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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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根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1、组织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低年度考核等次并扣发年度考核奖金;待岗;调整工作岗位;免职;辞退。

2、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

凡交通运输系统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实行责任追究。

1、工作纪律涣散,上下班迟到、早退的;

2、上班期间旷工或因病、因事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岗的;

3、上班期间不遵守工作纪律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4、在接待办事人员时耍特权、摆架子,态度冷漠、恶劣、有意刁难办事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违反办事承诺制规定的;

6、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借故推诿或办理不认真的;

7、工作马虎大意,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出现差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9、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相关工作的;

10、对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本应及时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的;

11、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时限内给服务对象颁发相关证照或其它证明(文件)的;

12、利用职权索取和收受办事人员财物,或以公谋私,吃、拿、卡、要的;

13、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其他行为;

14、其它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

工作人员出现以上情形一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出现以上情形二次的,给予降低年度考核等

次并扣发年度考核奖金;出现以上情形三次以上的,给予待岗、调整工作岗位;情节较重的,免职、辞退;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对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处理。

1、副科级以上干部构成组织处理的,由局党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处理;

2、一般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调整工作岗位和免职的,由局党委处理,报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备案;

3、给予降低年度考核等次并扣发年度考核奖金、辞退的,由局党委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局、财政局处理,监察局备案;

4、构成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委、监察局或人事局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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