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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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晋煤救发〔2017〕207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救发〔2017〕207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总体平稳,但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认真贯彻“一个指引、两手硬”的重大思路,按照坚决守住“三条底线”和“四铁”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高度警觉、认真准备、严阵以待、积极应对。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清形势,盯住问题,补齐短板,要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标准要求,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复产复建验收的基本条件,纳入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的清单目录,进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落实,着力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灾难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强化应急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和响应机制。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形成职责明晰、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

同时,要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及救援指挥工作规则,规范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及救援指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机构上、下级,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切实提高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指挥和现场处置效能。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38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38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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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煤经发〔2017〕385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改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发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7年8月24日
——结束——。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晋煤救发〔2018〕111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晋煤救发〔2018〕111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近两年来发生的多起事故除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外,少部煤矿事故还暴露出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

2016年晋城沁和能源集团中村煤矿“7.2”透水事故、晋中寿阳段王煤业平安煤矿“10.13”水害事故和2017年长治联盛长虹煤业“3.9”顶板事故、清徐东于煤矿“5.22”透水事故、晋煤王台铺矿“8.26”瓦斯事故、同煤同生同基煤业“10.26”瓦斯事故不同程度存在从业人员“安全避险自救意识较差”、“现场处置技能缺乏”、“发现事故征兆未及时组织撤人”、“盲目自救造成事故扩大”等问题,从而造成较大人员伤亡。

同时,在安全督查检查中发现,一些煤矿职工不熟悉避灾路线、不会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确和熟练使用自救器材、没有掌握自救互救基本技能。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8〕1号)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应对类似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

煤矿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素质的有效途径。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和批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培训法定责任;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职责,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强化培训组织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保障所需经费,严格落实计划、对象、学时、内容、考勤、考核、建档等培训环节和师资、教案、设施设备等培训条件,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要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虚假培训,真正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培训到位”,从源头上解决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人”的相关问题。

安全培训考核省级题库

安全培训考核省级题库

安全培训考核省级题库一、判断题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一般不得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X2、《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非阻燃、非防爆设备也可以入井使用。

X5、《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矿领导要尽量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X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可以先上岗后培训.X8、《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在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得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X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X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晋煤安发[2010]1478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煤安发【2010】1478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0〕24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顿关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2.目标任务。

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下达指标以内。

二、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3.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各市、县煤炭工业局、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为加强新形势下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同时,自《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省厅原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企业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4年11月24日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营销售等活动。

第四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3-08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煤经发〔2010〕165号2010年03月05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公司、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局、省直计划单列单位、各煤炭经营企业:2009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对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明确“将原省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等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厅,省煤炭厅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规定,落实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经营监管职责,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省政府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煤炭经营监管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腹有诗书气自华[2009]174号文件规定,省煤炭厅为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机关,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规定,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继续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各市煤炭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方企业申请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和辖区内经营当地工业与民用煤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工作;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申请通过铁路、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委托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要按照省煤炭厅的规定或委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以促进全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进一步有序、规范。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工作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433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工作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433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劣质煤销售管控,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持续改善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认真落实煤炭经营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结合储售煤场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行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等专项行动的开展,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劣质煤销售管控,全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工作初步建立起了常态化管控的长效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冬季取暖期临近,有关专家初步分析研判,今年秋冬季天气形势不容乐观,重污染天气过程相对提前,冬季重污染天气成为当前全社会最关注、也是最迫切希望解决的环境问题,燃煤污染作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也广受社会关注。

日前,环保部等有关部委和环京津冀有关省(市)政府联合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计划于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1月4日,开展8轮次的巡查,主要目标任务是对相关省份落实前期工作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完成整改问题开展“回头看”,将通过明察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其中劣质煤销售管控是重点督查内容之一。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再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02.09
施行日期2010.02.09
文号晋政办发[2010]8号
主题类别矿产资源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炭企业:
为贯彻落实2009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的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省煤运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及中煤集团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其安全监管工作由省煤炭工业厅负责。

