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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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实施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细则。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案件应坚持依法执行,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条执行过程中应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全面记录有关信息,并将执行情况记入执行日志,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执行信息及有关法律文书,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应按规定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第三条执行实施案件应合理确定各环节的执行时限,提高执行效率,加快办案节奏。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应强化合议庭的作用,合理区分审批事项和合议事项,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第五条在采取执行措施前,要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第六条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一般应组织执行听证,但案情简单、不需要听证即可查清事实的除外。执行听证应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按照程序进行。听证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资料,应入卷保管。执行过程中,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要以排除妨碍、促进案件执行为目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罚款的数额及拘留的期限,应与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及造成的后果等

相适应。第八条变更执行主体或扩大执行财产范围,要符合法定情形,应组织执行听证,确保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标的或执行措施等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十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措施。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还应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执行过程中,对于跨省采取处分性措施的,应严格把关,并逐级审批。第十二条委托执行应符合有关规定,区分案件委托和事项委托等不同情形,做好登记备案。第十三条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文书,应根据种类和作用,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对于影响当事人等实体权利的执行法律文书,应慎重使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确需采取上述方式送达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固定送达过程的有关证据。第十四条执行实施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第十五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一)公告送达期间;(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解自动履行期间;(三)财产评估、拍卖、变卖期间;(四)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分配方案异议审查处理期间及诉讼期间;(五)就法律适用

问题向上级法官请示的期间;(六)执行争议协调处理期间;(七)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执行程序启动的执行准备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的,由立案庭审查。符合立案执行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局综合室收到案件后,应在三日内完成登记、分案工作;发现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或执行依据不明确无法执行的,移送立案庭审查处理。第十七条执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或执行依据不明确无法执行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第十八条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可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根据财产查询结果、案件难易程度等情况,逐案制作执行计划。三、财产调查与控制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应全面、准确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财产处置完毕之前,应保持控制性措施的有效性。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和控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六十日内完成。第二十条根据执行案件需要,采取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基金、不动产、交通工具、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性权利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第二十一条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案情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不能提供线索可能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要在确实查清财产权属

的情况下实施,不得随意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遵循适当有限原则,有多项可供执行财产的,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须的物品及费用;除不可分割或价值暂时无法确定的财产外,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搜查等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制作笔录,载明执行过程、财产明细、权属情况及占有使用情况等,并由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保管人等在场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在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到场的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拘传。拘传后应立即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后,可视情解除拘传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并可能隐匿财产,或者拒绝提交其他财产状况证明和有关文件的,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证据材料可能隐匿地进行搜查。对搜查到的财物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执行人员可以立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应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第二十七条搜查时,对可能存放隐匿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封闭场所、箱柜等,应责令被执行人开启。拒不开启的,可以强制开启。对存放在金融机构等处的保险箱(柜)中的财物、财产凭证有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开箱手续的,应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协助强制开启。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隐

匿、转移财产、投资开设分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抽逃资金以及其他逃避执行行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调查的,执行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审计条件的,可以移交技术室,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调查。审计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审计结果证明被执行人确有上述行为的,审计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不存在上述行为的,审计产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第二十九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以悬赏公告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其财产线索。发布悬赏公告的费用及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动产时,可以直接控制该财产,也可以指定他人保管,并采取加贴封条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第三十一条查封不动产时,应在不动产的显著位置张贴封条或公告,留存证据,并可提取相关产权证照。第三十二条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冻结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裁定应送达第三人,并应就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等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冻结期限自冻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送达后第三人即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第三十四条冻结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裁定应送达第三人,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叙明,查封期间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第三十五条轮候查封财产的,可同时向已知的首查封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或

