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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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

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

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9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备案的函
11 关于建设系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函
12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对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24 对四川省富顺县代寺区乡镇建设房地产管理所的复函
25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6 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27 对莒县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复函
28 对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的复函
29 对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30 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1 对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复函
##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 转发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 关于对《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 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铁路防火间距问题的答复
##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48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49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设立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设立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设立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7.13•【字号】粤建办字[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设立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通知(粤建办字[2005]7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厅决定设立对外办公窗口,统一受理向我厅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于我厅办公楼正在装修,我厅对外办公窗口暂时设在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大厅内(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公地址。

邮编:510060,电话:************)。

如对外办公窗口地址变更,我厅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从7月18日起,向我厅申报及由我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统一由厅对外办公窗口受理。

向我厅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省管和中央托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国家和省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

由我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粤建许函〔2023〕820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特别是为省内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纾困解难,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三级资质延期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

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起,可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内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证书信息不一致的,请企业向发放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更新电子证书。

二、关于省级审批资质延续(一)延续权限和时限规定。

除本通知第一点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外,由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我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延续仍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由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3项,决定转移的有3项,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7项(详见附表“2012年第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169号令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一)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自7月17日起停止实施,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对7月17日前受理的未办结申请,于8月28日前全部办结。

对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7月17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

(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交由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承接。

选定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业必归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发布企业名录、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企业综合实力排名等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承接转移事项的管理办法报我厅审定,由我厅向社会公XXX公示后,签订转移承接合同。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粤建法字[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粤建法字[2007]106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局、房管(国土房管)局:为规范省建设厅机关行政审批行为(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督,根据《广东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省建设厅成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并对行政审批的职责及办理程序进行了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审批的职责分工本通知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由省建设厅办理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变更等事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两大类,其中行政许可类包括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和项目审批三项内容。

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如下:(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1、负责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转办、公示、送达;2、负责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附表一);3、负责由省建设厅初审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的审查和上报工作(附表四);4、负责建立被许可人电子资料数据库,并进行动态变动更新;5、负责对申请人申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诉处理。

(二)业务处职责1、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对被许可人在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2、负责非行政许可事项和项目审批类行政许可的实施(附表二、三)。

二、行政审批的程序(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审批事项的程序(附表一、四)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分为即办件、承诺件。

外商投资房地产条件及程序(精)

外商投资房地产条件及程序(精)

一、现行规X外商投资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与规X性文件1、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 346号 , 2002年2月 11日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修订2、建设部、商务部、开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规X 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治理的意见》 (建住房〔 2006〕 171号 , 2006年 7月11日发布3、中华人民某某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字[2006]192号 , 2006年 8月 14日发布4、国家外汇治理局、建设部《关于规X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6〕 47号 , 2006年 9月 1日发布5、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X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商资函 [2007]第 50号 , 2007年 05月 23日发布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的通知》 (汇综发 [2007]130号 , 2007年 7月 10日发布7、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 [2008]23号, 2008年 7月 1日实施8、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X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 [2008]1773号, 2008年 7月 8日实施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根据 50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如此。

而根据 171号文、 192号文和 50号文等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满意以下条件:(1已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 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 /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 /购置协议 ;(2投资总额 300万美元以下 (含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70%, 300万美元以上的, 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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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4.11.08
•【字号】粤建房字[2004]161号
•【施行日期】2004.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1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国土房管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和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促进泛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下同)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
《暂定资质证书》。

经过一段时间的开发经营,有一定的经营业绩后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条件以及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供的材料,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并使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破产、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按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包括省属企业),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市、县的核准权限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准权限相同。

其中申请一级资质的,由省建设厅提出初审意见,送建设部审批。

申请二级资质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提出初审意见,送省建设厅核准。

广州、深圳两市的二级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在省建设厅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时由两市主管部门核准。

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由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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