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政治文明_视域下中国转型期新闻自由法治化探究_基于以赛亚_柏林两种自由观
_政治文明_视域下中国转型期新闻自由法治化探究_基于以赛亚_柏林两种自由观

“政治文明”视域下中国转型期新闻自由法治化探究———基于以赛亚·柏林两种自由观冯文华(中国传媒大学)(宁夏日报报业集团)摘要:新闻自由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随着社会发展,新闻媒体角色发生了变化,由在政治事务上单纯的立场中立的旁观者,变成了现代政治事务中重要的参与者,这种变化更要求保障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
而政治文明是人类改造社会的进步政治成果的总和,新闻自由法治化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因此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将其法治化研究纳入政治文明视域,对于我们更好地利用新闻自由法治及其规范化的新闻自由活动调节政治关系,最终推动国家政治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图基于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在政治文明视域下为新闻自由法治化建设提供些依据及路径取向。
关键词:新闻自由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法治政治文明伯林在《自由论》中将自由区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并提出积极自由往往走向它的反面,导致专制。
人类社会应该注重消极自由确保人们有行动的机会,而不是积极自由。
柏林自由概念主要指政治自由,强调由法律来维护。
新闻自由不是无限制的,应遵循相关法律,以防滥用,阻碍我国政治文明发展。
尤其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在政治文明视域下探寻新闻自由法治化建设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一、柏林“自由观”在新闻自由上的体现1、柏林自由观及新闻自由概念界说柏林指出,积极自由是指“做......的自由”,强调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人。
消极自由是指“免于......的自由”,强调没有外力干涉和强制。
[1]而新闻自由是在自由的背景中提出的,是西方自由思想的一部分。
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表现,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了解各种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基本权利。
2、新闻自由: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如今中国所传播的新闻自由概念是从西方传来的积极自由概念。
这种概念确实鼓舞人心,但却存在些负面影响:新闻自由往往被滥用。
伯林的自由

伯林的自由摘要: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家,20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一。
他最突出的贡献是区分了积极和消极自由,对以后关于自由和平等的关系讨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本文简述了柏林的生平简介,主要阐释了他的两种自由的观点以及对这两种自由的关系!关键词:以赛亚·伯林积极的自由消极的自由正文:一、柏林的简介: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家,20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一。
伯林对自由主义理论的论述影响深远,他在1958年的演说“两种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中,区分了积极和消极自由,对以后关于自由和平等的关系讨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是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
柏林于一九○九年六月六日生于拉脱维亚首府里加一个犹太家庭。
六岁随家迁往彼得堡,两年后亲眼目睹了俄国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的先后爆发。
一九二一年他随家移民到英国,并在牛津大学完成学业。
一九三二年他成为牛津大学有史以来第一个犹太人教员,并成为所谓" 牛津哲学" 即今日人称" 日常语言哲学"的最早发起人,但五十年代开始,正当牛津学派渐成英美哲学主流之时,柏林却宣布放弃哲学,转向了思想史领域,最终奠定了他思想史领域的大师地位。
而他在思想领域最著名的便是对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二、柏林的两种自由介绍:“自由”是西方政治哲学中最为核心的概念之一, 它既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理论建构的基石, 也是“集体主义”、“国家主义”意图实现的目标。
