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决解读
司法解释关于劳动争议中的劳动仲裁和裁决

司法解释关于劳动争议中的劳动仲裁和裁决劳动争议在现代社会中是十分常见的问题,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许多种,其中劳动仲裁和裁决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
劳动仲裁和裁决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仲裁庭进行的,其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的当事双方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的协商和裁决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劳动仲裁具有强制性。
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否同意,一旦劳动争议进入仲裁程序,都必须接受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
其次,劳动仲裁具有快速的优势。
相对于司法诉讼,劳动仲裁一般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决,以尽快解决争议,保障员工的权益。
再次,劳动仲裁具有灵活的特点。
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灵活运用,权衡双方的利益,并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
最后,劳动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过程中的证据和相关信息一般不公开,保护涉及争议的当事人的隐私。
劳动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仲裁庭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裁决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劳动裁决是法律的裁决,受到法律的监督和保护。
双方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对劳动裁决提起上诉,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裁决具有强制性。
劳动裁决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的,如有违反劳动裁决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劳动裁决具有权威性。
劳动裁决是在法律框架下做出的裁决,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
最后,劳动裁决具有及时性。
劳动裁决一旦作出,双方当事人必须及时执行,以尽快解决争议,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和裁决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劳动仲裁和裁决,能够快速、公正、公平地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劳动仲裁和裁决是现代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分析

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分析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分析司法判决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诉讼案件进行的裁定结果。
司法判决是确保法治社会稳定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因此,司法判决的正当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正当性是判决是否合法和公正的关键指标,其涉及的方面较多,以下分别从法律基础、程序保障和实质正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法律基础司法判决的正当性主要源自于法律规范的保障。
法律是一切判决的基础,只有合法的法律才能产生正当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必须符合常识、伦理、法律等多个方面的标准。
例如,法官依照无证据原则作出的不利于被告的判决就是不合法的。
除了立法在司法判决中的作用外,法律实践的误解及不当运用也可能影响司法判决的正当性。
例如,在审理张三涉嫌走私案时,法官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是以自己的主观判断裁定张三有罪,这个判决就不是正当的。
程序保障程序保障是判决正当性的重要保障。
司法程序对于诉讼双方都具有重大意义。
法院需依据合法程序实现裁判的正当性。
程序保障包括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当事人权利等多个方面。
例如,法庭审理时必须公开、公正,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如果法官不满足这个原则,判决就是不合法和不正当的。
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司法判决正当性的重要标准。
即使程序正当,若在实现正义上失败,也不属于正当的判决。
实质正义包含了平等、公平、公正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例如,在认定国家有罪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应该有足够的被告辩护权。
如果法院对受害人的陈述不予考虑,那么它就不能体现实质正义。
以下是三个案例,以帮助我们了解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案例一:卡洛斯·高恩案(Carlos Ghosn Case)在日本,前日产汽车公司主席卡洛斯·高恩在保释期间逃走后,在黎巴嫩被发现。
卡洛斯·高恩表示他是无罪的,并批评日本的司法程序和法院不存在正当性,因为被监禁的时间很长,而且在没有公开审判的情况下就被逮捕了。
他还表示,他被多次审问并向钻探公司支付了超过900万元日元的检控损害赔偿,因此认为他不得不离开日本。
司法裁决路径的选择

人国觐但燕人靠近 ,老人被棚杆活活卡死 ……凡此檀 根掾 券行柴的管理规则,某 券管柴部负有封具工管
往 , 不令人痛心疾首 。一睛 同, 人们在指责社龠冷漠 、 理不力的遇错责任 ,且因 公司封具工股票交易黄连行
道德渝丧的同睛 ,都心有涂 l地将 目光投向了彭宇案判 返黠 的激励楼制是造成丁某多次私 自要造寅出的嗣键 。 季 泱 , 禹是其封社含公 的影窖 ,使得 r 好人不敢做好 因此 ,
而是在判 泱害本 院 扇 部分提到封 r 院封本案社舍 官 必须按照三段 法作 逐靼推演 ,遇有法绦 意羲不 明 本
效果的考虑 J 。法官恝属 ,王某舆某透券 瞀柴部之 同的
的情 形 ,只能探究立 法者明示或可推知 的意思。如 日 中提 出 ,法律 以外 的因素如政 治经 滴偷理 等 的考 虑 ,
真偶不明的状憋。但是 , 如果本 院做 出 由某 券瞀柴 r 焉 的指撙作用 ,则有可 能 向公 傅逵 出错 的信息 : 司法搬 网封於投 资者 连反合 同约定 ,随意向他人透露 部承搪 最终败 责任 的判断 ,由於法 院判 决封社台行 念法 孥的典型思维模 式。但 事寅上 ,法官裁 泱案件睛
泱做 出後 ,社含上相继 骚生了一系列人们不顾意看到的 本案案 由雎属 券欺静纠纷 ,但其寅 I嚣是王某 生
网璐事件 ,蓝直接尊致後柬的 r 扶不起 f. 、 '不起 的 f . - k
舆某澄券管柴部之同的委 合同纠纷 。依攘 民法原理及
纲络热 的出琨。在近雨 蒿名纲友参加的 《 老人晕倒路 合 同法相网规定 ,某 券瞀柴部作焉受 人 ,是否存在 人你救不救? 》的绸站词查结果颞示 , 顾意出手帮助的 , 迥错是判断其是否承搪民事寅任 的嗣键 。某 券管柴部
司法裁判规则

司法裁判规则司法裁判规则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公正审判、维护法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裁判规则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断和决定的一种规则体系。
下面将从司法裁判规则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规则的作用和司法裁判规则的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司法裁判规则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独立、快捷和便民。
公正是司法裁判的核心原则,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地做出裁决。
公平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律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是指法院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对于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独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
快捷是指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便民是指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诉讼服务,使当事人能够便利地行使诉讼权利。
司法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司法裁判规则是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据司法裁判规则进行判断和决策。
