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督查事务中心切实履行“督查的督查”监督职能打造交通行业安全监管“闭环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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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 T 1180.1-2018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JT T 1180.1-2018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

JT/ T 1180. 1—2018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第 1 部分:总体要求
1 范围
JT / T 1180 的本部分规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技术服 务和评价工作。
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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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要求
4. 1 原则
4. 1. 1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结合自身特点,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 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4. 1.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应以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 任制为核心,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 规范性和系统性。 4. 1. 3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 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 1. 4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保持,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模式,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 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5. 1. 1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应: ———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形成文件,并得到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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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可考核性,体现企业持续改进的承诺; ———便于企业员工及相关方获得。 5. 1. 2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可考核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指标应不低于上级下达的目标。 5. 1. 3 企业应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指标的措施。 5. 1. 4 企业应制订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专项活动方案,并严格执行。 5. 1. 5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予以考核。 5. 1. 6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的相关制度,并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予以18

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京交综治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京交综治发〔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2021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2021年3月19日2021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为推动本市交通综合治理取得新成效,营造良好出行环境,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十六次全会精神,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和“慢行优先、公交优先、绿色优先”,坚持交通与城市协调融合发展,坚持“优化供给、调控需求、强化治理”,推进质量变革及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效率变革及发展路径转变,推进动力变革及发展动力转变,实现标本兼治、融合发展、提质扩容。

2021年中心城区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4%左右,高峰时段平均交通指数控制在5.6以内,第三方评价交通运行情况进一步好转。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优化供给1.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四网融合。

推动与铁路部门签订路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研究完成四网融合顶层设计,打造“一套体系、一网运营、一票通行、一站安检”。

研究火车站枢纽与城市轨道的地下连通方案。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市重大项目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京投公司、城市铁路投资发展公司、地铁公司、京港地铁公司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促进站城融合。

打造第一批71个城市活力微中心,将用地规划指标向站点及周边区域有效集中,提高用地和建设强度,合理配置城市功能,打造轨道上的都市生活。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202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为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特制定《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1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认定标准第三章执法程序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2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法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单位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单位,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及处罚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应当严格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对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重点检查。

(一)所属车辆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二)所属车辆发生一次记6分(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三)所属车辆道路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四)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切实加强本市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一)管理责任不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所主管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行业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二)监管责任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除承担上述管理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监管责任:1.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〇一三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监管职责 (1)第三章监管制度 (2)第一节日常工作制度 (2)第二节风险控制与隐患整改制度 (5)第三节问责制度 (7)第四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交通委《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局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水域游船、汽车租赁、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体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是,通过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关,以及各种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构建“安全便捷、环保高效”的交通运输系统。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运输局负责所管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管)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管)责任,履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规定的职责。

运输局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局业务处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为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第六条运输局安全管理部门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运输管理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1•【字号】京政办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组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12号),设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

市交通委是负责综合管理本市道路(含公路,下同)及交通运输(含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长途客运、货运、水路交通等,下同)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研究本市交通运输和公路发展规划、拟定有关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的政策措施、制订有关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的地方标准等综合管理职能。

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的制订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交通设施维修养护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有关行业政策等综合管理职能。

3.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挂靠管理职能;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的北京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的挂靠管理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1.负责本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平衡和申报工作。

2.参与本市交通发展建设投融资政策的研究和实施。

3.参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交通规划的研究。

4.负责对市管道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有关交通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5.负责审核本市大型城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

市交通委是负责本市城乡交通统筹发展、交通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道路(含公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职责。

2.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承担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职责。

3.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承担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为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的工作、生活提供优良的交通设施和运输服务保障。

2.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推进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3.协调各方推进本市交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北京市交通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北京市交通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交安监发〔2011〕322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2〕17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40号)精神,规范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考评及其管理活动(以下所称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均是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划分及达标标准遵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管本市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指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督查事务中心作为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包括考评员管理,二、三级考评机构管理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等工作。

考评机构的类别及资质分级遵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附加考评和抽查考评四种形式。

第五条对于从事跨行业业务的企业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由组织单位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确定。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集团以分公司或子公司等为基本单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交通运输企业及其分公司或子公司应开展二级以上(含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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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督查事务中心切实履行“督查的督查”监督职能打造交通行业安全监管“闭环模式”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交通安全管理面临巨大压力,为更好地促进交通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于2012年5月成立了委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督查事务中心,主要职责为:受市交通委委托,承担对全市交通委路政局、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督查中心的成立,是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创新安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次非常有意义的尝试,也是交通安全事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领域尚属首例。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在无任何经验规律可循情况下,北京市交通委督查中心在“摸着石头过河”中深入解决安全督查工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与问题,督查效能逐步显现。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两年累计出动督查人员8112人次,对北京市城区及远郊区县的公交场站、轨道交通、出租汽车、机修企业、省际客运、旅游客运、水域游船、道路施工、货物运输等4121家单位进行了督导检查,共查处问题隐患4475项,现场督促整改1154项,开具安全记录单3381份,向委属行业监管单位和市属国有交通企业移送《安全督查情况移送单》19份,移送隐患问题1734项,报送动态信息246期、快报66期、周报72期、月报17期,撰写督查分析与调研报告16篇。

