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康德德性义务中的道德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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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对道德的看法

康德对道德的看法

康德对道德的看法
1、因为道德正确所产生的快感而做好事不能说是道德的,当然也不能说就是不道德的,而是以功利为目的则无所谓道德。

2、仍旧无所谓道德(不能称之为道德),只要是按照某一目的去做好事在康德那里就统统不能算道德,无论是哪种目的。

只有遵循绝对命令,即我必须做什么而无所谓快感不快感,这才可以称之为道德。

3、二者总归是一类东西,即因为快感而行善,这是典型的功利主义道德观,而非康德的道德观。

区别在于前者是典型的功利主义,根据结果产生快感,后者是亚里士多德的道德观,为了幸福而有德,然而都是康德所反对的对象。

4、心理学的动机理论受理性主义的局限很大,本身属于功利主义一派,故不能以之为根据分析和其正相对立的康德道德;也不能以偏概全,认为道德必然有其动机。

5、因为道德正确所产生的快感不能直接看成由道德正确所产生的动机。

从时间上说,是道德正确在先,快感在后;而上述命题假定了人的绝对理性,认为人一定能而且必然会对任何行为的结果做一个预判,并因之而采取行动,所以才有了时间上明明在后的结果反成了心理学上在前的动机。

然而,这个判断的假设前提很明显,就是人的绝对理性。

但这一前提不能成立,在康德那里由其不成立。

(康德费了好大劲设定了自在之物,就是为了给理性划一个界限)。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摘要:康德的伦理学长期以来被称为义务论。

他所提出的“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自由是理性的本质,人为自己立法等观点,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

而这一切观点组成了康德义务论的基石,形成了康德独具特色,又影响深远的道德哲学体系。

关键词:康德;道德;义务论;善良意志;自由;绝对命令;正文: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轨迹表明:人自从摆脱了中世纪无主体的局面之后,自主性、独立性得到开启,并日益凸显。

边沁等代表的效果论反映了人可以利用主体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物质利益的谋求。

而康德的义务论则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更应该超脱物质层面,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一对于康德的义务论,将围绕人们对康德道德思想的理解的主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的观点来展开。

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他想提供一种可实践的,对普通人有用的通俗的道德哲学。

他要做的是把这些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着的道德法则单纯地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一件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行指导。

正如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所说的:“在道德的事情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

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写到很多关于“通常的道德理性知识”,如,对自己的责任,对他人的责任,这也是为了广泛流传,易于为其他的通常理智所接受。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书中的开始,康德指出,任何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

有的伦理学家用知识来解释善,如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有的用上帝的意志来解释善,如奥古斯丁、阿奎那等;近代以来,更多的伦理学家则把善看成是人的自然本性要求的满足。

康德反对上述一切看法,他认为善既不来自上帝,也不来自人的自然本性,更不来自人的意志的某种对象物,而只能来自人的理性自身中的善良意志,一切其他品质,如明智、勇敢、果断、不骄不躁等,虽然从许多其他方面看来是善的,但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指导,就可能成为极大的恶,同样,那些导致幸福的东西,如财富、权力、健康、境遇如意等,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正确指导则会使人自满和傲慢。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就其内容讲是多方面的, 他提出的善良意志、道德命令、意志自律、善恶观念、道德情感以及至善的道德理想等, 构成其基本内容, 也是构成他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要素。

( 一) 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康德为完善自己的义务论体系的首要命题。

康德是对理性及其表现“好意志”即善良意志推崇备至的一位思想家。

他认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东西是无条件的善, 不但它自身是无条件善的, 而且也是使一切其他东西成为善的条件, 这个东西就是理性, 即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 人要有道德的行为, 要有好的意志即善良意志。

所谓善良意志, 是指意志本身的善, 是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 它是一切善的根源。

也许它不能达到所想象的好的目的, 但这并不妨碍其本身的善。

在康德看来, 好意志之所以好, 就是因为世界上再也找不出象它一样好的东西。

如果没有好的意志驾驭人的品性, 它们会变成极恶毒、极害人的东西; 属于命运的权势、财富、荣誉、健康、幸福, 如果没有好意志正确地对待和运用它们, 也可以使人变得骄横和自负, 成为恶的东西。

