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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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5号令,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

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

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

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

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

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第四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危险化学品管理培训

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知识、分类及标志 第一节概念和分类原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概念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原则 险化学品目前常见并用途较广的约有数千种,其性质各不相同,每一种危险化学品往往具有多种危险性,但是在多种危险性中,必有一种主要的即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危险性。因此在对危险化学品分类时,掌握“择重归类”的原则,即根据该化学品的主要危险性来进行分类。 三、危险化学品分类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86年、1990年先后发布了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1986)及《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1990),根据运输的危险性将危险货物分为九类,并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品名和编号。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第9类杂类。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2年发布了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l3690—1992),按主要危险特性把危险化学品分为八类,并规定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二十七种(主标志十六种,副标志十一种)。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以上三个国家标准除感染性物品和杂类以外,其他分类是完全一致的。 为了更好地搞好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掌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特性和有关的知识是必要的。下面分八类简单介绍。 第二节爆炸品

危化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 岗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30学时; (二)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教育计划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三)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起重工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七)以上(一)—(六)中所列时间均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四条公司新进公司的职工,必须接受公司、分厂、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分厂安全制度、生产现场环境、生产作业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班组、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五条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公司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

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及知识、技能,树立员工“我懂安全、我要安全、从我做起、保证安全”的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由车间负责组织接触易制毒化学品员工的安全教育培

训。 第二条根据员工所处岗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职工每人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对内部岗位调动的人员必须进行换岗后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对新调入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分批参加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资格学习培训。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A 正确辨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信息及其意义; B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所提供的内容及其意义; C 化学品进入人体的途径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D 化学品安全押运程序和注意事项; E 对化学品本身固有特性的了解; F 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G 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参数。 2、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一些相关的事故案例; 3、职工安全态度教育;

4、上级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下发的各种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要,采取以下几种培训方式: 1、职工在职或脱产培训; 2、直接传授培训,安排有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培训等; 3、其它方法:开展读书活动、提安全方面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第八条要求参加培训的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参加上岗、换岗前培训的员工必须通过培训考试; 第九条每次培训,组织培训人员必须做好登记、考核、备案工作,必须让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签字备案;

化工危化企业常见安全隐患及法律法规依据(2018.12)

化工危化企业常见安全隐患及法律法规依据 一、电气安全(含防雷、防静电) 1、保护接地、静电接地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3.0.4“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1 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2 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3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4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5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6 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拼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7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8 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9 装有架空地结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10 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11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2)《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17)5.1.1“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 3)《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5.1.1.b)“电气装置中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应通过保护导体或保护中性导体与接地极相连接,以保证故障回路的形成。凡可被人体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 2、静电接地专用线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17)3.6.1“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应与其它用途的接地装置综合考虑,统一布置。可利用保护接地干线防雷电感应接地干线作为静电接地干线使用,否则应专门设置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材质要求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17)3.5.1“静电接地支线和连接线,应采用具有足够机械强度、耐腐蚀和不易断线的多股金属线或金属体(6mm2铜芯软纹线或软铜编织线)”。 4、防雷接地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Ω。” 5、防爆区域进线口密闭 “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11年3月2日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和运用,现就近期对新条例的学习情况做个小结。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条例》第七十条) 《条例》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六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 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确定范围,以便落实责任,更好的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条例》中共提出了6项名单公告制度,其中有1项属于引用。 1.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

危化品培训教材.doc

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接触危险化学品岗位培训教材 1.0 培训目的 通过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的培训,让企业员工了解和重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危化品引起的各种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 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 2.0 化学品基础知识 2.1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 中容易对人、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叫危险化学品。 2.2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规、标准,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 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 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如下表: 危险化学品 主要说明常见物质分类 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 爆炸品高氯酸、硝基苯 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

