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的案例分析共21页
反补贴案例及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补贴措施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手段之一,旨在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损害。
本文将以某钢铁产品反补贴案为例,分析反补贴案件的法律程序、法律依据以及案例中的关键问题,以期为我国相关企业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背景某钢铁产品反补贴案是指我国某钢铁企业在进口某国钢铁产品时,发现该产品存在补贴行为,并向我国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
经过调查,我国商务部认定某国钢铁产品存在补贴行为,并对该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三、案件法律程序1. 申请阶段:我国某钢铁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 调查阶段:商务部对某国钢铁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包括市场调查、证据收集等。
3. 初裁阶段: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初步裁定是否存在补贴行为。
4. 终裁阶段:商务部在初裁基础上,作出最终裁定,并决定是否征收反补贴税。
5. 执行阶段:商务部对某国钢铁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四、案件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的程序、标准和措施,为反补贴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定》:该协定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反补贴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为我国反补贴案件提供了国际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反补贴案件提供了国内法依据。
五、案例分析1. 补贴认定:本案中,商务部通过对某国钢铁产品的市场调查和证据收集,认定该产品存在补贴行为。
这一认定符合《反补贴条例》和《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定》的规定。
2. 损害认定: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分析了某国钢铁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包括市场份额、产量、价格等方面。
这一分析有助于确定是否存在损害,并确定损害程度。
3. 因果关系:商务部在调查中,分析了某国钢铁产品补贴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一分析有助于确定补贴行为与损害之间的联系。
4. 反补贴措施:商务部在终裁阶段,决定对某国钢铁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09经济学2班 3109010657 韩维伟一、中欧钢铁扣件反倾销案胜诉,击破欧盟贸易保护: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
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
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
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
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二、中美轮胎特保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
根据程序,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
2010年12月13日,WTO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
2011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定中国败诉。
三、国际对华钢材反倾销案例:2009年,国际方面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共计21例,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美国7起,欧盟4起,俄罗斯3起,印度3起。
从品种上看,中国的钢管产品又成为各国主要的反倾销对象,总计有12起之多,未来中国钢管出口环境将受到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1、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补贴税。
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表决认定,美国国内钢铁工业受到从中国进口石油钢管产品的损害,该裁决为美国商务部11月24日的终裁结果扫清了道路。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补贴案例--以中国对欧盟进口产品的首例反补贴调查为例内容摘要: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2011年5月上旬欧盟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开征反补贴税后,中国立即给予了“还击”。
商务部初步裁定,对从欧盟进口的马铃薯淀粉征收7.7%至11.19%的反补贴税。
这是中国对欧盟进口产品的首例反补贴调查。
本文以中国对欧盟进口产品的首例反补贴调查为例,对反补贴进行进行简要的法律评析。
关键字:反补贴马铃薯淀粉欧盟一.案件内容2011年5月上旬欧盟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开征反补贴税后,中国立即给予了“还击”。
商务部初步裁定,对从欧盟进口的马铃薯淀粉征收7.7%至11.19%的反补贴税。
这是中国对欧盟进口产品的首例反补贴调查。
这是中欧贸易之间的一个信号,但达不到贸易战的程度。
商务部对于欧盟进口的马铃薯淀粉的调查已经长达8个月之久。
在商务部公布反补贴裁定结果前,欧盟刚决定对于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这是欧盟首次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英国将矛头指向中方补贴的决定,反应了欧洲企业和政策制定者的一个忧虑,即一度局限于鞋类和自行车等产业的中国出口,正向价值链上方快速攀升,对欧洲的高端制造商构成威胁。
此次涉及“双反”关税征收的企业包括APP(中国)(金光纸业)、太阳纸业(10.41,-0.07,-0.67%)和晨鸣纸业(6.83,-0.07,-1.01%)。
由于晨鸣纸业对欧出口额并不大,所以此次欧盟对华反倾销反补贴对公司业绩影响不大,对于公司是否提出上诉,目前还未接到上级通知。
影响最大的是APP在华企业金光纸业,该公司是中国铜版纸最大的生产和出口企业。
但是来自中国的铜版纸在欧盟市场所占份额不到5%,2009年欧洲仅从中国进口价值约1.3亿欧元的铜版纸。
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
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
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
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
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
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
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
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
反补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我国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某外国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在我国境内销售其生产的钢铁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为了维护我国钢铁产业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我国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
经过调查,商务部认定被告存在补贴行为,并对被告的钢铁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被告不服,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存在补贴行为;2. 补贴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3. 反补贴措施的合理性。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补贴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从其母公司获得了大量的低息贷款;2. 被告的母公司为其提供了无偿的知识产权;3. 被告在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了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上述行为均属于补贴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补贴行为。
