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保护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之一的重要原则就是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框架下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确立和适用,对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概念、性质、形式和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框架下,因其违反国际法义务或在国际法上产生不利后果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体现,旨在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
国家责任的确立和适用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性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性质:1. 法律性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基于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而产生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
2. 相对性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权益而言的,即国家在违反国际法义务或产生不利后果时,会对其他国家的权益产生影响。
3. 公共性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的,具有公共性质。
三、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形式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 赔偿责任:当一个国家的违法行为给其他国家造成损害时,该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损害。
2. 救济责任:当一个国家的违法行为给其他国家造成损害时,该国需要采取补救措施,以消除或减轻损害。
3. 过失责任:当一个国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其他国家受到损害时,该国需要承担过失责任。
四、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适用条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国际法义务:国家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国际法上的义务,即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
2. 不利后果:国家的违法行为必须产生了不利后果,即给其他国家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3. 直接因果关系:国家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不利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不利后果的发生。
论国家保护责任

论国家保护责任内容摘要:当今世界格局下,国际势力间的权力结构不断地演变,存在于国际、地区之间以及国家内部的各种冲突屡见不鲜,已逐渐成为国际冲突的主要形式。
在部分国家内部,相继爆发出一些不同层次的人道主义灾难事件。
现今,国际社会开始提出并实践了一些用以维护国际和平的理论和行动,也适当地对这些出现问题的国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干预。
西方社会率先提出了“国家保护责任”这一全新理念,猛烈地冲击了部分国家地区的主权原则。
针对“国家保护责任”的法律讨论,应从这一概念的理论本身分析其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我国所面临的一系列挑战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
(二)保护责任的发展与争议每一个理论的提出到逐步成型到最终的定论必然要历经一段长期的过程才能够不断成熟。
现如今,国家保护责任的发展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世界上的许多国家、许多学者纷纷对于国家保护责任这一创举进行了深刻的思考。
出于思想的不同、文化以及制度上的差异,虽然多数国家都对这一概念表示欢迎和认可,同时也存在了一些分歧和忧虑。
莱登大学的访问员carsten stahn就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保护责任从理论到迅速出现在法律规范中仅仅历时四年,并被吸收进联合国和平与安全组织原则中,这点是值得怀疑的。
”对于国家保护责任的立场分歧,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国家自身的实力稳定程度。
持肯定态度的国家,譬如英法德、加拿大等西方中等发达国家以及政局比较稳定的部分非洲国家,大部分属于政局稳定,不必担心保护责任的概念会被其他国家用来干涉自己,且他们本身一直致力于人道主义事业,希望以此来提高自身的国际影响力;持第保留态度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以及中国为首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他们对于保护责任的概念实际上并不反对,只是认为这一理论仍存在缺陷,不够成熟,他们希望能够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来完善这一制度;而极力反对的国家大多数出于政局动荡之中,且综合国力较弱,他们担心这一理论被强国用来干涉自身的主权和内政。
“保护的责任”的新发展及中国的对策

“保护的责任”的新发展及中国的对策作者:孙淑慧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摘要】自从2001年以来,“保护的责任”理论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对国际法的影响也日益加深。
“保护的责任”提出了国家与国际社会对处在危险中的人们提供保护的责任,重新阐释了传统的理论。
“保护的责任”的新发展对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以积极的心态应对这些新趋势。
【关键词】保护的责任;人道主义干预;国际人权法“保护的责任”是指国家对本国人民进行保护的责任。
如果出现了有关当局无法或者不愿意保护人民的行为,那么国际社会就有权采取行动加以干预。
保护的责任的提出和新安全观有着紧密的联系,无论是国家的“保护的责任”还是国际社会的“保护的责任”,都和新型安全观的发展紧密联系。
新型的安全观不仅为保护的责任提供了依据,也制约了它的任意的扩大,为它的实现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标准。
一、“保护的责任”的提出维护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和平,以及消除国际上的贫困等问题,国家和国际的法治不可缺少。
20世纪90年代在一些国家发生的大规模的人权侵犯事件震惊了国际社会,引起了人们对这些事件的强烈谴责。
在新的历史时期,以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保护为主的思想是国家和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主题,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需要良知和规则来维护和平和人权,这是国际社会和国家的责任。
“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不可能实现。
