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深圳市内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深圳市内所得
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11.06
•【字号】深地税发[1996]602
•【施行日期】1996.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
来源于深圳市内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602号1996年11月6日)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深地税罗发[1996]225号文收悉。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深圳市内所得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将位于深圳市内的房屋、建筑物等租给中国境内使用者而取得的租金、转让位于深圳市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上述租金和财产转让收益同时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营业税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可以扣除。
2.外国企业自深圳市内取得的除第1条以外的其他所得或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四)项情形的所得,亦暂不征收营业税。
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拥有的位于深圳市内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得享受房产税政策性优惠,年税率为1.2%。
4.外国企业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房产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也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生效。
请遵照执行。
城市更新税政问题处理指引修改

城市更新税收政策指引城市更新,即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下简称“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包括: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等类别。
其中涉及税收政策较为复杂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本指引阐述范围。
一、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判定根据“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具备如下条件,即可认定为本指引所述之“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1.更新项目系根据“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实施的拆除重建,并获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2.涉及的拆迁行为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并已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由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
3.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实施通常可分为如下环节:一是按照“更新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改造区域内被拆迁居民和原企业或单位让渡原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补偿。
二是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通常为地产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补偿,并兴建新的物业。
三是新建物业的权属方使用或处置新建物业。
以下将分别对各环节的税政问题处理进行阐述。
二、被拆迁居民或单位让渡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拆迁补偿1.被拆迁居民或单位因拆迁需要让渡原房屋产权和原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即: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折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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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折合
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标 签】投入资本折合,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6﹞198号
【发文日期】1996-05-05
【实施时间】1995-1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投资管理
各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折合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财会﹝1996﹞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折合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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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个人征收房产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财税﹝2009﹞42号
【发文日期】2009-07-14
【实施时间】2009-07-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00(000)020
【摘要】<正>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别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过程中陆续反映出
【总页数】2页(P31-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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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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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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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税务处理问题,搬迁补偿费收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外﹝2003﹞20号
【发文日期】2003-02-26
【实施时间】2003-02-2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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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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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
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8﹞456号
【发文日期】2008-10-10
【实施时间】2008-10-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十日
关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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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城市房地产税(废)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200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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