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房地产条件及程序(精)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善 安 置 职 工 、 理 银 行 债 务 、 以 自有 资 金 一 次性 支 处 并 付 全部 转让 金 。对 有 不 良记 录 的境 外投 资者 , 允 许 不
案证 明 , 以及税 务机 关 出具 的相关 纳税 证 明材料 。
( ) 外 投 资者 通 过股 权 转 让 及 其 他 方 式 并 购 五 境 境 内房 地 产企 业 , 收 购 合 资 企 业 中 方 股 权 的 , 妥 或 须
( ) 商 投 资 设 立 房 地 产 企 业 , 资总 额 超 过 二 外 投
业 批准 证 书 》 再到 工商 行 政 管理 机 关换 发 与 《 商投 , 外
今 年 以来 ,我 国房 地 产领 域 外 商投 资 增 长较 快 ,
境外 机 构和 个人 在境 内购 买房 地 产也 比较活 跃 。为 促
资企 业 批 准 证书 》 营 期 限 一 致 的 《 业 执 照 》 到税 经 营 ,
批 准 并办 理 有 关登 记 后 , 方可 按 照 核准 的 经 营范 围从 事相关 业务 。
者应提交履行 《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 、建设用
地 规 划许 可 证 》《 、建设 工 程规 划 许可 证 》 的 保证 函 , 等 《 国有 土 地 使用 证 》 建设 ( 地 产 ) , 房 主管 部 门的变 更 备
( ) 七 外商 投资房 地产 企业注 册 资本金 未 全部缴 付
的, 未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证》 或开发项 目资本金未 的,
房地产开发流程图及说明

2010-3-1510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立项书规划许可阶段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体规划许可施工图纸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阶段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准备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中单项验收验收证明工程综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产权转移《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分户房产证发改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局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质监站房管局房地产开发业务流程流程图2、房地产开发流程图说明1.根据开发建设的层次和产品内容的不同, 可分为两个层次的开发和一个层次的开发两种形式。
两个层次的开发是先将“生地”(不具备使用条件)开发建设成“熟地”后进行拍卖或出租(产品为土地), 由取得土地使用权者进行房屋开发建设(产品为房屋);一个层次的开发是指一次性完成土地、房屋的开发(产品为房屋)。
国外一般以前者为主, 在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以后者为主, 也有少数企业同时从事两个层次的开发。
2.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所处位置和建设内容的不同, 分为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旧区再开发)两种形式, 简称为新开发和再开发。
新开发是城市的外延和扩展, 建设卫星城就是一种大规模的新开发形式, 再开发则是对原有城市功能的改造和扩充, 涉及到拆迁安置改造等环节, 程序更为复杂。
新开发和再开发的主要工作内容分别是:开发商提出开发设想是整个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起点。
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开发设想是否准确地反映了市场的需要、是否符合政府的规划要求将决定未来整个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成败。
这需要房地产开发商认真研究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趋势, 确定不同地段的发展前景, 把握不同项目的市场需求状况。
其次设想究竟有没有真正的市场前景、开发楼盘是否会得到购买者青睐, 这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政府是否批准此项目立项、(实行土地招拍挂办法以前)银行是否同意给予资金支持、不可预见费用的考虑是否充分都需要参考可行性研究的结果。
外商投资房地产方式流程和限制

外商投资房地产方式、限制及流程经济表现优异的中国,加入WTO后,随着人民币升值的启动,迅速蹿红,成为国际资本的头号角逐目标。
国际资本圈甚至流行一句名言“购买所有人民币资产,包括垃圾”。
房地产行业作为中国经济支柱,对外资的吸引力越来越大。
有数据统计,在外资购房的高潮期,2005年外籍人士在京购买高端物业占比为20%,外资成为支撑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高房价的一股“生力军”然而从2006年开始,对于外资而言,中国楼市的“美羹”开始无法轻易“品尝”。
2006年9月份“171号”文件下发,对外资投资房地产亮出红灯。
此后,政策为外资投资房地产业筑起了一道道的“门栅”。
外籍人士在京购置高档楼盘的比例也由2005年的20%骤降至2007~2008年2.1%左右。
外商投资房地产,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并购、再投资等方式投资房地产领域,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房地产业主要有:新设、并购和再投资三种方式。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或服务。
新设方式是外资投资房地产业最基本的投资方式。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遵循商业存在原则和项目公司原则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
即外商应首先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简单的说,商业存在原则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必须按照要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登记,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外商投资房地产条件及程序(精)