据此,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及中煤集团在2009年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形成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其隐患排查治理、复工复产验收等安全管理工作相应进行调整,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再负责,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及中煤集团对这部分煤矿实行与原有煤矿相同的统一的安全管理模式。

二、除上述煤矿以外的其他所有煤矿(含省外企业、中央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办煤矿),其安全监管工作仍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零一零年二月九日
——结束——。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煤执发[2011]1165号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附件:《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山西煤炭行业实际,联合制定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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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8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煤经发〔2010〕165号
2010年03月05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公司、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局、省直计划单列单位、各煤炭经营企业:
2009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对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明确“将原省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等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厅,省煤炭厅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规定,落实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经营监管职责,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煤炭经营监管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规定,省煤炭厅为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机
关,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规定,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继续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各市煤炭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方企业申请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和辖区内经营当地工业与民用煤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工作;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申请通过铁路、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委托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要按照省煤炭厅的规定或委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以促进全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进一步有序、规范。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煤炭产业政策,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支持和鼓励符合政策的煤炭生产企业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煤炭。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煤炭产业政策,对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在属地成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仍继续按省现有规定予以政策支持。

同时支持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以上的地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在确定计划归口渠道的基础上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从政策上扶持大型煤炭企业做实、做强、做大。

三、按照国家发改委“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素质”的要求:
(一)合理提高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准入标准。

从发文之日起,今后全省凡申请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煤炭洗选加工销售、省内工业与民用煤储售煤炭经营资格的,在继续执行省现有申请煤炭经营资应具备条件基础上,增加落实煤炭货源的准入条件。

凡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必须具备稳定的煤炭货源渠道,与合法煤矿生产企业(含经国家和省批准建设的合法基建、技改煤矿,下同)签订有效的煤源采购协议。

(二)规范煤炭经营企业从事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行为。

在继续执行省现有规定基础上,今后煤炭经营企业在从事铁路运输煤炭经营的过程中,还应严格遵守关于煤炭铁路立户、变更、调整管理的规定:
1、符合就近运输和一户一站原则。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实行一矿一点的原则,其它煤炭经销贸易企业,依据所签订的煤源采购合同就近选择发煤站进行发运;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同一煤炭经销贸易企业不得在铁路线50公里范围内多处布点发运;国有大型煤炭集团下属公司在一县(市、区)境内只可在一个发煤站(集运站)上铁路立户;除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省批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得跨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行政区域铁路立户(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矿除外)发运煤炭;
2、煤炭经销贸易企业在原批准基础上再申请增加铁路发站立户的,以与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签订的货源采购合同、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及以往年度经营规模为依据;
3、煤炭经营企业的铁路户头、发煤站点要相对固定,除特殊必要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户头及发运站点;
4、凡批准铁路立户的煤炭经营企业,只准在批准的发煤站点办理煤炭发运业务,不得在站内其他装车点上随意装车发运煤炭;
5、煤炭经营企业取得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后满一年未办理完铁路立户手续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6、煤炭经营企业取得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并在铁路已立户但一年以上未发运煤炭的,取消其铁路发运户头。

(三)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年度全面检查工作。

我省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检,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做到:
1、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煤炭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2、煤炭经销量必须达到省规定的年度经营规模要求。

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凡在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3、禁止煤炭经营企业经营非法、违法煤炭企业生产的煤炭产品及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产品。

凡违反规定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4、严格按省人民政府212号省长令的规定要求使用、回收、上缴煤炭销售票。

参加年度全面检查时必须如实上报本企业年度内使用、回收、上缴煤炭销售票的情况。

凡未按规定执行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凡在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消煤炭经营资格;
5、其它需提交的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全面检查资料仍按省现有规定执行。

(四)规范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全面检查程序。

通过铁路、公路经营企业由计划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企业提交的资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厅;通过公路经营、洗选加工、储售煤场的经营企业,由各市煤炭局负责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企业提交的资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厅。

四、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管工作。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煤炭行政执法证件。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各市煤炭局,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规定,切实把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加强对煤炭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全省生产、建设、经营、安全的全过程管理,为实现全省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全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和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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