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16条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16条案例

1. 合同约定的预租赁合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无效。

案例要点: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种租赁预合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租赁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可以参照房屋租赁的适用规定。合同约定的预租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该预租赁合同无效。

资料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1季(2017年3月)

无期限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具有相同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违反优先购买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情要点: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享有同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侵犯优先购买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承租人的损失就是购买出租房屋的机会利益。经济损失的数额应当考虑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确定市场价格与租赁期长短、购买机会大小、承租人参与购买形成竞价可能性之间的价差损失。

案号:(2016)鲁01民终409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

3.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置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3792部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则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负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但若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仅存在形式上的交接,从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租赁物一直由其他主体占有使用,且出租人对此明知,则不应判决承租人负担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案号:(2014)一中民初字798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1辑(2018.3)

4.长期且租赁目的明确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未满一方终止合同应提前告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的,该条款系违约条款,而非任意解除权条款——联丰(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骆华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未满合同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告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是否视为赋予合同一方任意解除权,应根据履约本意、违约责任具体约定等客观情况予以具体分

析。若是长期租约且租赁目的明确,应认定该条款约定应系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号:(2016)闽02民终字332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总第115辑(2017.9)

5.法院应结合合同的履行事实、日常经验法则、市场交易主体行为习惯等判断缔约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诉宁波市北仑鑫盛达箱柜厂、宁波博森汽配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第三人主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存在损害其利益的事实,而应被认定合同无效的,由该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结合合同签订后的履行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习惯等来判断缔约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从而认定合同的效力。

案号:(2015)浙民申字第299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0辑(2017.4)

6.承租在建工程的承租人,不得以房屋未经竣工备案为由,主张房屋交付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李宏斌诉廖文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消防备案包含设计备案与竣工备案,竣工备案可以在装修完成后投入使用前一并进行。承租在建工程的承租人,不得以房屋未经竣工备案为由,主张房屋交付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

案号:(2014)厦民终字第288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4辑(2015.4)

7.公产房原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死亡,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王淑姮诉张洁、第三人天津市宗教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产房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死亡,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住房租赁过户按其家庭成员中配偶、子女、其他亲属的顺序,并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方可办理;对于申请住房租赁过户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某一家庭成员享有承租权,但需给其他家庭成员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对公产承租权权属难以确认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承租权。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Case analysis of equipment sales contract disput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6年前的一桩设备买卖合同,因供货商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最终买方退货、卖方退款。然而,夹在买卖双方之间的中间方———北京某工程总公司、xxx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前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却陷入了一场错综复杂的拉锯诉讼。 8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工程公司诉刘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对科技公司向工程公司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这是新《公司法》引入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首次运用于司法实践的一个成功案例。根据该制度,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造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就可以否定其法人身份,进而追究股东承担无限责任。400万大单皆大欢喜 20xx年6月,天津某市政公司公开招标采购进口水泵设备及配套电机。要求设备产地为美国,设备制造商为美国某公司,供货日期为20xx年10月31日,工程公司中标。买卖合

同约定:工程公司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科技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作为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 为履行合同,20xx年6月15日,工程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此项目以工程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及签订合同,工程公司负责投标部分的咨询、审核,科技公司负责合同执行,科技公司支付给工程公司合同总额的1.5%作为技术咨询费,工程公司按收款金额及时返还给科技公司。 工程公司与天津某市政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后,天津某市政公司按合同向工程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67万元。工程公司扣除了1.5%的技术咨询费后,将余额近460万元转付给科技公司。 天津某市政公司招标、工程公司中标、科技公司负责合同执行,这本是一桩三赢的买卖,然而后来发生的一切,让这桩跨国采购生意不再顺风顺水。产品质量引发连环诉讼科技公司为执行《设备买卖合同》,就代理进口美国MWI公司生产的水泵。美国MWI公司于20xx年3月27日发货,货物于 20xx年4月14日到达天津港。20xx年6月7日,天津某市政公司收到货物。验收过程中,天津某市政公司发现设备不具备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这里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顺序上的优先,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格、期限条件。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XX)第四十二条:“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因此,“优先租赁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原告誉恒*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司有优先承租权。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京高法发﹝2013﹞462号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 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但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房屋存在上述限制的除外。(2)租赁房屋在使用上虽存在行政管理限制,但承租人无法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