唯有好意志是好的, 即便这个意志无法实现或毫无成就, 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 义务观念包涵着好意志这个概念, 只有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若以各种偏好作为行为的动机, 那都是不道德的。

总之, 善良意志的唯一动机, 就是为了尽自己的务而去尽自己的义务。

( 二) 道德命令。

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容。

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

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

由于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 不受经验制约,只剩下形式本身, 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律称为形式道德。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康德的义务论观点》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誉为现代伦理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著作《义务论》(Die Pflichtenlehre)展示了他关于道德与义务的一系列观点。

在《义务论》中,康德从人类道德判断的源头出发,提出了唯有通过普遍规律才能达到真正合理的判断。

康德认为人们不应该基于个体的利益或欲望作出道德判断,而是应该遵循普世的道德法则来行动。

他提出了著名的“认知的、唯一的、最高的道义法则”:即“以普遍的方式准则,并视其为普世的律法”。

这意味着人们应该将自己的行为标准应用于整个社会,不论个人喜好或利益。

康德将道德的标准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

他认为人类拥有自由意志,而理性是人类的特殊属性之一,从而人们能够通过自己的理性决定行动。

他坚信,道德原则存在于普遍可理解的规律中,不受感性欲望或私人意志的驱使。

因此,一个人的义务是基于自身道德判断力,并以理性为基础,而不是从外部压力或个人好恶出发。

康德提出的“普遍律法”原则进一步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他认为,个体的意愿不应该成为道德行为的决定因素,而应该遵循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人们应当将自己置于公正的立场,并对待每一个他人都具有同等的道德责任。

康德还强调了“人类作为目的论”的观点。

他认为,人类不应该被视为一种手段,而应该被视为一个独特的目的体。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自主性和尊严,不将他们当做工具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建立公正和道德的行为准则。

总而言之,《康德的义务论观点》强调了通过理性和普遍律法来决定道德行为的重要性。

康德的理论强调了普遍的道德准则、个体自主性和人类作为目的论的重要性,并提供了一个道德行为的基础,以实现一个公正和道义的社会。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康德是18世纪欧洲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哲学观点和理论,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他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基于他的“义务论”,即人们应该出于义务
而行动。

这种义务并不是基于任何外部的奖励或惩罚,而是基于每个人内心深处的道德责
任感和自我承诺。

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内心感受及行为表现的道德规范。

人们
应该根据自己内心的信仰和责任来行动,而不是因为外部的奖惩机制或者人际关系需要而
做出各种表现。

因此,“出于义务而行动”是一种充满自我信仰和自我承诺的道德准则。

在康德的理论中,这种道德义务可以被归纳为三个基本义务:个体应该以理性和自由
意志为指导,为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和尊严负责;个体应该遵循普遍化的原则,如“不要做
自己不希望别人对自己做的事情”;个体应该将人类的无限价值视为他们的目标,即公正
性和平等性。

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理论强调了个体内心的道德信仰和自我承诺,它挑战了传
统的权利和福利主义的伦理观。

根据康德,人们不应该仅仅出于自身的利益或快乐而行动,而应该出于内心的义务感和道德责任感来行动,这种行动并不需要额外的奖励或者惩罚,
而应该被视为人之常情。

总的来说,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理论是一种基于理性和自由意志的道德准则,
它要求个体出于自身内心的道德信仰和责任感行动,而不是出于外部的奖励或者惩罚机制。

这种理论对于现代社会个体责任、公正性和平等性等方面都有重要启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摘要】康德的道德理论强调人们应该出于义务而行动,而非基于个人情感或欲望。

义务性行动被视为道德行为的核心。

康德认为,只有当人们根据道德法则自发地行动时,他们的行为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

义务性行动与自律密切相关,自律是人们在面对道德冲突时做出正确选择的能力。

义务性行动的内在动机是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这种行动具有道德意义。

义务性行动也有其限制和挑战,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实现义务性行动仍需不断探讨和努力。

