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适用法律基础课论文(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基础课在高校教育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本文通过对法律基础课教学现状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教学策略,旨在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为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基础课;教学策略;法治教育一、引言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本科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素养和公民意识。
然而,在实际教学中,法律基础课存在诸多问题,如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不理想等。
为了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质量,本文从教学现状出发,探讨相应的教学策略。
二、法律基础课教学现状1.教学内容单一目前,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缺乏对学生实际需求的关注。
教学内容单一,难以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2.教学方法陈旧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多采用传统的讲授法,教师讲解为主,学生被动接受。
这种教学方法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影响教学效果。
3.教学效果不理想由于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陈旧,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不理想。
学生普遍反映对法律知识掌握不牢固,法治观念淡薄。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策略1.丰富教学内容(1)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引入案例教学。
教师可以根据社会热点问题,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使学生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2)关注学生实际需求,增设选修课程。
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律选修课程,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2.创新教学方法(1)采用案例教学法。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思考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2)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利用多媒体技术,将法律知识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呈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开展互动式教学。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3.加强实践教学(1)组织学生参观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了解我国司法制度。
(2)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法庭审判过程。
(3)组织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法律知识论文法律基础知识论文

法律知识论文法律基础知识论文关于中职《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看法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使得中职教育呈现出生机勃勃的景象。
但是作为中职学校的思想政治教师,我认为,在当今的大好形势下,我们从事思想政治课教学的方式方法要有所改变,尤其是面对独生子女。
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这门课程,它是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对学生可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其了解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感受法律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的作用,树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而且《法律基础知识》是一门很“实用”的课程,不能只注重书本知识的传授,单纯地为教学而教学。
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教好这门课,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呢?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要做到以下方面。
一、教的过程要有针对性针对性指教师在宣传法律的同时,还要紧密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社会现实,以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提高其思想觉悟,它是法律基础知识课的生命力所在、魅力所在。
实践表明,法律课越能紧密联系实际,就越受学生欢迎,效果越好。
《法律基础知识》要做到针对性强,一方面教师要深入学生之中,多与学生交谈,了解其思想动态,使法律课与学生自身实际相结合。
由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一般都是文化基础差,不爱学习,行为规范和自律能力差,喜欢以自我为中心,好奇、敏感、容易冲动,同时法制观念淡薄,自制力差,缺乏足够的支配能力,因此法律课的授课教师就应该在教学中因势利导,有的放矢,发挥他们的优势,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使法律基础知识除进教材、进课堂之外,还要扎根在学生的脑海,以达到教学目的。
教师还可以让学生收集发生在身边的事例,从而师生共同探讨,共同总结,让事实说话,这样就可以把枯燥的理论问题趣味化,抽象的问题具体化,复杂的问题简明化,深刻的问题通俗化,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
另一方面法律课教学与现实社会实际相结合。
由于教材的内容是编写当时社会条件下的法律情况,基本原理虽然没有变,但社会现实是变化的、发展的,因此教师在讲课时就要注意把教材的内容加以延伸,尽量做到与现实社会的发展同步,这样学生才会感到法律与他们的现实很接近,才能较好地提高学习兴趣,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实用法律基础小论文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马莎学号:1365001452226专业:行政管理专科学校:米泉电大课程论文题目:论物权的保护方法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论物权的保护方法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
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
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
导入语:范式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
笔者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它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
[1]在我国,这种方式不但得到了现行立法的确认而且学者中也不乏支持者。
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规定物上请求权,而应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
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而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2]还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
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3]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
尽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陆法系似乎有将传统属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领地让与侵权请求权的苗头。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已经成为每个人必备的基本素养。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我国高校普遍开设了实用法律基础课程。
本文以一起校园借贷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二、案例介绍甲、乙两人系同班同学,乙因急需用钱,向甲借款10000元。
甲考虑到乙平时为人诚恳,便答应借款。
双方口头约定,乙在一个月内归还借款,如逾期未还,则按月息2%计算利息。
然而,一个月后,乙未能按时归还借款。
甲多次催促,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无奈之下,将乙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在案例分析中的作用(1)明确法律关系在案例中,甲乙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通过实用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借贷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
这有助于学生在分析案例时,准确把握法律关系。
(2)掌握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中,甲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口头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和利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3)分析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
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赔偿损失等。
