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

前者指法律的整体。后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主观法与客观发

“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客观法之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法的本质

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不同层次的本质,根据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

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质,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也不能不考虑在实行阶级统治的同时,执行某些公共事务职能和社会职能。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这种阻力会作为一种反馈信息,促使统治阶级调节其立法政策和法律规定。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争利益,而不是纯粹的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即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法的本质有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决定着法的本质和发展。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不能由人们任意地编造或抹杀,主观地增加或减少。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师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它们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生产工具等,以有效地利用生产工具,开发自然资源;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法区别于那些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不断反复适用的。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被称为“不成文法。”

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地权威性。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极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的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力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法一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法律告诉人们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以做出(许可)、必须做出(命令)或者不得做出(禁止)。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一个国家的法仅仅依靠国家政权及其暴力系统来维护,这个国家的法就会成为纯粹的暴力。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那使,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实质或秘密

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的作用时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的作用的分类

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根据: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

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作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指法通过一定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由于每种历史类型的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它的本质和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不同,每种法的具体作用也各不相同。

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或要素各自的作用范围

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个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即个别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根据:人们对法律的期待与法律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

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实际作用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根据:法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途径

每个法律规范都是对特定社会关系的定向调整,这种定向调整就是法的直接作用。由于各种社会关系式互相联系的,因而法律规范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社会关系。即法的间接作用。

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根据:法的社会意义

人们会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法律的作用作出肯定后者否定的评价。肯定的评价表明法的作用是积极的,而否定的评价则表明法的作用是消极的。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根据: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的区别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有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作为手段)而实现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法的局限性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不是唯一的方法。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在各种规范调整方法中,法律有时也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

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应当看到对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社会问题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

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必须由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来实施。法律的实施也需要相应的精神条件或文化氛围,一定的物质条件。

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质试题

第二章法的概念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A )。 A.广义的法律 B.狭义的法律 C.难以确定 D.狭义的法规 2.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C)。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度的法律 D.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C )。 A.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B.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其他因素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的强制性 4.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5.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这表明法具有( A )。 A.规范性的属性 B.连续性的属性 C.概括性的属性 D.效率性的属性 6.法的规范性是指(AB C)。 A.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 B.法向人们提供一个评价是非的标准 C.法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 D.法总结和概括统治阶级的胜利成果 7.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其中与( D)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A.经济 B.政治 C.道德 D.国家 8.法的更为深层次的本质是( B)。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D.执政党的意志 9.“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句话的含义是指(C)。 A.法是统治者团体意志的体现 B.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C.法首先和主要是执政阶级意志的体现 D.法是国家政权意志的体现 10.法调整的对象是( A)。 A.行为关系 B.思想社会关系 C.意志关系 D.各种社会资源 1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这句话的含义是( AB )。 A.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C.法不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反映经济关系的要求 D.法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12.法的形式特征包括( ABCD )。

安全文化的概念和本质参考文本

安全文化的概念和本质参 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文化的概念和本质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安全文化的概念和本质 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直在潜意识或有意识、有 针对性地探索和掌握安全文化。概而言之,安全文化是人 类在现实工作生活中对自身或他身安全在由感性向理性认 识、把握和实践过程中,追求最佳安全状态的要求、意愿 和氛同。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断提高,持以人为本、从 维护人的生命健康角度、突出通过人的素质提高和人的主 观能动性来保证安全的安全文化观,是包括所有企业在 内,全社会共同努力追求的方向。 2 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2.1 加慢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落实“j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作为业文化的一部分,安全文化代表了

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宣传科学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它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其;发点在于捉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罔,最终目标是防止事故、抵御灾害、维护健康,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2 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 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没,就是要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提高职工安全自主管理能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使企业能集巾精力抓生产,聚精会神搞建设。只有这样,煤炭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 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途径 3.1 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是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法的本质、特点、作用