(二)关于补贴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法院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以下损害:1. 被告的钢铁产品价格低于成本,对原告的市场份额造成了冲击;2. 被告的钢铁产品对原告的下游客户产生了替代效应;3. 被告的补贴行为导致我国钢铁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下降。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三)关于反补贴措施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商务部采取的反补贴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具体理由如下:1. 反补贴税的税率与被告的补贴金额相匹配;2. 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与被告的补贴行为相匹配;3. 反补贴税的实施有助于恢复我国钢铁产业的正常竞争秩序。
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务部的反补贴决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补贴法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2. 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补贴认定、损害认定、反补贴措施等;3. 案件判决对维护我国钢铁产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资料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摘要: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加拿大是第一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而且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数量仅次于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调查。
事实上,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加拿大也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将中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
加拿大是除美国之外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每起都伴随着反倾销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大多数案件做出肯定性损害终裁,并征收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可见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志在必得的决心。
关键词:反补贴;反倾销;加拿大;贸易摩擦;WTO一、引言(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与贸易逐渐备受各国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
特别是我国与加拿大的对外贸易交流中,问题频出,尤其是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不仅意味着反补贴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也标志着贸易摩擦出现了新形势。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反补贴本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但是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3年,两国双边贸易总额超过730亿加元占加拿大贸易总额的7.7%。
截至2013年年底,加拿大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达49亿加元,是10年前的近6倍。
随着两国贸易的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
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在最近十年里,加拿大已对我国发起了多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和并调查。
本文通过对几起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案例的分析,找到中国频遭反补贴调查的原因所在,并探讨关于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国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国际经济法课件:反补贴案例

• 2012年9月27日,美国硬木胶合板公平贸易联盟 (Coalition for Fair Trade of Hardwood Plywood)代表美国内产业正式向美商务部和国 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原产于中国的硬 木胶合板产品(Hardwood Plywood)进行反补 贴与反倾销合并调查。涉案产品的美国海关税则 号包括4412.10.05, 4412.31, 4412.32, 4412.39, 4412.94和4412.99。根据申请书提供的统计数据, 2009至2011年美国自中国进口涉案产品的金额分 别为5.23亿美元、6.13亿美元和5.97亿美元.
• 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 的规定,2009 年9 月16 日,调查机关就有关反 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 并向美国驻华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
• 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 年9 月25 日进行了磋 商。
• 在磋商中,美方提出如下意见:申请书中证据不足, 申请人只是简单主张“部分”提供给玉米和大豆种 植户的补贴被“让渡给肉鸡养殖业”,但是申请人 未提供任何支持此主张的证据。
• 2012年1月31日,美国制造业联盟和美参议 员布朗等国会议员召开新闻发布会,指责 中国对汽车产业的补贴损害了美国产业, 呼吁美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中国汽车零部件 进口,对引擎、汽车电子设备、轮胎等相 关产品发起更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案件起源
• 2009 年8 月14 日,中国商务部收到中国畜牧业 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 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 补贴调查,涉案金额达到7亿美元。
反补贴措施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钢铁行业面临着严重的国际竞争压力,部分外国政府对我国钢铁产品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出口到某外国市场的过程中,遭遇了该外国政府对其产品征收高额反补贴税的情况。
原告认为,该外国政府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定,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简介原告某钢铁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钢铁生产企业。
该公司主要从事钢铁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出口业务,产品远销世界各地。
2. 被告简介被告某外国政府是我国某钢铁产品的主要进口国,曾对我国钢铁产品实施过反补贴措施。
3.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2016年,被告某外国政府依据WTO反补贴协定,对我国钢铁产品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原告某钢铁公司享受了政府补贴,并对其产品征收了高额反补贴税。
4. 原告提起诉讼原告某钢铁公司认为,被告某外国政府实施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了WTO反补贴协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反补贴措施。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某外国政府是否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2. 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的补贴是否存在?3. 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是否合法?四、法院判决1. 被告某外国政府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
根据WTO反补贴协定,反补贴调查程序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
经审查,被告某外国政府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履行了相关程序,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
2. 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的补贴存在。
法院认为,被告某外国政府在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原告某钢铁公司享受了政府补贴。
3. 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合法。
根据WTO反补贴协定,反补贴税的征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经审查,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符合相关条件,因此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