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2011.4.15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1.4.15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发布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文号:湘政发〔2011〕6号发布日期:2011-4-15 生效日期:2011-4-15湘政发〔2011〕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4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人防工程规划与建设管理1、统筹规划。

城市政府应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地上地下工程同步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人防工程,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

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未列人防工程建设内容或人防工程规划不合理的,要及时补充编制或完善规划。

经济发展较快、人口较多的乡镇要逐步规划和建设人防工程。

2、统一管理。

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含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先导区、试验区、出口加工区、大学校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各类园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

各类园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工作,依法纳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统一管理。

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旧住宅区整治、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住房、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必须且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由拒建防空地下室;对于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江西省民防局关于做好赣府发[2009]15号文学习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民防局关于做好赣府发[2009]15号文学习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民防局关于做好赣府发[2009]15号文学习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防局•【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赣民防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民防局关于做好赣府发[2009]15号文学习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民防发[2009]12号)各市、县(区)人防办,省人防办各直属单位:省政府、省军区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9]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省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有序推进人防向民防转变,实现防空防灾一体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抓好《实施意见》的学习、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文件的学习、传达和汇报各单位要结合今年全省人防工作要点以及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安排专门时间,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干部职工认真传达学习,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达到统一思想认识、理清工作思路的目的。

要以适当方式,积极向政府、军事机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使他们深入了解掌握《实施意见》的主要精神和基本要求,更加关心、支持《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更加关心、支持人防工作。

《实施意见》学习情况将列为今年各设区市人防办任务完成考核的机关“准军事化”建设项目内容之一。

二、抓住机遇,加大破解难题力度各单位要善于抓住机遇,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争取解决一些事关人防长远发展的关键问题,破解一批困扰人防发展的难题,为人防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特别是要解决好人防机构设置与编制落实、人防工程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人防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内容、人防建设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市条件等问题,严格执行省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和范围,不得自行出台标准或违法进行减、免、缓,不得将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杭州警备区司令部、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警备区司令部、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警备区司令部、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警备区司令部•【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杭人防[2005]165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警备区司令部、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杭人防[2005]165号各区、县(市)及人民防空重点镇人武部,各区、县(市)人防办: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浙江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常务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委办[2004]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市等158个城镇为浙江省人民防空重点镇的批复》(浙政函[2004]136号)和《浙江省军区司令部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浙人防办[2005]1号),认真做好杭州市人民防空重点镇(以下简称: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现结合杭州市人民防空工作实际和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一)做好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的需要。

杭州地区经济发达、科技进步、人口稠密、重点目标众多,处于当前军事斗争准备的前沿。

重点镇做好人民防空工作是新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赢得未来战争中反空袭的胜利,实现祖国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重点镇党委、政府和人武部要认清形势,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对人民防空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人民防空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和人武部的年度工作计划,统一领导、统一筹划、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检查,真正把人民防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国发2008 41号

国发2008 41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近年来,我国人民防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人民防空体制机制和法制还不健全,在一些方面还不适应信息化战争的要求,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人民防空领导管理体制(一)坚持人民政府领导的主体地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

各级军事机关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积极主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要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部门依法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要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力量,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机构设置。

省军区系统要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实行军事干部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制度。

二、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四)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

要针对信息化战争特点按照联合防空、区域防空的要求,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指挥体制,理顺指挥关系,规范指挥程序,明确指挥职责。

(五)加快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

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防要求

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防要求

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防要求(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及浙江省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快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12号),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建设,有效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和综合防空防灾能力,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省定人民防空重点城镇规划区新建、改建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适用本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设计执行《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

二、总体要求(一)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人民防空专项规划要求。

(二)按照“平时为主,兼顾战时” 原则设计,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三)平时使用功能为城市交通隧道的,战时功能为人防疏散干道;平时使用功能为商业、停车和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战时功能为人员、车辆、物资的紧急掩蔽场所。

(四)项目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

(五)兼顾人防工程应与附近人防工程相连通,暂时不能连通时,应根据人民防空规划预留连通口。

(六)兼顾人防工程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098-2009)要求。

三、专业要求(一)建筑1、防护单元结合消防要求合理确定,抗爆单元的设置结合消防分区合理确定。

2、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并应有不少于1个直通室外地面或避难走道的出入口。

出入口应至少设置一道外开的防护密闭门,防护密闭门抗力等级为6级。

3、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或避难走道的地面出入口应位于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以外。

