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标准公共交通客运标志第1部分总则-北京交通委员会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T 650-2009

ICS 93.080.30 Q 84备案号:25551-2009DB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bus/trolleybus platform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 言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共交通研究所、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林正、杨青山、卢峰、杜乃红、杨大忠、李明远、许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汽电车站台设置、站台规模、站台工程要求、站台服务设施、站台及设施的维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汽电车站台及服务设施的设计、建设与维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BRT)站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655 城市公共交通名词术语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CJ/T 3076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B11/T 243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DB11/T 648 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DB11/T 657.3 公共交通客运标志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3 术语和定义GB 565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站台 platform在车站内供乘客上下车的平台。
3.2始发站 origin station运营车按调度指令开始单程运行的车站。
3.3站牌 stop sign在车站设置的乘车指示牌,标明本站站名、线路名、沿线各站站名(标明本站)、运行方向、运营时间、票制、票价等。
3.4候车亭 bus shelter为乘客候车设置的遮阳、避雨设施。
DB11_T1322_36-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__第36部分_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

企业还应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a) 驾驶员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驾驶员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岗前培训、安全教 育与培训、从业行为考核、驾驶员档案等要求; b)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车辆运营的技术条件、车辆采购、车辆维护与 修理、车辆例检、车辆检测、车辆报废与转让、车辆技术档案等要求;
2017 - 12 - 15 发布
2018 - 07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322.36-2017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定内容............................................................................ 2
I
前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14部分:汽车制造企业; ——第15部分:仓储企业; ——第16部分:印刷企业; ——第17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18部分:燃气供应企业; ——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 ——第20部分:科研单位; ——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第23部分:建材企业; ——第24部分:冶金企业; ——第25部分:有色企业;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第27部分:煤矿; ——第28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 ——第29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 ——第30部分:尾矿库; ——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34部分:小规模单位; ——第35部分:医药制造企业;
DB11 T 657.2-2009 公共交通客运标志 第5部分:客运枢纽

DB11/T657.5—XXXX
前言
DB11/T 657《公共交通客运标志》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轨道交通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 ——第4部分:道路旅客运输站 ——第5部分:客运枢纽 …… 本部分为DB11/T 657的第5部分。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北京公联交通枢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荣建、魏中华、何萌、李在军、陈曼麟、张伟、周晨静、冯星宇、刘杰、王京 辉、万振军、李娟
4 一般要求 4.1 枢纽标志系统应简洁、连续、完整、美观,并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衔接。 4.2 枢纽标志系统应按交通流线进行设计,并满足90%以上客流的信息需求。 4.3 枢纽标志系统对交通设施和服务设施的位置进行引导,设施名称应唯一,且对应唯一设施。 4.4 枢纽标志系统中信息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II
DB11/T 657.5—XXXX
公共交通客运标志 第 5 部分:客运枢纽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北京市客运枢纽常用客运服务标志的设计和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客运枢纽及其周边的公共空间,航空、铁路、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道路旅客运
输站客运场所和停车场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657.5—XXXX
北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ICS 03.220.20R 11备案号:XXX-XXXX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T 648—2009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bus/trolleybus passenger transport service2009-07-08 发布2009-11-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648—2009I目次前言........................................................................ П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2)5 运营调度 (2)6 行车服务 (3)7 车厢服务 (3)8 站台服务 (4)9 信息服务 (4)10 服务质量监督 (6)11 运营安全 (6)附录A(规范性附录)线路及车站命名原则及方法 (7)附录B(规范性附录)车辆例行检查项目 (9)附录C(资料性附录)服务设施检查及报修项目 (10)附录D(资料性附录)服务用语 (11)附录E(资料性附录)服务质量检查项目 (12)附录F(资料性附录)服务质量指标合格评价方法 (14)DB11/T 648—2009II前言本标准附录A和B是规范性附录,其它附录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共交通研究所、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正、卢峰、李明远、杨大忠、杜乃红、赵哲成、祝世钧、马从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中的运营调度、行车服务、车厢服务、站台服务、信息服务、服务质量监督、运营安全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DB11 T 493.1-2007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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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e72d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d9.png)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正文:----------------------------------------------------------------------------------------------------------------------------------------------------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京政发(1981)141号文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广场、停车场,不准占用、掘动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三条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
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凡本市及来京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与管理,并有权批评、劝阻他人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学校、街道、公社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交通信号:(一)交通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本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交通指挥棒信号: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此信号相当于黄灯信号;放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民警左右两方相当于绿灯信号,前后两方相当于红灯信号;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京交客运发〔2019〕 14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京交客运发〔2019〕14号各郊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各道路客运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事项的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及有关行业管理实际,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重新核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是依法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对道路客运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强化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考评。
通过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重新核定工作,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管理,切实提高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
二、核定对象和基本原则(一)核定对象。
经本市交通运输部门(运管机构)许可,经营期限即将到期的国际客运班线、省际客运班线(含毗邻县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班线,其经营主体仍具备从事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条件且申请延续经营的。
(二)基本原则。
以企业及运营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为核定内容,以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核定依据,经营期限核定期限为4至8年,基准期限为6年。
三、核定条件和基本标准(一)在上一经营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班线,重新核定其经营期限为6年:1.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2.无社会影响恶劣服务质量事件的;3.无蓄意扰乱运营秩序、影响安全稳定等非法过激行为的;4.所在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达到AA级以上,且其中两年达到AAA 级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
市交通委是负责本市城乡交通统筹发展、交通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道路(含公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职责。
2.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承担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职责。
3.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承担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为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的工作、生活提供优良的交通设施和运输服务保障。
2.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推进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3.协调各方推进本市交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