司法裁判规则可以帮助法官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然而,当前司法裁判规则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首先,司法裁判规则的适用有时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断时,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其次,司法裁判规则的制定和修改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参与性。
在司法裁判规则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法官的专业意见和当事人的诉求未能充分参与,导致司法裁判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
最后,司法裁判规则的应用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司法裁判规则包含了大量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于普通人来说理解和应用起来较为困难。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加强司法裁判规则的完善和改进。
首先,应当加强司法裁判规则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与裁决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与裁决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司法部作为国家政府的法治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决。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行业标准等方面,对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与裁决进行阐述。
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项既繁琐又重要的工作,司法部工作人员在程序上要严谨、仔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与合法的处理。
首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并登记案件,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案件受理的时间和受理的相关信息。
其次,审理程序包括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听证等环节。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在调查中,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收集证据以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
如果需要,司法部工作人员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以便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
最后,行政复议案件的裁决是整个审理程序的关键环节。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合理的裁决决定。
裁决决定应当以公正、公平、合法为原则,对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加以保障,并形成书面裁决文书,明确裁决的结果和理由。
二、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司法部工作人员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与裁决的主要承办人,他们负责调查取证、听证会的组织、案件的事实分析和裁决决定等工作。
同时,司法部工作人员还应承担一系列的行政职能和责任。
首先,司法部工作人员要维护政府的法治形象。
他们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公正、廉洁的原则,不得以个人或其他非法因素影响案件的审理与裁决。
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其次,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依法裁判的概念

依法裁判的概念依法裁判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以法律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裁决行为。
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法律平等的原则。
依法裁判的概念涉及到法律的权威性、司法机关的公正性、裁判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依法裁判体现法律的权威性。
依法裁判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个人喜好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法律是国家权力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必须具备法律的权威性,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其次,依法裁判体现司法机关的公正性。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必须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不受权力干扰、私人利益的影响。
依法裁判要求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地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判,保证裁判结果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确保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与支持。
再次,依法裁判需要遵循合法程序。
裁判过程的合法性是依法裁判的重要标志之一。
合法程序要求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包括选定裁判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保证辩论权利等一系列程序性要求。
合法程序的保障可以防止司法滥权、确保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可以保证裁判结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依法裁判的实现还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法律的适用需要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等多个因素,这使得法律适用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
司法机关在裁判过程中需要对法律进行正确的解释,并加强对法律的统一和统一。
其次,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与社会需求保持一定的匹配。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化,法律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
司法机关在裁判中需要对法律的适用有清晰的认识,并能将其适当地应用于具体案件。
此外,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需要得到有效的保障。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依法裁判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需要建立起相应的机制和制度,以保证司法机关不受外界干扰,在裁判活动中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司法解释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司法解释是中国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一项法律规定。
该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背景出发,探究司法解释对于实现公正司法的作用,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背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在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实施双重制度,即先进行仲裁,然后进行司法审判。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快速增加,仲裁裁决与司法判决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劳动争议的结果不被当事人满意,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二、司法解释对于实现公正司法的作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劳动争议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空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动争议裁决和司法判决之间的差异。