康德的道德理论具有重要的价值,强调了道德行为的纯粹性和普遍性。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有助于我们深化对道德行为的理解,引导我们在道德抉择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关键词】康德、义务性行动、自律、内在动机、道德意义、限制、挑战、道德理论、重要性、深化理解1. 引言1.1 康德的道德理论康德的道德理论是一种基于义务性行动的伦理学观点,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

康德认为,行为只有在出于义务的基础上才具有真正的道德意义。

他强调道德行为应该是出于纯粹的理性和道德法则的指导,而不受个人感情、欲望或功利的影响。

康德认为,只有通过自觉地尊重道德法则并出于纯粹的义务感去行动,人才能实现真正的道德自由。

康德的道德理论强调了出于义务而行动的重要性,强调了道德行为应该是基于内在的道德法则和纯粹的意志。

这种观点对于我们理解道德行为的本质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为我们探讨如何实现真正的道德自由和尊严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1.2 义务性行动的重要性义务性行动是康德道德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是他整个伦理学体系的核心之一。

康德认为,一个行为之所以具有道德价值,是因为这个行为是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结果。

义务性行动的重要性在于它体现了人类特有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能力,使人类能够超越自身的欲望和欲望,按照理性和道德法则来行动。

康德认为,义务性行动是道德行为的内在要求,是道德主体的自我加强和自我提升的过程。

只有通过义务性行动,人类才能真正实现自我价值和道德尊严。

论康德的德性理论与道德教育思想

论康德的德性理论与道德教育思想

论康德的德性理论与道德教育思想1. 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伊曼努尔康德的德性理论与道德教育思想。

康德作为18世纪德国启蒙时期的哲学家,其伦理学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文章首先简要回顾康德的伦理学背景,强调其道德哲学的核心原则,即道德行为的自律性和义务论。

随后,文章将重点分析康德的德性理论,包括善良意志、德性作为道德行为的动力以及德性与义务的关系。

在深入探讨康德的德性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阐述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分析其如何在教育过程中培养和实践这些德性。

文章最后将讨论康德的这些思想在当代道德教育中的应用和意义,指出其在培养具有道德自律和责任感的个体方面的价值。

通过这一系列的分析和讨论,本文旨在为理解康德的伦理学思想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视角,并为其在当代道德教育中的应用提供理论支持。

2. 康德的德性理论每个子标题下,我们将详细探讨康德的德性理论,并分析其对道德教育的影响。

这一部分的内容将基于康德的伦理学著作,特别是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和《实践理性批判》,以及相关的历史和当代评论。

这将有助于深入理解康德的德性理论,并探讨其在道德教育中的应用和意义。

3. 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深受其德性理论的影响,他坚信道德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人的理性和自由。

康德认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有能力认识道德法则,并据此指导自己的行为。

道德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启发和引导人的理性,使其能够清晰地认识到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在康德看来,道德教育的过程是一个自我立法和自我实现的过程。

他强调,人应该通过自我反思和自我批判,自主地建立起自己的道德法则,并坚定地践行之。

这种自我立法的过程不仅体现了人的自由,也是人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

康德主张道德教育应该注重培养人的自主性和自律性,使其能够在面对各种道德困境时,能够做出符合道德法则的抉择。

康德还认为,道德教育应该与情感教育相结合。

他认为,虽然道德法则的遵守需要理性的指导,但情感的参与也是不可或缺的。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康德的道德哲学是现代哲学中的重要理论,它以人类的自由和理性为基础,探讨了道德的本质和人类行为的规范。

本文将从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道德行为的准则以及人类行为的目的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探讨康德的道德哲学对人类行为的指导作用。

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是以人的自由和理性为中心。

康德认为,人是具有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的有理性存在,而道德的基础就是人的自由意志。

他强调,人应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自主决策和行动,而不受外部利益和欲望的支配。

这意味着,道德行为是自由的行为,人应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道义准则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康德的道德哲学提出了道德行为的准则,即道义准则。

康德认为,道义准则是由人的理性所确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道德法则。

他强调,道义准则是根据普遍的理性原则来确定的,而不是根据个人的主观意愿和欲望。

康德的道德准则包括“不可施加他人不公正的行为”、“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等。

康德的道德哲学认为,人类行为的目的是追求“最高善”。

康德认为,人类的目的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欢乐和幸福,更重要的是追求道义的价值和道德的完善。