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是自行提出变更规划的,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强制要求变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维权业主承担总房价款3%的违约金。案例二,北京某高档小区在售楼时在宣传资料中承诺,”小区内综合绿化面积达总占地面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积的31%,拥有6800的绿地和中心花园,环境宜人,5000平米的地下超大停车库,原装高档现代电梯,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房屋共用部分精美装修等等”。同样业主入住以上承诺纷纷不能兑现,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对于绿地、花园面积、车库、原装现代电梯以及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装饰装修标准的说明和允诺,影响到了商品房的档次及居住质量,也会对买受人购房,订立购房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上述几项开发公司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当

租房合同案例分析

租房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1】: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租赁合同约定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之前承租人需支付5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条款约定“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承租人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后出租人因第三人的原因未能交付房屋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承租人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分析:本案中履约保证金条款未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具备定金性质合同本身也没有约定在甲方违约时要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此承租人只能根据违约责任条款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承租人需要举证证明因出租人未履行交付房屋义务造成的承租人损失 【案例2】: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租赁合同约定“当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缴纳水电费、物业费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以及承租人出现毁坏租赁房屋、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形时出租人有权没收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后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连续三个月未能缴纳房屋租金问出租人能否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 【分析】:根据合同约定出租人可以没收承租人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中并未包括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情形如承租人拖欠的租金少于履约保证金额度出租人在缺乏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直接没收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因此建议履约保证金条款中明确担保

的范围(租金、水电费、租赁物修缮维护费用、物业管理费以及因可能侵害第三人利益而存在的赔偿保证金等)并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抵扣方式(如抵扣金额为承租方欠付的相应款项)同时还应明确抵扣的程序和通知方式 【案例3】: 履约保证金条款的设计: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定后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万元人民币支付履约保证金前工作日出租人应提供合法收据否则承租人有权顺延履约保证金支付时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承租人可用履约保证金抵付临近合同终止日相应月份的租金直至数额为零履约保证金抵付租金时出租人应提供合法房屋租赁发票当承租人同时拖欠物业费、水电费、房租费以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时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用履约保证金进行抵扣但应首先抵扣拖欠的房租费用租房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条款的适用问题: 1、履约保证金(常见的称呼如押金、订金、留置金、保证金等)是担保承租人按租赁合同履约的单方担保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有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等特别约定此处约定的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属于金钱质押在签订合同或履约保证金条款时成立当正式交付给出租人时生效一般情形下履约保证金以补偿功能为主惩罚功能为辅即履约保证金主要用来补偿违约后约定的违约金额度不足的问题但也有法院判决承认履约保证金的惩罚功能

