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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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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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形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予以发布。

一、继承主体1.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2.遗产尚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何处理?遗产中有案外人权益时如何处理?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

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确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

3.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如何处理?是否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法定继承案件的几类常见问题

法定继承案件的几类常见问题

法定继承案件的几类常见问题1、与父母同住,是“赡养”还是“啃老”?多子女家庭的法定继承案件中,经常遇到一方主张其与父母同住,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而另一方却认为父母除需以退休工资及积蓄支付自身日常支出外,还需负担同住子女的日常生活费用,所以,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实为“啃老”,不应多分遗产。

【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官提示】法定继承案件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遗产,应综合被继承人的身体状况(如是否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陪护)、同住子女有无经济收入、其他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情况等综合予以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老人的赡养包括经济扶助和精神抚慰,因此,尽管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在住房等方面受到了“额外的照顾”,但不能就此认定其为“啃老”,除非属于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劳动、仅以老人的经济资助作为生活来源的情况。

2、父母购房时子女的出资行为是否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父母在购买房改房时,部分子女曾支付了部分购房款。

父母与出资子女并未就房屋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父母在世时,该房屋一直由父母居住使用。

父母去世后,分割遗产时,出资子女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与父母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析产继承;未出资的子女则认为房屋为父母的共同财产,出资子女所付购房款应视为对父母的赡养或与父母之间的债权债务。

【政策背景】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继承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A. 被继承人死亡时B. 被继承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C. 被继承人失踪时D. 被继承人离婚时答案:A2. 继承人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A. 法定顺序B. 遗嘱顺序C. 协商顺序D. 抽签顺序答案:A3. 遗嘱的形式有哪些?A. 口头遗嘱B. 书面遗嘱C. 录音遗嘱D. 所有以上答案:B4. 以下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A. 配偶B. 子女C. 父母D. 所有以上答案:D5.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A. 书面形式B. 口头形式C. 公证形式D. 无需任何形式答案:A二、判断题1. 遗嘱可以由他人代写。

()答案:错误。

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除非遗嘱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书写,可以委托他人代写,并由遗嘱人亲自签名。

2. 法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

()答案:正确。

3. 遗嘱人可以指定非亲属作为遗嘱继承人。

()答案:正确。

4. 继承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

()答案:错误。

继承权的行使是有时效的,一般为两年。

5. 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答案:正确。

三、简答题1. 请简述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答案: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在生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其死后财产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而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遗产。

2. 请列举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情形。

答案: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三生前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其侄子李四。

张三去世后,其儿子张小发现遗嘱,但认为遗嘱不公平,拒绝承认遗嘱的效力。

请问张小是否有权拒绝承认遗嘱的效力?答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具有法律效力。

张小作为法定继承人,不能因为认为遗嘱不公平而拒绝承认遗嘱的效力。

继承权公证困境问题清单(3篇)

继承权公证困境问题清单(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确认、证明的行为。

在我国,继承权公证是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保障财产顺利传承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继承权公证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列举继承权公证的困境问题清单,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解决。

二、继承权公证困境问题清单1. 继承人身份认定困难(1)法定继承人身份认定困难: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继承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死亡证明、户口簿等,导致公证机构难以确认其法定继承人身份。

(2)遗嘱继承人身份认定困难:遗嘱继承人可能因与遗嘱人关系复杂,难以证明其与遗嘱人的法定关系,如继子女、养子女等,给继承权公证带来困难。

2. 继承财产权属不清(1)遗产范围不明确:部分遗产可能因权属纠纷、财产分割等原因,导致遗产范围不明确,给继承权公证带来困难。

(2)共有财产权属不清:在继承过程中,部分遗产可能存在共有情况,如夫妻共同财产、兄弟姐妹共有财产等,权属不清容易引发纠纷。

3. 继承人之间利益冲突(1)遗产分配不均:部分继承人可能因自身利益考虑,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导致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

(2)继承权争议:部分继承人可能对遗嘱内容提出质疑,认为遗嘱无效或部分条款不合法,导致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出现争议。

4. 公证机构自身问题(1)公证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部分公证人员对继承法律法规掌握不足,导致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出现错误。

(2)公证程序不规范:部分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公证质量。

5. 法律法规不完善(1)继承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继承法律法规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对继承权的保护力度不足、对遗嘱形式的限制较多等。

(2)政策法规滞后:部分政策法规在制定时未能充分考虑社会实际情况,导致在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出现适用困难。

6. 诚信缺失(1)继承人诚信缺失:部分继承人可能为了获取更多遗产,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导致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出现诚信缺失问题。

亲属财产继承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亲属财产继承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亲属财产继承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在亲属财产继承中,常常会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这些问题可能包括:财产分配不公、遗嘱无效、继承人身份认定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本文将探讨亲属财产继承中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一、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与解决方法在亲属财产继承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财产分配不公。

这可能由于遗嘱的不合理安排,或者亲属之间的争议所导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1 遵循法律规定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亲属财产继承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