以赛亚·伯林( Isaiah Berlin) 在1958 年的文章《自由的两种概念》中提出对自由的两个概念———“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进行区分。
在这一区分的基础上,伯林不但宣称“积极自由”概念是极权主义统治的理论基础, 并对“积极自由”概念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中国本土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中国本土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作者:薛刚来源:《读书》2019年第06期一九五八年,以赛亚·伯林系统阐释了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和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的概念,对此后政治哲学的走向产生了深远影响。
不过,很少人注意到早在二十世纪初中国人即定义了一组含义相近的词汇,并就自由与民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思考。
一九一三年春夏,孟扬在《论衡》杂志发表了《论国会之组织》《论个人之自由》和《论政府之性质》三篇文章。
其中《论个人之自由》一文分五节,详细论述了个人自由的性质、本源、内容、保障及其在学理上的地位,并区分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界域。
整体而言,孟扬阐释国会与政府的文字在民初纵论各国政制的风尚中并无太多过人之处,但他对自由的解读颇为独特,充分体现了近代中国人对自由的深刻体察。
与十八世纪以来被普遍接受的天赋自由说不太一致,孟扬并未在自然权利的意义上理解自由,他心目中的自由是一种个人不被外力干涉的状态。
在他看来,“个人之自由可谓之为个人之领域。
在此领域以内,个人得以其一己之自由意思而行动。
政府既不得而侵入,且对于他人之侵入者更须为之防止”。
这种“个人之领域”存在消极与积极两种面相,“从消极之方面而观察之,所谓自由者,含有‘不羁’之性质;从积极之方面而观察之,则所谓自由者,以‘权利’为其内容者也”。
“不羁”和“权利”是孟扬界定自由的两个基本标识。
“不羁”指个体在某种边界内“除依据国家所规定之法律外,无论何种权力均不得而干涉之”;“权利”并非读书人常说的自然权利,而是“个人于国家所规定之范围以内,得以实际运用国家所赋与之特权”,具体落实为选举权和参政权。
自由并非天然的存在,而是共同体成员面对权力时能够维持自主状态,即“所谓个人之自由者,对于诸权力而言;所谓自由之保障者,亦系对于诸权力而设”。
如果说一个人是自由的,意味着同时存在两种面相——个体能够被公权力所保护,又不会被公权力过度干涉。
近代中国的两种自由概念

近代中国的两种自由概念1958年10月31日,以赛亚·伯林发表了题为《两种自由概念》的演讲,自此“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与“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即成为探讨政治哲学的重要范畴。
这组概念已为学界广泛接受并被运用到近代中国的论域,但既有研究似较少注意到孟扬和汪彭年在1913年提出了相近的语汇。
①他们的论述虽不如伯林系统周详,但其思考既凸显了中国读书人对自由的深刻认知,也体现出中国近代自由思想的独特取向,或有重新审视的必要。
一、“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提出1913年6月,孟扬发表了《论个人之自由》一文,文中称:“个人之自由可谓之为个人之领域。
在此领域以内,个人得以其一己之自由意思而行动。
政府既不得而侵入,且对于他人之侵入者更须为之防止”。
在他看来,“个人之自由有消极与积极之两种。
从消极之方面而观察之,所谓自由者,含有不之性质。
从积极之方面而观察之,则所谓自由者,以权利为其内容者也。
”孟扬进一步认为:“法律上之自由,消极的方面也。
政治上之自由,积极的方面也”,前者指“此领域以内除依据国家所规定之法律外,无论何种权力均不得而干涉之”;而后者指“个人于国家所规定之范围以内,得以实际运用国家所赋与之特权”。
〔1〕1913年8月6日,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关于自由权利的章节。
众议员汪彭年提出,自由权可分为“消极的自由权”与“积极的自由权”两类。
他认为“消极的自由权乃天然之自由权”,在宪法中的条文应该是“混括的、可以含盖一切”,故提出草案:“人民于法律范围内得享一切自由权,除受法律限制外,无论何人不得侵犯之”。
而“积极的自由权即参政权,要求国家行为之权,及关于公益、私益对于立法、司法、行政保护请求权”,此类自由权应该逐项列举,“使人民能得宪法上保障”。
汪彭年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1913年8月6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5次会议录》,19、20页。
原文为“能宪得法上保障”,据文义酌改。
近十年中国大陆新闻自由研究状况的内容分析

近十年中国大陆新闻自由研究状况的内容分析
单文苑
【期刊名称】《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28)002
【摘要】通过对中国期刊网1997-2006年收集的有关新闻自由的文献资料进行内容分析,发现近十年来中国大陆的新闻自由研究具有研究思路的多学科化、与重大新闻时事高度正相关的特点和研究地域局限、研究方法局限、研究目的重批判轻借鉴等不足.同时,还对未来新闻自由研究将由新闻理论言说向法理言说转移和更加理性、成熟、稳定的研究走势进行了预测.