扣划财产变价后的余款。第三十六条财产控制措施的裁定等应送达当事人,同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并告知其如需申请延长期限,应于到期十五日前提交书面申请。第三十七条查封、扣押、冻结裁定送达后,应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应及时变价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三十八条财产查控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的,应及时解除已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第三十九条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法人登记机关、车管部门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四、财产处置、变价第四十条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符合提取或支取条件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第四十一条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逾期不提异议也不按照履行通知履行的,裁定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需要变价被执行人财产偿还债务的,应经合议庭合议,合议时应全面审查财产权属情况、查封情况及变现、交付等方面的问题。第四十三条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或社会法人股后,如果被执行人在法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提供了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方便执行的财产,应当首先执行方便执行的财产。方

便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拍卖其持有的股权。第四十四条变价财产前,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法律规定不需要评估的除外。委托评估时应明确评估的目的和要求,列明评估内容,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四十五条评估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或财产使用人、占有人不协助,无法获取评估所需资料的,应责令限期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第四十六条评估过程中,发现财产权属不明,存在权利瑕疵,或与委托时材料中载明的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相应处理。第四十七条执行机构收到评估报告后,如有评估结果与委托事项不符或遗漏重大事项的,应退回补充说明,或重新评估。第四十八条承办人应将评估报告于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十日内提交书面异议。评估报告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及时公告送达,并在公告中写明不领受评估报告的法律后果。评估报告可以允许与评估财产有关的案外人等查阅,但应当保密或可能妨害执行的情形除外。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对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应于三日内移送技术室处理。第五十条变价财产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不适于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同意不进行拍卖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由执行法院自行变卖。拍卖、变卖一般以成交或裁定抵债后能够交付为前提,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未经拍卖、变卖、当事人

自行协商以财产抵偿债务的,应按执行和解处理,不得出具具有确权或交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第五十二条财产拍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财产变现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继续查找、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第五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非金钱给

付义务的,一般应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如能就履行的方式、折价的数额等达成一致的,按执行和解处理。第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由执行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第五十六条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行金,由被执行人支付。第五十七条对于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外,还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第五十八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特定物的,应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应责令交出。拒不交出的,可强制执行。第五十九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物变质、损坏、灭失或被转让的,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权利。第六十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种类物,应

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付。不能自被执行人处执行种类物,但可以正常方式购买的,应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购买并交付。被执行人拒绝购买交付的,可按该种类物的现时市场价格及运费,确定债务数额,责令被执行人预行交付,拒不交付的,可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第六十一条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量和质量执行种类物的,参照特定物的执行程序处理。六、执行担保与和解第六十二条执行过程中的担保,一般应为财产担保,即被执行人或担保人,以财产向执行法院提交担保,并书面确认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以担保财产偿还债务。对被执行人等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第六十三条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设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后,需要以担保财产偿还债务的,应作出强制执行担保财产的裁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第六十四条担保期限内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有其他导致担保事由消失的情形,应及时解除查封等控制性措施,退还担保财产。第六十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的,应对和解协议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查。当事人提交和解协议中,存在侵害其他已知债权人利益、规避执行等情形的,审查后可不予认可。七、参与分配第六十六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应根据不同情形,结合执行依据内容、被执行人主体情况、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认

真审查是否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第六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第六十八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理。八、款物过付第六十九条款物过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办理。九、结案第七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可做结案处理:(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二)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三)裁定不予执行的;(四)和解履行完毕的;(五)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债权及利息等全部执行完毕;(六)执行依据确定的特定行为履行完毕,或者代替履行费用、迟延履行金执行完毕;(七)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特定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占有的;(八)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占有并办理过户登记的;(九)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种类物按照确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申请执行人

占有的;(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十一)其他符合结案条件的情形。第七十一条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应制作结案报告,履行审批手续,并按期完成信息录入、文书公开等工作。第七十二条执行实施案件结