”①传统的安全观的内涵是以国家为基础的。
冷战结束以后,非传统性的安全问题不断的影响着世界的和平和安全,人们重新思考安全概念,提出了“人的安全”,这一概念强调的是综合的安全观,既关注国家的安全,又关注人的安全,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家关注“人的安全”。
2001年12月,加拿大“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的国际委员会”正式提交了《保护的责任》的报告②,这是保护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浅谈“保护的责任“

浅谈“保护的责任“一、“保护的责任”的产生与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苏联的解体,两极对峙格局的不复存在,冷战时期所掩盖的各种矛盾逐渐显现。
一些国家内部因民族矛盾、宗教纠纷、政治利益分歧等问题导致的严重暴力事件与武装冲突所引发的人道主义灾难在加剧本国局势动荡的同时,也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虽然人权保护早已成为当今世界普遍关注与共同推动的议题,但由于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前提下缺乏行之有效的反应机制,国际社会在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与1995年波黑斯布雷尼察种族灭绝事件中表现得无所作为;1999年北约在科索沃以“人道主义干涉”为由采取的军事行动又因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广为诟病。
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为此呼吁,国际社会应当就如何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些问题尽快达成共识,他在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质疑:如果人道主义干涉确实对主权构成令人无法接受的侵犯,那么我们对类似卢旺达、斯布雷尼察的悲剧应作何反应呢?对于那些违背我们共有人类良知方方面面的野蛮而系统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我们又该做出什么回应呢?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2001年,加拿大“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CISS)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的概念,即”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免遭可以避免的灾难——免遭大规模屠杀和强奸,免遭饥饿。
但是,当它们不愿或者无力这样做的时候,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
“2005年,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公报中,“保护的责任”被表述为:“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国际社会应酌情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帮助各国建设,保护人民免遭上述之害,并在危机和冲突爆发前协助处于紧张状态的国家;当有关国家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时,国际社会应根据《联合国宪章》,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和平手段,或通过安全理事会逐案处理,并酌情与相关区域组织合作,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引言概述: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上,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有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与原则1.1 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违反国际法规定所产生的后果负有的法律责任。
国家行为可能包括国家间的冲突、侵略行为、违反国际人权法等。
1.2 国家责任的原则:国家责任的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或者使用原则、国家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与义务。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与途径2.1 赔偿责任: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以是经济赔偿,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补偿,如道歉、修复等。
2.2 追究责任: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能需要接受国际法庭的审判或者仲裁机构的调查,以追究责任。
这些机构可以判决国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合作与解决争端: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以通过合作与解决争端的方式来履行国家责任。
这包括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并采取措施以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国家责任的限制与辩护3.1 不可抗力: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以辩称其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3.2 自卫权:国家在面临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时,可以辩称其行为是出于自卫目的。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采取必要的谨防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安全与利益。
3.3 合法措施: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以辩称其行为是出于合法措施所致。
合法措施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国际社会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四、国家责任的发展与挑战4.1 国家责任的发展: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国家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也在不断演变。
国家责任的发展包括对环境污染、人权侵犯等新问题的认识和应对。
4.2 国家责任的挑战:国家责任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包括国际法的不完善、国家行为的复杂性等。
论述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论述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和组织都有着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责任和义务。
