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30•【字号】京政办发[2001]91号•【施行日期】200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国土房管局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1995年以来,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依据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坚持“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改革方向,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全市物业管理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随着住宅建设规模的扩大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观念陈旧、体制落后、责权利不明确、市场运行不规范等问题越来越影响物业管理的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组建和完善业主委员会(一)物业管理是指住宅楼房内的公共部分以及楼房外一定区域的非经营性公用设施和环境的管理。
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同利益的维护、管理。
业主或经约定的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是这个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
(二)物业管理通过组织业主委员会来实施。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一定方式推荐或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要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担任,并保证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公约、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业主身份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物业管理。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物业,是指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绿化、道路等公共用地。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承租人,是指租赁物业并以此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1. 对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2. 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3. 组织和管理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4. 协调解决业主和承租人间的纠纷;5. 提供安全、环境、卫生等服务;6. 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
第五条物业服务标准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提供服务:1. 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应及时、高效,确保其正常运营;2. 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养护应当定期进行,保持整洁和美观;3. 物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和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物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承租人的诉求;5. 物业应当积极开展社区活动,增强邻里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需求,在物业项目内设立,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第三方社会机构代为承担。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的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2.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3. 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其执行;2. 组织实施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3. 组织和协调物业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4. 解决业主和承租人的纠纷;5. 监督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6. 提供业主和承租人投诉处理服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物业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类型与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主要包括自管物业、委托代管物业和有偿承包物业。
第五条自管物业的业主应对物业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并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监督。
第六条委托代管物业的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组织进行物业管理,管理公司或组织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有偿承包物业的业主可将物业全部或部分权益和义务承包给具备资质的承包方,承包方应按照合同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义务与权利第八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义务包括:1、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2、组织并管理小区的安全与消防工作;3、协助业主管理公共部位和设施;4、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5、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并积极回应业主的需求和意见。
第九条物业管理的主要权利包括:1、对业主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处罚;2、进行物业费的收取和管理;3、对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4、进行小区内的巡查和维修工作;5、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第十条物业费应根据物业管理范围、性质和业主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并公示于业主范围。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物业费。
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纠纷包括物业服务质量、物业费纠纷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调解、仲裁、诉讼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纠纷应当尽早解决,避免升级为纠纷。
第六章法律法规附件见附件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件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各项具体事项和操作细则,是本条例的重要补充和解释性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物业服务内容、物业费用、物业企业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并可以委托专门机构代为履行。
第五条物业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合同,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小区环境卫生的保洁、绿化养护工作;2.公共设施和装备的维护、维修工作;3.小区内公共安全的维护工作;4.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协调工作;5.其他有助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相关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向业主公告。
第八条物业服务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用包括基础物业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
第十条基础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小区不同的使用性质和面积进行计算,并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收取。
第十一条增值服务费用是指额外提供的服务,例如增设便民设施、增派保安等,由业主委员会通过投票决定,并经过审核后收取。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当公开透明,明确收费标准和计费周期,并且定期向业主公布。
第四章物业企业责任第十三条物业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依法缴纳税款,并对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物业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物业企业应当及时修缮公共设施,确保正常使用,且不得滥收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居民参与的社区活动,增进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
第十七条物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失职渎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修复损失。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居民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居民对物业企业的不满意,可以向属地政府投诉,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8•【字号】京建发[2010]506号•【施行日期】201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是指从首户业主入住起至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止。
二、《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并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业主应当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及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并做好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和交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的协助、指导和监督。
四、《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具有物业管理需要的区域,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有关术语的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2. 物业管理单位:指受委托或自行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或个人;3. 业主:指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物业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4. 小区:指由住宅、公共设施等构成的物业管理单位划定的范围。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组织形式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是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也可以是通过与业主签订管理合同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确保居民的安全;2. 组织实施物业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工作;3. 编制小区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保障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4. 监督居民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5. 尽职履行其保洁、绿化、消防、安全等管理职责;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法职责。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和决策;2. 对物业管理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获得及时回应;3. 获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公共设施的使用权;4. 获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信息公开;5. 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业主有以下义务:1.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2.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时支付;3.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观;4.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缆、电缆线等;5. 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美观。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本条例旨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制度和规范,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2. 小区环境的清洁和美化;3. 小区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4. 小区规划、设计和改造的管理;5. 业主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6. 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维护;7. 居民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三、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承担。
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为居民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行。
四、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用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并通过居民共同缴纳的方式收取。
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和改善,以及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并接受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五、物业管理的投诉和纠纷解决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并要求及时解决。
如果投诉未得到妥善解决,居民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投诉,并要求介入调解。
对于涉及合同履行、物业纠纷等复杂情况的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权益。
六、物业管理的推广和培训为了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北京市政府将加大物业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培训工作。
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的宣传和推广,让业主和居民了解物业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和支持物业工作。
七、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价北京市政府将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价,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对于履行好职责、服务好业主和居民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业主和居民利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物业,涵盖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类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注重用户权益保护,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社区居民的责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停车管理:负责停车位的规划、分配和管理,提供车辆停放的安全、便捷条件。
2. 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垃圾处理等工作,确保环境卫生良好。
3. 安全防范:负责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和财产的安全。