一、现行规X外商投资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与规X性文件1、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 346号 , 2002年2月 11日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修订2、建设部、商务部、开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规X 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治理的意见》 (建住房〔 2006〕 171号 , 2006年 7月11日发布3、中华人民某某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字[2006]192号 , 2006年 8月 14日发布4、国家外汇治理局、建设部《关于规X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6〕 47号 , 2006年 9月 1日发布5、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X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商资函 [2007]第 50号 , 2007年 05月 23日发布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的通知》 (汇综发 [2007]130号 , 2007年 7月 10日发布7、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 [2008]23号, 2008年 7月 1日实施8、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X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 [2008]1773号, 2008年 7月 8日实施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根据 50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如此。
而根据 171号文、 192号文和 50号文等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满意以下条件:(1已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 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 /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 /购置协议 ;(2投资总额 300万美元以下 (含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70%, 300万美元以上的, 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50%。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本金未全部 缴付 的 ,未取得 国有土地 使用证》的 ,或开 发项 目资本金未达到 项 目投资总额 3 % 的 不得办理境 内、 5 境外贷款 外汇管理部 门不予批准该企
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 ( )外 商 投 资房 地 产 企 业 的 中外 八
年期 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和 营
定 申请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经 有 关 部
工、处理银行债务 、并 以自有资金一次
性 支 付全 部 转 让 金 。对 有不 良记 录 的 境 外 投 资者 , 允 许 其 在 境 内进 行 上 述 活 不
动
建住房[0 61 1 2 0 17 号
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 后 , 方可按照核 准 的经 营范 围从事相 关业务。
务 机 关 办理 税务 登 记 。 ( )外 商 投 资房 地 产执 行 土 地 出让 合 同约 定 规划 许 可 批 准 的 期 限 和 条 件 。有 关 部 门要 加 强对 外商
和项 目转让 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 房产企业 ,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 按照
维普资讯
害 卿 上 海住 宅
关 房 场 入 的 于 地 外 和 意 规 产 资 管 见 范 市 准 理
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关 :
见. :
一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 ;国务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政 策规 定 进 行 审 批 。投 资 者 应 提 交 履 行 国 有 土地 使 用 权 出让 合 同》 建设 用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建 设 、 、《 工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的保 证 函 《 等 国有 土 地许 可 证 》 建 设 ( 地 产 )主 管部 门的 . 房 变 更 备 案证 明 ,以及 税 务 机 关 出具 的相
外商投资房地产方式流程和限制

外商投资房地产方式、限制及流程经济表现优异的中国,加入后,随着人民币升值的启动,迅速蹿红,成为国际资本的头号角逐目标。
国际资本圈甚至流行一句名言“购买所有人民币资产,包括垃圾”。
房地产行业作为中国经济支柱,对外资的吸引力越来越大。
有数据统计,在外资购房的高潮期,年外籍人士在京购买高端物业占比为,外资成为支撑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高房价的一股“生力军”然而从年开始,对于外资而言,中国楼市的“美羹”开始无法轻易“品尝”。
年月份“号”文件下发,对外资投资房地产亮出红灯。
此后,政策为外资投资房地产业筑起了一道道的“门栅”。
外籍人士在京购置高档楼盘的比例也由年的骤降至年左右。
外商投资房地产,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并购、再投资等方式投资房地产领域,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房地产业主要有:新设、并购和再投资三种方式。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或服务。
新设方式是外资投资房地产业最基本的投资方式。
遵循商业存在原则和项目公司原则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
即外商应首先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简单的说,商业存在原则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必须按照要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登记,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外商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应当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即外商欲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必须事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者已经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或者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权的预约出让或者购买协议。
也就是说,项目公司要求有“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实际需要,才能“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否则,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和“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相辅相成的。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为前提和条件的,但同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前提和条件,二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93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9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5.2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施行日期】1993.05.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199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引进资金,开发房地产,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国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领域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一)科技、工业、农业、交通;(二)旅游、商业、金融、娱乐、体育;(三)高档住宅、办公楼。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买卖、租赁、抵押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其投资成立的开发企业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经营活动。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下三类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与投资者成立合资、合作经营开发企业的,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投资者成立独资企业成片开发房地产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房地产从事商贸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房地产方式流程和限制