司法解释明确了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司法审查的标准和法院的职责等,使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公正、有效地执行,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解释也保证了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建议1. 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认定存在差异。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广泛,案情复杂,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做出判决时,容易受到不同法官的个人理解和观点的影响。
因此,需要加强对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素养,提高对劳动争议的认定准确性和一致性。
2. 劳动争议仲裁员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员的选拔标准不够严格,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为了提高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应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诚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和评估,确保仲裁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3. 有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仍存在困难。
尽管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由于执行成本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与现有工作制度相冲突等问题,一些不法雇主仍然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孔繁华∗∗作者简介:孔繁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 王小红:«和谐社会建设需要行政裁决制度»,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4期. 2 王文惠:«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主要问题探究»,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摘要: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不同于行政调解㊁行政补偿和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大量存在,但立法使用 裁决 裁定 处理 申诉 等不同概念,理清行政裁决的事项范围需要具体分析.初步梳理后,我国现行立法设定的行政裁决事项约22项,涉及权属争议㊁侵权争议㊁损害赔偿争议㊁强制许可使用费争议㊁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争议.设定行政裁决应遵守权力分工原则㊁必要性原则和法律法规保留原则,现行立法设定的部分行政裁决事项因违反上述原则需要及时清理或提升规范层级.关键词:行政司法;行政裁决;民事纠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期冀行政裁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 分流阀 的作用.行政裁决制度伴随新中国法制建设而诞生,但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经历了从繁荣到萎缩的发展变迁,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行政裁决制度的范围呈缩小趋势,这一方面与误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破坏了权力分工原则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行政裁决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 1 立法中已有的行政裁决规定被纷纷废止,多部法律法规在修改时删除了裁决条款,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新的法律不再设定裁决,转而规定调解或仲裁.行政裁决 法律称谓不统一㊁种类不明确 2 等问题导致理清行政裁决事项成为一个难题.本文以行政裁决概念为基础,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分析㊁梳理符合概念内12涵的裁决事项,并提出设立裁决范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㊁理清行政裁决事项面临的困境在理论或实务上普遍认同的,已形成固定㊁沟通典型特征即构成要件的行政行为体系 3 称为行政行为的模式.行政裁决在我国理论界已成为具有固定内涵的概念,«意见»规定,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行政裁决具有 主体的行政性㊁对象的特定性和结果的非终局性 等特点.4 但由于立法和理论的差距,现行立法规范中行政裁决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需要结合文义解释㊁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基本方法排除现行立法中的非行政裁决事项.(一)立法用语概念混乱我国现行立法在 裁决 概念外,也使用 裁定 处理 申诉 等用语,其中 处理 出现频率最高,但这是 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把它理解为调解㊁裁决㊁仲裁,似乎都是可以的 . 5 面对立法用语的混乱,梳理具体的裁决事项范围需要具体分析.«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23条规定:拆船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㊁更换㊁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第32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在 处理 含义不明的情况下,上述两条应如何理解呢?首先,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行政裁决应进行限缩解释.行政裁决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除非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应遵守 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原则.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裁决权进行扩大解释,极易导致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僭越并破坏权力分工.其次,应结合相关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体系解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55条规定:对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16条第1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㊁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关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和消费者与经营者产品质量纠纷投诉的处理手段是调解而非裁决.最后,对比其他立法进行比较解释.«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5条虽然同样使用了处理 的概念,但其规定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立法目的来看,其明确将处理认定为具有法律效果的裁决行为.因此,将«专利法»规定的 处理 解释为行政裁决符合该条的内在逻辑.行政裁决具有法律上的效果而非事实效果,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重要区别在于行政权介入民事纠纷的强度不同,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强加自己意志的纠纷处理是行政裁决,反之则为行政调解.故前述条文规定的 处理 解释为调解更适宜.(二)行政裁决对象认识不清2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3 4 5 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56页.«司法部负责人就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载司法部网站,h t t p ://w w w.m o j .g o v .c n /n e w s /c o n t e n t /2019-06/03/z c j d _236328.h t m l ,2020年3月16日访问.游振辉:«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主管»,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活动直接相关的非合同类民事纠纷,这一范围首先将以下两类纠纷排除在外:其一,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和解㊁调解㊁仲裁或诉讼解决,«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98 建科成014号)第22条规定: 如执行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决. 该条所指的协议是申请评估单位(个人)与指定评估机构签订的«科技成果委托评估协议书»,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应属于合同.