案后,应全面整理各种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十、恢复执行与执行回转第七十三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未决定延长的,应立即恢复执行。第七十四条当事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的,执行机构应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在七日决定是否恢复执行:(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二)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的;(三)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因受欺诈、胁迫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第七十五条决定恢复执行的,应以“执恢字”案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案件一般由承办人办理,原承办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应另行指定承办人。第七十六条执行完毕后,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需要执行回转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由立案庭审查后,按照新收案件立案。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于十日内提交合议庭合议,裁定执行回转。裁定送达后,按照执行实施案件流程进行。十一、附则第七十七条本细则由本院负责解释。第七十八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则(草稿)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执行权的行使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分段集约执行与承办法官负责制相结合,特殊案件特别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执行公开原则。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坚持和解优先原则。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理念贯穿于执行各环节,促进和谐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进程信息、执行结果信息等均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纪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六条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 第二章执行机构职责分工 第七条全市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执行实施、执行裁决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暂时无法设立下设部门的,可以确定不同人员组成合议庭,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和重大事项,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八条执行实施部门全面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具体实施财产调查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控制权,拘传、罚款、拘留决定执行权。 执行人员和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执行局可以在执行实施部门下设若干执行小组,对不同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执行裁决部门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办理其他综合事项。主要的裁决事项为: 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退回立案庭; 2、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 3、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4、裁定以物抵债和确认拍卖、变卖成交结果;

岗位权力风险点表现形式 风险等级 一对一防控措施

岗位权力风险点表现形式风险等级“一对一”防控措施 办公室工作 在绩效管理考核工作中,动 态检查少、通报少、考核任 务未按时完成,统计数据弄 虚作假,照顾人情关系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行文审核不严 档案、印章管理出现差错 物质装备管理工作出现差 错 院内卫生不好,干警反映强 烈 后勤服务出现差错 违反公车管理制度出现纰漏 接待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 响 督查工作不按期完成 院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未 完成 风险等级:中级 风险等级:低级 风险等级:低级 风险等级:低级 风险等级:低级 风险等级:低级 风险等级:低级 风险等级:低级 风险等级:低级 风险等级:低级 风险等级:低级 《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第 二十七条:动态检查每少 一次扣5分,管理考核信 息通报每少一次或未按 期印发的一次扣20分; 考核任务未按时完成的 每次扣20分;统计数据 弄虚作假、照顾人情关系 的一次扣50分。 第二十八条:行文审核不 严出现差错的,一次扣5 分;物质装备管理工作出 现差错的,一次扣5分; 档案、印章管理出现差错 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 果的,一次扣30分;后 勤服务出现差错的,一次 扣2分;院内卫生不好, 干警反映强烈的,一次扣 10分;违反财务管理制 度的,一次扣5分;违反 公车管理制度出现纰漏 的,一次扣5分;出现安 全事故的,一次扣20分; 接待工作失误造成不良 影响,一次扣5分;督查 工作不按期完成,一交扣 10分。

新华区人民法院岗位权力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公示 序号风险 领域 风险 点 风险部 门 岗位及 责任人 风险类 型及等 级 表现形式防范措施 制度 规范 1 综 合管 理 1人 事管 理 院党组 党组成 员 岗位职 责类风 险 一级 1、未按规 定任用、调整、 交流干部。2、 违反组织任用 程序,将不符 合条件的干部 列入候选人范 围。3、考察不 全面,泄露讨 论干部任免的 情况。4、未严 格按照制度规 定进行干部职 工交流轮岗。 5、在重大事项 决策、重要人 事任免、重大 项目安排中未 严格执行民主 集中制,一人 说了算。6、对 大额资金的使 用不公开透 明。 1、按照规定条件培 养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德 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 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2、推荐干部要召开会议 公布任职条件。3、对拟 任干部在公示期间反映 的问题认真核查。4、每 两年进行一次轮岗。5、 坚持民主集中制,决策民 主。6、严格保密制度, 对未经发布的研究事项, 不得擅自泄露。7、定期 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党组会 议议事制 度》《院长 办公会议 制度》2制 度规 定 3民 主决 策 2 纪 检监 察 4监 督监 察 纪检组 长 岗位职 责类风 险二 级 1、监督、 监察工作不深 入、全面,查 处违纪违法案 件时有为难情 绪,不坚决、 不彻底。2、接 受被监督、监 察对象的请吃 送礼。 1、坚持原则,增强 自律意识,带头遵守党的 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2、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 质。3、严格制度落实, 带头述职述廉。 《党风廉 政建设责 任制度》 3 审 判5诉 讼引 导 立案 庭、 审查人 员 信访接 岗位 职责 类风 险 1、在审查 受理案件中对 符合立案条件 的故意拖延刁 难,不予受理。 2、未严格 审查诉讼材 料,对不符合 立案条件的或 立案条件不完 善的,予以受 1、审查受理:对民 事、刑事案件在接受起诉 状后三日内进行审查。对 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 案;对起诉状需要完善的 事项,要一次性告知对方 及时补正;对行政诉讼案 件及非诉讼行政执行案 件应在收到诉状或申请 的当日内将材料移送行 审查,审查部门应在七日 《立案工 作若干规 定》《立案 导诉制度》 《诉讼风 险告知制 度》 《诉前调 6信 访接 待

