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申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工程施工资质承诺函(3篇)

第1篇我单位(单位名称)在此郑重承诺,以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所提交的工程施工资质申请材料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关于企业基本情况1. 我单位成立于XXXX年,注册地为XX省XX市XX区,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X万元。
2. 我单位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工程施工业务。
3. 我单位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环保。
二、关于资质申请1. 我单位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资质标准,向贵部申请以下资质:(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4)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5)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6)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7)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9)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10)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 我单位已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万元(2)企业净资产:人民币XXXX万元(3)企业技术装备:具备相应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检测仪器等(4)企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5)企业业绩:近年来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三、关于承诺1. 我单位承诺,上述资质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 我单位承诺,在资质有效期内的工程活动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环保。
3. 我单位承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将主动向贵部报告,并接受贵部的监督检查。
特此承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第2篇我单位(单位名称)在此郑重承诺,我们完全符合《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关于(资质类别,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特级资质的申请条件,现就以下事项承诺如下:一、资质条件承诺1. 我单位注册资本符合《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已达到(具体金额)万元。
(建筑工程管理)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

(建筑工程管理)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简讯2009年第7期(总第18期)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秘书处编二○○九年八月十四日本期目录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2009年第二次秘书长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企业工作部工作动态✧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油田建设专业委员会启动对油田建设企业资源的调研工作培训咨询部工作动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综合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2008年度国家级工法评审座谈会在北京召开✧2009年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评选结果揭晓✧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公布勘察设计行业工程项目管理营业收入和工程总承包完成合同额2009年度排序名单◆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2009年第二次秘书长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为进壹步落实分会壹届二次理事会和南京秘书长扩大会议的会议精神,总结分会上半年工作,统筹安排下半年工作,7月19日,中国建筑业协会石化建设分会在北京召开了2009年第二次秘书长扩大会议。
分会副会长车林宝、齐宝陵,秘书长孙晓波,副秘书长汪炘平、隋显波、王建军、汤同孝,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和市场、吊装、焊接、油田建设、检测、炼化检维修六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作的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汇报,和会代表就分会下半年工作进行了讨论,且就下半年重点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
会议纪要已下发至分会六个专业委员会和各会员企业。
企业工作部工作动态◆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建设部有关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政策,企业工作部于7月10日起开始受理集团X公司所属工程设计企业以及部分改制企业资质换证申请材料。
目前已受理5家企业的工程设计资质换证材料,该5家企业是:中国石化集团南京设计院(资料已上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华东管道设计研究院(资料已上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茂名瑞派石化工程有限X公司(资料整改中)、江苏中核华维工程设计研究有限X公司(资料整改中)、天津辰鑫石化工程有限X公司(资料待审)。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为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时间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区。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与监管(一)审批方式。
试点的资质类别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可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或者原有审批方式;申报其他资质类别的采用原有审批方式。
(二)审批流程。
原有审批方式审批的,按我厅原有审批流程办理。
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的,按以下审批流程办理:1.申请。
申请企业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根据相关提示查阅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按要求填写并上传《资质申请表》(详见附件2)和《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原件扫描件,并提交《资质申请表》和《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至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窗口(可邮寄)。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4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e2aa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6c.png)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4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自2002年在全省开展创建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活动以来,三年共评出508项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这一活动为促进全省工程结构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此项活动,结合几年来创建和评审工作的实际,省厅日前对《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分标准》作了必要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和《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l、《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2、《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分标准》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1: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省建筑工程结构质量不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结构优质工程)是我省建筑行业结构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湖北省建设厅统一规划组织。
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与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委会和评审办合二为一,不再另设。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选范围及工程规模:一、在全省范围内凡列入国家、省、市(州)、县及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建设计划,正式报建并批准开工的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单体工程,2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群体工程,4000平方米(县市3000m2)以上(含)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厂房;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工程总承包专家组和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组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工程总承包专家组和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8.09
•【字号】厅头〔2021〕1302号
•【施行日期】2021.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工程总承包专家组和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组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21〕2号),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积极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充分发挥专家在我省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湖北省工程总承包专家组”和“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组”,其日常工作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
现将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
1.湖北省工程总承包专家组人员名单
2.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组人员名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9日相关附件:
关于成立湖北省工程总承包专家组和湖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组的通知附件.doc。
第4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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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其中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 少于10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1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概述
4.1.1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 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 《建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 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 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 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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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4.2.1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我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分为房地 产开发企业、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 企业和建筑业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
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专营和兼营两类。专营企业 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 营项目为主,兼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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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咨询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
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其 中,工程咨询是指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 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 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7dab0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43.png)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施工许可制度是监督建设工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的重要手段,强化施工许可制度的执行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现将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层级监督管理,落实施工许可发放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规范施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告知等行为。
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附加条件限制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得搭车收费。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鄂建文〔2010〕146号),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开工行为进行重点勘察。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完后方可补办施工许可,未处罚到位的一律不得补办施工许可。
三、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编号实行全省统一的编码制度: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业务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批业务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等文件要求,稳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长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我省检测机构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5月31日。
延长期间,检测机构应保持满足原资质标准条件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
二、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我省检测机构资质申报重新核定、合并重组、简单变更、注销等事项,现有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按照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
通过重新核定后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通过重新核定的,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作废。
(二)过渡期内,有简单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等)、合并重组事项的,检测机构应先申请简单变更、合并重组,经审查同意后,再申请重新核定事项。
(三)自2025年6月1日起,开始受理、审批检测机构首次申请、增项、增参等事项。
三、申报方式及许可程序(一)网上申报。
检测机构应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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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申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1.12
•【字号】鄂建[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1.1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资质申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建[201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筑业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 210号)已于2010年11月30日下发执行。
为坚持扶优扶强,促进中央在鄂龙头企业、省内骨干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切实做好申请新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申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具体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申办政策;统筹协调新特级资质申请工作中有关问题,统一部署有关行动;指导各地、各企业特级资质就位、申请及组织工作。
二、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李德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常务副组长:毛传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兼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副组长:张弘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副局长
张晓曦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李昌阳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场处处长
刘中强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安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场处。
办公室主任:李昌阳(兼)
办公室副主任:杨武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场处副处长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