这里虽然使用了 裁决 的用语,但不属于真正的行政裁决,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裁决的对象既不符合行政裁决已经形成的固定内涵,也违反«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即使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裁决也只能通过法律作出例外规定.其二,行政纠纷.行政主体之间㊁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裁决的对象.«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4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法律解释首先应遵循文义解释的方法,该条使用了 裁决 的概念,那么是否属于行政裁决呢? 本条规定所指的水土流失纠纷,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涉及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 6 结合«水法»(2016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将涉水纠纷区分为水利权属纠纷和一般的水事民事纠纷,前者可以裁决,而后者适用调解和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7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土流失纠纷 或者指不同区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防治职责的纠纷,或者指相对人因生产建设活动所产生的水土流失治理职责纠纷,两类纠纷中相关主体的水土流失防治职责均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因此此类纠纷中不存在基于民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此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正)第41条规定,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㊁裁定.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因其纠纷主体并非行政相对人,此类纠纷属于内部行政纠纷.行政裁决的对象还应排除那些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现代社会中,行政权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已很难找出与行政活动完全无关的民事纠纷,但只有那些与行政管理活动 直接 相关的民事纠纷才有必要由行政权予以裁决. 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 是指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引起的私法上的争议或者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私法上的争议. 8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1990年)第5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和其他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应是 调解 .其一,民间纠纷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关系.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 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㊁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该纠纷既非行政管理行为所引起也与行政权行使没有任何关系.其二,基层人民政府32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6 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三)»,载«中国水利»2011年第8期.«水法»(2016年修正)第5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㊁阻水㊁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57条规定:单位之间㊁个人之间㊁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小红:«行政裁决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并不具有强制性.根据该办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服从基层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则无法强制执行.现行立法并没有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对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基层人民政府也无法就该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 其三,«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1989年),条例仅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具有 处理 民事纠纷的权力, 10 结合条例的立法目的分析,这里的处理应理解为 调解 .«人民调解法»(2011年)规定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确认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 通过调解完全可以实现争议解决的目的并实现协议内容,完全没必要再由行政机关通过裁决予以解决.可见,«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对条例规定的 处理 理解有误.(三)行政裁决与相关行为难以识别行政补偿与行政裁决的相似之处在于行政相对人都得到了特定利益.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首先,前提条件不同.行政补偿是因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裁决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其次,义务主体不同.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实行国家责任㊁机关补偿;行政裁决的义务主体是一方相对人,行政机关裁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最后,当事人及法律关系不同.行政补偿中只存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裁决中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主体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土地征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㊁补偿主体也是行政主体,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服,争议的双方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此这里的裁决应是指行政补偿决定而非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与行政确认既存在差异又具有承接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行政登记是登记机构依法对权利归属或其他法定事项加以审查㊁记载和确认,并向社会宣告和公示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确权则系对权属纠纷予以裁决的行政行为,属行政裁决之列.两者之间具有实质性不同,前者起着官方证明和赋予公信的作用,后者具有授予权利㊁确定归属的法律效果.12 权4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9 10 11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法发 1993 21号,已失效)规定: 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 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所作的调处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761号行政裁定.属争议纠纷处理通常先进行裁决以明确权属主体,进一步通过确认予以宣告. 确认性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是裁决争议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与诉讼类似的程序,对两方或者多方之间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特别是确认或者不确认争议的请求权. 13 侵权争议处理一般先有行政确认,根据确认的结果裁决或调解纠纷.«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第34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两个行为:其一是计量纠纷的调解,其二是计量仲裁检定.根据第56条的规定,仲裁检定是指 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㊁测试活动. 