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发展简史
信托的发展历程

信托的发展历程
信托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信托制度,但其发展主要集中在近两个世纪之间。
19世纪末,信托制度在英国开始出现。
该制度最初用于管理
家族企业和财富,以确保财产的顺利传承和管理。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资本积累的速度加快,信托业务得到了进一步推动。
到了20世纪初,信托制度在美国迅速发展。
1905年,美国首
个信托公司成立,开始提供信托服务。
信托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并购、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等方面。
随着信托业务的逐渐复杂化,信托法律和监管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20世纪末,许多国家开始制定专门的信托法律和规定,
为信托业务提供法律保障和监管框架。
近年来,信托行业继续扩大和创新。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开放,跨境信托业务逐渐增多。
同时,信托业务也逐渐延伸到了更多领域,包括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开发和文化艺术品收藏等。
信托的发展历程可以总结为从古代的家族财富管理到现代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创新,信托业务将继续成为一种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和投资渠道。
中融信托 发展史

中融信托发展史中融信托是中国大陆领先的信托公司之一,成立于2007年。
以下将从中融信托的发展历程、业务领域和贡献三个方面展开,介绍中融信托的发展史。
一、发展历程中融信托成立于2007年,是中国大陆最早进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之一。
成立之初,中融信托以提供信托产品为主要业务方向,并通过与大型企业及个人合作,为其提供融资、资产管理等服务,逐渐积累了一定的客户基础。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中融信托逐步拓展了业务范围,开始涉足股权投资、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等领域。
通过多元化的业务发展,中融信托逐渐成为了中国信托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二、业务领域中融信托的业务领域主要包括信托、资产管理和股权投资等。
在信托业务方面,中融信托通过与各类企业合作,为其提供融资、资产管理等服务。
在资产管理领域,中融信托依托自身专业团队和丰富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资产管理服务,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
此外,中融信托还积极参与股权投资,通过投资优质企业,实现资本的增值。
三、贡献中融信托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首先,中融信托通过提供信托产品,为各类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获得资金支持,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中融信托通过资产管理业务,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
中融信托凭借自身专业团队和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帮助客户提升资产价值,实现财富增长。
中融信托还积极参与股权投资,通过投资优质企业,推动了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中融信托的投资行为不仅为投资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还为其带来了战略合作、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帮助,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起来,中融信托作为中国领先的信托公司,通过多元化的业务发展和专业化的服务,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中,中融信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中融信托将继续发挥其优势,为客户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信托公司的历史渊源

信托公司的历史渊源信托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种特殊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管理、保护和增值财产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信托公司的历史渊源,探究其发展脉络和重要里程碑。
一、信托概述信托是指让一方将财产移交给另一方代为管理,实现委托人(受托人)对财产的高度控制。
信托公司则是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负责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信托合同的履行。
二、早期信托的形成信托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英国的12世纪,当时的英国法院已经使用信托以管理财产。
14世纪,英国创立了设有专门信托法院的系统。
这标志着信托制度正式开始。
三、信托公司的发展19世纪的美国是信托公司发展的重要阶段。
随着工业化的兴起,资本积累和财产保护需求的增加,信托公司成为了一种满足需求的新型金融机构。
1879年,美国最早的信托公司—美国信托公司成立,为后来的信托公司发展打下了基础。
四、20世纪信托业务的发展在20世纪,信托业务开始快速发展,并与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结合。
信托公司开始向各个领域渗透,包括环境保护领域、慈善事业等。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托业务不仅具有传统的财产保护和管理功能,还可以提供金融投资、资产重组等服务。
五、信托业监管的加强随着信托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变革,各国纷纷加强对信托业务的监管。
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准则,以确保信托公司的合规经营。
由于信托公司处理的资金庞大,监管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六、信托业务的创新信托公司在不断创新中迎来新的业务机会。
如今,信托公司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信托业务,还涉及到资产管理、财富传承等领域。
同时,信息科技的发展也让信托公司能够更好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
七、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变革,信托公司将继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未来,信托公司有望深度融合金融科技,提供更加个性化、便捷和安全的服务。
同时,随着全球经济的全球化,信托公司也将扩大国际业务的范围。
信托行业的发展历程和机遇

信托行业的发展历程和机遇一、概念“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行业诞生理念。
根据《信托法》中对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自1979年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我国信托行业在波折中不断成长,目前已成长为仅次于银行理财的第二大资产管理机构类型。
当前存续信托公司牌照有72张,其中68家正常经营,3家处于休整,1家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历程从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北京成立至今,信托业在中国已经发展了整整40年,这40年大体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信托业起步试验阶段(1979-1999)以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为标志,中国现代信托业在完全没有制度准备的情况下摸索起步。
在这20年间,信托公司基本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本源业务,而是利用经济转型期间出现一些政策漏洞和改革缝隙,主要开展变相信贷类业务和证券类业务。
信托业在长达20年的无序发展时期,共经历了5次整顿清理。
第二阶段:“一法两规”框架下的规范发展(2000-2006)在2000-2002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实施,“一法两规”框架的形成标志着中国信托业真正步入规范发展期,行业重获新生。
这一阶段,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也成为当时我国信托业最重要、最成熟的业务形式。
