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法律案例分析遗产问题(3篇)

法律案例分析遗产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

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为同胞兄妹,甲的母亲(以下简称母亲)于2019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及存款若干。

在母亲去世后,甲与乙就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甲认为乙在母亲生前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享有遗产继承权,而乙则认为自己有权利继承母亲的遗产。

二、案件事实1. 家庭关系:甲与乙为同胞兄妹,母亲在世时,甲在外地工作,乙则一直在母亲身边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

2. 赡养义务:甲在母亲生前因工作原因无法经常回家,但每年都会寄钱回家,以维持母亲的生活。

乙则几乎每天都陪伴在母亲身边,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包括做饭、洗衣、陪母亲散步等。

3. 遗产情况:母亲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处及存款若干。

甲认为乙在母亲生前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享有遗产继承权,而乙则认为自己有权利继承母亲的遗产。

4. 争议焦点:甲与乙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主要争议点在于乙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甲与乙作为母亲的子女,均具有继承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甲与乙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进行协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有抚养能力而不抚养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乙在母亲生前一直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应丧失继承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继承人之间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与乙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母亲生前一直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尽到了赡养义务,具有继承权。

2. 法院判决乙继承母亲的房产一处及存款若干。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在母亲生前一直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尽到了赡养义务,具有继承权。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56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某,女,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继承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兄妹关系。

其父李某某于2018年3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原告张某某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其生活,而被告李某某则在外地工作。

父亲去世后,原告张某某发现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2. 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三、案例分析一、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为其父亲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子女、父母、配偶。

因此,原告张某某具有继承权。

二、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某某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2.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对其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继承_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继承_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继承引发的纠纷,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位于我国某城市中心地段。

2015年,张女士的公公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位于郊区的小别墅和一笔存款。

根据公公的遗嘱,小别墅和存款均由张女士继承。

然而,在办理遗产继承过程中,张女士与李先生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张女士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遗产情况:公公去世时,留有遗产包括一处位于郊区的小别墅和一笔存款,总价值约为500万元。

2. 遗嘱内容:公公在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小别墅和存款均由张女士继承。

3. 纠纷起因:在办理遗产继承过程中,李先生认为张女士作为儿媳,应将小别墅和存款的一部分分给自己,理由是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

4. 原告主张:张女士认为,公公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李先生无权要求分得遗产。

5. 被告主张:李先生认为,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应从遗产中分得一部分。

三、法律分析1. 遗嘱继承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公公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小别墅和存款均由张女士继承,遗嘱合法有效。

2. 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张女士作为公公的儿媳,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在遗嘱中明确表示由张女士继承,故张女士有权继承遗产。

3.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遗产案例分析(3篇)

法律遗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960年出生,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

李某生前在我国某市拥有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

李某去世后,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及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亲属均主张对李某遗产有继承权。

李某的亲属之间就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遗产范围2.李某的继承人范围3.李某遗产的分配三、法院判决1.李某的遗产范围法院认为,李某的遗产包括其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

2.李某的继承人范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李某的继承人包括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及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亲属。

但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不属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其主张继承李某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李某遗产的分配法院认为,李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李某的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共同继承李某的遗产。

李某的遗产价值约100万元,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仅包括其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

遗产的范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限,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的财产。

2.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有继承权的人。

在本案中,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不属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其主张继承李某遗产缺乏法律依据。

3.遗产的分配遗产的分配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平均分割。

遗产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确保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五、启示1.明确遗产的范围,确保遗产的准确性。

2.了解继承人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案例分析遗产问题(3篇)

法律案例分析遗产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遗产继承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遗产继承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上的相关规定,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和谐。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张某的妻子已故。

张某生前拥有房产一套、存款50万元、一辆汽车。

张某去世后,其子女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要求全部继承张某的遗产。

三、案例分析1. 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以遗嘱方式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本案中,张某未留下遗嘱,因此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2. 遗产继承的顺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某的妻子已故,张某的子女和父母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张某的子女和父母都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3. 遗产分配问题本案中,张某的子女和父母均要求全部继承张某的遗产,但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配应当均等。

因此,张某的遗产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配:(1)房产:由张某的子女和父母平均分割,每人获得房产价值的三分之一。

(2)存款:由张某的子女和父母平均分割,每人获得存款的25万元。

(3)汽车:由张某的子女和父母平均分割,每人获得汽车价值的一半。

四、法律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案中,张某的子女和父母因法律知识不足,导致遗产继承纠纷。

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民众了解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2. 完善遗产继承制度,平衡各方利益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制定更加完善的遗产继承制度。

例如,可以设立遗产管理机关,负责遗产的保管、分配和监督等工作,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私家车。

王某去世后,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和性质;2. 遗嘱的有效性;3.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的范围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私家车。

这些财产均属于王某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遗嘱的有效性王某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存款留给了小李。

李某认为该遗嘱无效,理由如下:1. 遗嘱缺乏见证人;2. 遗嘱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

针对李某的质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虽然该遗嘱缺乏见证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自行立遗嘱。

王某年事已高,且遗嘱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或欺诈,因此该遗嘱有效;2. 遗嘱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王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

(三)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1. 房产:王某在遗嘱中已明确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因此小王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2. 存款: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某的存款,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王某去世后,私家车已由李某占有使用,李某有权继承该车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无争议,遗嘱有效,遗产继承份额分配合理。

因此,判决如下:1. 房产归小王所有;2. 存款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归李某所有。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等问题。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

