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无效的遗嘱形式
五种遗嘱的形式要件分别是什么

五种遗嘱的形式要件分别是什么遗嘱是指个人在死后对财产、抚养孩子以及其他遗愿进行安排的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下面介绍五种常见的遗嘱形式要件。
第一种,手写遗嘱。
手写遗嘱又称为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亲笔书写,不能代笔或打印。
形式要件包括:遗嘱必须清楚明了地表达遗嘱人的意愿,不能存在歧义;遗嘱必须带有日期,以明确遗嘱的起草时间;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签名;遗嘱必须完整无遗漏,不得涂改。
第二种,证人遗嘱。
证人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而由证人书写,然后由遗嘱人签名确认。
形式要件包括:证人遗嘱必须明示是遗嘱人口述的意愿;证人遗嘱必须由两个或以上的证人在场证明,证明遗嘱人口述时是完全清醒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签名确认,如果由其他人代为签名,则该遗嘱无效。
第三种,公正遗嘱。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员进行记录和公证的遗嘱。
公证遗嘱一般具备以下要件: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必须在公证员的面前进行公证;遗嘱应该尽可能清晰明了,以避免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争议问题。
第四种,公证存款遗嘱。
公证存款遗嘱是将遗嘱文件和现金存入银行的特殊形式。
具备的要件包括:遗嘱人须将遗嘱封装并放在存款箱或保险柜中;遗嘱必须具备清晰、明确的措辞,以便于遗嘱的执行;遗嘱人需要将存款箱或保险柜的位置、密码等信息告知指定的亲友或律师。
第五种,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在遗嘱人临终、生病或被拘留等情况下口头表达的遗愿。
情况可能会导致这种遗嘱成为诉讼的主要证据形式。
要件包括:遗嘱人在未进行书面遗嘱的情况下,通过口头表达的遗愿;必须在证人的见证下进行,通常需要有两个或以上的证人作为证据;证人需要在口头遗嘱结束后立即记录并签署书面证据,以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保全。
总结起来,五种常见的遗嘱形式要件分别是:手写遗嘱需要清楚明了地表达意愿、有日期、亲笔签名、完整无遗漏;证人遗嘱需要明示口述意愿、两个以上证人在场确认、亲笔签名;公证遗嘱需要遵循公证程序、明确意愿、尽量避免争议问题;公证存款遗嘱需要封装保存、明确意愿、告知位置和密码;口头遗嘱需要在遗嘱人临终等情况下口头表达、有证人见证和书面记录作为证据。
遗嘱表达模糊法院判无效

532020.19政法广角ZHENGFAGUANGJIAO编辑:赵昕(****************) 12348法律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民朋友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及援助服务。
·以案说法·的“照顾”是仅包括直接照顾其饮食起居,还是尽了赡养照顾义务都算,指代不够明确。
该遗嘱虽然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但描述模糊,表达隐晦,可以作多种解释,难以通过其内容追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鉴于遗嘱有多种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应作出不利于证据提供者的认定,故认定其父亲的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对相关遗产进行分割。
【案例】小苏长期与父亲一起生活,哥哥大苏会定期支付一定费用。
后苏父去世,兄弟二人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
小苏称父亲写下遗嘱,将一处院落和数万元存款都留给自己继承。
大苏对这样的说法并不认可,父亲的遗嘱内容为“照顾我生命到最后的人继承遗产”,没有明确指定继承人,大苏认为自己也对父亲进行了照顾。
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无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兄弟二人平分房产和存款。
【评析】法院认为,本案遗嘱中遗嘱表达模糊法院判无效司机违法下客致死亦担责别承担15%的责任。
【评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更不用说随意上下乘客。
本案中,虽然系死者王某主动提出就近下车的请求,但作为司机的周某,理应认识到高速公路包括应急车道在内,不得随意停车或下客,但其仍然同意了王某的请求。
尽管王某的死亡结果是其他车辆撞击直接导致的,但周某的违法下客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王某搭乘周某驾驶的轿车回家时提出他家就在高速公路下方,请求周某就近将其放下。
周某遂将汽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内,王某下车后便驾车离开。
随后,王某在横穿高速公路时,被李某驾驶的车辆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亲属将周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注意安全驾驶义务、周某在夜间同意死者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均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分。
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代书遗嘱的⽆效情形有哪些我们都知道遗嘱是⽴嘱⼈在死前所⽴下的,⽬的是为⼦⼥进⾏遗产的分配。
另外,⽴嘱⼈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亲⾃写遗嘱,往往采⽤代书遗嘱的形式。
那么代书遗嘱的⽆效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书遗嘱的⽆效情形有哪些遗嘱⼈⽴遗嘱时没有遗嘱能⼒,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效。
⽆效情形⼀:遗嘱⼈⽴遗嘱时没有遗嘱能⼒案例:1985年,吴-东与李-伊登记结婚。
1986年,吴-东夫妇⽣⼀⼦吴-常。
后吴-东夫妇离婚,⼉⼦吴-常由吴-东抚养,李-伊每⽉⽀付抚养费100元。
离婚后,吴-东的妹妹吴-铃常来照顾吴-常,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常同吴-铃的感情⽇益加深。
2000年7⽉,吴-东死亡,其⽣前存款17万元,该遗产由吴-常继承。
由于吴-常孤⾝⼀⼈,吴-铃便将吴-常领到⾃⼰家⽣活,吴-常继承的遗产由吴-铃代管。
2001年初,吴-常患了癌症。
吴-铃多⽅为吴*寻医治病,花去⼈民币5万多元。
2001年11⽉,吴-常写下书⾯遗嘱,将继承其⽗亲的遗产17万元全部留给⼩姑吴-铃。
2005年12⽉,吴-常病故,李-伊收拾吴-常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李-伊要求继承吴-常的全部财产,⽽吴-铃则以遗嘱为据不同意,于是李-伊诉⾄法院,要求继承吴-常的遗产。