【总页数】3页(P18-20)
【作者】单文苑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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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伯林两种自由范式的提出及其超越

论伯林两种自由范式的提出及其超越作者:林建华王子宜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18年第07期[摘要]以赛亚·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提出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划分主导了西方关于自由思想研究的理论格局。
伯林自由观的两个主要“背叛者”是新罗马共和主义的代表斯金纳与佩迪特,他们从历史的角度重构了17世纪共和主义者的主张和利用政治哲学的方法从伯林理论的缺口处打造了“共和主义自由”的理论,从而推动了自由理论研究的深入与拓展。
[关键词]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共和主义[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8)07-0023-05以赛亚·伯林在1958年发表了《两种自由概念》的演讲,其中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二分法不仅主导了此后数十年西方政治哲学关于自由思想研究的理论格局,而且引发了半个世纪以来试图深化乃至超越两种自由范式的努力,正是这些“后伯林的”论述极大地推进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
[1]一、肇始于伯林的自由概念分歧20世纪以来,对于自由问题的探讨,就像对正义问题的探讨没有能绕过罗尔斯的命题一样,伯林对贡斯当古代人与现代人的自由命题的发挥,即“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命题一直以来都是学者追随或批判的重要话题。
事实上,一种理论过于简化或过于棱角分明就容易被人批判,如伯林的观点、哈耶克对自由的定义以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招致不同视角的批判。
在检视了伯林的名篇《两种自由概念》之后,文章的开篇处不难发现,伯林似乎早就为日后的争论埋下了伏笔,即“个人自由和民主统治之间,没有什么必要的关联。
‘谁统治我’和‘政府干涉我多少’这两个问题,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是完全不一样的问题。
”[2]239-240伯林在这里最终阐明了他笔下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分殊的根本走向,“积极自由”的倡导者努力追求统治权的变更,而“消极自由”的追随者对“谁统治我”的问题并不是太关心,但这并不表明他们对权力的性质和归属漠然无视,他们更在乎的是在权力的运用上,对实施权力的强度在个人领域与社会领域之间划出一道边界,以避免公共权力或“社会权力”对个人领域造成干涉。
以赛亚·伯林的多元主义自由观及其困境

摘要:理性主义一元论认为,人文科学问题与自然科学一样只存在唯一正确答案;对正确答案之外的所有认识,不仅不能宽容,而且要坚决消除。
伯林指出理性主义一元论是导致20世纪极权主义不宽容心理的哲学根源。
与理性主义一元论“不宽容”理念正相反对,伯林倡导蕴含宽容精神的多元主义自由观,认为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并非只有一种正确答案,诸答案间不可通约。
伯林的多元主义自由观超越了传统自由主义理论的局限性,但因其深陷于诸价值的冲突之中,而导致“只有有了自由,自由才可能”的理论困境。
关键词:理性主义一元论;多元主义自由观;宽容;不可通约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4-0049-05以赛亚·伯林是与哈耶克、波普尔、塔尔蒙齐名的当代自由主义复兴运动主将之一,也是观念史研究的创始人之一。
他对两种自由概念——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及其内涵的重新厘定,已成为自由主义的经典论断。
相比之下,伯林关于多元主义的精深论述在国内法理学界却未能获得足够的重视。
探究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但并非本文论旨所在。
本文将重点阐释伯林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反驳历史决定论等理性主义一元论,倡导客观的价值多元主义的深刻意蕴,阐明伯林多元主义自由观的基本精神,并探讨其内在的理论困境。
一、理性主义一元论:“不宽容”心理的哲学理由生活于20世纪的学者对这个世纪的残暴有着深切的感受与反思。
作为一个犹太人,以赛亚·伯林在对纳粹暴行的反思中提出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著名区分。
在他看来,对“积极自由”的过度追求是导致20世纪极权主义的深刻的思想根源。
他进一步指出,主张积极自由的哲学理由在于理性主义一元论,而对理性主义一元论的信仰导致了一种“不宽容”的心理在当时的社会颇为盛行。
人们不宽容他人、进而剥夺他人自由的心理大致有三种:(1)想在别人身上恣意地主张特权或权力;(2)想把自己的意见武断地强加于人;(3)真诚地相信“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个问题只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而他自己的生活方式正是这个唯一正确的答案。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辨析_对以赛亚_伯林_两种自由概念论_的分析与批评

收稿日期: 2008 - 03- 01 作者简介: 李石, 女,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教研室博士后。
¹ 罗尔斯所指的基本自由包括: 1. 政治自由 ( 参与选举和 政府工作 的权利 ) ; 2. 言 论自由; 3. 良心的自 由和思 想的自由; 4. 持有私有财产的自由; 5. 免于无理由的拘留和逮捕的自由。 ( R aw ls, 1999: 53)
/ 自由 0 是西方政治哲学中最 为核心 的概念之一, 它既是 / 自由主义 0、 / 个人 主义 0 理 论 建 构 的 基 石, 也 是 / 集 体 主 义 0、/ 国家主义 0 意图实现的目标。然而, 从古希腊柏拉图所 理解的 / 自由是 理性对 灵魂中激情和欲望 的驾驭 0 到当今 罗尔斯 所论证 的 社会 正 义 的 原 则应 优 先 考 虑 的 / 平等的自由 0 等, ¹ 对于 / 自由 是什么? 0 的问 题, 各 式 各样 的 思 想 流 派 一 直 争 论 不休。