他认为,人应该将自己的行为目标定位于追求普遍的道德原则和道义准则,而不是单纯追求个人的私利和欲望。

因此,康德的道德哲学强调了自我约束和道德责任的重要性。

康德的道德哲学对人类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它提醒人们要根据理性和自由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不是被外界的利益和欲望所左右。

其次,康德的道德准则强调了“不可施加他人不公正的行为”和“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康德的道德哲学提醒人们要追求“最高善”,将自己的行为目标定位于道义的价值和道德的完善,而不是单纯追求个人的私利和欲望。

总结起来,康德的道德哲学以人的自由和理性为基础,探讨了道德的本质和人类行为的规范。

它的基本原则是以人的自由和理性为中心,道德行为的准则是道义准则,人类行为的目的是追求“最高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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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德性论思想在西方伦理学史的地位十分独特。

一方而,他是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家批判和责难的对象;另一方而,他又可以被视为当代西方规范美德伦理学发展的源头。

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康德赋予德性品质一种新的独特内涵,这不仅扭转了古希腊传统德性伦理学以行为者为中心的思维路径,更开启了现代从行为本身来思考道德德性的伦理新视野。

因此,再次反观康德的德性论思想,对于我们全而理解德性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以及完整地看待当代德性伦理学新近涌现的各种德性伦理思潮不无启发。

一、对传统德性观的批驳康德在重新确定德性概念之前,对长期以来流行的德性观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传统德性观至少存在着三个方而的错误认知。

第一,认为只有一种德性,并且只有一种恶习。

从纷繁多样的现象中提取统一的普遍本质,是古希腊哲学传统的典型特征,这决定了人们对德性问题的思考也不会停留在对德性多样现象的探讨上。

当苏格拉底询问什么是德性时,他对于曼诺的回答立刻提出了质疑:本来只寻一个德性,结果却从那里发现潜藏着的蝴蝶般的一群德性。

苏格拉底的这种责难态度,事实上反映出古希腊哲人对德性统一性问题的探求和追问。

而后来功能性德性概念的提出,使德性的统一最终成为可能。

多元多样的甚至相互冲突的不同德性,在这一概念之下逐渐统一到知识、正义和幸福的终极目的之上团。

然而,对于这种从多中求一的做法,康德虽然没有否认但是也不赞同。

他认为,德性既不是理性知识,也不是幸福追求,而是理性意志的道德力量,是遵循道德法则的义务强制。

因此,在理念上(在客观上)只有一种德性(作为准则的道德力量),但在事实上(在主观上)却有大量具有异质性状的德性;于是,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康德把德性的形式(绝对命令)和德性的质料(意志目的)结合起来,解决了德性的一和多的问题:德性的形式是一,这种一和其质料的结合形成一的多。

德性一和多的实质体现的是纯粹实践理性对自由任意的斗争和净化。

第二,把德性设定为两种恶习之间的中道。

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作为灵魂的品质状态,它与人的行为情感有关。

有德性的人,就是那些能在情感或行为方而保持适度品质、处理得十分恰当的人,就是知道在适当的时间与地点、以适当的方式与态度来而对或处理适当的对象和情况的人。

因此,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相对于我们的适度之中,而确定行为情感以及欲望的中间状态和适度原则,正是由人自身的逻各斯来决定的。

可以说,中道原则是亚里士多德为人们指出的一条正确区分伦理美德和恶德的重要原则。

但是,这一原则却遭到康德的极力批判。

康德认为,把德性视为过度和不及之间的中道,这一命题完全是索然无味的智慧,只是一种同义反复;而且由于中道原则的判断和应用也完全是由自我的判断力来决定,这就有可能使某种实用原则而非道德原则成为判断力的依据。

由此他认为,德性和恶习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符合中道,而在于它们乃是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准则。

就恶习准则的特殊性和非道德性而言,它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可能通过量和程度上的改变而成为德性,因此,德性与恶习的区别绝不能在遵循某些准则的程度中去寻找,而是必须仅仅在这些准则特殊的质(与法则的关系)中去寻找。

