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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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公交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公交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二0一六年一月目录1. 总则2. 仪表仪容规范2.1 仪表规范2.2 仪容规范3. 运营服务3.1 车容及服务设施规范3.1.1 车容车貌规范3.1.2 服务设施规范3.1.3 服务标识及广告规范3.1.4 站点服务设施规范3.2 文明服务规范3.2.1 车厢服务规范3.2.2 文明行车规范3.3 文明用语规范3.3.1 文明用语基本要求3.3.2 文明敬语3.3.3 报站用语3.3.4 售验票用语3.3.5 解答询问用语3.3.6 疏导乘客用语3.3.7 温馨提示用语3.3.8 节日问候用语3.3.9 处理问题用语3.3.10 接听来电用语1.总则1.1目的为提高我司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服务水平,规范营运服务行为,维护乘客利益,提高各服务窗口服务质量,提升公司整体服务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1.2工作目标公交服务要体现“服务为本、乘客(顾客)至上”服务宗旨,服务要求做到“安全、准点、方便、舒适、快捷、文明”。

1.3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株洲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总公司)下属单位所有城市公交线路的运营服务及后勤服务;凡是总公司下属运营单位和后勤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1.4职能本规范是总公司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管、考核的重要依据。

考核的主管部门为总公司经营管理部;服务质量监管中心负责具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5其他要求公交线路的运营服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行业相关标准。

2.仪表仪容规范2.1仪表规范仪表应做到着装规范,穿着得体。

2.1.1职业装着装标准职业装应保持干净、平整、无破损、无异味。

穿着应做到端正、规范,按照季节更换职业装,各季服装不得混穿。

2.1.1.1夏装夏装为短袖衬衫和西式长裤,应整套穿着。

衬衫领口平整,衣扣除领口第一颗扣子可敞开外,其他全部系上。

西裤应干净平整,系好拉链和扣子,衣袖和裤腿不能挽起。

在工作场所不得赤脚、不准穿拖鞋或凉鞋。

2.1.1.2春秋装春秋装为长袖衬衫和西式长裤。

公交站牌安装管理制度内容

公交站牌安装管理制度内容

公交站牌安装管理制度内容一、公交站牌选址1.1 选址原则公交站牌的选址应该符合以下原则:1.1.1 交通便利:公交站牌应该在交通便利的地点安装,方便乘客上下车以及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1.1.2 安全可靠:选址的地点应该安全可靠,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居民的生活。

1.1.3 可视性好:公交站牌应该选择在乘客容易看到的地点,避免影响乘客的等车体验。

1.2 选址程序1.2.1 调研评估:相关部门应该对潜在的公交站牌选址进行调研评估,确定是否符合选址原则。

1.2.2 征求意见:在确定选址后,需要征求周边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选址符合实际需求和公众利益。

1.2.3 上报审批:最终确定的选址需经相关部门审批,才能进行公交站牌的安装。

二、公交站牌安装标准2.1 安装要求公交站牌的安装应该符合以下要求:2.1.1 稳固可靠:公交站牌的支架应该稳固可靠,能够承受风雨等恶劣天气的考验。

2.1.2 易于识别:公交站牌的信息应该清晰易读,方便乘客获取公交线路和车辆到站时间等信息。

2.1.3 美观整洁:公交站牌的外观应该整洁美观,不得有损坏或污损的现象。

2.1.4 安全保护:公交站牌的安装位置应该考虑乘客的安全需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2.2 安装流程2.2.1 施工单位:公交站牌的安装应该由专业的施工单位负责,确保安装质量。

2.2.2 监督验收:相关部门应该对公交站牌的安装进行监督验收,确保符合安装标准。

2.2.3 后期维护: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后期维护,定期检查公交站牌的安装情况,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三、公交站牌的维护保养3.1 维护责任3.1.1 管理单位:公交站牌的维护保养责任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包括日常清洁、保养和检查等工作。

