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省卫计委2017年10月19日《关于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产科系。
三、具体内容
(一)评审对象
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二)评审要求
应在两周内组织人员对死亡的孕产妇进行评审。
(三)评审方法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
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第八版教材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死因明确评审,对不能确实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3.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干预措施
针对病因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干预措施。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2)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监测地区所有孕产妇,包括有正式户口的孕产妇、计划外的孕产妇,非正式户口及流动人口死亡的孕产妇。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应及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死亡孕妇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县妇幼保健所;在5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县妇幼保健所.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有关企业、民营医院:为规范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达到提高产科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根据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略)2.孕产妇死亡报告单(略)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甘肃省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为规范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通过评审及时发现和掌握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差距,改进工作,达到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同时通过评审有针对性的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目的(一)获得准确可靠的孕产妇死亡数。
(二)观察全省孕产妇死亡动态变化,在不同地区死亡分布、原因及死亡率消长。
(三)总结孕产妇保健工作中的差距、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四)改善孕产妇保健服务,促进妇幼保健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评审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成立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和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妇产科、内科、外科、麻醉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业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
(二)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门须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明确孕产
妇死亡评审流程,孕产妇死亡病例实施逐级评审制度。
二、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程序依次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县(区)级及
市级评审,逐级评审。
死亡评审工作参照《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
作手册》及省级要求规范开展。
三、医疗保健机构发生死亡即评审,;县(区)级评审原则上每月进行
一次;市级评审原则上要求每季度评审一次,需邀请上级管理部
门或上级片区的相关专家参与,同时组织市级相关专业专家评审,并书写分析报告、整理评审资料上报上级部门。
四、医疗保健机构内评审需于发生死亡次月初10日前完成,同时将
评审资料报送辖区妇幼保健院;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死亡发生后首
月20 日完成评审,同时将分析报告等评审资料整理后及时报送
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评审需在省级要求的日期前完成,一般不
晚于季度末首月20日,完成后的评审资料每季度报送省妇幼保
健院。
五、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多学科专家组成。
多学科包括:产科、
麻醉科、ICU、内科、外科、急诊科、护理、药剂、新生儿科等;
若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具体参考《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作手册》。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坚持保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学科
参评原则,涉及死亡发生机构的专家需遵循回避原则,评审结论
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的依据。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1.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统计上报制度。
凡陕西境内死亡孕产妇,不论计划内、计划外或流动人口均要求逐级统计,逐级上报,杜绝漏报。
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孕产妇,由本医疗保健机构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在孕产妇死亡后一个月内上报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在家分娩死亡或途中死亡孕产妇由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统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由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按季度上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2.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制度。
凡死亡孕产妇均要求进行三级死亡病历评审。
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接到辖区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后,要逐例对死亡孕产妇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讨论,评审结果连同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一并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至少50%以上死亡孕产妇病例进行讨论,明确死因,评审结果及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在省卫计委的支持下,省妇幼保健院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至少随机抽取陕北、关中、陕南各30%死亡病例,从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系统,社会其他各部门三个环节的知识技能、态度、资源、管理系统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审。
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中,各级评审机构要掌握原则,结合实际,以认真、负责、谨慎、公正、保密和科学的态度完成评审工作。
3.建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信息反馈制度。
各市县妇幼保健院定期组织召开辖区接产机构产科主任、妇幼保健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研讨会,及时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省妇幼保健院每年将省级评审结果上报省卫计委,并反馈各市县卫生局、妇幼保健院。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制度】
1.凡出现死胎、死产、新生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的,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须在一周内组织死亡病历讨论,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填写在“科内自评”一栏中,科主任审核病历后送交预防保健科。
2.预防保健科应审核病历,如发现有漏项、错项,有权责成所报科室补填和修改。
3.预防保健科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然后,按时(每1~2月)组织一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会议,最后由预防保健科将该院评审小组的讨论意见填写在“院内自评”一栏中。
4.预防保健科将评审后的死亡病历及时报区妇幼保健院,提交“县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审定。
【监督检查】
每季度自查是否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按期进行了评审,并由预防保健科做好记录。
经检查,完成任务好的,列为年度妇幼卫生表彰项目;未按规定操作者,对有关人员及其领导按规定给予处分。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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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门须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明确孕产妇死亡评审流程,孕产妇死亡病例实施逐级评审制度。
二、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程序依次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县(区)级及市级评审,逐级评审。
死亡评审工作参照《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作手册》及省级要求规范开展。
三、医疗保健机构发生死亡即评审,;县(区)级评审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市级评审原则上要求每季度评审一次,需邀请上级管理部门或上级片区的相关专家参与,同时组织市级相关专业专家评审,并书写分析报告、整理评审资料上报上级部门。
四、医疗保健机构内评审需于发生死亡次月初10日前完成,同时将评审资料报送辖区妇幼保健院;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死亡发生后首月20 日完成评审,同时将分析报告等评审资料整理后及时报送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评审需在省级要求的日期前完成,一般不晚于季度末首月20日,完成后的评审资料每季度报送省妇幼保健院。
五、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多学科专家组成。
多学科包括:产科、麻醉科、ICU、内科、外科、急诊科、护理、药剂、新生儿科等;若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具体参考《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
作手册》。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坚持保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涉及死亡发生机构的专家需遵循回避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