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一、案例介绍: 魏某自1993年以来一直租赁县医药公司位于韩集镇的两间楼房经营药品,1999年3月魏某经医药公司同意后将该楼房转租给张某。但2000年仍是以魏某的名义与医药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2000年8月医药公司在未通知魏某与张某的情况下,以88000元(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价)将该两间楼房卖给了韩某,韩某将款付清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通知魏某、张某搬迁,但张某拒绝搬迁。2001年至2003年,魏某与医药公司仍然签订了租赁协议,魏某仍将该楼房转租给张某。韩某以张某、医药公司及魏某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反还房屋,魏某和医药公司赔偿损失。 二、主要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韩某与医药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魏某和张某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一种观点认为,医药公司将房屋出卖时未提前通知魏某和张某,该买卖行为无效,韩某无权要求张某搬房,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系转租人,其与医药公司没有租赁协议,医药公司在买卖房屋时无须通知张某,即张某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且承租人魏某也未主张优先购买权,所以韩某要求张某搬出所占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魏某和医药公司明知该房已卖给韩某,仍签订了租赁协议,致使韩某不能行使权利,给韩某造成了损失,故应赔偿韩某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 (1)转承租人是否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转租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虽然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当因次承租人的原因发生租赁物损害时,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赔偿,同时次承租人也不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因此如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遭到损害时,其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座落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的朝花大厦原业主是深圳市朝花实业进展公司(以下简称朝花公司)。1997年3月10日同年3月11日11月21日,朝花公司与深圳进展银行龙华支行先后签订四份借款合同,共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 6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和12个月)、美金10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同时朝花公司以其自有的朝花大厦南座作为上述借款之抵押物,与该银行签订了《贷款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998年9月2日, 朝花公司与本案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已设立抵押的朝花大厦南座一楼545平方米 房屋出租给原告作商场使用,出租期限为8年8个月。即自1998年9月6日至2007年4月 30日止。租金为每平方米130元人民币,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70850元。该合同中,双方还就租金交纳方式、定金等事宜作出相关约定。同年9月8日,双方办理了该合同的见证及租赁 登记手续,在随后履行该租赁合同过程中,双方无异议。后因朝花公司未及时归还前述借款 , 银行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罗湖区法院于1999年3月就此分不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朝花 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不能还清则拍卖已办理抵押登记之房产。由于朝花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罗湖区法院又作出裁定,确认差不多公开拍卖上述房产,本 案被告以6847600元人民币竞买成交,裁定将原朝花公司所有的朝花大厦南座第一层房产之所有权转移给被告所有。同年9月18日,被告致函原告,称由于原告与朝花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失效,被告预备将经拍卖所得的朝花大厦一层进行消防整改及维修后收回自用,要求原告于2000年10月6日前搬离,原告辞允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审判] 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朝花公司所签房屋租赁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有效。一般情况下,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阻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我国法律对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再行出租的情形有专门规定,即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 出租,其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朝花公司为借款先将涉案房 产向银行抵押,后将该房产出租给原告使用,依照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在银行实现抵押权后,原告与朝花公司所签租赁合同对作为受让人的本案被告便不具有约束力,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I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都都文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首先要明确的是,在抵押权设定以后,抵押物能否出租咨询题。其一,依照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同一物上不得并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但能够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 , 只要这些物权之间并不发生冲突和矛盾,则数个物权的设定是有效的。其二,抵押权只是就抵 押物的变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期间由于不动产抵押并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将某项不动产设定抵押以后,仍对该物享有所有权,只要租赁期限不超过债务的清偿期,抵押人能够将该物出租。如此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关系先已终止,抵押权与租赁权不发生冲突,可不能阻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其三,由于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假如抵押人不愿对抵押物使用 收益,又不能将该物出租或借给他人使用,则不能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又不利于提高物的利用效率。另我国《担保法》也未禁止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因此抵押物应能够出租。 其次要明确关于抵押权实现后,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是否有效的咨询题(专指租赁期限长于债务期的情形)。若租赁期限长于债务期,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无力还债,抵押权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https://www.360docs.net/doc/891859155.html,/ask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答辩人因与原告__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不是原告房屋的承租人,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 1、2005年12月1日,原告与__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签约双方于2005年12月12日办理了备案登记。__公司在租赁原告的房屋后,将公司注册地址迁移到该房屋内,并在该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见证据《房地产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合同期满后,__公司继续使用原告出租的房屋,并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在2007年开具给__公司的收据上,交款人写的也是“__公司”。由此可以说明,原告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是__公司,原告与__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见证据〈收款收据〉) 2、被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__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是被告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该合同的实际承租人是__公司。理由如下: A、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原告与__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手续,原告也没有将房屋从__公司手中收回来,并交给被告本人。 B、原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第一份租赁合同。这第二份合同也是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 C、原告证据《委托书》、《欠租款单》和《解除合同的结算单》可以证实,原告明知承租房屋的是__公司。