财产保全流程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的相关常识与技巧 一、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如果具备条件,债权人在诉讼案件发生后,应尽量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 二、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诉讼保全申请书范例

诉讼保全申请书范例 概念: 诉讼保全申请书,是指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后执行程序发生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另一方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对对方当事人即被申请人所有或控制的可能作为执行标的的财产,作出保全的裁定的法律文书。 格式: 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文书格式与范例: 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大街XX号院。

法定代表人:药XX;职务:总经理;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何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XXXX. 请求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被申请人XX市XX科贸有限公司一案,已于2013年3月7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所欠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计125万元。为了保证使本案将来的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100条的规定,特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XX分理处的银行存款(其银行账号为:XXXXXXXX)采取冻结措施。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2013年4月12日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立案 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

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 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姓名、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复印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第八条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份。 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 第十条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释明,要求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粤高法办[2001]22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7.09.18 【实施日期】200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粤高法办[2001]227号2001年9月18日) 为使本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具体化,以达到案件排定和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工作做到 规范、有序、高效、公开的目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立案庭流程管理组为我院案件排定、审限跟踪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工作部 门。 第二条案件排定是指由立案庭程序法官统一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排

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审理或询问当事人及听证的时间、排定法庭,必要时还应排定法庭记录人员。 主审(执行)法官只在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排定。 第三条对主审(执行)法官的排定,以按排案顺序号排定为主,专门排定为辅的原则进行。 按序排定是指一般案件按照案号与主审(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号相对应轮序排定;专门排定是指个别案件因审判(执行)工作的特别要求,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对案件的主审(执行)法官作破序排定。 第四条排案顺序号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由审判(执行)庭提供,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输入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立案庭在排案时不得擅自改变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 审判(执行)庭因人员增减或其他原因引起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按新的排案顺序和合议庭成员对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作出相应设置调整。 第五条给主审(执行)法官排定的案件数量原则上以个人分案基数为基准。 个人分案基数是指主审(执行)法官未结案件的基本数量,它决定是否给该法官继续按序排案。即当主审(执行)法官个人存案数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则停止对其分案,直至其存案数下降到个人分案基数以下。 第六条个人分案基数由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审判(执行)庭可以对本庭审判(执行)法官确定相同的分案基数,也可以分别对不同的审判(执行)法官确定不同的分案基