如果财产分配不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寻求法律上的公正。

1.2 协商解决如果亲属之间有争议,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亲属可以坐下来,面对面地讨论并协商出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

这样既可以维护家庭关系,又可以解决财产分配的问题。

二、遗嘱无效的问题与解决方法遗嘱无效是亲属财产继承中另一个常见的问题。

这可能由于遗嘱的缺失、不完整或被迫签署等原因所导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2.1 检查遗嘱的合法性在确定遗嘱的有效性之前,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

首先,遗嘱应当是自愿签署的,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其次,遗嘱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签署的程序、证人的要求等。

如果遗嘱存在任何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决宣布其无效。

2.2 提供证据如果有争议关于遗嘱的有效性,继承人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包括亲证、书证、物证等。

通过提供有效的证据,可以帮助法院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继承人身份认定的问题与解决方法在亲属财产继承中,确定继承人的身份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有时,因为缺乏证据或其他原因,继承人的身份可能无法得到确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3.1 收集证据确定继承人身份的关键在于收集证据。

继承人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证件、证明文件、家谱等来证明自己的身份。

继承法律咨询案例及解答(3篇)

继承法律咨询案例及解答(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乙县居民张某,今年70岁,育有二子一女。

张某的妻子早年去世,张某一直独自抚养三个孩子长大。

近年来,张某身体状况逐渐恶化,为了确保子女在父母去世后能够顺利继承遗产,张某在朋友的推荐下,来到我律所进行法律咨询。

二、法律问题1. 张某能否立遗嘱?2. 张某的子女在继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3. 如果张某去世后,其子女之间因遗产分配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1. 张某能否立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因此,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立遗嘱。

但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合法、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

2. 张某的子女在继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1)了解遗产范围:张某的子女在继承过程中,首先要了解遗产的范围,包括房屋、存款、股票、债权等。

(2)保管遗嘱:如果张某已立遗嘱,子女应当妥善保管遗嘱,避免遗嘱丢失或被篡改。

(3)尊重遗嘱内容:子女在继承过程中,应当尊重遗嘱内容,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4)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子女之间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避免诉讼。

3. 如果张某去世后,其子女之间因遗产分配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1)协商:子女之间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3)诉讼:如果调解不成,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四、解答1. 张某能否立遗嘱?答: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立遗嘱。

但需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2. 张某的子女在继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答:张某的子女在继承过程中应注意了解遗产范围、保管遗嘱、尊重遗嘱内容以及协商解决争议。

3. 如果张某去世后,其子女之间因遗产分配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答:如果子女之间因遗产分配发生纠纷,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权公证疑难问题(3篇)

继承权公证疑难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确认,并出具公证证明的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继承权公证在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规范继承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继承权公证也面临着诸多疑难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给公证机构带来了挑战,也影响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继承权公证的背景、疑难问题及解决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继承权公证的背景1. 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继承权公证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为公证机构开展继承权公证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家庭结构的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日益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同居关系、收养关系等。

这使得继承权公证面临更多复杂情况,增加了公证工作的难度。

3. 继承纠纷的增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继承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许多纠纷涉及继承权公证,如何准确认定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成为公证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继承权公证的疑难问题1. 继承人身份认定问题在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准确认定继承人身份是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法定继承人身份难以确定。

如父母、子女、配偶等法定继承人存在争议,导致公证机构难以确认其身份。

(2)非法定继承人身份认定问题。

在继承案件中,非法定继承人(如养子女、继子女等)的继承权往往存在争议,公证机构在认定其身份时面临困难。

2. 继承份额确定问题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公证的核心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遗产范围难以确定。

如遗产涉及不动产、动产、债权、债务等,遗产范围的确定存在困难。

(2)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分配不均。

在继承份额分配过程中,继承人之间可能存在争议,公证机构难以平衡各方利益。

3. 继承纠纷处理问题继承纠纷是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继承纠纷:(1)遗嘱真实性、有效性争议。

浅析继承权公证的若干疑难问题

浅析继承权公证的若干疑难问题

浅析继承权公证的若干疑难问题
继承权公证是指对于继承权的确权、确认和确认继承关系等问题进行公证的一种行为。

在继承权公证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

本文将分析并探讨继承权公证中的
若干疑难问题。

第一个疑难问题是继承人的身份确认。

在进行继承权公证之前,需要确认继承人的身份。

这可能涉及到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有时候,继承人
的身份可能会存在争议,比如继承人的合法性、继承人的先后顺序等。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
法可以是通过公证机关的调查取证,比如核查户籍、调查亲属关系等。