D、原告自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都是向__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租金,从来就没有向被告个人开具收款收据,也没有向被告个人要过租金。 E、原告此前与此后开出的租金收据,均是开给__公司的,但因原告至今仍扣押__公司的保险柜等办公用品,这些收据都被原告扣押,无法当庭举证。 二、原告的所有证据中,均未能证明原告在2006年11月16日与__公司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也不能证明向被告交付了房屋,更不能证明被告是 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如果原告坚持认为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个人签订的话,则该合同是一份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对实际承租人__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 三、被告作为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愿意在这里说明__公司与原告之间租金结算的有关事宜: A、被告自始至终都是代表__公司承租原告的房屋。被告本人没有私下租赁原告房屋的需要,也没有私下使用原告的房屋。 B、原告在2007年6月23日,在没有通知__公司的情况下,单方更换了出租房屋的门锁,致使__公司自6月23日起不能使用出租房屋,也不能取出 物品,受到严重损失。该损失__公司将另案与原告解决。原告换锁对本案产生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被告要用的证据被原告控制,无法及时在本案中举证。原告换锁的事实有__可以作证,证人现已在法庭外等候,请求法庭在质证阶段传唤作证。 C、由于原告在2008年6月23日不让__公司使用出租房屋,__公司应付给原告的租金应该计算至2008年6月23日。考虑其他情况,被告在此代表__公司表态,同意结算到6月底,即按__公司出具给原告的《欠租款单》上的金额结算,应付原告租金为18600元。 D、由于原告在接受了__公司的《欠租款单》,同意在月底收取欠付的租金后,又提前单方收回房屋,扣押物品,原告无权没收__公司的保证定金。且根据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第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律师提示】 商家明知产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且经多次修理未能排除障碍,消费者提出退货请求的,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虎沟2号。 法定代表人马荣汉,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诩,北京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亚明,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服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双泉堡汽修一厂宿舍5号楼4门3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英丽,女,1960年2月9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苑4楼9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贵凤,女,1950年7月4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干部,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上诉人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博瑞祥云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第7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年2月,贾英丽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XX年7月19日在博瑞祥云中心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型为4b31t6。购买后,认真仔细的阅读了随车文件,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要领驾驶轿车,后又按《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了日常保养。但是在驾驶过程中,该车的质量问题凸现,转向灯、继电器、安全气囊控制单元、刹车真空泵、机油灯报警、节气门开关等不断出现问题。我认为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博瑞祥云中心明知此车贴有”;禁止销售”;的贴条仍将此车予以销售,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这里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顺序上的优先,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格、期限条件。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XX) 第四十二条:“ 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因此,“优先租赁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原告誉恒公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公司有优先承租权。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公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

记手续。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租房屋。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案例二:XX年3月,原告海鸿公司与被告清水河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至XX年5月31日止,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同》,约定于XX年1月1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肉菜市场承包合同》无效。 这两个案件,都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焦点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租赁权”的效力如何,有没有排除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优先租赁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无效。理由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的规定,该约定不应受法律的保护。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理应合法有效,因此对约定人和第三人均应产生拘束力。第三种意见认为,约定合法有效,但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沈××诉路××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2006年,被告路××与原告沈××签订私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沈××将自有的一套位于本市北新泾的私有房屋(面积75平方米,二楼)出租给路××一家居住,租期十年,租金为每月1500元。原告居住在该房同一小区的另一套自有房屋中,位于六楼。原告有一个女儿在本市仙霞路有房居住。合同生效后,双方均按约履行合同。2008年10月,原告提出要增加房租,与被告协商未成。 2009年4月,原告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8年7月原告在楼下摔伤脚骨,送医院治疗后,因原告年龄较大(70岁),故一直有后遗症,上下楼梯不便,生活上发生严重困难;原告希望能够收回位于二楼的租赁房屋自住,以解决生活上的不便。故原告认为,本案租赁合同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另外由于原告要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必须付出身体健康权为代价,合同继续履行对原告不公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提出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路××辩称,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虽然脚骨摔伤,但已经经过医院治疗完毕,从病历上看不出需要搬回二楼居住的必要性;而且原告的病与其自身年龄较大也有相当的关系,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另外,本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原告要解除租赁合同的必须经过被告同意;且目前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生活上的问题,可以通过请护工、请女儿照料、原告搬到女儿家居住等方式解决,被告对此也愿意补贴原告一部分生活费用。被告已经征得原告同意进行了房屋装修,故不适宜解除合同。因此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出租房屋主要是为获取经济利益,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原告的权益和合同的目的;原告的身体状况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租赁合同并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案中也不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况。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既没有法律上规定的解除条件,也不符合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故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不能仅仅以合同事实上不适宜履行,就随便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查知乙开发公司的王某,在谈判过程中把所获得的甲软件公司有关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固定的客户名单,泄露给另外一家软件公