一、紧紧围绕首都交通安全发展的战略定位,首创全国交通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新模式按照编办赋予的职责,督查中心本质上履行“行政督查”职能,即对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监管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而在实际运行中,事业单位如何督查行政机关单位?正处级事业单位如何督查副局级机关单位及其他正处级机关单位?日常督查工作到底是督查机关单位还是督查运营企业?督查企业如何解决没有执法权的问题,如何体现“行政督查”职能?业务模式、业务流程无经验可循,如何有效开展工作?在一系列难题面前,督查中心紧紧围绕首都交通安全发展定位,积极解决,勇于创新,敢于探索,在安全监管工作模式上取得了重要突破。

有效履行督查职能,科学厘清工作职责。

注重做好顶层设计,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坚持督查监管部门和行业企业并重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责、规范督查形式、确定督查计划,有效推进安全督查务实、创新、科学发展。

区分行业性质,开展“直接督查”与“间接督查”。

紧密结合交通行业安全工作特点,围绕两个层面明确督查对象,开展全维度安全督查。

一个层面是督查行业监管部门,重点围绕交通行业安全工作的部署落实、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关键环节开展的直接督查;另一层面是督查交通企业,通过企业安全问题的发现,及时反映监管部门履职是否到位的间接督查。

规范督查形式,开展“安全督查”与“联合检查”。

确定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决策督查和联合检查为安全督查主要工作形式。

日常督查即按日常计划深入行业企业开展督查;专项督查即对行业重点领域、时期安全工作开展督查;决策督查即对落实委关于安全工作决策部署情况开展督查;联合检查即代委与安监、质监和消防等单位开展联合检查。

部署督查计划,开展“决策督查”与“专项督查”。

一是以事故问题为导向,瞄准行业安全工作薄弱环节制定计划开展督查;二是紧盯重点时期,以提升行业反恐防范能力为重点制定计划开展督查;三是狠督重点行业,针对易发多发安全事故、事故社会影响力大的交通行业制定计划开展督查。

始终狠抓督查质量,构建闭环工作模式。

突出“管理精确化和督查规范化”要求,坚持从“内”“外”两方发力,构建程序化督查管理平台,建立安全隐患移送、反馈、回查和通报机制,真正形成抓落实、务实效的督查“闭环”工作导向。

“对内”:严格规范督查内部程序管理。

完善督查内部管理制度,实现督查程序、督查文书、督查信息和督查管理的规范化运行;建立安全督查例会机制,定期开展“头脑风暴”和督查专题研讨,提升督查分析研究和预警研判能力。

大力提升督查人员专业素养。

通过专家指导授课、干部外出学习、专家随队督查等形式,提升督查人员专业化水平;开展“员工讲坛”,营造相互学习、相互激励的工作环境;建立内勤“督半日”制度,内勤干部每周抽半天时间,随外勤督查,不断提升督查整体效力。

“对外”:实施督查问题移送跟踪管理。

建立“安全督查情况移送单”制度,定期将督查发现问题移送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属交通企业,督促并跟踪企业限时整改问题。

开展督查“三回合”闭环管理。

区分市属国有交通企业和一般交通企业,实施“三回合”督查闭环管理。

市属一般交通行业企业(国有交通企业)督查:第一回合,督查中心通过《安全督查情况移送单》将督查发现的问题移送至行业监管单位(国有企业总公司),由其督促所属企业按期整改,整改完成并反馈后,督查中心组织回查,问题若已整改,第一回合结束,若未整改,将情况移送行业监管单位,由其督促企业按期整改,整改完成并反馈后,组织二次回查,若已整改,第二回合结束,若未整改,发布安全督查通报,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三次回查,第三回合结束。

科学构建督查体系,精准把握工作定位。

作为一家事业单位,要有效履行委党组赋予的行政督查职责,就必须在实践中审问题、找规律、求创新,深入剖析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问题。