除此之 外, 伯林 还对两种 不同的消 极 自由理论进行了比 较。伯林论 述到, 一 些 哲学家乐观地相信, 在人类社 会中, 人 们 活动的目的 会自动地 相互协调; 而另一 些 哲学家却认为不同的人 有不同的动机 和愿 望, 人们为了达到 自己的目的, 总是处 于 相互争斗之 中。持第 一种观点 的哲学家 包 括洛克、亚当 # 斯密和穆勒等 人, 他们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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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视域下中国转型期新闻自由法治化探究
——
—基于以赛亚·柏林两种自由观
冯文华
(中国传媒大学)(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摘要:新闻自由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随着社会发展,新闻媒体角色发生了变化,由在政治事务上单纯的立场中立的旁
观者,变成了现代政治事务中重要的参与者,这种变化更要求保障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
而政治文明是人类改造社会的进步
政治成果的总和,新闻自由法治化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因此在当代中国
社会转型背景下,将其法治化研究纳入政治文明视域,对于我们更好地利用新闻自由法治及其规范化的新闻自由活动调节政
治关系,最终推动国家政治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图基于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在政治文明视域下为新闻自由法
治化建设提供些依据及路径取向。
关键词:新闻自由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法治政治文明
伯林在《自由论》中将自由区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并提出积极自由往往走向它的反面,导致专制。
人类社会应该注重消极自由确保人们有行动的机会,而不是积极自由。
柏林自由概念主要指政治自由,强调由法律来维护。
新闻自由不是无限制的,应遵循相关法律,以防滥用,阻碍我国政治文明发展。
尤其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在政治文明视域下探寻新闻自由法治化建设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一、柏林“自由观”在新闻自由上的体现
1、柏林自由观及新闻自由概念界说
柏林指出,积极自由是指“做......的自由”,强调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人。
消极自由是指“免于......的自由”,强调没有外力干涉和强制。
[1]而新闻自由是在自由的背景中提出的,是西方自由思想的一部分。
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表现,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了解各种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基本权利。
2、新闻自由: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
如今中国所传播的新闻自由概念是从西方传来的积极自由概念。
这种概念确实鼓舞人心,但却存在些负面影响:新闻自由往往被滥用。
法律是保障新闻自由的重要手段。
法律基本规定了行为主体的权力范围,规范与传媒相关的国家机关的行为,而不是过度“积极自由”。
而在我国,尤其当前社会转型期,新闻媒介以及新闻自由的主要困境在于无法可依。
这对于更好利用新闻自由法治及其规范化的新闻自由活动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带来严重制约。
由于我国新闻自由还不成熟,不具备一蹴而就放开新闻自由内外部条件,因此应该通过法制来对其合理限制,应该将柏林两种自由观结合起来,遵循“适度原则”。
二、转型期新闻自由法治化建设的政治根基
1、转型期政治建设需推进新闻自由法治化
与西方相比我国新闻自由权保障制度和新闻自由法治化建设还相对落后。
当前新旧体制碰撞、市场经济不完善、贪污腐败、社会道德滑坡等消极现象客观上都需新闻媒体加强对社会舆论监督。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新闻自由界限、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功能时与其他社会利益之间出现矛盾。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纠葛,必须加强新闻自由本身的法治化建设。
同时保障新闻自由权和新闻自由的法治化规制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
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公众介入到了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民众介入政治、社会生活的前提之一就是必须保障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权就是保障其知情权最好方式之一,以维持国家政治稳定,促进政治文明发展。
2、维持与健全转型期民主政治
新闻自由对民主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新闻自由是人民表示同意和进行自我统治的基本原则;新闻自由是制约公共权力和避免民主从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的保障;新闻自由促进着社会内不同群体之间和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
[2]民主政治建立在自愿真实的共识基础上,新闻自由对民主过程具有重要作用。
新闻自由的重要性要求新闻必须完全自由,不应受到限制。
虽然民主强调人民主权,但人民主权并不是不受限制,因为任何权力都存在被滥用危险,是需要对权力进行限制的,那么在社会中最重要的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的机构就是媒体。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媒介在揭示政府机构和官员权力滥用等不法行为上都起着重要作用,将对整个社会民主有序运行产生重要作用。
因此新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转型期新闻自由法治建设的路径取向
1、划清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界限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基础具有本质区别。