保全注意事项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zhangyan1985:日期:2012-06-27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诉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如果是房产担保,保全金额高于房屋登记价格的,需要进行评估。而且有些法院对于评估报告有特别规定。申请保全前,最好先打电话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杭州法院财产保全担保条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杭中法[2012]119号关于印发〈杭州法院财产保全担保条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本市两级法院财产保全担保条件审查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司法为民和能动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财产保全除提交书面申请、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外,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相应担保。 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提供信用、现金、实物方式担保,但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保全风险,可责令其提供现金担保。 对涉及民生、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等符合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可免予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一个或多个信用担保的,保证人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申请保全财产标的额的二倍,且保证人的净资产不得少于财产保全标的额。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信用保证的,应当递交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近二个月的资金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工商部门出具的保证人工商登记资料(含最近上一年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由法院进行审查。 保证人与申请人一般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五、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等,不能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的,一般须提供保全标的额20%的现金作为担保,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保全风险,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交纳最低不少于保全标的额10%的现金,最高不超过保全标的额100%的现金担保。 七、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实物担保的,须提供不少于保全标的额价值的实物,并提交相应物权凭证,取得物权支付的对价凭证、证明担保物现值的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其中以他人财产进行担保的,除上述材料外,应同时递交担保人书面担保函。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住宅性质房产担保的,该房产必须是可供执行的房产,并与房产的共有权人办理公证手续,或到法院签署担保函。 八、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应当在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予以查封。 九、以信用保证加现金、实物担保等组合方式提供担保的,合计担保额度不得少于申请保全的标的额。 十、申请人请求限制出境的,在向法院递交申请书时,应提供相当于案件标的额25%的现金担保,但最低不少于25万元,最高一般不超过250万元。 十一、申请人仅申请限制出境而未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的,对其请求一般不予准许;在实施财产保全后,因无财产可保全或仍有限制出境必要的,方可实施限制出境措施。 十二、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可免予其担供担保。但请求限制出境的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提供担保。 十三、知识产权案件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须提供与保全标的额相当的现金担保。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保全风险,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交纳最低不少于保全标的额30%的现金担保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流程管理]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流程管理)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壹章目的 第壹条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于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接待 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壹接待。 第四条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于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接待律师应当和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壹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于利益冲突,只有于委托人之间没有存于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能够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且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于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壹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和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于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壹条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于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和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壹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于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于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壹)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于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于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诉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如果是房产担保,保全金额高于房屋登记价格的,需要进行评估。而且有些法院对于评估报告有特别规定。申请保全前,最好先打电话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

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guo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的更新。 【案情介绍】 原告王小红与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东来独任审判。同日,原告王小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xx年2月3日,本院以(xx)闸民一(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xx年4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红的委托代理人蔡松涛,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到庭参加诉讼。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同意简易程序延长适用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原告王小红诉称,被告赵志强自xx年3月至xx年12月多次向原告借款,承诺每月支付2%-3%的利息。xx年4月17日,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原告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第三人银行账户共计向被告赵志强出借XXXXXXX元,被告赵志强承诺于xx年5月16日之前一次性归还,逾期将按照月息2%支付罚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赵志强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 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XXXXXXX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XXXXXXX元为基数,自xx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被告赵志强辩称,其不认识原告,没有向原告借款。其是向案 外人罗某某借款,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是将所借款项再转借出去从中赚取收益,但实际没有获得过收益。从xx年8月至xx 年8月,其共计转账给案外人罗某某XXXXXXX余元,其中部分是本金,部分是利息。其和案外人罗某某之间尚有借款没有结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吴耀君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也不清楚原告与被告赵志强 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即使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有借款事实,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现其与被告赵志强已经离婚,不排除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有串通的嫌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xx年10月登记结婚,于xx年5月27 日离婚。xx年4月17日,被告赵志强签署《借款确认书》一份,载明:“本人赵志强( * 号:……),确认在本借款确认书签署之日收 到出借人……王小红( * 号:……)等(具体名单详见附录)提供的借 款共计人民币柒佰壹拾万元整(RMB7,100,000)。前述借款是由出借人通过本人银行账户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方通过该等第三方的银行账 户将借款分为多次以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向本人提供的。本人承诺,

