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规定266号文件附件1doc-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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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运输车辆许可证件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运输车辆许可证件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道
路运输车辆许可证件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
•【公布日期】2020.09.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运输
车辆许可证件通告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车辆牌照号:京QY1Q15(道路运输证号:京交运管(货)字110106007180)等266辆道路运输车辆(详细名单见附件)因超过两年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其车辆道路运输证件已失效,将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附件:2020年注销道路运输车辆许可证件清单(第一批266辆)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
2020年9月18日。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
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正文:
----------------------------------------------------------------------------------------------------------------------------------------------------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
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出租汽车停车秩序,方便广大市民乘坐出租汽车出行,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部分道路设置出租汽车站位。

在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上对出租汽车临时停车实行入位管理。

通告如下:
一、出租汽车站位分为出租上下站和出租停靠站两种:出租上下站设在禁止停车的路段,用黄色虚线施划在地面,并在线内标注“出租上下站”字样;出租停靠站设在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用黄色实线施划在地面,并在线内标注“出租停靠站”字样。

设置出租停靠站的地点,将逐步设置配套的专用站牌。

二、设置为出租上下站的地点,只准出租汽车即停即走;设置为出租停靠站的地点,准许出租汽车临时停放,顺序排队运营载客。

三、在设有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出租汽车只准在站线内停车上下乘客,拟乘坐出租汽车的乘客应当在出租汽车站线外侧的人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四、施划“出租上下站”和“出租停靠站”的站位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非出租汽车不得占用。

五、在本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路侧停车位允许出租汽车临时占用,但应做到即停即走。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结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货运行业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货运行业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货运行业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货运行业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运输管理分局,经开区城市运行局、行政审批局,委政务服务中心,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委机关各相关处室:2022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5号)正式印发。

为落实2022年版禁限目录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54)道路运输业大类中“禁止新设立或迁入业户(车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涉及限制类管理措施适用于全市范围,禁止类管理措施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四区、北京市城市副中心。

二、本通知规定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是指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包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

三、本通知规定的新能源车辆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氢能源车辆是指以氢能为燃料的车辆;清洁能源车辆是指燃气车;传统能源车辆是指汽油、柴油车辆。

四、本通知所规定的各类情形,均包含未携带动力的挂车。

五、自2022年3月18日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工商注册地址位于城六区和城市副中心区域内行政相对人下列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一)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业户新开业、分公司备案、扩大经营范围申请(已购置车辆全部为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的业户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二)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集装箱、罐式)道路运输业户新开业、分公司备案、扩大经营范围申请(已购置车辆全部为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业户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三)大件运输业户新开业、分公司备案、扩大经营范围申请(已购置车辆全部为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业户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四)货运代理备案申请;(五)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和车辆扩大经营范围(1.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且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除外;2.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集装箱、罐式)或大件运输且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车辆除外;3.以上情形均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2020年)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2020年)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2020年10月29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无偿分配。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向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申请登记。

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取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取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取得。

具体配置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提高家庭指标配置比例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个人,可以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并且近五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二)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三)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对于北京市的道路运输条例,你了解吗。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北京市的道路运输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六条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功能和性质的道路运输体系。

第七条本市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八条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道路运输工作。

第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道路运输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正文:----------------------------------------------------------------------------------------------------------------------------------------------------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京政发(1981)141号文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广场、停车场,不准占用、掘动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三条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

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凡本市及来京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与管理,并有权批评、劝阻他人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学校、街道、公社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交通信号:(一)交通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本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交通指挥棒信号: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此信号相当于黄灯信号;放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民警左右两方相当于绿灯信号,前后两方相当于红灯信号;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CMVRA01-01,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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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租赁汽车整备维护作业表
备注:1、此表由租赁车辆整备维护作业人员和检验人员填写,用于记录租赁汽车整备维护作业过程及经维护后的安全技术状况。

2、作业项目中标注“★”为技术性操作项目。

3、作业人员应当对照整备维护作业项目及技术要求,逐项作业并对维护作业质量做出评价,整备维护作业符合安全技术要
求的应在“安全技术状况”栏内填写“合格”字样;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不合格”字样,并作具体描述说明。

4、检验人员应当对照整备维护作业项目及技术要求,逐项检查维护作业质量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检验结论,
“不合格”的还应当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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