3.1.2 运营单位:公交运营单位应该对公交站牌的信息及时更新,并负责维护公交站牌周边环境的整洁。

3.2 维护内容3.2.1 日常清洁:公交站牌的玻璃、支架等部分需要进行日常清洁,保持外观整洁。

3.2.2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公交站牌的支架、信息内容等情况,确保安全可靠。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京交函〔2019〕1024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京交函〔2019〕1024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京交函〔2019〕1024号各区人民政府:为合理利用道路停车资源,缓解居住停车矛盾,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对道路停车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以指导各区开展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

一、居住停车机制各区政府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居住停车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好停车资源调查,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管理和停车设施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发挥专业规划设计单位、责任规划师的作用,通过规划施划解决好居住停车怎么停、怎么管的问题;组织居民参与道路居住停车认证条件等自治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大人员、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道路停车改革实施、停车自治管理和停车设施的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居住停车资源,首先通过居住小区配建停车设施或小区内业主共有停车泊位解决;其次,通过周边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或公共停车场有偿错时共享解决;再次,根据辖区可利用空间资源情况,通过在闲置场所和路外公共空间挖潜、新建停车设施等方式解决。

确属居住停车资源紧张、矛盾突出的区域,经区政府批准,在不影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白虚线停车位用于居住车辆停放。

仍有不足的,可开放个别道路白实线停车位用于居住停车。

二、道路停车位管理白实线停车位以服务出行停车为主,白虚线停车位以服务居住停车为主,均应实行电子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
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正文:
----------------------------------------------------------------------------------------------------------------------------------------------------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
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出租汽车停车秩序,方便广大市民乘坐出租汽车出行,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部分道路设置出租汽车站位。

在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上对出租汽车临时停车实行入位管理。

通告如下:
一、出租汽车站位分为出租上下站和出租停靠站两种:出租上下站设在禁止停车的路段,用黄色虚线施划在地面,并在线内标注“出租上下站”字样;出租停靠站设在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用黄色实线施划在地面,并在线内标注“出租停靠站”字样。

设置出租停靠站的地点,将逐步设置配套的专用站牌。

二、设置为出租上下站的地点,只准出租汽车即停即走;设置为出租停靠站的地点,准许出租汽车临时停放,顺序排队运营载客。

三、在设有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出租汽车只准在站线内停车上下乘客,拟乘坐出租汽车的乘客应当在出租汽车站线外侧的人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四、施划“出租上下站”和“出租停靠站”的站位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非出租汽车不得占用。

五、在本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路侧停车位允许出租汽车临时占用,但应做到即停即走。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结束——。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府办〔2010〕15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站亭(以下简称公交站亭)建设管理,为乘客提供周到、舒适的候车环境,根据《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使用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淮府秘〔2010〕101号)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禁止擅自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签订转让合同,经批准后转让。
第十二条因政府扩建、改建道路及市政施工等原因,投资方建设的公交站亭需要进行迁移、改造的,投资方应当配合,无偿迁移、改造。
第十五条申请公交站亭名称冠名或者更名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冠名或者更名的单位提出申请。冠名申请应当注明申请冠名的公交站亭、冠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及申请单位与申请冠名站点间的位置示意图;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冠名或者更名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实地勘察,确认冠名条件;同一公交站亭出现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申请冠名单位,通过实地勘察,依据省市地名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冠名单位;各方均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冠名权竞标方式确定冠名单位;
(三)签署冠名协议。
第十六条公交站亭冠名期限为五年。冠名期满后,可根据申请续签冠名协议,未续签冠名协议的,按期取消冠名。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和自行更换公交站亭名称。
第十八条公交站亭应保持整洁、完好,站牌所示内容准确无误,灯箱设施应保证夜间亮化。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正文:----------------------------------------------------------------------------------------------------------------------------------------------------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京政发(1981)141号文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广场、停车场,不准占用、掘动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三条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