如何找准事业单位督查行政单位角色定位?积极找准自身工作定位,不以督查地位自居,牢固树立“督查即服务”的工作理念,始终担任行业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外的一支“编外”力量,深入行业企业排查问题隐患,真正实现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确保安全的工作目标,通过发挥行业“督查的督查”辅助作用,有效提升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如何解决无执法权行使检查职能问题?编制《安全督查记录单》,督查人员通过采取现场督查、现场笔录、现场询问等方式,将督查问题记入《安全督查记录单》,并反馈督查对象,作为督查人员现场督查取证的工作凭证。

如何通过多层次督查反馈立权威?建立“信息—移送—通报—约谈”层层递进督查机制,强化督查结果运用。

一是以信息方式,将督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反映到行业监管部门和督查对象;二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移送督查问题,监督行业监管单位督促企业限时整改;三是对重大安全隐患或反复移送未整改隐患,实施通报,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四是对督查发现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而被通报或被媒体曝光以及不配合督查部门整改安全隐患的企业实施督查约谈。

二、牢牢把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创新环节,助力首都交通行业平稳健康安全新发展当前,交通安全形势极其严峻,传统的交通安全管理手段和方法与现代化交通需求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必须不断思变,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不断将“创新”作为开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

不断推进安全督查“社会化”。

针对交通行业涉及的专业门类多、行业多、企业多的工作特点,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市场资源,不断推动安全督查的社会化,推动安全领域社会治理,提高交通行业安全的专业化水平。

有效利用社会技术机构力量。

尝试“购买服务”工作模式,认定一批技术支撑机构,专门为支撑机构发放认定聘书,定期与机构专家开展安全工作研究,深入开展督查调研。

注重发挥外部技术专家作用。

成立行业专家库,定期邀请专家座谈、指导,邀请行业专家随队督查,充分发挥随队专家指导作用,主动与专家进行业务沟通交流,不断提升督查业务能力。

激发企业、工会、志愿者组织活力。

充分发挥他们在宣传教育和举报投诉等方面积极作用,参与安全督查和安全监管,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注重深挖细研督查“大数据”。

督查工作既要推动安全工作有效落实,也要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参考依据。

海量督查数据背后,如何向大数据要规律,如何又向大数据要决策?建立预警信息研判机制,通过定期撰写安全督查专项分析报告、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分析报告,分析研判督查数据,寻找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出现问题或存在问题概率,提炼行业安全隐患规律,深入挖掘督查数据内在隐含的安全工作特点,全面剖析行业安全管理形势,主动向大数据要规律,向大数据要决策方向,为行业主管部门有效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提供事实依据。

同时,对具有影响全局的问题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对个性问题,通报所在单位自主解决或采取督查约谈,对当事人予以提醒;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坚持把问题隐患解决于萌芽状态。

区分不同督查对象“定标准”。

围绕安全督查两个工作层面,分别确定督查标准。

针对行业监管单位,研究制定《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工作规则》,明确督查职责、督查程序、督查形式和督查范围;大力推进“一岗双责”制度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原则,进一步梳理、明确行业监管单位安全监管职责;针对交通行业企业,牵头编制地面公交、轨道交通、省际客运、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道路施工等9个行业安全检查规范;同时,按照分类、分级、分项检查标准,从运营分公司和站区两个层级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研究制定《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站区安全督查千分制工作规范》,以使安全督查更加科学精准。

高度重视督查效能“深研究”。

积极探索督查工作模式,坚持以创新增强督查动力,以创新拓展督查领域,以创新推动督查发展,确保督查效能的最大化。

科学制定隐患分级分类标准。

按照重大隐患、可整改的一般性隐患、可立即解决的隐患三个层级,充分考虑首都交通各行业特点和工作差异,以轨道交通行业为突破口,尝试实施行业安全隐患分级分类管理;区分不同规模性质企业分类监管。

针对一般行业企业,定期深入行业企业开展督查;针对一家企业涉及多个交通行业,联合行业安全监管部门集中开展督查,综合会诊,相互配合;针对小微企业,注重安全督查与标准化业务融合,坚持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研究“小微企业”考评办法及考评指标细则。

充分发挥督查结果运用。

将督查结果与重点监管名单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对督查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企业,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督促企业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企业,联合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暂扣运输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三、密切结合全国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任务,加快安全督查与既有业务模式的新融合紧紧把握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脉搏,不断创新思维模式,构建科学规范化工作格局,积极开展安全督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平安交通、风险管理以及“一岗双责”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坚持善做善成,不断适应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发展需要。

安全督查与标准化融合,推动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种手段,对企业进行安全督查检查也是一种手段,为避免企业在接受安全监管时疲于应付,各项手段必须组合出击、有机结合,才能不断提升政府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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