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篇1浅析我国诱惑侦查案件之问题论文摘要诱惑侦查手段,在机关破案立法中起着不可逾越的作用,尤其是在毒品非法案件侦查中,可谓是起到双刃剑的威力。
诱惑侦查的正当行使,加快了毒品案件办案效率,极大激励了侦查机关工作的热情和信心,对于防范社会潜在非法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发挥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
相反,诱惑侦查若非法运用将可能会侵犯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故必须在保证合法的条件下进行规制。
根据我国司法的执行现状与发展方向,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诱惑侦查立法工作,进行更加合理地分类,并进行更加严格、完善的规制,以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诱惑侦查毒品犯罪毒品案例近几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愈来愈加狂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故要求我国司法侦查机关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能力和作案技巧,最大限度的遏制毒品在社会范围中的传播和蔓延势头。
然而,在打击犯罪分子期间,难免会遇到种种意想不到的阻碍和挫折,因为毒品犯罪案件不同与普通刑事案件,无主动的报案人和被害人出现,毒品团伙内部分工极为严密和隐蔽,行动计划毫无规律、不同寻常,而且犯罪分子被捕后大部分不会提供上线、下线人员。
所以,采用普通作案措施是难以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的。
但是,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侦查非法案件尤其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等具有严密组织化和隐蔽性较为强大的犯罪事件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也是侦查机关作案最有效最常见的破案武器,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
一、对诱惑侦查的初步认识及特征归纳所谓诱惑侦查,可以理解为:为了侦查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机关利用某种行为作为诱饵,间接或引诱侦查对象显露出作案动机且准备犯罪行动,待犯罪案件进行中或已经作案结束后,逮捕犯罪分子的手段。
实用法律基础大作业

1请撰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小论文,请围绕以下主题展开,谈谈你学完本课程后的感想:(1)着重说说你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认识是否有所变化?(2)你觉得学习这门课程有收获吗?开设这门课程是否有必要?主观题满分: 100分得分:70分正确答案:学生答案: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
法只能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在国家强制力作为根本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制定和颁布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一的社会规范。
而且这种社会规范的内容最大限度地反映了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并充分体现了执政阶级的整体意志。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所作的传统解释便与此类似。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的概念也在不断发展完善。
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社会规范性,它是一种普遍的、明确的、广泛适用而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它不是一般的社会规范,不同于对人的行为有相当约束作用和影响力的社会习惯、道德等一类社会规范。
这根本的在于法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且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一重要特征所决定的,而习惯与道德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靠社会舆论、行为人自身的品质修养等因素的制约而实现的。
这诸如村规民约、尊老爱幼、尊重社会良好风俗等。
法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体现了执政阶级的整体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即法应当是社会经济生活状况的反映,而不能由立法者主观臆断、肆意创造。
法所体现的执政阶级的意志只能是其整体意志,决非其中部分少数人或领袖人物的个人意志。
现代意义上的法强调法的社会性,法所体现和反映的社会经济状况、社会生活条件,人类本身的需要。
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数量繁多的国际条约的签订与适用,在根本的意义上反映了人类社会的整体需要,它充分打破了社会集团甚至国家的局部利益与需要,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也出现了国际统一法的现象,诸如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的遂步形成,《一九九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许许多多国际法规范的制定与适用。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及其控制措施》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及其控制措施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内容提要】家庭是个人生存的重要环境,是社会构成的重要元素,它代表的本应是幸福、美满、和谐,然而在一些家庭中却存在着家庭暴力这样的“毒瘤”,它直接作用于受害者的身体,使受害人在肉体和精神上倍受痛苦,损害着他们的身心健康,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的安宁,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构成不稳定因素。
值得关注的是2015年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多位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积极肯定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非常必要的,任何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以家庭暴力为视角,从多方面分析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并从法律上、道德教育上、社会监督等方面提出遏制家庭暴力现象,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共同关注,共同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安定的家庭环境。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控制措施目录正文 (1)一、绪论 (1)二、本论 (1)(一)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1)1、封建思想 (2)2、经济问题 (2)3、工作问题 (2)4、性格因素 (2)5、社会不良现象 (3)6、司法惩处不力 (3)(二)家庭暴力的控制措施 (3)1、从法律层面解决家庭暴力 (3)2、加强教育 (4)3、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 (4)4、关爱在暴力环境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4)三、结论 (5)参考文献 (5)论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及其控制措施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大多是经济不独立的妇女、未成年的儿童、自理能力差的老人。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紧急避险》

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紧急避险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 定稿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一、紧急避险概述 (4)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5)三、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5)四、紧急避险的性质 (6)五、紧急避险的赔偿责任 (7)六、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8)七、紧急避险中各法益冲突时的优先保护问题 (10)参考文献 (11)论文摘要紧急避险,同正当防卫一样,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之一, 紧急避险制度,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上的一个制度。
由于各国的法律的文化传统以及国家性质的不同,在紧急避险的立法和理论上,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
本文将从中国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对紧急避险的概念、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及紧急避险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赔偿责任、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紧急避险中各法益冲突时的优先保护问题进行阐述,重点在于剖析国内外学者比较关注的紧急避险性质的责任阻却说与责任阻却说之争,分析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解决紧急避险中出现法益冲突时该如何选择的问题。
紧急避险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上的一个普遍制度,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法律保障公民的权益平等,但遭遇紧急状况时,法律亦无法做到兼顾每个人的利益公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运用紧急避险制度指导人们作出正确的选择。
正因如此,各国学者都把它作为一个研究对象,从各自阶级观念、阶级利益、文化传统以及价值取向出发,就此有了诸多不同意见。
但大部分都集中在对紧急避险的性质研究上,并未就紧急避险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症下药,本文除对其性质进行阐述外,还将着重剖析紧急避险实践中出现的必要限度问题、法益冲突问题并予以解决。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参考例文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参考例文浅析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摘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而快速的融资,往往会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企业间借款现象比比皆是,可以说企业间借贷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民间行为,然而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并未在法律上得到肯定,因此有必要对其合法性问题予以讨论,为该行为提供应有的法律支撑。
关键词:企业借贷;合法性;解决办法根据现行的我国法律法规,企业间的借贷被规定为无效合同,是被明确禁止的。
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企业间借贷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和直接借贷两种,因此有必要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合法性予以论证。