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 上升,发生爆炸 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 压缩气体和易燃液体(氯气、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 液化气体甲烷) 等。 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乙醛、丙酮、苯、易燃液体 爆炸性混合物甲醇 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红磷、硫磺、金 遇湿易燃物属钠、氢化钾 品 氧化剂和有氯酸铵、高锰酸 机过氧化物钾 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 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 毒害品 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 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

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放射性物品 酸性腐蚀品(硫 酸、硝酸、盐酸)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 腐蚀品碱性腐蚀品(氢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 氧化钠、硫氢化 钙) 2.3 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2.3.1 燃烧 燃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点火源(着火源)。 ①可燃物: 凡是能在空气、氧气或其他氧化剂中发生燃烧反应的物质都称为可燃物。可燃物 分气体可燃物、液体和固体可燃物。 ②助燃物(氧化剂) 凡是能帮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烧的物质叫助燃物。如:空气、氧、氯酸钾、过氧化钠、浓硝酸、浓硫酸。 ③点火源(着火源)

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0号) 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 1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令1号) 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 1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36号)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监局令17号) 18.《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 19.《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国际公约) 20.《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 21.《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90) 22.《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 23.《剧毒品明录》2003版 2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 25.《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原化学工业部第11号令) 26.《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

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定规范了***************(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教育的范围、内容、形式,安全教育的组织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单位。 2 引用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4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6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 安全教育的范围及内容 3、1 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 3、1、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厂长、副厂长的安全教育由公司行政部和安健环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由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考核发证。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并保证每年在职专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内容有: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3、2、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安健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厂级和各车间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自治区、市、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干部岗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由公司行政部、安健环负责。 3、2、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并保证每年在职专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2、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3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3、3、1 公司与厂级的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行政部会同安健环组织实施。 3、3、 2 管理人员教育内容 3、3、2、1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3、2、2 本部门安全卫生职责。 3、3、2、3 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 3、3、2、4 有关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有毒有害岗位分布及现状。 3、3、2、5 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知识。 3、3、2、6 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及检维修施工安全合同内容。 3、4 班组长安全教育 3、4、l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公司与各分厂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班组长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016危化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清单

危化品安全适用性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危化品适用性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文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8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13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 17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18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 1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3号2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2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4〕49号) 22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2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2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2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2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8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2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15号令 3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16号令 3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17号令 3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局21号令

危化品安全培训文件

第一套 1、运输有毒。易燃和易腐蚀物料的机泵,在解体检修之前必须将泵体内残液放净对 2、扑救有毒气体火灾时要戴防护面具,且站在下风口错 3、可燃气体以一定的比例与空气混合后,在一定条件下所产生的爆炸属于化学爆炸对 4、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对 5、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受限空间外部负责联络工作。对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验收。错

7、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对 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爱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对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缘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 员伤亡及其他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操纵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 撤离,清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对 10、事故发生后,危险区域人员首先要做好自救互救,在医护人员到达时,要听从医 护人员的指挥,采取切实可行的救助方法,以达到减少人员伤亡的目的。对 11、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能够参加。错 12、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错 13、单位要依照需要,没有必要引进、采纳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错

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定规范了***************安全教育的范围、内容、形式,安全教育的组织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单位。 2 引用标准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4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6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 安全教育的范围及内容3、1 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3、1、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厂长、副厂长的安全教育公司行政部和安健环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当地安全生

产管理部门考核发证。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并保证每年在职专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内容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3、2、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安健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厂级和各车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2、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自治区、市、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干部岗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公司