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利益之一,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领域。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民和组织需要有明确的
权利和义务来履行他们的责任。
首先,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国家的组成部分,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责任。
公民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安全和
自由,也有义务参与国家安全事务中。
例如,公民应该积极支持政府
制定的安全政策、遵守国家法律、举报违法行为等。
其次,组织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是国家的重要支柱,不仅有着维护自身安全的利益,也有着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组织需
要积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网络攻击、贩毒、洗钱等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安全。
除此之外,公民和组织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公民
有权知情、表达权、公民监督权等,应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政府事务,确保国家安全的实现;组织有义务保护国家机密、协助国家处理
国际事务、加强社会管理等。
综上,公民和组织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元素,有着维护国家安全的权
利和义务。
他们应该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
加强国家安全建设,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繁荣。
这是每个人都应该肩负
的责任和义务。
环保是否应该成为国家法定责任辩论辩题

环保是否应该成为国家法定责任辩论辩题正方,环保应该成为国家法定责任。
环保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而国家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应当承担起保护环境的法定责任。
首先,环保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而国家作为人民的代表和管理者,有责任保护人民的生存环境。
正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所说,“我们必须以全球的眼光看待环境问题,因为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
”国家法定责任的确立,可以通过立法、监管和执法等手段,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其次,环保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可持续性,国家法定责任可以推动环保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实施。
例如,中国政府在2015年颁布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推动了全国范围内的环保工作。
这种法定责任的建立,有利于推动环保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后,环保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国家法定责任可以提升国家在国际环保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只有国家履行好环保责任,才能在国际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正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埃里克·索尔海姆所说,“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全球性的解决方案。
”国家法定责任的确立,有利于国际环保合作的展开,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挑战。
综上所述,环保应该成为国家法定责任,这不仅符合人类共同利益,也有利于国家长远发展和国际环保合作。
反方,环保不应该成为国家法定责任。
环保是一个重要问题,但并不应该成为国家的法定责任。
首先,环保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不能完全依靠国家的力量。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蓝斯伯里所说,“环保是每个人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
”只有全社会都积极参与,才能真正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其次,国家法定责任可能对企业和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环保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如果将其作为国家的法定责任,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影响经济的发展。
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说,“环保立法可能会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从而影响市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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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国际法上的保护责任一、保护责任的历史沿革保护责任的产生源自于对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革新与修正,人道主义干涉理论起源很早,早在19世纪的欧洲,欧洲列强就以保护基督教徒免遭人道主义迫害为由对土耳其以及东欧国家进行武力干涉。
但是自联合国成立以后,联合国宪章下规定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等,对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带来了冲击与挑战。
联合国宪章下仅允许联合国安理会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集体强制和国家在遭受侵略时的自卫行为。
宪章中没有人道主义干涉可以自发使用武力干涉他国的正当性合法性根据。
人道主义干涉既不是国际习惯法,也不是国际实在法的一部分。
为了应对和解决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响应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所要求达成人权保护新共识,201X年9月加拿大政府会同部分基金会成立了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国际委员会。
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委员会201X年向联合国提交了《保护的责任》的报告,首次提出了保护责任的概念。
保护责任是指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免遭大规模屠杀、强奸、饥饿等灾难,当这些主权国家不愿或者无力这样做的时候,国际社会必须承担这一保护人权的责任。