第三,把德性视为经验上的习惯。

亚里士多德曾明确指出,伦理德性是由风俗习惯沿袭而来,把习惯一词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动就有了伦理,这种词源上的渊源注定了伦理德性与社会习俗之间的内在关联,也表明了一个民族或国家的社会风气与传统习俗是德性生长发育的直接性源泉。

然而,康德非常反对这种从经验习俗和习惯中阐释德性的做法,认为德性也不能仅仅被解释和评价为技能和长期的、通过练习获得的道德上良好的行动的习惯,因为在他看来,经验习惯只会败坏道德的纯洁,对道德的真正价值没有任何益处。

因此,他极力反对从经验中获取道德,反对从人性中的经验知识来认识和评价德性,而主张按照无条件发布命令的道德法则来评价德性,按照人性理念之所应是的理性知识来评价德性。

二、康德新德性观的出场康德对传统德性伦理展开批驳,目的在于为一种新的德性理解的出场扫清障碍,使人们看清德性自身真正的价值所在。

康德提出,德性就是人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时准则的力量德性意味着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

……德性是一个人在遵从其义务时意志的道德力量。

从概念界定上可以看出,他所理解的德性有两大典型特征:一是德性与义务不可分割;二是德性是一种道德力量。

义务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它有两个最重要的内涵:第一,义务直接与法则相关,法则使应当发生的行动成为义务,同时使其成为动机,而出于法则的义务理念同行为动机之间的一致或不一致,成了行为道德性的评判准则。

道德的最高命令是按照一个同时可以被视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任何不具备这一原则的行动都是不道德的。

康德首先声明:任何一个人作为哲学家都毕竟必须去寻找这个义务概念的最初根据,因为若不然,对于德性论来说,就根本既不能指望可靠性,也不能指望纯粹性。

这表明义务概念的初始根据问题是德性论存在的基石。

康德认为,义务的规定只能由纯粹理性先天地提供,德性义务也只可能是理性授意,是从意志的形式即法则出发来规定义务。

如果义务是从纯感性的哪怕是道德的情感(主观实践的情感而不是客观的情感)开始,也就是说从意志的质料亦即目的开始,而不是从意志的形式亦即法则开始,为的是由此出发规定义务,那么,当然就没有德性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德性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在其根源上堕落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康德所言的德性,不再是人自身具有的一种品质,而是有了一种普遍意义上的规范意蕴,这种普遍规范的权威源自于义务。

第二,义务概念自身包含一种强制,即通过道德法则所展示出来的绝对命令来强制自由任性。

康德指出,人作为自然的理性存在者,虽然承认道德法则的高尚权威,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更多地表现出服从偏好而不是服从法则的倾向。

因为道德法则给人们带来的是一种与自然偏好相抵触的不愉快感,这种不愉快正是义务的强制性表现。

他认为,由于义务是由主体自我的立法理性所发出的一种道德强制,带有一种不可抗拒的绝对命令,这就使得主体自我道德性的获得和维持需要一种力量,即一种能够克服感性自我存在与偏好障碍的力量;恶习,作为违背法则的意向的产物,是人现在必须与之战斗的怪物;所以,这种道德力量,作为勇气,也构成了人优秀的、惟一的、真实的战斗荣誉,……只有拥有了它,人才是自由的、健康的、富有的,是一个国王,这种道德力量就是康德所说的德性,是人遵循义务法则时所具有的道德力量,也是他所称赞的道德勇气。

由此可见,康德之所以把德性界定为一种道德力量,原因在于他看到了人自身内在的感性偏好和自然欲求对道德价值的冲击和腐蚀,所以,他才义无反顾地把德性视为一种意志的斗争力量,而不单是一种灵魂的品质状态。

德性力量源自于道德法则的义务,伴随着无条件的道德法则而来的义务职责,时刻向人们发出应该命令,要求人们不能按照自身的偏好和欲望去行动,而只能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去行动,从而做出合乎道德性的正确行为。