原告甲(化名)系被继承人乙(化名)的子女,被告丙(化名)系被继承人乙的配偶。

被继承人乙生前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以及其他个人财产。

在乙去世后,甲与丙就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甲认为丙无权继承乙的遗产,因为乙生前有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甲。

丙则主张乙的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二、案件事实1. 被继承人乙生前立有遗嘱,内容为:“我去世后,我的全部遗产由我的女儿甲继承。

”2. 被继承人乙去世后,甲与丙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3.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并判令丙放弃对遗产的继承。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的遗嘱是否有效,以及丙是否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四、法律分析1. 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乙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遗嘱内容明确,因此乙的遗嘱是有效的。

2.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本案中,由于乙有有效的遗嘱,因此应当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3. 丙的继承权虽然乙的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甲,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

”本案中,丙作为乙的配偶,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内容明确,因此遗嘱有效。

根据遗嘱继承的优先原则,甲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同时,丙作为乙的配偶,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乙的遗产。

因此,法院判决:1. 遗嘱有效,甲继承乙的全部遗产。

2. 丙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乙的遗产。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以及配偶的继承权等法律问题。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7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父。

被告李某,女,6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母。

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四个子女,原告王某为长子,其余三子分别为被告甲、乙、丙。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甲、乙、丙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 遗产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2.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

3. 原告王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4. 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即由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分配。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应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遗产。

3. 关于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并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且未对遗产分配进行公证或见证,因此该方案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六、启示1. 遗产分配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本案基本事实:
被告张某的父亲是个文人,擅长写作。

母亲1992年去世。

2003年,张某的父亲身患重病医治无效死亡,享年90岁。

老人死后,其孩子张某等人发现在父亲抽屉里有一份遗嘱,遗嘱中老人将房产的确认为张某等共同共有,但原告刘某(刘某是张某生前保姆)有终生使用权对其他财产也作了处理决定,并且将刘某指定为遗嘱执行人。

指定将老人遗留的所有财产如存款、股票房产证交由刘某保管。

遗嘱是老人亲笔书写,落款处有老人签名,但没有写明立遗嘱的时间。

老人去世一个月后,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等人按照遗嘱履行。

主张自己对老人遗留的房产有终生使用权;自己是遗嘱执行人,有权保管老人的财产。

起诉后,张某等人非常震惊,自己家中的事情,确要由外人来掺和,且人家有理有据,这可怎么办?无奈,张某想到找律师。

经人介绍,张某等人找到我寻求帮助。

我看完老人的遗嘱后,虽然老人的遗嘱内容很多,字也苍劲有力,但我还是发现了问题。

并且对代理此案充满了信心。

精心准备了庭审需要答辩状和代理词。

法官庭后说,李律师你的答辩和代理观点非常清楚。

做律师十年来,我感受最深的是一篇好的代理词和答辩状对法官的影响力以及案件的胜诉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我对此案的答辩意见。

遗嘱继承纠纷分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主体合法:
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第22条以及若干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而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也应认定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67条第2歀的规定“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这时的立遗嘱人已经无法表示真实意思。

而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状态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时间为准。

本案原告提供的被继承人张先生的遗嘱,没有设立遗嘱的时间,无法判断遗嘱订立的时间,也就无法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神志清醒、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客体合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

继承法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本案被继承人张先生和李月是夫妻,1940年登记结婚,妻子李月于1992年8月3日去世。

对属于李月所有的的那一份遗产,李月去世后,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歀的规定,应视为均已经接受继承。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7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所以被告母亲李月遗留的财产应属于合法继承人共同共有,而本案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显然处分了与妻子共有的财产,立遗嘱人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遗嘱就要部分或全部无效。

(三)内容合法:
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本案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对财产处分部分内容含混不清,且与国家法律相悖。

如被继承人把东直门11号房产,作为被继承人的“故居”,保存下来,供后人纪念,任何人不得强占,进住。

被继承人这种处理遗产的做法是不符合国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情和我国法律的。

对该财产被继承人没有做任何处分且对财产的处理方式与我国法律相悖,所以立遗嘱人对该财产的处理是无效的。

2、关于东风里二十三楼601房产也约定的不明确,“房产权仍属公有”意思不明确。

该房产“给保姆刘某住,因她没工作也没有房”,原告一直在从事个体工作,收入颇丰。

但被继承人却认为只有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班才是工作,因此判断保姆没有工作可以终生居住房屋。

被继承人这种认定和现实相差甚远,也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并且这种约定对其他继承人也是不公平的。

3、遗嘱对存款和字画的的处分也是不明确的,如“存款归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分赃”等。

“不准资卖和据为私有”,被继承人的这些说法都没有涉及到遗产处置的最核心、最重要的财产权分割问题。

被继承人没有明确清晰的遗产处置主张,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实际上等于没有处分和分割。

根据继承法27条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形式合法:
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形式,但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方能有效。

自书遗嘱的法律要求,继承法第17条第2歀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在形式上只要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有签名,有日期,具备了这三条在形式上即可有效。

本案立遗嘱人张先生虽然亲笔书写遗嘱,且有签名,却没有注明立遗嘱的时间。

前面已经提过,订立遗嘱的时间对自书遗嘱非常重要的要素,没有设立遗嘱的时间,就无法判断遗嘱订立的时间,也就无法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立遗嘱的时间的重要性在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0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分内容,确为死者真是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可见,如果没有注明年、月、日,就不能按照自书遗嘱对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