保护责任的提出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人权保护新模式的广泛思辨与讨论。
201X年12月,在第59届联大会议上,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提交了《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的报告。
该报告重申了主权国家在保护国民人权问题上的责任与义务,明确了主权国家无力或不愿承担人权保护责任时,国际社会为此应积极开展工作保障人权。
201X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大第59届会议上做了《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的报告,报告再次肯定了主权国家的责任,呼吁各国接受保护的责任。
201X年9月联大《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要求各国应增强人权保护的能力建设,协助国际社会履行人权保护职责,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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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保护责任
内容摘要:当今世界格局下,国际势力间的权力结构不断地演变,存在于国际、地区之间以及国家内部的各种冲突屡见不鲜,已逐渐成为国际冲突的主要形式。
在部分国家内部,相继爆发出一些不同层次的人道主义灾难事件。
现今,国际社会开始提出并实践了一些用以维护国际和平的理论和行动,也适当地对这些出现问题的国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干预。
西方社会率先提出了“国家保护责任”这一全新理念,猛烈地冲击了部分国家地区的主权原则。
针对“国家保护责任”的法律讨论,应从这一概念的理论本身分析其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我国所面临的一系列挑战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
(二)保护责任的发展与争议
每一个理论的提出到逐步成型到最终的定论必然要历经一段长期的过程才能够不断成熟。
现如今,国家保护责任的发展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世界上的许多国家、许多学者纷纷对于国家保护责任这一创举进行了深刻的思考。
出于思想的不同、文化以及制度上的差异,虽然多数国家都对这一概念表示欢迎和认可,同时也存在了一些分歧和忧虑。
莱登大学的访问员carsten stahn就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保护责任从理论到迅速出现在法律规范中仅仅历时四年,并被吸收进联合国和平与安全组织原则中,这点是值得怀疑的。
”
对于国家保护责任的立场分歧,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国家自身的实力稳定程度。
持肯定态度的国家,譬如英法德、加拿大等西方中等发达国家以及政局比较稳定的部分非洲国家,大部分属于政局稳定,不必担心保护责任的概念会被其他国家用来干涉自己,且他们本身一直致力于人道主义事业,希望以此来提高自身的国际影响力;持第保留态度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以及中国为首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他们对于保护责任的概念实际上并不反对,只是认为这一理论仍存在缺陷,不够成熟,他们希望能够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来完善这一制度;而极力反对的国家大多数出于政局动荡之中,且综合国力较弱,他们担心这一理论被强国用来干涉自身的主权和内政。
因此,如果要真正将国家保护责任列入到联合国的正式章程里,真正地运用这一理论来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国际人道主义灾难,首先必须完善理论,消除对弱国的威胁,降低被利用的可能性。
可以说,国家保护责任的发展之路任重道远。
虽然这一理论尚未写入《联合国宪章》,因而仍然不具备国际法律效应。
但是我想当有朝一日这个决议将会写入到《宪章》之中,到了那时,国际社会就有了法理依据来对一个国家政府的暴政进行干预。
二、国家保护责任的理论评价
在加拿大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国际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的这份名为《国家保护责任》的报告中,将“国家保护责任”理论的内容进行了解释:“所谓的保护责任,是指国家有责任保护其国内社会不出现大屠杀,有责任保护其国内妇女免于遭受有计划、有步骤的强奸,有责任保护其国内儿童免受饥饿。
当这个国家不能够或不愿意履行这一责任,或者国家作为罪犯的情况下,由国际社会承担其这一责任,并在其发生地采取行动。
”这里的行动更多的是指制裁,包括军事制裁、经济制裁等等。
从内容上来看,国家保护责任具体包含了以下三项责任:1.预防责任:首先,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各种政治、外交以及法律等防范的举措,防止在国际上人为地出现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行动,从萌芽上遏制人为灾难的产生;2.作出反应的责任:当人为的灾难产生之后,所在国政府不愿意或不能够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应当共同采取正当、合法的途径介入到事件当中,积极采取解决的举措;3.重建的责任:指国际社会在干预介入并解决事件之后,有责任对行动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提供全面援助,消除造成伤害的原因。
每一个理论的提出到逐步成型到最终的定论必然要历经一段长期的过程才能够不断成熟。
现
如今,国家保护责任的发展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世界上的许多国家、许多学者纷纷对于国家保护责任这一创举进行了深刻的思考。
出于思想的不同、文化以及制度上的差异,虽然多数国家都对这一概念表示欢迎和认可,同时也存在了一些分歧和忧虑。
莱登大学的访问员carsten stahn就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保护责任从理论到迅速出现在法律规范中仅仅历时四年,并被吸收进联合国和平与安全组织原则中,这点是值得怀疑的。
”
国家保护责任理论的提出,对传统国际法进行了重新的诠释,反映了人权与主权的新特点。
出于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国家保护责任的首要责任在于国家。
尤其是对预防和重建责任这两方面,着重强调了所在国的责任优先性。
而“当这个国家已经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才由联合国或国际社会进行合法的介入”这一点,正是出于国际人权法对基本人权的一种保障。
应该说,国家保护责任是新时期针对人权和主权关系的一个融合性的理论,促进和推动了人权和主权的良性发展。
然而这个理论实际上在这两方面是否真的能够做到已经完善呢?其实不见得。
国家保护责任对于责任主体的定义,似乎还不是那么的明晰,究竟这些干预行动,是由联合国,还是由其他的哪些机构来执行,国家保护责任并没有真正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其次,就算能够明确国家保护责任的主体,在执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意识形态,导致了它们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存在各式各样的差异,也就是说,由于思想的相悖,会否导致一种“帮倒忙”的情形发生?出于好意的干预,会不会也有可能成为另一种变相的侵犯主权或人权?