同时,康德也强调,德性论虽然是作为义务学说的实践哲学,但德性本身不是义务,因为义务概念导向目的,而目的是一个理性存在者任性的一个对象,德性作为意志力量,已所关涉的只是意志的形式、准则的形式;就意志的质料而言,或就人们应当使义务成为自身目的而言,对这些目的准则的职责就成了德性义务,即只有一个同时是义务的目的才能被称为德性义务,也就是说,人自身可能有众多的目的意愿和要求,但是那些出自感性冲动的目的行动不属于德性,只有那些自身就是义务的目的才是德性义务。

可见,出于道德法则的义务职责,乃是康德德性最本质的典型特征,这恐怕也是康德以义务论来标识德性论,进而遭到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家批判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德性力量的本质真谛由于义务概念本身包含着一个由法则而来的强制意蕴,因此,德性对于道德自我来说也包含着一种强制,但它不是外在的强制,而是一种依据内在自由原则的自我强制,它以控制自己和做自己的主人为标志。

德性基于这种自由原则,对人来说就意味着要把一切的能力和偏好都纳入自己的理性控制之下,同时这种自我控制又以不动情为前提,因为德性的真正力量就来自于平静中的心灵及其一种深思熟虑的和果断的决定,即实施德性的义务法则。

康德从一开始就认识到,人自身是一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这决定了人生在世必然要关照自己的感性欲求,要受到各种各样的利益诱惑,而这种欲求和诱惑必然对道德产生侵蚀和污染,使道德的长久持有和固守变得异常困难。

这正是康德不愿像古希腊哲学家那样把德性视为一种道德品质而独独看做是道德力量的重要原因。

但是,康德也承认,人身上所呈现出来的激情和情欲有着本质的不同。

前者属于情感,是一种突然的或偶然的情感迸发,也是人性本有的一个弱点,能够依靠人自身的理性能力和德性力量予以控制,即使它爆发出来也只是一种无德性的表现,不会损害人性中善的意志;而情欲则不同,用康德的话说,它己经成了持久偏好的感性欲望,而且一旦偏好落到违背法则的事情上,就孵化这偏好,使之深深扎根,并由此把恶纳入自己的准则;在这种情况下,这就是一种经过培养的恶,即一种真正的恶习。

这就意味着,如果不能在德性命令的统治下,将情欲纳入人自身的理性控制之中,那么情欲完全有可能演变成一种人性恶,甚至成为人自身的主人。

事实上,康德对人自身理性能力的这种肯定,早在柏拉图那里就己提出。

柏拉图用灵魂马车来隐喻灵魂中的意志、理性和情感之间的关系,指出情感(欲望)作为顽劣之马极力想把灵魂之车拉向低处,而理性作为马车的统帅在意志的辅助下,则竭力地往高处驾驶。

柏拉图己经看到而对情感欲望的诱惑和侵蚀理性能力及其自由意志在维护人类道德本性中的重要地位,随后的亚里士多德更是把德性确立的自主权交到自我的手中,做好事在于自己,做坏事同样也在于自己。

只不过,古希腊哲人赋予个体自我的德性自由,还是一种以城邦共同体整体利益为前提的相对自由。

而康德则大大加强了个体自我的道德主动权,他提出,相对于人的理性认识能力来说,理性自身的实践能力更为重要。

道德法则是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普遍有效的实践原则,依据这一原则而行动的能力就是意志和实践理性。

只有当意志给自己制定法则的时候它才是自主的,反之,受欲望、冲动支配的意志就是不自主的。

在康德看来,一个人越是较少地以物理方式被强制,反过来,他就能越多地以道德方式被强制,他所获得的自由度也就越高,他自身的主体性、能动性也就越得以体现。

德性作为意志的道德力量,正是基于主体自身的意志自由而做出道德上的善恶选择,克服感性冲动和自然障碍来获得并保证行为的道德性。

康德指出,内在自由原则包含两方而,即控制自己和做自己的主人,这两个方而要求人们驯服自己的激情、驾驭自己的情欲。

换句话说,就是要求人们要做到不动情,即康德所说的德性必然以不动情为前提。

不动情这个词,好像就是没有情感,因而就任性的对象而言意味着主观的漠然,就落了个坏名声,康德先指出了人们对不动情通常产生的误解看法,它源自于人们对通常意义上的情感认知和判断,但这和他所说的道德上的不动情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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