危化品管理使用安全教育和培训材料

危化品管理使用安全教育及培训知识 一、危化品的基本知识 1、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坏的物品。 2、危险化学品分为哪几类?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抗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3、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和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危险性: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会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爆炸或致使气瓶阀门松动漏气,酿成火灾或中毒事故。 5、易燃气体的特性:此类气体极易燃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氢气、甲烷、乙炔等。 6、有毒气体的特性:此类气体吸入后能引起人畜中毒,甚至死亡。如一氧化碳、氯气等。 7、易燃液体: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其闭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汽与空气混合物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闪点:在规定条件下,液体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闪点越低,表示该液体越容易燃烧。 (2、低闪点液体: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汽油、乙醚、丙酮等。 (3、中闪点液体:闪点在-18℃-23℃之间的液体。如苯、甲苯、乙醇等。 (4、高闪点液体:闪点在23℃-61℃之间的液体。如丁醇、氯苯等。 8、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如红磷、硫磺等。 9、自燃物品:指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白磷、三乙基铝等。 10、遇湿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如钾、钠等。 11、有毒品:指进入肌体后,累计达一定量后,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12、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小时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对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腐蚀率超过6.25mm/年的固体或液体。 13、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通过图案、文字说明、颜色等信息,鲜明、简单的表征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和类别,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的警示性资料。 14、燃烧与爆炸的三要素:燃烧和爆炸本质都是可燃物质在空气中的氧化反应。区别在于氧化速度不同。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和点火源是燃烧和爆炸的三个基本条件。统称三要素。 15、燃烧的类型:闪燃、自燃、点燃。 16、闪燃的特点:闪燃是可燃性液体的特征之一,各种液体表面都有一定量的蒸汽存在,对同一种液体温度越高,蒸汽浓度越大。液体表面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气体,当达到一定温度时,如火焰或炙热物体靠近此液体表面,即会发生一闪即灭的燃烧现象,预示着火警的先兆。 二、危化品的管理 危化品的管理应根据试剂的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和潮解性等不同的特点,以不同的方式妥善管理。 易燃易爆试剂应放在铁柜中,柜的顶部要有通风口.严禁在化验室内存放总量20L的瓶装易燃液体。对于一般试剂,如元机盐,应存放有序地放在试剂柜内,可按元素周期系类族,或按酸、碱、盐、氧化物等分类存放。存放试剂时,要注意化学试剂的存放期限,某些试剂在存放过程中会逐渐变质,甚至形成危害物。 化学试剂必须分类隔离存放,不能混放在一起,通常把试剂分成下面几类,分别存放。 (1)易燃类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即燃烧,通常把闪点在25℃以下的液体均列入易燃类。闪点在-4℃以下者有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闪点在25℃以下的有甲醇、乙醇等。 这类试剂要求单独存放于阴凉通风处,理想存放温度为一4~4℃。闪点在25℃以下的试剂,存放最高室温不得超过30℃,特别要注意远离火源。 (2) 强腐蚀类指对人体皮肤、黏膜、眼、呼吸道和物品等有极强腐蚀性的液体和固体(包括蒸气〉,如发烟硫酸、硫酸、发烟硝酸、盐酸、五氧化二磷、氢氧化钠、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doc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5号令,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完整版

2014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 目录 1、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的特征 3、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4、我公司现有危险化学品概况 5、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6、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原则 7、考试 1.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颁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里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的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

3、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4.我公司现有危险化学品概况 1)各部门/车间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及状态

2)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数据3)国家监管

5、危险化学品(以醋酸乙烯为例)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一般要求】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知识。 2)严加密闭,防止泄漏。工作场所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换气,通风系

统和设备应为防爆型的。工作现场严禁烟火。 3)作业现场设置危险化学品(易燃或有毒)的检测报警仪、声光报警器、视频监控装置并导入DCS系统,DCS系统设置UPS不间断电源。设置独立于DCS控制系统外的安全联锁系统。 4)穿戴防静电作业服,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和口罩,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应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戴橡胶耐酸手套,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戴安全帽。 5)严格控制工艺参数,关键参数设置温度、压力、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防止发生自聚反应。 6)生产装置设置放空系统,自动联锁保护装置,装置内所有带压设备及管道设安全阀及备阀,装置内关键转动设备设有备台,生产仪表按所处区域的防爆等级选用防爆型号。 7)主要设备的裙座均设置防火层,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均进行隔热保温,加热炉设置阻火器及长明灯,安装防爆门,并设置灭火蒸汽管。设立应急氮气装置直送各工序,保证事故状态下的氮气使用。 8)避免与氧化剂、酸类、碱类接触。 9)灌装时应注意流速(不超过3m/s),且设置接地装置,并采用增湿作业方法导除静电,防止静电积聚。