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凡本市及来京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与管理,并有权批评、劝阻他人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学校、街道、公社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交通信号:(一)交通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本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交通指挥棒信号: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此信号相当于黄灯信号;放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民警左右两方相当于绿灯信号,前后两方相当于红灯信号;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附件1: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的质量、安全和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管机关】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交通路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的管理工作,对区(县)交通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次干路、支路和街坊路及其附属桥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监管机关】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施工许可,对质量安全和监理活动进行监督;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附建于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类市政管线建设、维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用道路、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和安全管理,负责附建于城市道路、桥梁的给、排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公园内道路、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和安全管理,负责城市道路、- 15 -桥梁绿化的监督管理;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桥梁的养护维修和安全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本办法对违法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桥梁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管理原则】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强化监管、协调发展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安全责任主体】城市道路、桥梁的投资建设人是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和养护维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

投资建设人委托他人建设、养护维修的,受委托人是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城市道路、桥梁施工单位和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分别负有安全施工和安全作业的责任。

第七条【鼓励性政策】支持城市道路、桥梁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运用,提高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社会监督和奖励】保护城市道路、桥梁人人有责。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津交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7月9日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第四条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实行统一建设标准和统一管理。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相关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具体制定。

第五条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及其附属的户外广告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事宜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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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3.15
•【字号】京交运发〔2017〕81号
•【施行日期】2017.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交站杆站牌
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运发〔2017〕81 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城六区交通委、市公交集团、祥龙公交公司:
为做好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及时维修更换缺失破损设施,方便群众乘车,按照《公共汽电车交通标志》、《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等有关规定,参照借鉴市属公交运营企业站杆站牌站亭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公交站台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7年3月15日
北京市公交站台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我市公交站台站杆站牌站亭的建设使用与维护管理,为广大乘客提供良好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北京市对公共交通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按照建设、管理一体要求做好维护工作。

紧邻地铁站的公交站站名原则应与地铁站名相一致。

三、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应遵循经济适用、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简洁大气的原则,做到与所处路段周围景观相协调。

四、市属公交企业公交是站杆站牌站亭建设管理维护的主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属公交企业要明确所属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站杆站牌站亭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各郊区政府建设的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市政府或有关地区、部门根据城市市容景观提升改造及其它工作需要,要求对特定区域内公交站杆站牌站亭护栏进行更新更换的,其更新改造和管理维护费用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管理
六、市区公交、市郊公交和市属公交企业在郊区独立运营线路上的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维护原则上由市属公交企业负责,所需资金由公交企业统筹解决;郊区公交线路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维护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负责(或由政府委托企业建设管理维护)。

社会资本参与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维护,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行业
管理部门批准。

七、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单位(以下简称建管单位)年初根据开线、调线和站杆站牌站亭使用维护情况,制定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和维护年度工作计划。

八、公交站杆站牌站亭设置应当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汽电车交通标志》、《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的相关规定,安装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符合户外设施设置安全技术要求。

九、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更新、改造,涉及审批事项的,应及时报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实施。

十、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项目的组织和工程管理。

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属固定资产的须按规定进行投资转固定资产。

第三章使用管理
十一、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管单位应保证实现其公交出行基本服务功能的完好与有效应用。

十二、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管单位要加强公交出行服务信息的管理,服务信息要完备、准确、及时,易识易辩。

新开辟线路,应在线路开辟前3日内安装站牌;调整线路的应在调整前3日内安装本线路新增站位站牌,在线路调整实施时更换原站位站牌。

提前安装的站牌上应设置告示,以方便乘客及时了解信息。

十三、利用公交站杆站牌站亭设置广告的,应遵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等相关技术要求,经过有关部门许可,设置广告不得影响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基本服务功能的实现。

十四、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出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十五、建管单位要保持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外观的完好整洁,做到基础(底座)稳固,站杆垂直、站牌安装规范,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画面显示完整。

十六、未经建管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公交站杆站牌站亭上安置附着物、损毁或迁移站杆站牌站亭设施。