法的本质、特点、作用

专题一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框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了解本课程的开设意义及教材的逻辑顺序。 2、知道法的含义;理解法的产生及本质;知道法的基本特点 3、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作用和含义。 (二)能力目标 1、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 2、培养学生形成初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我国法所体现的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 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是真 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教学重点法的含义;法的本质;法的特点 2、教学难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作用及含义。

三、教学方法分析比较法;讨论法;自主探究与合作相结合的方法;讲授法等。 四、课时安排:1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同学们,不久前老师在网上看到一些稀奇古怪的法律规定,拿来与大家分享一下。 在瑞典的阿斯托普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准加班加点工作。一天,一名警察发现一个人从一家电器商店偷走了两台录音机,就立即追了上去。正当他紧追不舍之际,教堂大钟敲响了11 下,警察便戛然止步。原来他到下班时间了,再追就违犯了法律,只好“望贼兴叹”。 英国一个叫高维甘比的小城市里,有一条独特的规定,新市长上任时要过磅,并向市民公布体重。市长离任时也要称一下体重,如果身体瘦了,即使市长在任期内没做出多少成绩,他也会得到市民们称赞。因为该市的居民认为,市长是人民的公仆,应当鞠躬尽瘁地为市民服务,而不是养尊处优。为此,市长们往往上任前吃补增肥,离任前节食减肥。

第二章 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B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 B.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C.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2.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B )? A.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B.就性质而言,法律和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C.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D.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3.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B )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A) A.法律需要国家 B.国家也需要法律 C.政党需要法律 D.社会需要法律 5.我国古代法学家商鞅提出法有“定分止争”的作用,如何理解商鞅所说的“定分”?(D ) A.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C.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D.法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6.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为正确的组合(D )?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有约束力,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标准,因而具有法的特征和效力。

(2)一位党的干部因受贿被判处刑罚,同时被开除党籍,这些都是法的实施方式的体现。 (3)法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因此,可作办案依据的典型判例。行政规章、国家政策等都可列入法的范畴。 (4)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由于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北京市有效,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 A.1、4 B.2、3、4 C.都不正确 D.4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C ) 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的、肯定的。 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C.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依据 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2.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AC )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3.以下关于法律体现的意志的说法错误的是(ABD )? A.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社会各阶级的总体意志 B.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中各集团意志的总和 C.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 D.法所体现的意志为统治阶级中实力上占优势阶层的意志 4.有关法的强制性的论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BCD ) A.法具有强制性,使其与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B.法的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C.国家强制性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D.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第六部分法律 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本章知识点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 (二)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B.统治阶层的意志 C.国家的意志 D.多数公民的意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2)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 (3)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守望新教育,守望真善美 [核心素养三人谈]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一个让人欢喜让人忧的概念 从三维目标走向核心素养 作者|褚宏启|余文森|崔允漷 褚宏启: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褚宏启: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几年来,在教育实践领域和教育研究领域,“核心素养”成为非常时髦的一个热词,谈论教育问题时如果不涉及核心素养,似乎有落后之嫌。但是对于核心素养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看法并不相同,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滥用、泛用该词的现象比比皆是,随意性很强,乱象迭出。对此概念进行梳理,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很有必要。

“核心素养”这个概念舶来于西方,英文词是“Key ompetencies”。“Key”在英语中有“关键的”、“必不可少的”等含义。“Competencies”也可以直译为“能力”,但从它所包含的内容看,译成“素养”更为恰当。简言之,“核心素养”就是“关键素养”。 “核心素养”最早出现在经合组织(OECD)和欧盟理事会的研究报告中。经合组织1997 年启动了“素养的界定与遴选:理论和概念基础”(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Competencies: Theoretical and Conceptual Foundations,即DeSeCo)研究项目,此时并未在项目名称中直接使用“核心素养”一词,但2003 年出版最终研究报告《核心素养促进成功的生活和健全的社会》(KeyCompetencies for a Successful Life and a Well-Functioning Society)时,则使用了该词。为推进核心素养走进教育实践,2005年经合组织又发布了《核心素养的界定与遴选:行动纲要》(The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Key Competencies:Executive Summary),以增强核心素养应用于教育实践的可操作性。 欧盟的核心素养框架受到经合组织研究项目的影响。欧盟的一个研究小组在2002年3月发布的研究报告《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素养》中首次使用了“KeyCompetencies”这一概念,并认为“核心素养代表了一系列知识、技能和态度的集合,它们是可迁移的、多功能的,这些素养是每个人发展自我、融入社会及胜任工作所必需的”。2006 年12 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核心素养的建议案《以核心素养促进终生学习》(Key Competences for Lifelong Learning),标志着8项核心素养最终版本的正式发布。欧盟理事会与欧盟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0年的报告《面向变化中的世界的核心素养》(Key