外商投资房地产方式流程和限制
股权投资方式是指外商通过购买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来参与房地产业的
投资活动。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需经过审批程序、注册登记等一系列的流程才能正式开展经营活动。
委托经营方式是指外国投资者将房地产业务委托给中国企业进行经营。
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委托经营方式需要与中国企业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登记等一系列程序。
外商投资房地产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规模上。
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在土地使用权方面有一定的限制,一般只能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同时,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的
资金和投资规模也有一定的限制,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准入
的规定。
总结起来,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方式及流程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合资合作、独资及委托经营等,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注册登记
等程序。
同时,外商投资房地产也存在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规模的限制,需
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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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 346号 , 2002年 2月11日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修订2、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治理的意见》 (建住房〔 2006〕 171号 , 2006年 7月 11日发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字[2006]192号 , 2006年 8月 14日发布4、国家外汇治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6〕 47号 , 2006年 9月 1日发布5、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商资函 [2007]第 50号 , 2007年 05月 23日发布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 (汇综发 [2007]130号 , 2007年 7月 10日发布7、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 [2008]23号, 2008年 7月 1日实施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外资 [2008]1773号, 2008年 7月 8日实施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根据 50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而根据 171号文、 192号文和 50号文等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满意以下条件:(1已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 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 /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 /购买协议 ;(2投资总额 300万美元以下 (含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70%, 300万美元以上的, 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50%。
(3经营范围为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 (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央、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的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
(4中外双方未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设立程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转让合同→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企业设立批准→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换发正式《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营业执照》房地产项目立项申请三、以股权转让、并购等方式投资房地产的要求1、应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 须妥善安顿职工, 处理银行债务, 并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境外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的, 须妥善安顿职工, 处理银行债务, 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对价。
2、被收购的企业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投资者书面保证将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限制1、经批准的房地产企业在商务部备案要求,以及禁止从境外贷款。
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及时向商务部投交档案材料进行备案。
据 130号文, 2007年 6月 1日及以后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办理外债登记及外债。
2007年 6月 1日以后取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但未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不予办理外汇登记 (或登记变更及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2、经营范围限制2.1投资限制类房地产项目的核准: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修订 ,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央等高档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经营, 属于限制类, 外商投资该等房地产项目受到严格控制。
根据 13号文,下列项目属于高档房地产项目:(1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 ;(2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 ;(3建筑标准四星级 (或相称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
外商投资该等项目, 按照 1773号文的规定凡总投资额在 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额在 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除该等项目之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总投资 1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额 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2新增开发项目据 50号文,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 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3、投资人限制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 (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 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 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
否则, 将被追究逃骗汇责任。
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 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4、股权及项目转让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 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权限及程序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及项目立项审批。
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实,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实材料。
五、具体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单位:XX 市工商局、 XX 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所需资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办理时间:资料齐备 2 个工作日内有些地方工商部门可以进行网上审批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受理单位:XX 市外商投资局及各区、开发区授权审批机关所需资料:外商投资企业立项:1、外商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意见表(一式三份;2、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设立企业(以下文件均为一式三份:1、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2、投资申请表(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专用;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5、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开业证明的复印件、董事会决议;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复印件;6、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审计报告;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投资者委派董事文件、董事身份证及护照(中方董事免提交护照复印件;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 或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的用地合同;9、生产性企业需提供环保征求意见函;10、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文件。
办理时间:资料齐备 7 个工作日内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受理单位:XX 市工商局所需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3、合同、章程;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7、住所使用证明;8、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9、发起人协议;10、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1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办理时间:资料齐备 7 个工作日内4、外商投资企业公章刻制审核受理单位:XX 市、县(区公安局印章审核室或办证大厅审核地址电话:所需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3、 XX 市公安局刻制公章申请表(可从相关公安局网站下载。
办理时间:资料齐备即时办理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受理单位:XX 市技术监督局所需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3、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卡申请表,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回乡证复印件;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间:资料齐备 2 个工作日内6、办理外汇登记证受理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市分局所需资料:外汇登记证: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2、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存;3、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 复印件留存;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加盖审批机关骑缝章,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存;5、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存;6、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7、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资本金帐户开立: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外汇账户币别;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企业材料(如合资合同、章程中关于资金到位进度的条款、投资方关于缴付投资款的书面通知等。
办理时间:资料齐备 1 个工作日内7、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受理单位:XX 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局办税服务科所需资料:外商投资企业:1、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2、工商登记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公司合同、章程、协议书的副本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6、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7、经营地址证明: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 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8、银行帐号证明复印件(未开户可暂不提供。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1、分支机构注册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2、总公司的章程、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3、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7、经营地址证明: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 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