法院最终认定吴-常死亡时虽已成年,但其在⽴遗嘱时年仅14周岁,⽴遗嘱时是限制民事⾏为能⼒⼈,依法,吴-常所⽴的遗嘱⽆效。
遗嘱能⼒是遗嘱⼈⽣前依法享有的订⽴遗嘱、独⽴⾃由地处分⾃⼰财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为能⼒或者限制⾏为能⼒⼈所⽴的遗嘱⽆效”,最⾼⼈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遗嘱时必须有⾏为能⼒。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为能⼒的⼈包括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限制⾏为能⼒的⼈包括:⼗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
《民法典》6种遗嘱形式规定及生效要件

遗嘱形式一、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而且只能由遗嘱人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
(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不是正式制作,仅是在日记或有关的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其财产如何处理,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须注明年、月、日,不仅可以确定自书遗嘱的成立时间,在发生纠纷时方便辨明遗嘱的真伪,而且可以判明遗嘱人在立自书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确定遗嘱是否有效,还有助于辨明多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以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
(5)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二、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并由一见证人代书。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三、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4)最后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出镜见证,见证人应把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及年、月、日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包括年、月、日),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
遗嘱的有效性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有效性条件是什么遗嘱是指一个人在其生前,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定,以书面形式表明对其财产的处置意向的文件。
遗嘱的编制和执行是保障个人财产自主权和维护家族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遗嘱的有效性是该文件能否被法院和相关方认可和遵守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探讨遗嘱的有效性条件。
一、法定起草年龄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遗嘱的起草年龄要求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起草遗嘱。
例如,在中国大陆,民法总则规定遗嘱的起草年龄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而在美国,根据各州的具体法律规定,起草年龄要求在18岁至21岁之间。
二、遗嘱的书面形式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这是遗嘱的基本要求之一。
无论是手写还是打字,遗嘱必须清晰地表达遗嘱人的意愿。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遗嘱必须有证人在场,并在遗嘱上签名或做证明。
例如,在英国,遗嘱必须有两名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并在遗嘱人签名之前,互相见证其签名的真实性。
三、遗嘱人的自愿和能力遗嘱的有效性还要求遗嘱人的表达是自愿和清晰的,并且遗嘱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心智能力。
自愿性意味着遗嘱人是在没有任何强迫或欺诈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遗嘱编制过程中,如有强加或胁迫的情况,遗嘱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而遗嘱人的心智能力主要涉及其理解遗嘱的含义和后果。
一般来说,遗嘱人必须是有清晰思维和判断能力的人。
四、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必须明确,确保清楚表达了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意愿。
遗嘱人应明确指定遗产的分配对象,包括具体的个人、机构或慈善组织,并详细描述遗产的比例、份额等相关信息。
此外,遗嘱还应明确是否有遗嘱执行人、监护人等能够执行和监督遗嘱实施的相关职责。
五、法律要求的合规性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遗嘱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
这包括遵守特定的遗嘱法律规定、遵循规定的手续和程序等。
例如,在一些国家,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或在遗嘱登记处登记才能被视为有效。
遗嘱作为一份重要的财产处置文件,其有效性条件的满足对于家族财产的合理传承至关重要。
未公证的遗嘱有效吗

未公证的遗嘱有效吗不少老人在去世以前都会立下遗嘱,有的老人如果条件欠缺的话,会自己订立遗嘱,所以也没有进行公证,如果遗嘱在人不在世后执行的话,大家可能会担心遗嘱的效力问题,那么未公证的遗嘱有效吗?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未公证的遗嘱有效吗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5种: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
每种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可,不需要经过公证也可以生效。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并签名确认,遗嘱人具有遗嘱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代书遗嘱需要两名见证人,其中一名代书,见证人与代书人与继承没有利害关系。