法律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

简述意识的本质

简述意识的本质。 答:意识从本质上看,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像,是社会的产物。 (1)意识是人脑的机能,人脑是意识的物质器官。 (2)意识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像,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意识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3)意识是社会的产物。 从意识的起源和本质可以看出,意识依赖于物质,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 (1)意识是人脑的机能,人脑是意识的物质器官。 (2)意识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像,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3)意识是社会的产物。从起源上说,人类意识是社会性的劳动创造的。在人类意识产生之后,个人只有在一定社会群体中生活,接受群体意识的影响,才能形成自己的意识 如何理解人民群众范畴?简述人民群众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 答:(1)人民群众指顺应社会历史潮流、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推动历史进步的一切社会力量,是推动历史发展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总和。这个范畴既有量的规定性,又有质的规定性。从量的规定性来看,它是指社会成员的大多数;从质的规定性来看,它是指一切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社会力量。人民群众是一个历史范畴,内容是变化发展的,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2)人民群众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 ②人民群众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③人民群众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1)人民群众范畴既有量的规定性,指社会成员的大多数,又有质的规定性,指一切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社会力量。人民群众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 (2)人民群众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人民群众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实质和根源是什么? 答:(1)实质:生产相对过剩;(2)根源: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及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 简述私人垄断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 答:(1)垄断在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2)金融资本的形成与金融寡头的统治相关。 (3)资本输出在经济生活中占重要地位。(4)国际垄断同盟在经济上瓜分世界。 (5)垄断资本主义列强瓜分和重新瓜分世界。 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是走向共产主义的必由之路? 答:(1)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是走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必由之路。 (2)实现共产主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如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全体社会成员文化教育的普及和道德品质的极大提高等,只有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经过长期奋斗才能创造出来。不经过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发展,不具备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条件,就不可能实现共产主义。 与其他阶级社会的改革相比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有哪些特点? (1)社会主义旳改革是基本矛盾及其规律作用的结果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1949年建国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上适合了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不适的因素通过改革的办法让它变得适应 (2)改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是在维护基本制度前提下的一种局部改革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完善而不是推翻旧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不是改变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而是社会发展的部分质变和量变 阐述垄断阶段竞争依然存在的原因 (1)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垄断仍然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垄断资本家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追求高额垄断利润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必然存在各种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因而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2)无所不包的纯粹垄断是不存在的在整个资本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非垄断部门和非垄断企业在这些部门和企业之间必然存在着竞争即使是垄断资本占统治地位的同一个部门的内部几个垄断企业之间也存在着竞争