2.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1)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学习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生能够了解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在本案例中,甲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在借款时便可以要求乙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2)维护自身权益掌握法律知识,有助于学生在面临纠纷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范文

虽然被调查医学专业学生基本上已经修完法律基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不错法律应用的能力也说得过去但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不相信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医患纠纷中的作用和能力不相信法律在保护公民和医疗机构权利方面的作用质疑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怀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平性类似调查结果也可详见佟晓辉叶振国刘伟和杨文君在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发表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第1819页
2024年学习实用法律基础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学习实用法律基础心得体会范文学习实用法律基础,是每一个法律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学习实用法律基础,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实际用途,也明白了法律知识对于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
在学习实用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实际案例和学习经验,分享我对于实用法律基础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实用法律基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律理论知识是获取法律知识的基础,但单纯的理论知识往往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在学习过程中,我注重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相结合,通过分析实践案例,理解案例背后的法律原理和逻辑,从而更好地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例如,在学习合同法时,我通过分析合同纠纷案例,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其次,学习实用法律基础要注重法律逻辑的掌握。
法律是一门具有内在逻辑性的学科,弄清楚法律的逻辑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至关重要。
在学习实用法律基础时,我注重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同时也要注重理解法律逻辑的思维方式和法律条文的运用。
例如,在学习刑法时,我通过对刑法条文的分析和归纳,加深了对罪刑法定、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从而能够更好地运用刑法知识解决实际刑事案件。
再次,学习实用法律基础要注重跨学科的融合。
法律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与众多其他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学习实用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多个学科的知识,例如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
因此,在学习实用法律基础时,要注重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通过学习与其他学科相关的知识,提升对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和解决能力。
例如,在学习劳动法时,我不仅要熟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还要了解劳动市场的运作机制和劳动关系的社会背景,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劳动法。
最后,学习实用法律基础要注重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
学习实用法律基础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还要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并能够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基础小论文

法律基础小论文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
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
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律基础知识应用教学活动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
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
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
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
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
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
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
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
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
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冶登萍学号 1565001451485 专业行政管理(2015秋)学校新疆电大课程论文题目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摘要:为便于执法,劳动部、最高人民法院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发布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等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从而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加明确具体,更易于操作.关键词:经济劳动制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劳动争议主要是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的模式来处理。
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并开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之后,原来通过群众上访解决劳动争议的模式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迫切要求以更加法制化的手段来替代.国务院便于一九八五年在国营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同时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由调解机构、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管辖的体制,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机构开始恢复,但仍无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劳动争议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立法现状。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作用,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这部法规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为国营企业和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正式构建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所谓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李园园学号 000000000专业行政管理专科学校哈密电大课程论文题目论物权法的保护方法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
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
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导入语:范式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
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它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
在我国,这种方式不但得到了现行立法的确认而且学者中也不乏支持者。
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规定物上请求权,而应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
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而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还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
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
尽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陆法系似乎有将传统属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领地让与侵权请求权的苗头。
如不可量物侵害传统上为物权法所调整(如德国民法第906条与第1004条),但在现代社会,若将不可量物侵害限定于土地以及所有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是十分落后的。