一旦发现,建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

十七、建管单位应根据公交线路运营需要或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完成临时性的站杆站牌站亭迁移任务。

第四章维护管理
十八、建管单位应配备专业维护清洁队伍,定期对公交站杆站牌站亭进行维护清洁,确保站务设施完好干净整洁。

十九、建管单位应开通24小时便民报修服务热线或网络受理平台,方便报修。

二十、建管单位发现站杆站牌站亭损坏故障或接到报修申请后要及时维修,做到零星小修立即修复、一般性修理8小时内完成、重大损坏及时处理;电子显示装置画面出现断亮、残损等故障要立即停用并及时维护更换。

二十一、建管单位应至少每两周对其公交站杆站牌站亭设施进行一次巡查维护清洁,重要时期、重大节日、重点线路应随时进行。

二十二、建管单位要及时做好站杆站牌站亭维护清洁。

(一)保持站杆站牌站亭整洁,无破损、无锈斑,无污垢污渍,无非法张贴物、堆放物。

(二)站杆站牌站亭设施结构不存在异常状况,站杆站亭必须自然垂直,地基牢固,不倾斜不摇晃;站亭顶棚倾角符合设计要求,前檐不得出现下坠现象。

(三)站杆站牌站亭设施表面无破损,灯箱应配备门锁关闭锁好,防止灯箱门被随意打开剐蹭行人。

(四)站亭顶部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建管单位应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不发生安全问题。

(五)站杆站牌站亭上不得安装与其使用功能无关的任何设施,不得使用站亭支撑各类导线。

未经建管单位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站亭从事其它活动,建管单位发现此类情况应及时制止并追偿相应损失。

(六)建管单位要指派有专业资质的电工对用电设施及供电系统进行定期巡查维护,确保用电线路绝缘性良好,无破损老化、接点裸露。

(七)站杆站牌站亭设施发生非正常数量变化状况,包括丢失或其他单位私装站牌站亭等情况,要及时上报有关职能部门。

(八)在刊广告要保持画面完整美观,不得出现严重掉色、破损、褶皱、脱落等情况。

广告画面到期下刊和新广告发布前应刊发公益广告,不得出现空版。

(九)建管单位对维护清洁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每次维护清洁要认真做好维护清洁记录。

二十三、建管单位要切实做好专项巡查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

(一)做好季节转换前的检查。

建管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夏季来临前)、9月底(冬季来临前)对站亭进行全面的检查测试(要对顶棚与立柱、站亭立柱与地基连接处各进行一次负重测试)。

要加强对站亭顶部和内部金属结构腐蚀情况的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更换,确保结构安全。

(二)做好电源电路的检查。

站牌站亭的电源进户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专业电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手动测试,漏电保护器要及时更换;每年4月检查站亭设施接地电阻,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及时处理。

(三)做好特殊天气下的巡查。

灾害性天气来临时,建管单位要及时对站杆站牌站亭设施进行巡查,特别是暴雨天气来临前要将采用架空线供电和地势较低的站亭拉闸断电;灾害性天气过后,要立即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特别是遇有暴雪天气
要及时清除站亭顶部积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供电。

(四)做好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点路段的巡查。

遇有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时,在日常维护基础上,建管单位要再次对站杆站牌站亭进行全面的安全巡查和清洁维护,重点路段进行重点巡查。

(五)做好突发情况的处置。

公交站杆站牌站亭遭受外力撞击或遇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发生人员伤亡或其它紧急情况,建管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并立即上报情况,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站杆站牌站亭设施上张贴违法广告,特别是具有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广告,要迅速清除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降低负面影响。

第五章监督检查
二十四、行业管理部门应采取定期抽查和重要时期、重点地区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公交站杆站牌站亭使用、管理、维护清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公共汽电车标志》、《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督促建管单位整改,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二十五、本办法中行业管理部门是指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及所属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

第六章附则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七、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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