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6889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angerous Chemicals Safet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及知识、技能,树立员工“我懂安全、我要安全、从我做起、保证安全”的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由车间负责组织接触易制毒化学品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条根据员工所处岗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职工每人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对内部岗位调动的人员必须进行换岗后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对新调入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

训。 第五条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分批参加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资格学习培训。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A正确辨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信息及其意义; B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所提供的内容及其意义; C化学品进入人体的途径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D化学品安全押运程序和注意事项; E对化学品本身固有特性的了解; F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G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参数。 2、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一些相关的事故案例; 3、职工安全态度教育; 4、上级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下发的各种相关的文件。

危化品及法律法规安全培训试卷答案

危化品危害告知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培训试题 部门: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在使用化学品的工作场所吸烟,除可能造成(火灾)和(爆炸),还可能中毒。 2.黄磷的外观与性状(无色至黄色蜡状固体),(有蒜臭味),在暗处发淡绿色磷光。误食黄磷( 0.1 )g能致人死亡。 3、黄磷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有毒)、(高温)、(大电流)等特性。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来调节温湿度。 5.为防止容器内的易燃易爆品发生燃烧或爆炸,动火检修前应对容器内的易燃易爆品(置换)(吹扫)、(清洗)。 6.工程技术措施是控制化学品危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其主要有以下方法治理粉尘:(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 7.装运易燃、易爆物,易燃液体,可燃性气体等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 8.化工生产中,为了(防火防爆),宜将生产设备布置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筑物、构筑物中。 9.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分为(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分离贮存)三种。 10、《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1、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障)外,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2、对于发生事故后逃匿的责任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1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是(3)年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长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5、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有(吸入、食入、皮肤吸收)三种。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30分) 1.下面(A)是化学品标签中的警示词。 A.危险、警告、注意 B.火灾、爆炸、自燃 C.毒性、还原性、氧化性 2.浓硫酸属于(B)化学品。 A.爆炸品 B.腐蚀品 C.易燃液体 3.下面(A)物质属于自燃物品? A.黄磷 B.盐酸 C.丙酮 4.搬运剧毒化学品后,应该(A)。 A.用流动的水洗手 B.吃东西补充体力 C.休息 5.强酸灼伤皮肤不能用(A)冲洗。 A.热水 B.冷水 C.弱碱溶液 6.吸湿性强、遇水释放较多热量的化学品沾染皮肤后应立刻(C)。 A.用清水清洗 B.用冷水清洗 C.用软纸、软布抹去 7.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B)方向疏散。 A.下风 B.上风 C.顺风 8.进行腐蚀品的装卸作业应该戴(B)手套。 A.帆布 B.橡胶 C.棉布 9.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时,下面(C)做法是错误的。 A.报警 B.进行交通管制 C.所有人员参加事故救援 10.易燃易爆场所不能穿(B)。 A.纯棉工作服 B.化纤工作服 C防静电工作服 11.如果有化学品进入眼睛,应立即(B)。 A.滴氯霉素眼药水 B.用大量清水冲洗眼睛 C.用干净手帕擦拭 12.为了保证检修动火和罐内作业的安全,检修前要对设备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进行(A)。 A.置换 B.吹扫 C.清理 1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的车顶灯和车尾部必须悬挂的标志的文字是(B)。 A.注意安全 B.危险品 C.保持车距 1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经营( B)制度。 A.专营; B.许可证; C.审批; D.主管; 15、生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A)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A.一; B.二; C.三; D.五; 16、用灭火器灭火时,灭火器的喷射口应该对准火焰的( C )。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D.外部; 17.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B)方向疏散。 A.下风 B.上风 C.顺风 18.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C),方可上岗作业。 A.培训 B.教育 C.考核合格 D.评议 19.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B) A 500米 B l000米 C 2000米 D l500米 20.危险化学品单位的(A)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法人 C.安全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 2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A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A. 防止和减少 B. 控制 C. 预防 D. 降低 2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 A )。 A. 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B. 地方性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C. 行政法律规范,地方性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 D. 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各种安全生产规章 23、《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 B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A. 所有工作 B.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C. 工厂和矿山企业 D. 所有人员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次,其中第四十二条中的“( A )”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A.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B. 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C. 防止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 D.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25、以下选项不属于《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的是( C )。 A.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教育》之石油化工危化品安全培训题