在法国,这个问题交由近邻妨害侵权请求权解决。
而在德国,有学者主张将不可量物侵害作为一般人格权侵害加以构成。
其原因在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被害者已经不再局限于土地保有者或直接相邻人,受害者所受的损害不仅仅表现为其物权的损害,在精神感官、行为自由和感情领域也带来相应的损害。
不过,不可量物侵害的加重与扩大虽造成了侵权请求权将取代物权请求权的假象,但大陆法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依然在物权请求权的框架内进行。
如德国依然是通过第906条与1004条加以规范。
同时德国法院以最可能的合理方式解决了不可量物侵害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即在侵权行为法之外发展起来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与严格责任非常接近。
这种解决方式为荷兰、意大利和瑞士等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接受。
我国立法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将物上请求权归入侵权请求权无疑是打破大陆法系物权与债权的二元财产法结构,否定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格格不入。
其理由如下。
首先,物上请求权的存在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与表现。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而物上请求权既是这种区分的基础,也是这种区分的结果。
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这种取回权的依据就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若否认物上请求权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则物权的优先效力便不复存在,物权与债权的界限也会消逝殆尽。
其次,从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来看,物上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
如果物权人的物权受到妨害,只须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不必就相对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问题举证。
而侵权行为则以过错责任为主体,需要过错作为其构成要件。
若将所有的请求权规定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中,则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该请求权需要过错为要件,二是以过错为中心的侵权行为法演变为无过错责任法。
显然,这两种结果都是不能接受的。
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问题。
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妨害预防等物上请求权用于一般侵权,并不需要过失,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中,过失为不可或缺的要件,这样会出现一般侵权行为法内部的不和谐。
再次,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目的不同。
侵权行为请求权主要是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只是取得对赔偿金的支配,具有债的一般担保作用。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上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起不到一般担保的作用。
最后,侵权请求权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
我国采纳了广义的债权的概念,将传统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包含于侵权请求权之中。
这种立法体系虽然带来了民事责任体系的统一性,但由于侵权请求权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及时效适用方面,均比物上请求权严格得多,因此,这种做法对于物权人利益保护是极其不利的。
二、物上请求权方式物权请求权方式认为,每一项物上请求权均可能包含丰富的附随请求权,如原物返还请求权除了返还请求权外,一般涉及物所产生的附属物(含孳息)如何返还问题、相对人占有期间因物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得向请求权人求偿、因占有使用原物而获得收益返还、原物有损害时的损害赔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费用等问题。
物上请求权方式即指对物上请求权及其附随性请求权所涉及的问题,物上请求权本身即可加以全面调整,无需侵权请求权介入其中。
德国民法即属于这种方式。
在德国民法中,关于所有权与占有人的规定自成一个体系,除了少数例外的情况外,它不涉及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问题。
如德国民法第985条规定所有权返还之诉后,第987条至993条为所有权人提供了收益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两种请求权以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
依据第993条第1款后半句的规定,即(正当)占有既不负收益返还的义务,也不负损害赔偿的义务,对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中的收益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排除除了第987至992条之外法律条款的适用,即排斥了812条以下以及第823条一般规定的适用。
这样物上请求权就形成了一个自我封闭的体系,该条因此也被称之为封闭性特别规定。
这种方式对于物权保护堪称全面有力,但并非完美无缺。
以物上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分配为例。
如A的土地与B的院子相邻,A下挖土地使之与B的院子有一米的落差,某天B院子的堆放物滚落到A的土地上。
A可以要求B搬走其物。
但搬运费用如何负担,则有不同观点。
一是行为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无过错责任,通常应为对方承担费用返还或者排除妨碍。
该观点的不足在于,若该妨害为不可抗力造成,则也需要相对人承担责任,是极不公平的。
同时还会造成争先恐后行使请求权的局面,因为谁后行使请求权,谁将承担责任。
二是所有人责任说。
这一观点的基本思想是,费用应该由造成妨害的所有人承担。
若占有人非基于本意占有,则只要占有人容忍所有人将其标的物拿走,此时费用理所当然的为所有权人负担。
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如小偷将某人的汽车用后弃置他人的庭院,而某人必须负担费用将其拖去报废站,对于某人而言,不免过于严酷。
三是请求权人承担费用说。
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的对方只有容忍相对方排除妨碍的消极义务,而行使请求权所需的劳务与费用,原则上应为行使请求权人负担,若引起侵害的原因在于对方,则可以侵权行为请求对方赔偿。
如因A的下挖,造成堆放物滚落,则A应该负担相应的费用。
不过,依此观点B需要自己负担费用,然后对A的侵权行为举证,这种做法既不经济,对于B而言也不公平。
四是支配与责任区分说。
该说认为,请求权的行使毫无疑问应该是有支配权者,而对方仅有容忍支配权人除去妨碍的义务;至于责任问题,则应属于“责任”原理的问题。
所谓的责任原理,即是指侵权行为法及其相关的债法上的责任原则。
当然,若涉及到相邻问题,应利用相邻关系的责任原理加以解决。
四种观点之中,第四说将权利实现所必需的费用按照责任原理来处理,较为妥当,是目前最有影响的观点。
物上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分担问题实质上只是物上请求权体系中众多附随性请求权中的一种。
费用之所以难以合理分配,主要在于物上请求权是不区分过错的。
但在涉及费用、利益返还与损害赔偿之时,却不能不依据相关的责任原则来确定,否则会与法律的正义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并使无过错责任扩大化,这不能不说是物上请求权封闭性带来的弊端。
第一、二种学说,由于没有触及到责任分担时的有责性问题,因此往往顾此失彼,即所谓按下葫芦又浮起瓢;第三种学说虽然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但其技术上有欠成熟。
第四种学说将请求权的行使与责任隔离,通过责任原则加以解决,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事实上,即使在采取封闭性的所有权请求权方式中,并不能排除有责性检验。
在德国民法中,有责性一方面通过第993条的反面解释而介入:第993条的第1款的立法目的排除了占有人的进一步的责任,但这种占有人应为善意的占有人,在占有人过分(例如损坏出租屋后主张该屋不宜居住,依据993条第1款不承担责任)、占有人具有恶意、权利未决状态开始之后或者占有人有违法行为时,第823条就可以单独或者与993条第1款同时适用。
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的附随性请求权中,为了避免导致无过错责任的扩大化,均规定了有责性检验标准。
如德国民法第987条规定占有人权利未决状态开始后,由于过失导致其占有中应收取的利益未收取的,对所有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在第989992条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统一的物上请求权的物权保护体系,但却并没有在实质上否定有责性的存在。
有责性与物上请求权及其附属请求权总是如影随行,对物权进行全面保护。
三、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认为,物权保护的两种方式在责任基础、损害形态、责任方式、归责原则与价值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物权应采纳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法共同保护。
但如何对二者的调整范围加以合理界定,则成为理论上的难点。
综合而言,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物权是否发生损害为标准加以区分。
有学者认为,若物权遭受侵害但没有发生价值减损,或者物权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而并未影响物权人的现有权利时,就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保护物权;若物权发生损害,而且损害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通过恢复原状等物上请求权获得救济,就只有通过损害赔偿的侵权请求权获得价值上的补偿。
二是以发生的时间为基准,将过去的、已经结束的损害划入侵权请求权的范畴,而对于持续性的妨害排除或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妨害预防,则为物上请求权。
三是以是否合法作为标准,因合法的原因引起的物权状态变异(如不可抗力、自然形成等),只能采取物权的请求权;而不法原因造成的,则既可以采取物上请求权,也可以利用侵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