也就是说继承人以及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
公证遗嘱是遗嘱人到公证处对自己订立遗嘱的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非紧急情况的情况下不请采用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此类遗嘱容易发生争议。
如果一个人生前立下多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如果所有遗嘱都没有经过公证,以最后一份遗嘱效力最高。
二、遗嘱效力的影响因素有哪些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
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自书遗嘱,即由遗嘱人亲自手写并签名的遗嘱,是一种常见的遗嘱形式。
然而,有时候自书遗嘱被法院判定为无效,不符合遗嘱的法律规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相关的案例和参考内容,解释为何自书遗嘱可能被判无效。
1.不满足法律要求的格式: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国家的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必须满足一定的格式要求,如遗嘱人必须亲自手写、签名、注明日期,等等。
如果自书遗嘱没有满足这些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可能会判定其无效。
2.证据不足:遗嘱必须经过认证,并需要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
如果法院认为自书遗嘱的证据不充分,或者对其真实性存在质疑,便可能会判定其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其他有力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或者其他文件或记录,可能对自书遗嘱的有效性起到证明的作用。
3.被宣布为无效的诱导和欺诈:有时候自书遗嘱可能会被宣布为无效,是因为有疑问该遗嘱是否遵循遗嘱人自愿、清醒、合法的原则。
如果法院发现遗嘱的签署是在受到诱导、欺诈或其他压力的情况下,便有可能判定该遗嘱为无效。
因此,提供证据以证明遗嘱人此时具备完全清醒和自愿的思考和行动能力,以及没有受到任何诱导、欺诈或其他形式的压力,方可强化遗嘱的有效性。
4.未考虑法定继承权:在某些地区,法律规定有一定程度上的法定继承权,这意味着特定的家庭成员(如配偶或子女)将在继承遗产方面享有特权。
如果自书遗嘱没有充分考虑这些法定继承权,并且无法提供充足的理由解释,法院也可能判定其无效。
因此,在编写自书遗嘱时,应该仔细考虑现有法律对继承权的规定,并确保符合这些规定。
5.不合法的主题:自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题范围。
对于某些非法行为,如以遗嘱鼓励犯罪活动或其它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法院通常会判定自书遗嘱无效。
因此,在编写遗嘱时,应该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确保不违反公共秩序和法律法规。
总结起来,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不满足法律要求的格式、证据不足、被诱导和欺诈、未考虑法定继承权以及不合法的主题。
打印遗嘱无效案例

打印遗嘱无效案例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逐渐被更多人接受和使用。
然而,打印遗嘱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分析打印遗嘱无效的原因,为大家提供一些建议,以确保打印遗嘱的有效性。
一、打印遗嘱的概念与特点打印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打印设备,将遗嘱内容打印在纸质材料上,并签名、注明日期的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具有以下特点:1.便捷性:相较于传统的手写遗嘱,打印遗嘱更加便捷,可减少书写错误和时间成本。
2.清晰性:打印遗嘱的字迹清晰,便于阅读和理解。
3.可靠性:打印遗嘱可以保留证据,有利于遗嘱真实性之争的解决。
二、打印遗嘱无效的原因分析尽管打印遗嘱具有诸多优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
主要原因如下:1.缺乏法定形式要件: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包括遗嘱人的签名、注明日期等。
若打印遗嘱缺少这些要件,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有效订立遗嘱。
若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遗嘱无效。
3.遗嘱内容违法或损害他人利益:打印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
若遗嘱内容违法或损害他人利益,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4.打印遗嘱的签名、日期不规范:如前所述,打印遗嘱应具备遗嘱人的签名和注明日期。
若签名、日期不规范,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三、如何确保打印遗嘱的有效性为确保打印遗嘱的有效性,遗嘱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人应在打印遗嘱上签名、注明日期,以确保遗嘱具备法定形式要件。
2.确保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确保自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合法、合规、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遗嘱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损害他人利益。
4.规范签名、日期等细节:遗嘱人应在打印遗嘱上认真签名、注明日期,确保签名、日期等细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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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被认定无效的医嘱形式
无论是对立遗嘱人还是继承人来说,遗嘱继承都是件丝毫不能马虎的大事。
遗嘱从立遗嘱人死亡的那一刻起生效,也就是说当遗嘱生效的时候,倘若发现什么疏漏将无法挽回。
也就是因为逝者已逝,所以一旦遗嘱出现问题将会给继承人带来很多烦恼,甚至导致无法继承遗产,令遗产归国家所有。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告诉你。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请重点注意,“在立遗嘱时”这个条件。
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
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A、遗嘱人立遗嘱时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B、伪造的遗嘱;C、被篡改的遗嘱内容。