仲裁检定是对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进行的 检定㊁测试 活动,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14 检定的目的是为纠纷处理提供依据.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的规定,结合«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 1987 量局法字第373号发布)第15条之规定: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计量行政部门针对计量纠纷仅具有调解权而没有裁决权.表1㊀不属于行政裁决的事项序号事㊀项依㊀㊀据法条用语原因分析1拆船污染赔偿纠纷«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23条处理2汽车 三包 争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㊁更换㊁退货责任规定»第32条申诉㊁处理行政调解3科技成果转化争议«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98 建科成014号)第22条裁决合同争议4水土流失纠纷«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46条处理行政主体间争议5行政单位之间产权争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正)第41条裁定行政内部纠纷6民间纠纷«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1990年)第3条处理与行政管理无直接关系7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25条第3款裁决行政补偿8计量纠纷«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第34条㊁«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 量局法字第373号发布)第15条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检定行政确认52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13 14 [德]沃尔夫㊁奥托 巴霍夫㊁罗尔夫 斯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3-44页.一些实践部门将计量仲裁检定作为行政确认,载包头市人民政府网站,h t t p://w w w.b a o t o u.g o v.c n/i nGf o/3911/141879.h t m;多数政府部门将计量仲裁检定作为行政裁决,载浙江政务服务网,h t t p://h u z.z j z w f w.g o v.c n/a r t/2014/10/24/a r t_54905_50073.h t m l,2020年5月2日访问.二㊁行政裁决事项的规范梳理有学者通过梳理2009年之前的88件法律㊁法规和规章,总结行政裁决共有16项,分布在自然资源和环境㊁知识产权以及民间纠纷三大领域.15 实践部门也在努力寻找裁决具体事项范围的答案,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处理 侵权纠纷㊁补偿纠纷㊁权属纠纷㊁损害赔偿纠纷㊁政府采购纠纷㊁国有资产产权纠纷㊁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16 然而,各地清理的行政裁决事项却不尽相同,河北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裁决事项有17类, 17 云南省公布的首批行政裁决事项清单中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裁决有13项, 18 广东省省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仅有5项.19 基于行政裁决的概念,剔除非行政裁决事项后,现行立法规范所设定的行政裁决事项主要包括:(一)权属争议裁决权属争议裁决是指有关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或国有资产使用权发生争议时,主管行政机关确定权利归属的活动.此类纠纷主要涉及自然资源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原因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争议㊁国有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争议.可以申请裁决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仅限于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包括涉及自然资源侵权㊁行政区域边界㊁土地违法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以及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类别的争议.裁决主体即主管机关具有维护国家所有权和公民㊁法人㊁其他组织使用权的职能.虽然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使用 裁决 的概念,但结合相关条文内容㊁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结果以及法院对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的态度,主管机关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处理享有裁决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裁决包括:«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14条规定土地所有 6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1516 17 18 19参见叶必丰㊁徐键㊁虞青松:«行政裁决:地方政府的制度推力»,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19 61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 2017 8号).包括 对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进行裁决㊁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或百层号码号资源纠纷裁决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㊁探矿权争议裁决㊁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㊁草原权属争议处理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㊁海域使用权争议行政调解㊁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㊁水事纠纷裁决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纠纷调处㊁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㊁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㊁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我省公布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载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h t t p ://i n f o .h e b e i .g o v .c n //e p o r t a l /u i ?p a g e I d=6778557&a r t i c l e K e y =6898026&c o l u m n I d =330085,2020年3月16日访问.«云南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细化了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其中,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裁决事项13项,涉及州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12项,涉及县市区及其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11项,涉及乡镇政府的行政裁决事项3项.主要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㊁草原权属争议处理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处理㊁水事和水土流失纠纷裁决㊁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㊁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㊁移民安置纠纷调处㊁企业名称争议解决㊁探矿权勘查范围争议调处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㊁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等.«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印发‹云南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任务清单›‹云南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载云南省司法厅网站,h t t p ://s f t .y n .g o v .c n /s f x z y w /98911.j h t m l ,2020年3月16日访问.