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

企业管理部

2010年

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企业管理部

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党支部书记考核科室(生产科)负责人

(签名) (签名)

签字日期:年月日2011年度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企业管理部

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省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及机关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关于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经济责任目标考核相互挂钩的暂行规定》、《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经济责任目标考核相互挂钩的暂行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促进我司生产经营健康发展,特制定《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监察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党支部的目标管理,

坚持与经济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执行烟草专卖法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条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与经济责任目标考核相互挂钩,必须制定严格而又明确的责任追究规定,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责任追究按照法定程序,对各级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领导班子内部或本部门及责任范围内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不正之风而不能及时解决,带来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对其做出相应经济处罚。

第二章责任目标

第六条企业管理党支部责任目标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到各项业务工作、职业道德建设中去,做到统筹安排,相互促进。

(二)根据企业管理部特点,制定本部门廉政措施和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纪律和办事程序,强化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制约,防止滥用权力。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在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履行工作职责、组织检查和考核验收等环节中,要依法按章办事,对不符合原则和规定的事情不予办理。

(四)认真检查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纠正、处理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并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提出建议,采取专项治理等办法集中加以解决。

第三章责任对象

第七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实施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责任对象:

1、公司党委书记是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班子其他领导成员以及各支部书记、部门、科室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2、公司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科室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3、企业管理党支部书记对支部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须认真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年终进行自查考核工作,并写出自查报告。

4、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所属科长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责任内容

第八条企业管理部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省、国家局、省局、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实施和落实。

2、组织党员、职工学习新党章,学习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大以来历次全会,全国烟草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学习计划、安排,指导部门的政治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3、按照公司要求,积极推进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办公室各类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支部实际情况,制定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所辖范围内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强化企业管理部职能,认真对企业管理部负责的物资采购进行监督,按照公司相应的招投标管理规定,确保项目招投标工作合理、合法、合规。对物资采购要做到:需求的不寻价,寻价的不谈判,谈判签约的不付款,通过前一程序对后一程序的制约、后一程序对前一程序的监督,堵塞采购工作中的漏洞。加强生产管理和水、电管理,完善水、电管理制度。严格监督生产加工程序合同规定流程。

6、全面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解决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空谈、作风粗暴、脱离群众以及集聚赌博等不良风气。

7、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各类违纪案件。

9、组织、安排定期开好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少于1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及工作、学习、民主生活记录,各类人员名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方式,可有批评教育、谈话戒勉、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规定,发生重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公司管理规定造成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给予负直接责任的领导相应的处分,并扣除部分乃至全部效益奖。

4、年终《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党风廉政责任书》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下或发生“一票否决”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直接责任的领导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和负直接领导责任者个人评选先进资格,并扣除部分乃至全部效益奖。

5、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扰、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7、对违反作风要求的,如:铺张浪费、集聚赌博等不良风气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并经济处罚,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将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

8、对配偶、子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乃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违反本责任制第八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谈话戒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必须按照程序办理。一般由党支部集体研究,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也可由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小组向被考核单位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被考核单位党组织研究作出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应按干管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把握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清集体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间接领导责任。

第六章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公司党委每年在各党支部自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监察部组织实施。对年度考核中成绩显着的党支部,考核组将报请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以及年度考核相结合,采取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执行《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监察部有权对各部门、科室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由于责任人工作不认真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将按损失金额大小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按有关损失金额酌情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责任制适用于烟叶公司企业管理部党支部。

第十八条本责任制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每年度考核一次。

二O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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