这几种的根本之处在于它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指: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当然,严格来说,这3种情况应是遗嘱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
但是,我们到看这3种情况和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一样,在这里也把它归类于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
比如,遗嘱内容是将某房屋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所有权归属于其儿子。
但实际上,到立遗嘱人去世,房屋的贷款还没还完呢,房屋是不完全所有权。
这份遗嘱,可能全部无效,可能部分效。
要看继承人在贷款银行行使权利前如果处理了贷款问题。
比如,立遗嘱人将在生前已过户给大儿子的房屋又在遗嘱中表明给二儿子三闺女。
5、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
比如,丈夫写遗嘱将与老伴共同所有的房屋留给儿子,妻子又将没分家,一家子共同盖好的另套房屋写遗嘱留给儿子,都将因无权处分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再比如,违章建筑,没过户的房屋车辆,等等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都不在遗嘱处分的范围。
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
比如,婚姻不忠的一
方立遗嘱将其财产处分给与其同居者。
因这种遗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
再比如,立遗嘱人表明,哪个儿子给他生下孙子,哪个儿子就继承他的财产;两个儿子都生下孙子,两个儿子就平分他的财产。
这种遗嘱,遭人鄙视,应当无效。
它体现的是男尊女卑和封建传宗接代思想,不仅违反我国宪法、民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7、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中没有保留必要份额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
8、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这个很容易理解。
人类社会制定规矩必然首要为保障人类繁衍,保证子孙后代持续健康发展。
保证即将出生的继承人在出生以后能够从家族中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成长条件,是天经地义的。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9、他人书写自己签名的遗嘱无效
例如:母亲蔡某(仅会书写自己名字)让女儿李女士写了一份房
屋留给女儿李女士的遗嘱,遗嘱是由蔡某口述,李女士书写,最后由蔡某签字完成。
那么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呢?这份遗嘱是无效遗嘱。
本案中,蔡某所立遗嘱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必须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蔡某所立遗嘱无效主要表现在:遗嘱内容是由李女士亲笔书写,而不是由蔡某亲笔书写。
即便蔡某签字,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遗嘱不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为无效遗嘱。
10、特定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
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法律规定,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1、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失效
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
一般来说,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
12、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
法律规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代书遗嘱。
很多时候,老
人订立遗嘱时,喜欢请自己的亲属前来作证,一来表示自己的信任,二来对外也是一个公示,岂料有时亲属作证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3、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
具体说来,如遗嘱人没有签名,代书遗嘱没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或者缺少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的签名等等。
这些遗嘱由于违反了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形式不合法,不具备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应当遗嘱自始无效。
14、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
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
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15、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
立遗嘱人表明对财产的处理办法,但却在去世前,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那么,其遗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可能变成了负资产,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却继承不到任何财物,那么,
这份遗嘱就是事实上的无效遗嘱。
16、内容不清、自相矛盾或无法实现等
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
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在确认为有效遗嘱或者部分有效的遗嘱中,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或有效部分,择优选取出应当适用的那一份遗嘱或遗嘱那一部分。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再简化一下对于先后多份遗嘱的具体处理原则: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