意识的本质

意识的本质(学案) 2010-12-08 14:47:10| 分类:同步教案| 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学习目标 1.什么是意识(意识的本质)? 二、学习过程 (一)自学环节 知识填空 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 1.劳动和社会交往促进了意识的物质器官——产生,促进了意识的表达手段——的产生,提供和丰富了意识的。因此,意识不仅是长期发展的产物,更重要的是的产物。 意识是人脑的机能。 2.意识是高度发达的物质系统,是意识的。意识是人脑的。 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应。 3.不管是正确的意识还是错误的意识,都是人脑对的反映,都是通过生活和实践的环节进入人脑,并在人脑中的结果。因此,意识是的主观映象。离开了,意识既不能,也不能。 4.总之,从意识的起源来看,它是;从意识的生理基础看,它是高度发达的物质系统——;从意识的内容看,它是。物质世界时先于而存在的,物质是的,意识是的,决定。 (二)互学环节 探究性问题:略 观点辨析: 1.只有正确的认识才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2.意识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也就是说人们的意识都是一样的。 3.物质和意识是不可分的。 4.意识的形式和内容都是主观的。 5.机器人是具有独立意识的人工制造物。 实际操作 (09天津13)2009年初,天津市委市政府对我市经济发展提出了“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为落实这一要求,市政府着力推进大项目好项目建设,带动全市经济发展,并组织数千名干部下基

层,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为改善民生,推出了十八项增加爱群众收入的政策措施;为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履职意识,举办专门辅导讲座;为审慎行使权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建议,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上述举措收到良好效果,今年一季度我市主要经济指标增幅继续位居全国前列。 (1)联系材料,说明市政府的上述举措体现的哲学道理。 ①市政府的举措符合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②着力推进大项目好项目建设体现了抓主要矛盾的道理。 ③改善民生的举措体现了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 ④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体现了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 (三)质疑环节(学生完成) (四)课堂总结 知识结构图(学生完成) (五)知识运用 1、(2010年高考·山东卷24).图7既可以看成正在对视的两个人,也可以看成一个酒杯。这表明 A.运动是客观事物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 B.人们的认识结果是由认识的主题决定的 C.意识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主动而有选择的 D.人们的认识活动可以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 2.(09江苏28)“其实胸中之竹,并不是眼中之竹也,因而磨墨展纸,落笔倏作变相,手中之竹又不是胸中之竹也。”郑板桥的这句话蕴含的道理是() A.意识活动具有主动创造性B.意识活动具有客观实在性 C.意识活动具有生动形象性D.意识活动具有主观随意性 3.(09江苏25)下列选项与“我思故我在”观点相一致的是() A.未有这事,先有这理B.吾心即宇宙,宇宙即吾心 C.死生有命,富贵在天D.世界的本质是“绝对精神” 4.(09广东14)民谚“南人不梦驼,北人不梦象”说明了() A.存在决定意识 B.意识反作于存在 C.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和特征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的概念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影响。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夫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法的社会作用:阶级统治作用,经济、政治、思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法与经济基础、法与生产力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2、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制约。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治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 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与同盟者的关系,从面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对法的作用: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从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显着,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实现。 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和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法的前提和基础。

意识的本质

《意识的本质》教案 无极中学北校区席同坡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意识产生的生理基础,第二信号系统,意识是客观事物的主观映象。 (价值、情感目标):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 教学重点:意识的本质 教学难点:意识是客观事物的主观映象。无论正确的意识还是错误的意识都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应。 教学方法:讨论、谈话十故事式讲授 教学过程: 教学导入情境设计:看图分析牛顿对苹果落地的思考和动物对类似现象的反应,引导学生对意识的思考。 1、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 从自然界长期发展来看经历了非生物、低等生物、动物、人的漫长过程。与此同时也经历了简单反应、刺激感应、感觉和心理、人的意识的反应发展过程。说明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展示即可) 同时,结合p35问题思考:高等动物看起来较复杂的心理是不是意识?结合大猩猩灭火的事例(展示事例)提醒学生注意,意识的产生,是与人类同步的,那么人类是如何来的?同学们会说是劳动。说明意识是劳动的产物。 所谓劳动是指人们运用一定的生产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劳动在人类形成过程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意识一开始就是劳动的产物,社会的产物。(图片展示原始人来的生活)说明意识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2、意识是人脑的机能。 再次看猩猩灭火的事例,介绍人类利用动物的事例。比如警犬可以帮助人类破案,但是警犬能否独立完成案件侦破吗?不能,动物不能进行周密的思考。只有人类可以,因为人类拥有发达的大脑。 动物园管理员介绍,一般猩猩的智商是普通人2-3岁的水平。