第三阶段:高速扩张与业务创新阶段(2007-2017)2007年,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标志着信托行业正式进入净资本管理时代。
这一阶段,信托公司创新了银信合作业务、信政合作业务、私募基金信托业务、私募股权基金信托业务、房地产基金信托业务等,同时伴随资管行业的兴起及通道类业务快速增长,期间信托资产管理规模高速增长。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
答: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如下: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信托业经历了多次重大的政策调整和改革。
1979年,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信托业的重新起步。
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信托业逐步发展壮大。
在发展过程中,中国信托业经历了多个阶段。
在初创期,信托业主要发挥融资功能,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信托业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业务范围逐渐扩大,涉及投资、基金、证券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中国信托业在规模和业务范围上都有了显著的增长。
截至2023年3季度末,投向房地产的资金信托规模为1.02万亿元,占比屡创新低至6.21%。
可以看出,尽管房地产信托仍是主要的投向领域之一,但占比已经大幅下降。
这表明信托业在业务多元化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开始涉足更多领域和行业。
同时,中国信托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
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变化,信托业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信托业也需要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合规意识,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总之,中国信托业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
未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信托业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信托业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信托业的历史与现状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初。
1918 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 1919 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的信托部; 1922 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保管部改为信托部并开办个人信托存款业务。
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托存在的客观条件消失,到 50 年代中期信托业务全部停办。
1979 年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信托业得到恢复。
从 1979 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业在 20 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也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经曲折、几经调整。
中国信托业的第一次整顿发生在 1982 年。
当时的基建投入规模过大,其中尤以信托贷款方式的进入为甚。
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业务的管理和改良基建投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信托行业进行整顿。
第二次整顿是在 1985 年,起因是 1984 年以前大量使用信托方式进行信贷活动,而信托资金来源却不明朗,容易造成金融信贷过快增长而造成失控。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框定信托资金来源。
第三次整顿发生在 1988 年,此前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飞速膨胀,“三乱”(乱集资、乱拆借、乱贷款)现象严重,国务院决定整肃金融环境。
第四次整顿是在 1995 年,原因主要是信托公司存在高息揽存等违规行为。
主要事件为“中农信” 1994 年被关闭,“中银信”被广发行接管。
此次整顿促成四大国有银行与信托脱钩。
最后一次整顿发生在 1999 年。
1999 年 3 月,国务院下宣布中国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原则为“信托为本、分业经营、规模经营、分类处置”。
始于 1998 年广东国投破产案的第五次整顿被认为是信托业的一次根本性变革。
在这次清理整顿中,《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和实施,监管层本着“坚决把信托办成真正的信托,不让有问题的公司留下来”的态度,将众多规模小、资不抵债的公司撤消,现有的 239 家信托公司最终被批准重新登记的将只有 60 家左右。
信托业务的发展与应用

信托业务的发展与应用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托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信托市场之一,信托业务的发展和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业务类型和应用场景三个方面探讨中国信托业务的现状及未来展望。
一、历史发展在我国,信托业务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当时主要涉及到信托贷款和资产托管。
1991年,信托公司首次在上海设立,标志着信托业在中国正式建立。
1998年,我国开始试行信托公司的监管制度,随后信托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信托产品超过了传统的银行业务,成为了金融市场的主流产品之一。
2012年以来,信托行业发生了一系列规则和监管变化,信托风险得到了控制,行业趋于健康。
二、业务类型信托业务如今已发展出多种类型,具有多样化、专业化、综合化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理财信托:是指利用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代为投资、管理和运用资金的信托业务。
该业务常常被用于实现理财、增值以及避险等目标。
2.担保信托:是指信托公司起担保作用,作为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中介,对担保债权进行回收处置的信托业务。
该业务通常在借款人无法得到传统银行贷款的情况下被使用。
3.资本信托:是指利用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再向被投资公司提供资金的信托业务。
这种业务通常被用于支持公司扩张、资本市场和并购等。
4.基础设施信托:是指现代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利用信托方式增加融资渠道的信托业务。
此业务在推进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改善民生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应用场景信托业务的发展无疑为中国市场带来了更多的融资选择和服务模式。
在应用场景方面,信托业务发挥着不可替代和独特的作用。
目前,信托业务的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小微企业融资:在传统银行贷款较为严格的情况下,信托业可以帮助小微企业实现融资,极大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房地产金融化:信托行业在房地产市场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建筑工程、物业、土地等资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获得融资,这种金融化的手段在房地产市场中应用广泛。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业务演变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及业务演变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博士1979年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年,中国信托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演绎了一段不同寻常的发展历程。
这段发展历程按照时间沿革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起步试验阶段一、信托业起步试验阶段的发展历程该阶段大致从1979年至1999年,约20年的时间。