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在倒塌范围外时,口部应有防倒塌堵塞措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吕政办发[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已于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省社会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为宣传贯彻好《条例》,让人民群众知晓、遵守和监督实施好《条例》,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首先,《条例》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将加快为人民群众构筑安全屏障。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时,它是人民群众的掩蔽之所和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

在空袭与反空袭成为主要作战样式、城市及重要经济目标成为打击重点的现代高科技战争条件下,一旦发生战争,如果没有人民防空工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将无安全屏障、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也无从谈起。

在平时,人民防空工程也同人民群众的安危息息相关。

人民防空工程可以提高上部建筑的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并为地震发生时人民群众及时避难和组织救援提供条件。

唐山大地震时,整个市区几乎被夷为平地,但地下防空工程保存完好,建有防空地下室的楼房都未倒塌,此次汶川大地震也验证了这一点。

另外,在国际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袭击的威胁下以及化学品泄露等突发公共事件中,人民防空工程也可为群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

因此,无论是应对战争威胁还是应对自然灾害,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就是加快为人民群众积累安全,是以人为本,人民安危至高无上执政理念的充分体现。

人防知识考试题及答案

人防知识考试题及答案

第1题:分值:1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 )○A:基本知识和技能。

√○B:法律知识和技能;○C:防护知识和技能;○D:防护知识和防护技能;第2题:分值:1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9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 )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

○A:易地建设。

○B:易地修建;√○C:异地修建;○D:异地建设;第3题:分值:1平时( )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报发放灾害警报。

灾害警报的使用,按有关部门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预案执行。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A:重大灾害;√○B:社会安全事件。

○C:事故灾难;○D:自然灾害;第4题:分值:1人民防空的主要防护手段可用( )概括。

○A:走、藏、消;√○B:电子攻防、计算机攻防、心理攻防。

○C:人防、物防、技防;○D:骗、扰、阻;第5题:分值: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部门作为本级政府应对( )的重要力量,赋予相应的防灾救灾职责任务,切实发挥人民防空部门的作用。

○A:防灾减灾;○B:群体性事件;○C:恐怖事件;○D:突发事件。

√第6题:分值:1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在建筑物顶层( )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专用房、电源。

○A:无偿。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B:有偿;○C:按照市场租赁价格;○D:按照政府指导价;第7题:分值:1( )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工作的指导意见尊敬的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防空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本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防空工作,提升抵御空袭和防范空袭能力。

以下是具体的指导意见:一、加强防空制度建设防空工作涉及人员组织、通信、装备、培训等多个方面。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防空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运行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各防空单位的监督和督促,确保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二、提升机关与基层的协同合作能力防空工作必须具备机关和基层的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军事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和资源调配,提高应对空袭突发事件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空袭预警和信息报告防空工作的核心是及时准确地发现、预警和报告空袭威胁。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强与气象、地震、民航等部门的合作,及时获取有关数据和信息,确保预警系统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同时,要完善信息报告机制,建立快速反应的信息传递网络。

四、加强城市防空设施建设城市是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心,也是空袭威胁最大的区域。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大对城市防空设施建设的投入,提升城市的防空能力。

要确保防空设施的覆盖面广、分布密集、功能齐全,同时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

五、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防空工作的实施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增强各级人员的应变能力和任务执行能力。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空袭威胁无国界,各国都要面对类似的挑战。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要积极参与国际防空合作与交流,借鉴和学习各国的经验和成果,共同应对空袭威胁,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七、提升公众防空意识广大公众的防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于防空工作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为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更好地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防空防灾服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成都军区、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8〕联字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领导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一)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要高度重视人防工作,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坚持人防工作的主体地位,履行好人防工作职责。

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部署人民防空工作,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纳入政府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

区人武部、各街道、镇乡人民武装部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把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专人和有关部门联系人民防空工作,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等制度,积极、主动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三)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建设。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区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管理本区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要根据我区的防护类别和所担负的人民防空任务,按照职能,进一步加强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各街道、镇乡、区政府有关部门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二、加快组织指挥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一)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机制。