第一章 教育的概念和本质习题集

第一章教育的概念和本质 【真题回顾】 1.在我国,最早把“教”和“育”连在一起使用的人是()。 A.孔子 B.孟子 C.荀子 D.老子 2.【多选题】广义的教育包括()。 A.学校教育 B.社会教育 C.家庭教育 D.全民教育 E.素质教育 3.一般而言,狭义的教育主要是指()。 A.学校教育 B.家庭教育 C.社会教育 D.社区教育 4.【多选题】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的方式主要有()。 A.互访 B.家长会 C.家长委员会 D.电话访问 5.【判断题】学校教育是指增进人们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活动。(X ) 6.下列现象中,不属于教育现象的是()。 A.妈妈教孩子洗衣服 B.初生婴儿吸奶 C.成人学开车 D.木匠教徒弟手艺 7.教育是()。 A.人类社会独有的活动 B.人类与动物共有的活动 C.现代社会特有的活动 D.人类与其他高等动物独有的活动 8.【多选题】教育的基本特征是()。 A.发展性 B.历史性 C.永恒性 D.相对独立性 9.教育与社会发展具有不平衡性,这表明教育具有()。 A.依赖性 B.继承性 C.相对独立性 D.历史性 10.【判断题】因为教育受社会发展制约,为此,教育不可能超前发展。(X ) 二、教育的基本要素 11.构成教育活动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是(a )。 A.教师和学生 B.教师和教科书 C.学生和教科书 D.教学内容和手段 12【多选题】教育的基本要素包括(abd )。 A.教育者 B.受教育者 C.学校 D.教育影响 13.教育具有人口功能、文化功能、经济功能,这些是教育的(d)。 A.社会遗传功能B.人的培养功能 C.本体功能 D.社会功能 14.教育的生物起源论和心理起源论的共同特点是都否认了(a)。 A.教育的社会性 B.教育的平等性 C.教育的阶级性 D.教育的生产性 15.认为动物界也存在教育活动的学者是(c )。 A.孟禄 B.杜威 C.利托尔诺 D.斯宾塞 16.教育心理起源论认为教育起源于(b)。 A.生产劳动 B.模仿 C.语言 D.动物本能 17.【多选题】劳动起源说的代表人物是(bc )。 A.沛西·能 B.米丁斯基 C.凯洛夫 D.利托尔诺 学说主张代表人物 18.【多选题】原始社会教育的特点是(abcd )。 A.无阶级性 B.为生产劳动服务 C.在社会生活中进行 D.教育手段极其简单 E.在特定场所进行 19.西欧进入封建社会后,形成了两种著名的封建教育体系,即教会教育和(d)。 A.武士教育 B.绅士教育 C.僧侣教育 D.骑士教育 20.我国奴隶社会的教育内容是(b )。 A.四书五经 B.六艺 C.自然科学 D.生产技能 21.欧洲奴隶社会中,斯巴达教育特别重视(D )。 A.文化知识教育 B.艺术教育 C.读写算教育 D.军事体操教育 22.斯巴达和雅典两种教育体系出现于欧洲的(B )。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资本主义 23.下列描述能够体现中国古代教育特点的是(B)。 A.教育与生产劳动紧密结合 B.教育与生产劳动严重脱离 C.教育与生产劳动逐步结合 D.教育与生产劳动若即若离 24.“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反映了古代社会教育具有(A )的特点。 A.等级性 B.专制性 C.刻板性 D.象征性