以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宣告成立为标志,中国现代信托业在完全没有制度准备的情况下摸索起步。
期间信托公司历经了五次大起大落的艰辛历程。
最终使该行业元气大伤,经验惨痛。
1999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发第12号文,宣布中国信托业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
这次清理整顿的措施包括:①对所有问题严重的信托公司一律实行停业整顿、关闭、撤销;②少数在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后,经人民银行验收和重新登记。
③信证分业。
④先后出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规”)。
二、起步试验阶段的主要信托业务总结起来看,信托公司在20年无序发展的时期中,基本围绕两类主要的业务运作:第一是负债类业务:(变相)高息揽存,大规模开展存款、贷款等债权性业务;第二是证券类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自营证券投资和IPO业务。
前者被业界戏称为“二银行”,后者则被戏称为“二证券”。
当然,其他业务,包括债券承销、委托贷款等也参与一部分,但远远赶不上上述两项业务的比例。
换言之,中国信托公司在长达20年的无序发展时期,基本就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本源业务,而是利用经济转型期间出现一些政策漏洞和改革缝隙,游走于主流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和禁止的业务地带,进行一些擦边运作、灰色运作、体外运作,充其量起一个拾遗补缺的作用。
因此,在总结信托业走过的这段无序发展的历史时,业界概括为“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第二阶段:真空停滞阶段一、信托业真空停滞阶段的发展历程该阶段特指1999年至2002年,约4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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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建立在财产转移和财产处分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
因此,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导入是与改革开放密切相关的,这也决定了信托业的演进具有我国转轨经济的特点。
我国信托业从1979年开始至今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与市场混合经济和市场经济三个发展阶段。
因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为三大阶段,即: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整顿阶段(1993—2001)和规范阶段(2002至今)。
目录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20世纪初,面对当时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机,我国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国经济进步的人士建议学习西方,改造传统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
我国“信托”二字最早的导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可以说是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
1921年我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从此信托公司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得到很快发展。
除了民营的信托业外,官营信托机构在1931年也开始出现。
1935年设立了中央信托局,到1937年信托业有了一定发展。
上海、东南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大多兼办银行、储蓄和保险业务,也有一些银行设立了信托部。
此外,还有官办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
各家经营的业务大同小异,即信托存款、信托投资、证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监工测量信托、保管信托、遗产信托、监护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但实际上有些业务并未形成完整的市场,其信托业可以说是“金融超市”,除了信托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信托部,其业务包括房地产、运输、仓库、保管及其他代理业务。
同所有领域一样,国家对旧中国的信托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原来的民营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整顿和改造。
一部分资力不足、缺乏正常业务的机构首先被淘汰停办;余下的被纳入金融系统,与银行钱庄一起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但1951年9月以后陆续停办。
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为主要手段的金融体系重建过程中,稳定金融局势、实现经济恢复是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垄断了金融机构的产权,形成了完全单一化的国有产权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原有的信托业务消失,对于官营信托公司予以没收和接管,并直至1952年全行业公私合营为止。
至此,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告一段落。
虽然在国营银行里设有信托部门,但很快同民办信托机构一样收缩业务,最后停办。
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从信托起源和发展来看,信托功能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制度的完善有着密切关系。
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引进使我国信托业迅速发展,同时,特殊的国情,又使我国信托业在不断“纠错”中艰难的成长。
1979年10月,改革开放后的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可以办理国际信托投资和金融业务。
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恢复信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在特定时期我国金融改革与制度创新的产物。
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投资公司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
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其中,国有银行的一些省级分行也相继设立信托机构。
从1980年到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投资机构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的信托部266家,中国银行的信托部96家,农业银行的信托部20多家,绝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专业银行开办的,少数几家是中央部委开办的。
当时设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的多余闲置资金,以弥补银行信贷之不足。
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
但是,我国信托业从“出生”起就被赋予了高级形态——金融信托,远比受托理财要多的功能,它肩负着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筹集社会资金和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功能。
我国改革开放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的积极性,人民银行相关政策使信托业迅速的发展,基本上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出现了一定的盲目性。
信托业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创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冲击了信贷收支平衡。
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82年4月下达了《关于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
要求信托投资业务全部由银行来办,地方信托投资公司一律停办,这一阶段整顿的重点是业务整顿,限定信托业只能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