司丙,致使丙软件公司拉走了甲软件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为此,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能否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乙公司不能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2、8 月下旬,如果乙开发公司不与甲软件公司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乙开发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 3、10 月中句,甲软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开发公司必须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为什么? 不能。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订合同。 4、10 月中旬,若甲公司被迫以高价另行购房,对于差价,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公司赔偿? 甲软件公司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因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由于王某的泄密,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优秀合同协议范文: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原告誉恒公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公司有优先承租权。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公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事后,原告得知,心得体会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租房屋。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案例二:XX年3月,原告海鸿公司与被告清水河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至XX年5月31日止,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同》,约定于XX年1月1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肉菜市场承包合同》无效。

这两个案件,都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焦点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租赁权的效力如何,有没有排除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优先租赁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无效。理由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的规定,该约定不应受法律的保护。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理应合法有效,因此对约定人和第三人均应产生拘束力。热门思想汇报第三种意见认为,约定合法有效,但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合同、怎么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等,都由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这就是所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根据这种自由,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依其真实意思所达成的合意就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租赁合同关系中,优先承租权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但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的权利。然而,合同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法定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行为均属无效。合同的权利则产生于双方的约定,其权利的效力仅

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判例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市古荡镇益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益乐村)。 被告:浙江益爱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爱公司)。 第三人:杭州大排大快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排大公司)。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文西分理处(以下简称文西分理处)。 第三人:杭州新时代装饰材料市场(以下简称新时代市场)。 第三人:杭州荣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 原告益乐村和被告益爱公司于1994年6月9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益乐村将其位于杭州古荡文三路边,建筑面积共计2万平方米的6幢商业用房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公司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2月31日止;益乐村在1994年9月30日前完成6幢楼房的室内地砖铺设、外墙贴瓷条砖、四周铁栅围墙、场内空地混凝土平整、修通文三路至电子城的道路等项目,逾期不能交付使用,作违约处理。合同还对租金的数额、交付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等均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益乐村将上述6幢商业楼交付益爱公司使用。因益乐村未依约对楼房进行装饰和修通道路,益爱公司则自行出资修建。同年11月28日,益乐村出具授权书一份,明确将合同规定的6幢楼房出租权授予益爱公司,授权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管理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益爱公司负担。1996年9月5日,益乐村与益爱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益爱公司同意益乐村收回原合同中的1号、2号、4号和5号等四幢商业楼,所欠租金在该4幢大楼的装饰及其他投资款中相抵结算。同月,双方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益乐村将6幢商业用房中的3号、6号楼计6399平方米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公司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从1996年8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1996年12月31日前的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2元,以后每两年在原租金数额上递增2元,益爱公司按月支付租金,拖欠两个月以上,益乐村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有关原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以双方9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上述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益爱公司将1号、2号、4号和5号楼归还了益乐村,并将其在该4幢楼房中的装饰、改建及修路费共计4617263.30元的清单交给益乐村。随即益乐村将上述4幢楼房转租给他人使用,但未对益爱公司提交的费用清单进行审核。益爱公司则就其承租的3号、6号楼进行改建并增添设施(鉴定价值为343184元)并先后与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分别订立了使用面积、租用期及租金不等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使用。其中益爱公司与新时代市场后来又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新时代市场租用的3号楼第一、二层(部分)1200平方米营业房,益爱公司同意从1997年7月1日起退还给益乐村,再由益乐村与新时代市场另行签订租房协议。但新时代市场既未与益乐村签订协议,也未将所租用的营业房归还给益乐村。1999年1月29日,益乐村因与益爱公司就租金支付及装饰、修路费用等发生争议,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益爱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8320878.49元,并承担诉讼费。

判例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裁判态度(以民商事审判标兵深圳中院为例)

判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裁判态度(以民商事审判标兵深圳中院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在面对一些具体的情形是如何依据该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致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比例等,我们以民商事审判的标兵深圳中院为例,整理了深圳中院2015年的房屋租赁案件裁判文书,从中选出七个具有代表性的裁判结论。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案号】(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912号【案情概述】2013年8月30日,甲方(出租人)和乙方(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乙方租赁甲方的位于深圳市XX广场XX层的铺位并已实际经营。2013年11月25日,由江苏省某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工程施工联系单》,载明承租人承租的物业根据消防要求,达不到消防验收条件。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发出《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关于确认XX广场XX层相关情况的复函》如下:一、XX广场某XX层擅自将部分设备房和停车位改建为商铺,现商铺面积约3500平方米,