按照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原则,实行区、镇乡(街道)二级人民防空指挥体制。

要根据情况对区级人民防空指挥部适时进行调整充实,根据需要适时建立镇乡(街道)人民防空指挥部,进一步优化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编成,明确职责任务,规范指挥程序,健全工作制度。

(二)加快人防指挥所及配套设施建设。

区政府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安排,加快实施建设。

区重点办、新城管委会、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要着手策划人防应急指挥中心项目,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2012年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指挥所(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任务,配齐指挥要素,完善指挥功能,落实管理机构。

(三)提高人防信息化水平。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的要求,适时组织制(修)订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一并纳入本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依托军地信息网络、数据资源,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快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基础建设,军地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提供技术、网络、信道、频率、数据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与防空防灾有关的行业(单位)的网络要按照政府的指令接入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

2012年前,建成我区与市上的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用网,全面提高战备通信保障能力。

(四)增强防空警报报知能力。

按照黔江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的要求,大力加强老城区、正阳、舟白、青杠组团和创业园区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警报建设。

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机动警报车、楼宇广播等手段,实现空情报知多元化。

要按照市政府和重庆警备区的要求,加快推进防空警报建设,完成警报建设任务,2012年前完成防空警报统控系统建设。

三、统筹规划,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一)城乡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时,应配套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篇章,并同步组织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车站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新城管委会、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黔永创业园区管委会及青杠拓展区等应当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镇乡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10年底前完成黔江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修编任务。

(二)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平时社会作用。

积极开发利用人防工程,通过开辟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库、地下人行通道,提供紧急避难场所等为发展城市经济、方便群众生活、防灾救灾服务。

主城区的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通道和其他大型公共工程,要尽可能与地面建筑和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实现功能互补和综合效益最大化。

新建、在建人防工程,须在确保战时防护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平时的社会需求。

(三)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

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2012年前,力争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10000平方米以上。

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须经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区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未发审核意见书的工程项目,区规划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建委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未经人防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四)认真执行调整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设防城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5〕204号)规定。

1.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护等级按第1条执行。

3.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严格执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精神,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黔江老城规划区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新城规划区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建设业主的宣传力度,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审批程序按黔江府发〔2007〕57号文件执行。

(六)加快人防公共工程建设。

加大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建设力度,加快人防公共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空抗毁能力。

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安排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伍、重要物资储备、连通道、疏散干道等重要公共工程。

在人防工程规划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所建项目要符合人防工程的防护要求。

2012年前,力争修建人防公共工程2个,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

积极培育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对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规划部门选址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划拨土地项目目录》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规费,工程建设与开发利用的水、电、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八)严格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增强城市整体防护救援能力(一)实行防空防灾相结合。

按照平战结合方针,要在人民防空系统基础上拓展民防职能,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专业队伍和疏散地域等资源,为政府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指挥平台、警报通信、群众疏散、救援力量等相关支持,积极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二)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单位落实的原则,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人民防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

重要工程和重大项目的布局选址,要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原则上要分散布局,采取隐蔽伪装、信息防护等措施修建必要的地下防护工程和配套设施。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工厂、仓库,要制订周边人员应急疏散计划和应急救援方案。

(三)推进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城市人口的1‰—3‰依法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和运输专业队,修(制)订战时扩编计划。

有条件时可组建引偏诱爆、伪装设障、信息防护等新型专业队伍。

各专业队伍每年要安排时间进行实战训练,区人武部要带头组织专业队伍并开展训练。

区财政和组建单位要参照民兵训练标准解决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训和必要的装备器材经费。

(四)加快疏散地域建设。

2010年前完成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规划制定任务。

要制订城市人口疏散方案,拟制流动人口疏散计划,确定疏散对象、路线、安置地域和组织指挥机构,并适时组织疏散演练。

有条件时,疏散地域建设要为党政机关战时办公提供基本条件。

(五)加强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以防坍塌、防火灾、防水灾、防爆炸、防恐怖袭击等为重点的安全监管工作。

坚持属地管理为主,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落实人民防空经费,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一)切实落实人民防空经费。

区政府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等的资金需要。

人民防空经费应专款专用。

(二)依法征缴人民防空经费。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