第三个疑难问题是继承事项的确认。

在进行继承权公证时,还需要确认继承人的具体
继承事项,比如房产、存款、股权等。

在一些情况下,不同继承人对于具体继承事项的认
可可能会存在差异,或者继承事项本身就可能存在争议,比如对于房产的界定、对于股权
转让的意见等。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可以是通过调查取证、评估机构的评估、专家的意见
等来确定具体继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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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疑难问题解答一、调研背景和过程•1、《继承法》及司法解释长期未修订产生的滞后问题:财产形态、遗嘱形式•2、北京地区在该领域调研指导的缺失:规范的细化和操作性问题上的不一致•3、调研过程:❶两次书面征求全市法院民庭意见;❷三次召开中院及辖区座谈会❸邀请专家、律师、相关单位论证❹高院民一庭多次法官会议讨论,全庭法官分头撰写形成调研报告二、调研报告基本原则•1、坚持合法性原则•2、问题导向,立足解决审判实际问题•3、重点完善技术性、操作性问题三、主要思路•1、立足民法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继承行为特殊性•2、尊重风俗习惯,着眼解决实际纠纷•3、充分借鉴已有先进经验四、条文解读(一)多个继承类请求一并审理问题•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案由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1、诉讼便利原则;2、家事事件一并处理原则•并列案由与诉的合并问题(二)析产确权与继承一并审理问题•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

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确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

(不符合诉讼客体合并条件)(三)继承人信息不明的处理•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继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1、法律事实查明问题;2、身份关系的职权调查要求•3、概率与程序成本;(四)死亡赔偿金等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五)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六)已死亡配偶工龄福利能否作为遗产分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七)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适用遗赠•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已分家子女能否主张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权•农户家庭中部分子女与父母分家另过;部分子女与父母共为一户且未新分宅基地。

父母死亡时,已分家另过的子女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可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

•上述分家另过子女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未取得宅基地的,主张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的,应予支持。

(九)、被继承人死亡后宅基地房屋翻扩建的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

•继承人有权要求上述擅自改扩建人承担回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继承人出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行翻扩建的除外。

(十)以翻扩建为由主张宅基地房屋权利处理•对被继承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确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其据此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赠与、亲属间无偿帮扶亦或债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支持。

(十一)未经审批翻、改、扩平房的继承•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屋及分割使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该判决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并明确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房产证、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确定。

(十二)股票期权等期待性权利的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行使权利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等期待性权利,应待条件成就时主张遗产分割;该期待性权利的实现附有相应义务的,继承人在继承权利时应一并承担相应义务。

(十三)离婚时未处理遗产配偶能否主张权利•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尚未实际处理的遗产,配偶方请求确认并分割该遗产中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方可待遗产实际处理后另行主张。

•配偶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请求确认另一方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无效、或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四)城市成套住宅、住宅平房继承•继承纠纷中数个继承人请求将登记为成套住宅的遗产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纠纷请求将登记为住宅平房的遗产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的,应先征询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意见,对是否具备物理分割、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进行明确。

避免出现与相关政策冲突难以执行情况。

•上述不能分割为数个不动产物权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对不动产物权继承份额进行确定,并可请求进行实际使用分割。

(十五)继父母子女间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应依职权进行调查。

(十六)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期待权问题•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第三人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十七)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规则•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

•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十八)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十九)共同遗嘱•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

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十)遗嘱所涉特定财产发生形态变化的认定•遗嘱中所涉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非因被继承人原因发生形态变化的,如损害赔偿等,被继承人未对形态变化后的财产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视为原遗嘱已撤销;但有证据表明被继承人客观上无法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十一)公证被撤销的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因公证程序本身存在瑕疵等原因导致公证被撤销的,公证遗嘱丧失法律效力。

但对于公证处在制作公证遗嘱过程中留存保管的当事人自行制作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应结合《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遗嘱效力作出认定。

•1、区分公证遗嘱与经公证机关认证的遗嘱;2、留存证据效力(二十二)最后一份遗嘱被撤销时在先遗嘱效力•被继承人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有效遗嘱,最后一份遗嘱被撤销的,在先的前一份遗嘱发生效力,但当事人对是否恢复在先遗嘱效力以及恢复哪一份遗嘱效力另有表示的除外。

•被继承人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有效遗嘱,最后一份遗嘱被认定无效时,在先的前一份遗嘱发生效力。

(二十三)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承担的原则•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适用情形;公文书证与私文书证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在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二十四)继承人损害被继承人、其他被继承人权益的责任•继承人以争夺遗产为目的严重损害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权益,未构成《继承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举轻以明重的类推原则(二十五)恶意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存在继承人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情形的。

继承人起诉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的继承人,请求配合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

(二十六)被继承人债务履行诉讼程序问题•被继承人债务履行案件中,债权人仅起诉部分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应释明债权人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经释明债权人不追加其他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告知其可能丧失相应债权请求权后,依职权通知其他继承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便一并查明继承遗产情况。

•被继承人债务履行案件中,如人民法院判决继承人承担履行债务责任,判决主文应表述为“法定继承人хх、ххх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连带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某某承担х分之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某某某承担х分之х……”。

(二十七)继承人能否撤销被继承人的赠与•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该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是否具有人身性;2、撤销权是否具有专属人身性(二十八)特定财产继承权归属判决主文表述•继承纠纷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特定财产继承权归属应表述为:х(财产)由ххх继承;不应表述为:х(财产)为хх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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