因此我国新闻自由与资产阶级新闻自由具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无产阶级指出新闻自由有阶级性。
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是人民的自由,这与资产阶级否定新闻自由的阶级性本质区别。
其次,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代表多数人的意见,而资本主义新闻自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研究两者区别目的在于划清两者间界限,也正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界限,我们所探寻的新闻自由法治建设基本原则、路径也存在差异。
我们一方面应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有效方法;另一方面需推进我国新闻自由本土化,使其同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相适应,探索有本土特色的新闻自由法治化路径。
2、制度层面路径取向
(1)制定具体的新闻法规制
新闻自由作为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权力,具有不同于言论、出版自由的独立的功能,因此宪法应该将其作为一项独立权利而明确规定。
只有新闻自由入宪,新闻自由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新闻自由功能才能得到有效发挥。
新闻自由的法律规制应包括对其的保障和限制两方面。
在限制方面,应严格限定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防止过重侵权责任束缚媒体,还应规定其抗辩事由等。
在保障方面,应明确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和内容,赋予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与其职业性质相适应的权利,为其新闻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新闻自由法律规制的内容应结合我国政治、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方面实际情况来制定,其最终目的就是维护转型期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提高政治文明程度。
(2)坚持“党管新闻”的制度原则
在新闻自由法治化和党的关系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即坚持党的领导和新闻自由法治是统一的。
党十六大报告概况了坚持党
政治
法制经纬
2013年1月刊改革与开放
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为人民服务之间关系。
党的领导是各项工作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公共权力,党和政府也须遵循这一原则。
实行新闻自由法治化的实质是将党对媒介管理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新闻法治形式来管理媒体的新闻自由,使党的政策在法律保障下得到更有利落实,新闻自由法治化规制可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对媒体的管理效能。
尤其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国家各方面面临着更加复杂局面和严峻挑战,各方面工作都更应加强党的领导。
媒体对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影响决定新闻自由更需坚持党的领导。
3、社会层面路径取向
(1)实现媒体和政府、公民三方关系的法治化
媒体和政府、公民三方关系是新闻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实现三方关系的法治化,构建三方的和谐关系,也是我国转型期新闻自由法治建设重要内容。
媒体与政府关系可分为“喉舌模式”、“法治平衡模式”和“自由模式”,其中“法治平衡模型”是现代社会各国的主要模式。
[3]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与矛盾的重要途径,媒体与政府、公民的关系需通过法治来保障,因此实现三方关系的法治化是中国转型期实现民主法治的要求。
在三方关系中,媒体与政府既相互监督,又互相服务合作。
只有实现媒体与政府关系法治化,才能实现政府对媒体的法治,这对于当前我国转型期实际尤具有现实意义。
因为在我国传统新闻管理中,政府或党的宣传部门主要以政策文件形式对媒体进行硬性管理,而不是依法管理。
传统方式已不适全球化发展趋势,应制定依法对新闻自由进行规制,以保障国家政治稳定和政治文明发展。
(2)以法为据,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新闻自由
200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
消息发布后各大媒体纷纷批评“这个草案的规定等于取消舆论监督”。
国务院法制办指出此规定不是限制记者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而是希望记者正确运用新闻自由,更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
此规定从本质上说,舆论监督是为民主政治建设服务的,加强舆论监督,是人民自觉关注和积极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
建立现代公民社会,首先要保证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正当行使,除了要完善舆论监督之外,最终还是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没有法治条件下的新闻自由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稳定的政治,更谈不上崇高的政治文明,也不可能平稳地进行社会转型,越是社会矛盾多和转型时期,越需要媒体在行使其新闻自由权时考虑法律的规制,这样才有利于国家政治稳定和国家政治文明发展。
参考文献:
[1]柏林《自由四论》胡传胜译林出版设2003-01
[2][3]黄旦.新闻传播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100-101.
作者简介:冯文华,女,中国传媒大学国家统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助理记者,研究方向:新闻学研究,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单位:宁夏日报报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