分别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㊁土地㊁林地权属争议调处㊁探矿权人㊁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㊁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载广东政务服务网,h t t p ://w w w.g d z w f w.g o v .c n /p o r t a l /a f f a i r s -p u b l i c -d u t y -t h e m e r e gi o n =440000,2020年3月16日访问.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22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㊁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16条规定草原所有权㊁使用权争议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水法»(2016年修正)第5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可以申请裁决的水事纠纷是指水利权属纠纷,包括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20 «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49条以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第23条规定探矿权人之间㊁采矿权人之间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国有资产产权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之间㊁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之间㊁国有企业之间等主体因国有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争议由有权行政机关确定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属的活动.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 1993 68号)第3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㊁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㊁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现行立法规定的国有资产产权争议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3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㊁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上述两个办法均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有权 裁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可见其将裁定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裁决.(二)侵权争议裁决侵权争议裁决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同时,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机关在查处和制裁行政违法的同时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学者称之为 同源性行政裁决 ,即 行政主体行使专属职权㊁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与裁决的民事争议皆系同一事件所引起的行政裁决.21 侵权争议中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原因是相对人的同一个行为侵犯了双重法益,针对行政违法行政机关必须查处,行政机关认定相对人是否侵权的目的是查清行政违法事实㊁维护行政法律秩序;针对行政违法的处理手段通常是命令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㊁根据违法程度做出行政处罚;针对民事侵权的处理结果是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存在即责令停止侵权.责令承担民事责任与作为行政命令的责令改正行为表面上具有相似性,但两者在 适用法律㊁维护的利益㊁行为属性㊁启动程序㊁法律关系㊁行为指向和立法功能 等方面存在区别. 22 责令停止侵权 的目的是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及时性的需求.根据现行立法规范,侵权争议裁决事项包括专利㊁商标㊁植物新品种㊁企业名称和医疗机构名称侵权争议:«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5条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60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第39条第3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㊁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可以责72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20 21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肖泽晟:«行政裁决及法律救济»,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胡建淼㊁吴恩玉:«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属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裁决解读
司法裁决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做出的法律判决,其重要性和影响力不可忽视。
司法裁决的内容涵盖广泛,包括对法律解释、争议解决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裁定。
本文将解读司法裁决的各个方面,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司法裁决。
一、司法裁决的种类与作用
司法裁决可以分为判决与裁定两类。
判决是针对争议性案件做出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裁定则是在诉讼程序中作出的其他非判决性决定,如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等。
司法裁决的作用多种多样。
首先,司法裁决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它是法律对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
其次,司法裁决对庭外解决纠纷的借鉴和参考作用也不可忽视。
最后,司法裁决还具有法律解释的功能,对于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具有指导意义。
二、司法裁决的内容与要素
司法裁决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判定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事实认定上,司法裁决需要根据充分的证据对案情进行认定,并依法判断其中的关键事实。
在法律适用上,司法裁决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解释与运用。
在责任判定上,司法裁决需要根据法律的要求对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和责任进行界定。
在权益保护上,司法裁决需要根据法律的保护原则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平衡和保护。
除了以上的内容要素,司法裁决还需要遵守和考虑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
例如,司法裁决需要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遵循程序正当性原则,确保当事人的申辩权与诉讼权利等。
三、司法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司法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遵守司法裁决的要求,并履行由裁决产生的法律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对司法裁决提起上诉申请,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公正性。
在司法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发挥着关键作用。
执行法院会根据裁决的内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利就执行情况提起异议或申请执行救济。
司法裁决的执行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结语
司法裁决是法律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维护法治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司法裁决的解读与理解,不仅可以加深对法律体系的认识,还可以提高对法律问题的应对能力。
希望本文所提供的内容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并有助于提高对司法裁决的理解和运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