法务工作流程及管理细则

法务工作流程及管理细则 为明确法务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制定本细则。 一、诉讼案件处理 1、我司为原告的案件处理程序 (一)、接到案件后,即开展进行诉前起诉资料收集工作,弄清案件基本事实。具体为: A、一般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附件、房屋交付确认书、付款明细及资料、与案件有关的传真及其他书面资料,等等; B、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开工通知、工作联系单、付款明细及资料、竣工验收单、整改意见单、文件资料交接手续、与案件有关的传真及其他书面资料,等等; C、劳动争议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培训合同、工资明细(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等; (二)资料收集后进行整理,起草起诉状,报公司领导,处理方案、证据处理、案件处理的难点及风险等方面,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做到了然于胸,及时应对。 (三)起诉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目录清单及证据说明、授权委托书、诉讼当事人资料等材料一并要书写出来。

要补充完善起诉证据。 (四)公司领导指示后,按照公司领导指示进行处理。 (五)进行立案、缴费等各项工作。 (六)进行案件审理跟踪,及时书写代理词等诉讼文书。要求各类文书的书写要抓住要点和关键,条理清晰,论理充分。 (七)重大复杂案件进展及其遇案情变化时,须即时草拟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批示。 (八)案件处理完毕,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2、我司为被告的案件处理程序 (一)、接到案件后,即开展进行诉讼资料收集工作,弄清案件基本事实。具体为: A、一般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附件、房屋交付确认书、付款明细及资料、与案件有关的传真及其他书面资料,等等; B、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开工通知、工作联系单、付款明细及资料、竣工验收单、整改意见单、文件资料交接手续、与案件有关的传真及其他书面资料,等等; C、劳动争议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协议及经确认的工资构成、岗位说明书(录用条件说明)、入职资料档案、工资明细(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与案件有关的处理

企业挂牌新三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96256563.html, 企业挂牌新三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企业挂牌新三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首先是本着“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分别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以及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等方面。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企业挂牌新三板需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

财产保全范围及分类

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及分类 来源:作者:日期:10-03-23 一、可保全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明确财产的范围及“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的分类,笔者想就该条款,结合诉讼保全工作的实践简单论述一下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及分类。 财产的含义,视乎不同角度便大相径庭。笔者认为民法上的财产,是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义务)总和,除了包括传统以上的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外,还包括工业产权、债权、资格等无形物。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保全的财产,其范围要小得多。许多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是不能进行保全的,有的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如生活必需品,有的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民法理论是不宜保全的,如继承权。根据笔者总结,诉讼保全的财产有以下特点:1、具有经济利益,比如没有经济利益的纯义务,没有保全的价值;2、可实现性,即必须可以转化为其所有人的合法利益,非法所得或违禁品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不具有诉讼保全的意义;3、可转让性,不能在主体之间进行让与的财产不得保全,如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继承权,又如从附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担保物权)。 二、不能穷尽的列举 要对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作一个定义,既不必要也不现实。随着社会生活的提高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会不断拓宽。为了便于对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分类,以下就实践中出现的可予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一一列举: 各类帐户。是保全工作者们的最爱。存款帐户、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等,是具有明显财产特征的债权,诉讼保全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协助进行,具有操作简便、可靠性强的特点。(附1-8) 动产。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就是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等等,只要是转移占有不会损坏其价值的有体物,都可以归入动产范围,实践中还查封过大树、整个鱼塘里的鱼等。动产的保全一直是一大难题,主要因为保全的方式(除了扣押)不可靠,保管财产的责任难以界定。 特定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的保全有法律上特别的规定,传统民法又往往将其归入不动产一类,因此将其从其他动产中划分出来。(附9) 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后,关于不动产的保全就较为详尽明晰了,不管是办了产权证的还是尚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土地,都有相应的途径办理查封。(附10)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中专利权、商标权的诉讼保全需要在专利局、商标局登记查封,最高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至于著作权的保全,是指对其中财产权部分的保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要在专门部门进行登记查封,其保全的方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课题。著作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早期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汇编作品等,除了图书、软件的专有出版权归版权局管理外,其他作品没有专门管理机构,靠著作权人自行提起救济。笔者认为对著作权的诉讼保全,可以参考冻结债权的方式(当然著作权与债权完全是两回事),以裁定书的方式,限定著作权的转让。(附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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