4. 维修养护: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投诉处理:负责收集、登记、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及时做出答复和处理。
6. 管理软件:负责物业管理软件的维护和更新,提供在线查询、报修等便利服务。
第三章物业收费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公允、合理的原则进行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并告知用户收费标准、项目内容及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用于物业服务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合理听取用户的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物业合同第十条物业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基本信息,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信息。
2.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
3. 服务期限和终止条件:明确物业合同的服务期限,以及合同终止的条件。
4.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5.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明确各方因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物业管理行为该细则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小区内部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秩序。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守价格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要及时提供相关收费情况的公示。
另外,细则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各类投诉和纠纷进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以保障业主权益的合法维护。
二、业主权益保护细则对业主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向业主提供小区管理信息,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另外,细则还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保持及时沟通和合作,以确保业主利益的代表性和维权能力。
三、公共设施维修公共设施的维修是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细则关注的重点。
细则规定了公共设施维修责任的划分原则和具体要求,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落实设施维修资金的保障机制,并及时进行设施维护和维修工作。
另外,细则还规定了设施维修资金的收支管理办法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四、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细则对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业主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细则还规定了对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的评价和考核机制,要求建立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另外,细则还规定了对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管理公司进行处罚和撤销资格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物业管理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业主权益的保护。
总结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物业管理行为、业主权益保护、公共设施维修和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解释。
该细则的出台,对于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好业主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希望该细则的实施能够提高物业管理的规范性和专业性,让业主享受到更好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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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业主委员会、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开展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情况检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实施《条例》,我市正在起草制定本市物业管理办法。
由于该办法出台尚需一定的时间,我市原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条例》有很大差异,为做好这一期间内物业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当前业主要求解决的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根据《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关于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精神,就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企业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服务单位的关系等问题明确意见,其他未涉及问题,按照《条例》及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业主大会成立按以下规定进行组织和筹备:1.《条例》施行前已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导下,与社区居委会共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原物业管理委员会变更为“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公约》。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原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履行《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的职责。
2.新建和已建成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的或入住率不足50%但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物业管理区域;公有住房出售率超过50%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尽快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分期建设住宅物业的相对独立区域,也可参照本意见成立业主大会。
住宅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以下同)、社区居委会组成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筹备组组成单位按照业主自荐、推荐的形式在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基础上确定。
非住宅物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
筹备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筹备组应在30日内组织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工作,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区、县国土房管局对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代表应将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决定报送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执行以下规定并完成相应工作: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2.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计为投票权计算基数,不足一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计算。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防、停车库等地下空间不计算投票权。
此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方式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
3.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
4.业主委员会人数及任期。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至9人的单数;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推选主任委员1人,作为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
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2至3年。
5.业主大会会议决议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京国土房管物[2003]848号)和《关于业主大会招标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国土房管物〔2004〕216号)的规定进行。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及印章的刻制1.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组建、换届、改选等产生之日起30日内,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2.刻制印章。
业主委员会凭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备案证明到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原物业管理委员会改为业主委员会后,应申请变更印章。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物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有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参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
三、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会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
划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建筑规模、自然形成、设施设备共用程度及社区建设等因素。
新建住宅物业一般以建设立项、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设施设备相关、共用的物业可以划为一个区域。
已建成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一般应与社区居委会管辖范围相适应,自然分割且相对宜于统一管理的物业可以划为一个区域;非住宅区域划分主要考虑建设立项、规划等因素;住宅与非住宅结构相连的区域,应本着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原则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划分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管理。
四、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的管理服务。
前期物业管理应遵照以下规定:(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自2003年12月1日起,凡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以及现售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分期开发建设的,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管理企业的,后期建设部分可不再进行招投标。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划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或仅为单栋住宅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1.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物业管理方案主要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中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条件、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管理权移交、违约责任等。
《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销售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等主要内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并向买受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
物业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2003年9月1日至《关于发布〈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颁布之日前,已经核准物业管理公约的新建项目,没有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公约,买受人应当签署遵守物业管理公约的承诺书;已按《条例》规定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买受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买受人应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五、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一)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条例》与业主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条件、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管理权移交、违约责任等。
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必须符合《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要求;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机制、处理预案和具体处理措施。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依法或合同约定要求调整收费标准、改善服务质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配合做好相应工作,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二)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依照规定原则和程序组织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可积极投标,但不得弄虚作假,以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等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企业中标后,应当依法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妥善处理与原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交接工作。
(三)新建物业承接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接收、查验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同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查验。
承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
查验中发现的材料不齐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
对边建设、边入住的物业,应当查验水、电供应是否正常,是否具备通气条件,交通道路是否通畅,与施工场地是否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业主大会成立后,依法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交接的,应在原服务合同解除后进行。
新物业管理企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原物业管理企业应一并移交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等资产、以及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代管的物业押金等收支帐目和资金。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占或强行接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或造成管理混乱。
(四)严格企业资质审批和等级管理制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要通过资质年检和资质动态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管理水平低、经营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企业要予以整顿、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