石油化工危化品安全培训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集装箱和成组货物的危险货物标志应该贴在( C )。 A.侧面和顶端 B.两个顶端 C.4个侧面 2.下面( A )是化学品标签中的警示词。 A.危险、警告、注意 B.火灾、爆炸、自燃 C.毒性、还原性、氧化性 3.标明了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和防护基本要求的是( B )。 A.化学品标志 B.化学品安全标签 C.危险化学品标志 4.浓硫酸属于( B )化学品。 A.爆炸品 B.腐蚀品 C.易燃液体 5.下面对剧毒品的描述中, ( C )是错误的? A.不准露天堆放 B.必须双人收发 C.不能用玻璃瓶储存 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可以使用( B )采暖。 A.蒸汽 B.热水 C.机械 7.下面( A )物质属于自燃物品? A.黄磷 B.盐酸 c.丙酮 8.工业上使用的氧化剂要与具有( A )性质的化学品远远分离。 A.还原性物品 B.惰性气体 C.腐蚀性液体 9.搬运剧毒化学品后,应该( A )。 A.用流动的水洗手 B.吃东西补充体力 C.休息 10.强酸灼伤皮肤不能用( A )冲洗。 A.热水 B.冷水 C.弱碱溶液 11.吸湿性强、遇水释放较多热量的化学品沾染皮肤后应立刻( C )。 A.用清水清洗 B.用冷水清洗 C.用软纸、软布抹去

12.遇水燃烧物质起火时,不能用( B )扑灭。 A.干粉灭火剂 B泡沫灭火剂 C.二氧化碳灭火剂 1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 B )方向疏散。 A.下风 B.上风 C.顺风 14.进行腐蚀品的装卸作业应该戴( B )手套。 A.帆布 B.橡胶 C.棉布 15.以下物品中露天存放最危险的是( C )。 A氯化钠 B.明矾 C遇湿燃烧物品 16.在易燃易爆场所穿( C )最危险。 A.布鞋 B.胶鞋 C.带钉鞋 17.下面的做法中错误的是( A )。 A.同车运输氧化剂和还原剂 B.公安机关检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C.车辆熄火装卸危险化学品 18.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时,下面( C )做法是错误的。 A.报警 B.进行交通管制 C.所有人员参加事故救援 19.( B )不能发生爆炸。 A.亚麻粉尘 B.砂尘 C.面粉 20.易燃易爆场所不能穿( B )。 A.纯棉工作服 B.化纤工作服 C防静电工作服 21.如果有化学品进入眼睛,应立即( B )。 A.滴氯霉素眼药水 B.用大量清水冲洗眼睛 C.用干净手帕擦拭 22.下列( B )有毒气体具有臭鸡蛋气味。 A.二氧化硫 B.硫化氢 C.二氧化氮 23.在装卸易燃易爆品操作中,不能使用( A )工具。 A.铁制 B.木制 C.铜制 2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放置于驾驶室顶部的灯是( A )。 A.黄色三角形的 B.黄色长方形的 C.红色三角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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