涉嫌改变了原部分设备用房及停车位的使用性质。二、经查,2002年11月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项目未在我局办理过XX层改变使用性质的施工图修改。【法院观点】深圳中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否改变使用性质、出租人对涉案租赁物是否享有使用权,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范围。虽然改变房屋用途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案商铺在开业前也应当进行消防验收,但上述规定并非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此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果上述问题属实,承租人可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上述问题作出行政处理,至于上述相关问题是否导致承租方产生损失等民事纠纷问题,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二、出租仅取得了《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的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案号】(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523号【案情概述】2008年9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江某某出具了一份《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准予住宅施工。后该住宅由谢某某(江某某的儿媳)出租给某某公司使用。【法院观点】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人虽取得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龙岗区某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原告:徐某某 被告:周某某 2002年8月2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市宝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虹梅路3200弄20号401室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宝鼎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双方办理了预售登记。 2003年5月26日,被告与上海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问合同(出售)〉〉,约定被告委托广达公司居问出售401室房屋。同年5月27日, 原、被告通过“广达公司”居问,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该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401室商品房作价人民币1,14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114,000元暂 存于中介方“广达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活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22.8万元。 开发商大产证办出后,通知被告办理小产证,待被告小产证办出后,办理原告小产证,同时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且逾期达15日,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14,000元。此外, 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签约当日,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取出房款114,000元及中介费5,700元, 广达公司出具收条。同年10月31日,被告向中介方出具确认书,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 不出售系争房屋,本人不前往中介方领取原告暂存中介方的首笔房款,现同意中介方将上述房款退还给原告。 另,系争房屋于2003年6月2日经查核准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同年12月16日“宝鼎公司”办理

房屋租赁合同试题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10分) 2010年1月,王某与张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约定在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租用张某房屋一间,随后王某搬进了该房屋。2011年3月,张某以房屋改建为由要求王某搬出,遭王某拒绝。2010年6月,张某欲以该房屋申请银行抵押贷款,书面告知王某,王某表示不同意。但是,张某在告知银行该租赁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仍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并获得贷款30万元,期限为2010年6月至12月。2011年1月,银行以贷款到期为由要求张某还贷。由于张某无法还贷,故银行要求将该房屋拍卖抵作还款,并要求王某立即搬出。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与张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张某能否以改建为由要求王某搬出,为什么? (3)王某不同意张某将房屋抵押是否影响张某向银行贷款?为什么? (4)银行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搬出,为什么? (1)有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是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3分)(2)不能,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租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2分)(3)不影响,张某将抵押事实告知王某,由王某自己判断是否继续承租,若愿意承租,则受“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保护。(3分)(4)无权要求王某搬出,因为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分)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10分) 2010年6月,某市居民陆某通过金某介绍,与王某签订书面协议,将自己的3间平房卖给王某。金某建议王、陆二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但王、陆二人认为,有中间人证明就行了,过户手续可办可不办。于是,王某在交付给陆某35万元购房款后,就搬进陆某的3间平房居住。2011年2月,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通知王某搬出其所居住的房屋,自行另找住房,理由是:市里准备兴建老年人福利院,王某居住街区平房所在地属于被征收的范围。王某将此事告知路某后,陆某即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声明王某居住的住房是自己的,自己现在住房紧张,要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拆除住房后,给自己另行安排住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答应了陆某的要求。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王某与陆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与陆某买卖的3间平房的产权是否转移?为什么? 应该对王某还是陆某给予征收补偿? ] (1)王某与陆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因为该房地产转让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即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王某与陆某买卖的3间平房的产权不发生转移。因为根据《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时办法》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王某与陆某买卖的3间平房的产权未经登记不发生产权转移的效力。 (3)应该对陆某给予征收补偿。因为王某与陆某房屋买卖未经登记,因此房屋产权不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仍然归陆某享有。在征收法律关系中,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该征收补偿应当向陆某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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