意识的本质

5-1 意识的本质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正确理解任何意识都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映。 能力目标:通过设计有利于学生思维的教学过程,培养学生抽象思维和分析概括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通过关于宗教本质的教学,进一步进行无神论的教育。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意识的本质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 教学难点:宗教是客观世界在人们头脑中虚幻和歪曲的反映。 教学方法:主要采用情景讨论法和活动启发式教学。 教学过程 一、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起源) 有人做过这样一个实验:在火中放置一个香蕉,人用杯子从附近的水缸中取水灭火后拿出香蕉来吃,猩猩很快学会了。当人把水缸放到猩猩经常玩耍的小河对面时,人们发现猩猩并没有从身边的小河中取水灭火,而是走过小桥,从水缸中取水,再走回来灭火。我们可以从这个实验看出,猩猩并不知道小河的水和水缸的水都是可以灭火的,对它来说,有用来玩耍的水,还有用来灭火的水,二者是不一样的。猩猩只是机械地模仿人,其智力水平仍然属于高等动物的感觉和心理,并不是意识。黑猩猩和人都属于高等动物,为什么只有人具有高级的反应形式——意识呢?人的意识是某个神赐予人类的吗? 1.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 物质通过自身的发展产生意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经历了由无机物的反应特性→低级生物的刺激感应性→高级动物的感觉和心理→人的意识的产生这样几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是无生命物质的简单反应形式。 (图片:自然界的“岩石风化”、“水中映月”、“空谷回音”、“踏雪留痕”等现象。) 地球上最早存在的无机物,尽管还没有感觉、意识,但都具有简单的反应形式。这是一种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反应过程,是没有选择性的、完全被动的反应形式。 第二阶段是低级生物对外界刺激的感应特性。

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特征与本质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法的特征与本质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词义 “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指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或名称。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汉语中“法”一词的含义甚为广泛,根据《说文解字》中的释义,它大体有三层含义: 1.“法”与“刑”是通用的。古代的刑含戮、罚罪之意,还有规范的意义。 2.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义。 3.法含有“明断曲直”之义。 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在哲理意义上与“理”通用,指“道理”、“天理”;另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用。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的。学者们为了区别的方便,分别在“法”一词之前加上“客观”和“主观”定语,这便有了“客观法”(法律规则)与

“主观法”(法律权利)的称谓。西语中真正在国法意义上使用的“法”(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二、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当代中国,法与法律有时通用;有时则将法作为比法律更广泛的概念。如以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为例,从狭义层面理解法律,即认为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从广义层面理解法,即法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一)从其存在形态看,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而是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从三维目标走向核心素养 作者|褚宏启|余文森|崔允漷 褚宏启:核心素养的概念与本质 褚宏启: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几年来,在教育实践领域和教育研究领域,“核心素养”成为非常时髦的一个热词,谈论教育问题时如果不涉及核心素养,似乎有落后之嫌。但是对于核心素养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看法并不相同,聚讼纷纭,莫衷一是。滥用、泛用该词的现象比比皆是,随意性很强,乱象迭出。对此概念进行梳理,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很有必要。 “核心素养”这个概念舶来于西方,英文词是“Key ompetencies”。“Key”在英语中有“关键的”、“必不可少的”等含义。“Competencies”也可以直译为“能力”,但从它所包含的内容看,译成“素养”更为恰当。简言之,“核心素养”就是“关键素养”。 “核心素养”最早出现在经合组织(OECD)和欧盟理事会的研究报告中。经合组织1997 年启动了“素养的界定与遴选:理论和概念基础”(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Competencies: Theoretical and Conceptual Foundations,即DeSeCo)研究项目,此时并未在项目名称中直接使用“核心素养”一词,但2003 年出版最终研究报告《核心素养促进成功的生活和健全的社会》(KeyCompetencies for a Successful Life and a Well-Functioning Society)时,则使用了该词。为推进核心素养走进教育实践,2005年经合组织又发布了《核心素养的界定与遴选:行动纲要》(TheDefinition and Selection of Key Competencies:Executive Summary),以增强核心素养应用于教育实践的可操作性。 欧盟的核心素养框架受到经合组织研究项目的影响。欧盟的一个研究小组在2002年3月发布的研究报告《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素养》中首次使用了“KeyCompetencies”这一概念,并认为“核心素养代表了一系列知识、技能和态度的集合,它们是可迁移的、多功能的,这些素养是每个人发展自我、融入社会及胜任工作所必需的”。2006 年12 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核心素养的建议案《以核心素养促进终生学习》(Key Competences for Lifelong Learning),标志着8项核心素养最终版本的正式发布。欧盟理事会与欧盟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0年的报告《面向变化中的世界的核心素养》(Key Competences for a Changing World),“Key Competences”一词竟然出现了381 次,真真成为了“关键词”。 在国际上,与“Key Competences”同样火爆的一个词是“21st century skills”,有人将之译为“21世纪技能”或者“21世纪能力”,从该词所包含的内容看,译为“21世纪素养”比较合适。实际上,英文中的Competences和skills,在描述人的发展的维度时,在词义上没有本质区别,没有必要为此大费口舌而耽误时间。而且在“具体”内容上,核心素养与21世纪素养也是大同小异。 21世纪素养的研究始于美国。2002年美国在联邦教育部的领导下,成立了“21世纪素养合作组织”,该组织制订了《21世纪素养框架》,2007年该组织发布了《框架》的更新版本。新加坡和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新加坡教育部2010年3月颁布了“21世纪素养”,日本国立教育政策研究所于2013年3月发布了题为《培养适应社会变化的素质与能力的教育课程编制的基本原理》报告,提出了日本的“21世纪能力”。