首先从民法的角度出发,民事法律制度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企业也在民法调整范围之内,这是毋庸置疑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必须满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几个要件;2.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内心的意志是一致的;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企业间的借贷,只要企业具有相应资格,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建立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不存在《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便可认定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企业借贷必然要签订借款合同,其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包括: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于法人而言,即法人作为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可得通过法定代表人对外订立合同,享有和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标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合同之目的性要求。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普及和法治观念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电大(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作为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形式,承担着培养具有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的任务。
本文将通过几个电大实用法律基础案例,对电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观念的培养。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电大法律咨询部门寻求帮助。
【案例分析】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
2.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3. 追偿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情简介】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丁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
丁公司发现后,向电大法律咨询部门寻求帮助。
【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丁公司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3. 维权途径丁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与丙公司协商解决;(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介】戊公司员工乙某因工作原因受伤,治疗期间工资待遇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法律的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的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毕业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由于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缺位、主体缺失、联动机制缺乏,导致目前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状况堪忧。
当前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保护措施调动和发挥各相关主体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要发挥高校在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中的指导、管理和协调作用,积极搭建兼职信息发布平台、劳动权益保障培训平台、防范大学生兼职风险平台和大学生兼职维权平台。
高校借助这四大平台促进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联动机制的形成,最大限度地维护兼职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高校;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
“大学生”一词所表征的是进入大学校门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学生群体,这一群体相较于“小学生”和“中学生”而言,其年龄、知识水平和能力都有了显着地增长和提高,但三者也有其共同点即他们共有的学生身份;因此大学生就其在校期间的学生身份而言毋庸置疑其主要任务是学习,或者说大学生的主业是学习。
但毕竟绝大多数大学生都已达到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就业的最低年龄,也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从这一角度来说,大学生又可以成为劳动者,并通过劳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而且与高中紧张的学习时间和繁重的学业压力相比,大学生拥有更多自主支配的课余时间,这就为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
于是乎,与在校大学生的学习主业相较而言利用课余时间打工就成为了大学生的兼职。
所谓“兼职大学生”,一是强调学习仍是在校大学生生活的重心,是符合其学生身份的主业,打工只能是在校大学生课余时间的活动;二是区别于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大学生,尽管兼职大学生中也有很多人通过打工达到了勤工助学的目的,但其兼职行为并不能由此认定为勤工助学行为。
勤工助学行为的认定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该办法要求“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兼职大学生的打工行为由于并未纳入学校的组织管理中,因此只能认定为学生校外私自打工,而该办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将这种私自打工行为排除在外。
电大法律专科论文参考例文
电大法律专科论文参考例文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
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
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
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
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
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
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
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
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
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
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
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法学专业《实用法律基础》科目考试平时作业及答案参考汇总
电大法学专业《实用法律基础》科目考试平时作业及答案参考汇总第一次平时作业一、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律关系: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3、法律解释:指对法律规范的内容、涵义等所作的说明。
4、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5、国家机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形式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二、单项选择题1.法是以(B)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B.权利义务C.国家强制力D.社会关系2.法是调整(A)的行为规范。
A.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B.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C.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自然关系D.自然关系3.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C)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A.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B.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C.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D.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4.我国公民在选举权方面要求年满(D)。
A.16周岁B.15周岁C.20周岁D.18周岁5.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A)。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社会主义制度C.人民民主专政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6.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
A.单一制B.民族区域自治C.联邦制D.复合制7.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D)。
A.各级国家行政机关B.各级国家审判机关C.各级国家检察机关D.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三、多项选择题1、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CD)。
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B.调整自然关系C.以权利义务为内容D.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E.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适用2、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下列(ABC)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谈我国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行,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保护是民法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
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目录内容摘要 (2)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4)二、人身权的分类 (4)三、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5)四、我国人身权立法的不足与缺陷 (6)(一)、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协调 (6)(二)、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善 (6)(三)、对一般人格权未作规定 (6)(四)、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6)(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6)五、对完善我国民法中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7)(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 (7)(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 (7)六、结论 (9)[参考文献] (9)浅谈我国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正式使用了人身权的概念,在理论上对人身权的研究有了深入发展。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
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