聘期管理
全科医生聘期一般为1至3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以能力为中心,以服务为主线,以绩效为标准,建立对全科医生的能力水平定期评价认证机制,完善岗位的评价标准和办法,通过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等办法,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实行待岗培训;对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与全科医生的聘用合同.
四、交流和激励
兼顾公平、适度、差异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交流激励机制.
(一)人员交流
鼓励公立医院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公立医院医生在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前参与全科医生团队专职或兼职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鼓励医院退休医生经短期培训后参与全科医生团队工作.
鼓励全科医生到公立医院挂职锻炼.全科医师在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三级医院全科医学科挂职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全科医生调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政策和待遇不再保留,按照新到单位的岗位管理、聘任政策和工资标准执行.
对参加规范化培训合格的人员实施定向分配.在规范化培训人员和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选择的基础上,通过面试和体检的培训对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定向分配给各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二)薪酬激励
加大对全科医生绩效工资扶持政策的力度,合理提高优秀全科医生的收入水平.经审核符合条件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可在收入分配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内部方案实施分配,合理拉开档次,不搞平均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
的人员倾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签约服务的公立医院医生,在
完成本职工作后可享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兼职兼薪待遇.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总量浮动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通过提高服务质量获得的收支结余,可按当年收支结余20%-40%的比例,追加计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用于搞活分配.以奖代补以及
其它奖励补助资金,经核定可计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在本系统内
当年度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可上浮5-10%;其余部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使用,实行单位效益、个人
贡献与绩效工资分配双挂钩,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公益服
务水平.
(三)纪律惩戒
全科医生有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财经纪律、职业道德、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
情节、危害程度等,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分别
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全科医生给予开除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
事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要切实加强对全科医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全科医生队伍建设作
为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完善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形成政府统筹、
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全科医生队伍建
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订相关政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