到了1984年,我国信托业发展又出现了一次高潮。
但是,信托业务的内容和方式并未体现现代信托业的特征,基本上还在行使银行功能,是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重复。
而且,其资金多用于投资固定资产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固定资产规模的膨胀。
到1984年底,针对当时经济过热造成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双重失控现象,我国宏观经济采取紧缩性政策,信托业再一次开始全国性整顿,暂停办理新的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对存贷款加以清理。
同时,国务院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对己办理业务加以清理,次年又对信托业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后,我国经济出现过热,导致资金需求过大,引发了信托业的迅速膨胀和再次扩张。
由于监管工作跟不上,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资金,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再次给国民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随着国家对经济实行治理整顿,信托业又面临整顿收缩的局面。
在这期间,我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性文件,就信托机构、信托业务和资金管理作了一些规定,对规范信托业务和防止信托投资公司信贷业务冲击信贷收支计划发挥了一定作用。
以市场经济为取向所进行的改革使原体制无法满足“经济高速发展”对资金产生的巨大需求,从而各专业银行相继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各地方也设立信托机构。
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公司的文件。
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对信托业进行整顿。
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快,管理较乱的情况,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
至1992年,我国信托业一直处于发展的低潮阶段。
总体上看,当时的信托投资公司面临资本规小、运营风险高、资产质量差、主业不明确、经营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管理层先后于1982年、1984年、1986年和1989年对信托业进行了四次清理整顿。
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1993年后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变到以市场为主体的轨道上来。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金融体制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例如,多元化金融体系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确立和加入WTO等等。
而信托业却是进入了长达七年的整顿,直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
1993年,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
到1993年,全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达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权审批的机构),总资产规模近4300多亿元。
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创办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创办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二是各专业银行(包括总行与分行)设立的全资附属性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如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这类信托机构为绝大多数;三是各地方政府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北京市政府创办的“北京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四是各行业部门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创办的“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等等。
至此,我国信托业进入了清理整顿。
1995年,又进行了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新登记和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的脱钩工作。
到1997年末,全国共有信托机构242家,资产规模约为4600亿元左右。
这些信托机构举步维艰,普遍存在资产质量差、支付困难和破产危机等问题。
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决定对当时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撤并,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出台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
信托业又再次进行了整顿,采取撤销、改组、合并、移交等措施大量撤并信托机构。
信托业在整顿金融秩序中不断调整,各种问题不断暴露,由于管理失控,监管滞后,大量的信托公司出现盲目拆借资金,大规模发放贷款,以及投资炒作房地产和股票,甚至出现了在STAQ系统等国债回购市场买空卖空变相违规拆借资金等问题,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停止了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银行不得向自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注入信贷金,并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资金,从资金来源上限制了信托投资机构扩大贷款规模的能力。
从业务角度来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托投资公司不仅获得了国内国际渠道的融资权,还相继获得了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租赁等多项投资经营权,并向企业、政府提供贷款。
国家分别于1995年、1998年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从法律上规定了金融各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从1995年起,我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力度,全面引入并开始实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金融退出机制开始启动。
1995年10月,我国人民银行接管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的中银信托,并要求所有银行开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全部与银行脱钩或转为其分支机构;1997年2月,我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因到期债务不能偿还被关闭;1998年6月,我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因同一原因被关闭:1998年10月,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处理程序,号称我国信托业“老二”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因资不抵债和支付危机被关闭。
1999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中保等五家信托投资公司撤销;3月,我国电资力信托等6家信托投公司和中经开等7家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完成改组和从中央移交给地方的工作。
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由此全面拉开了金融信托业20年来的第五次整顿的序幕。
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信托投资公司清理工作会议,其中,特别强调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条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债、不得有个人债务、不得有分支机构、不得有资金缺口、资本金在按有关规定冲销呆帐、坏帐和投资损失,并弥补历年累计经营亏损后,不得低于人民币现金3亿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