也许在今后的日子里,国家保护责任的理论将会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也正是我们所期待的,有朝一日国家保护责任的规范能够更好地为解决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灾难,起到一个实用性、开创性的作用。
三、国家保护责任确立的理论挑战
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格劳秀斯在他的著作中首次提出了“人权”和“人的普遍权利”等概念,并且这样说道:“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一直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
随着世界多元化的发展,人权保护已不仅仅是一国内部问题,更早已上升到了国际法律层面。
胡果•格劳修斯和塞缪尔•普芬道夫都曾在其著作中提出了人道主义干预的必要性。
《国家保护责任》报告的发表,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的潮流,突出强调了对人权的保护。
国家保护责任认为传统的安全观主张的国家安全至上、危害安全的方式也只是武力和战争的观点已经不符合全球发展的趋势。
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拓展到保持本国稳定、发展和有序,安全认识和关注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而且更扩展到作为公民的个人和全人类。
保护责任在保障人权、解决人道主义争端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触碰到主权的“领域”,对传统国际法造成了一系列的冲击。
在传统的国际法领域,主权原则一直以来都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作为《联合国宪章》强调的首要原则,国家主权平等要求各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发展程度如何不同,他们在国际社会中都是独立平等地进行交往,在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处于平等地位。
在国家保护责任中,保护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在于国家本身,但是当国家不愿或不能履行职责的时候,便由国际社会进行干预。
国际社会在进行干预时,不可避免会碰到的关于主权与人权问题的争议现象,对国家主权造成影响。
因此在探讨国家保护责任的问题之时,很自然的就会引发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当维护人权与保障主权两者间的法益相冲突时,如何调和彼此之间的矛盾便成了国际社会的一大课题。
人权与主权两者之间,究竟是一对天生对立的“敌人”,还是能够彼此良好的共存呢?在国家保护责任的理论被提出之前,国际社会对于索马里、乌干达、南联盟、科索沃的人道主义干预,都一直存在着关于人权与主权相对峙的长期争议。
支持干预行动者认为,这是对人权的
尊重和保障,是人类良知的体现;而反对的声音则坚持国家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
在国家保护责任的概念提出之后,这一争议仍然存在。
在当今的国际干预行动中,主权与人权的调和问题始终是个冲突点,而这两者正反映了《联合国宪章》里涉及的两个重要原则:“武力使用之禁止”与“国际人权保护”。
这个问题孰是孰非,没有绝对的答案。
尤其是涉及到意识形态的差异,谁也无法说服谁。
本文主张《国家保护责任》报告所提出的“保护责任”倡议,正是以实现主权与人权的对立统一为目的的。
正如国家保护责任强调保护责任的第一主体是主权国家本身,只有主权国家不能够或不愿意履行本身的国家保护责任,或者其自身就是灾难的制造者,才能有国际社会进行干预。
这一点正是对主权的尊重。
在《保护的责任》报告的最后还强调:“委员会在整个审议期间谋求统一两个目标:加强而不是削弱各国主权,提高国际社会在各国不能或不愿意保护本国人民时作出决定性反应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