5.1意识的本质

第五课把握思维的奥妙 第一框意识的本质 一、教材分析 《意识的本质》是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四第5章第1框的教学内容,主要学习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 二、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识记意识的本质;理解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2.能力目标: 通过对意识起源和本质的原理学习,使学生逐步确立辨证唯物注意的意识观,具有正确认识意识现象、分辨物质和意识的界限、把握二者之间辨证关系的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牢固树立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的思想观点,坚定辨证唯物主义的信仰。 三、教学重点难点 意识的本质 四、学情分析 本框题的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是为学习第二框意识的作用作铺垫和准备的,所以,教师在讲这节课时不要在具体内容上花过多的时间。 五、教学方法 1.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2.学案导学:见后面的学案。 3.新授课教学基本环节:预习检查、总结疑惑→情境导入、展示目标→合作探究、精讲点拨→反思

总结、当堂检测→发导学案、布置预习 六、课前准备 1.学生的学习准备:课前预习 2.教师的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制作,课前预习学案,课内探究学案,课后延伸拓展学案。3.教学环境的设计和布置:全班分为四组,教室内教学。 七、课时安排:1课时 八、教学过程 (一)预习检查、总结疑惑 检查落实了学生的预习情况并了解了学生的疑惑,使教学具有了针对性。 (二)情景导入、展示目标 教师: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通过前边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整个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实在。那么,意识的本质是什么呢?下面我们来探究一下意识的本质。 (多媒体展示学习目标,强调重难点,明确学习目标) (三)合作探究、精讲点拨 探究一: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 教师活动:指导学生阅读课本第35页探究框题内容,并思考所提问题。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分组讨论问题。 教师点评:通过材料我们可以知道,物质的反应特性是人类意识产生的物质基础,生物的反应形式是人类意识产生的前提。(多媒体展示知识要点) 1、意识产生的物质基础 一切物质所具有的反应特性

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特征与本质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的特征与本质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词义 “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指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或名称。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汉语中“法”一词的含义甚为广泛,根据《说文解字》中的释义,它大体有三层含义: 1.“法”与“刑”是通用的。古代的刑含戮、罚罪之意,还有规范的意义。 2.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义。 3.法含有“明断曲直”之义。 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在哲理意义上与“理”通用,指“道理”、“天理”;另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用。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的。学者们为了区别的方便,分别在“法”一词之前加上“客观”和“主观”定语,这便有了“客观法”(法律规则)与“主观法”(法律权利)的称谓。西语中真正在国法意义上使用的“法”(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二、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当代中国,法与法律有时通用;有时则将法作为比法律更广泛的概念。如以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为例,从狭义层面理解法律,即认为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从广义层面理解法,即法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一)从其存在形态看,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而是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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