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版权意识的形成和特征
宋朝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文化繁荣、科技进步的时期,尤其是在科技、文化、艺术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为了保护知识成果,鼓励创新,宋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版权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宋朝版权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宋朝版权法律规定的背景1. 文化繁荣:宋朝时期,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各类作品层出不穷。
为了保护知识成果,鼓励创新,政府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版权。
2. 社会需求:随着知识传播的加速,各类作品被广泛传播,盗版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原作者的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制定版权法律规定成为当务之急。
3. 国际影响:宋朝时期,中国与外国交往日益频繁,版权法律的规定也受到外国的影响。
为了与国际接轨,宋朝政府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版权法律规定。
三、宋朝版权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版权主体宋朝版权法律规定,版权主体包括作者、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
其中,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个人或单位;出版者是指出版作品的人或单位;表演者是指表演作品的人或单位;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制作录音录像作品的人或单位。
2. 版权内容宋朝版权法律规定,版权内容包括:(1)复制权: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未经授权,他人不得复制、翻印、复印、影印、刻录等。
(2)发行权: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行权,未经授权,他人不得发行、销售、出租、展销等。
(3)出租权: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出租权,未经授权,他人不得出租。
(4)展览权: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展览权,未经授权,他人不得展览、展示、陈列等。
(5)表演权: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未经授权,他人不得表演。
(6)改编权: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改编权,未经授权,他人不得改编。
(7)翻译权: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翻译权,未经授权,他人不得翻译。
(8)汇编权: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汇编权,未经授权,他人不得汇编。
3. 版权期限宋朝版权法律规定,版权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论宋代的知识产权制度

、
宋代 商业的繁荣程度 ,由 《 清 明上 河 图》 可 见一斑 。根 据 《 东 京 梦华录》 、《 梦梁录》 、《 武林 旧事》 等宋人 笔记小说 ,这 些商标 的命 名 方式包括以店铺主人姓 氏命名 、以物 品产地命名 、以熟 知的诗词 句命 名 等等。 三 、宋代知识产权制度对现代知识产权 制度 的影响 当时的西欧在人 民温饱 尚难维持 、文化水平普遍偏 低 ,中国却 已经 开始了知识产权意识 的萌芽并 出台了相关法令 。只有 站在全球 的视野 角 度来研究宋代 的知识产权保护 ,才能更见其 先进性 , 对 中 国现代 知识产 权制度 的构建才能起到更多借鉴意义 。 1 、知识产权保护是 经济繁 荣发展 的必然要 求。以古 鉴今 ,宋代 知 识产权制度 的产生是 由于社会 繁荣 和文化事业 的发展。版权保 护在宋代 对于文化产业 的商人来说 是势 在必行 。在 中 国加 入世界 贸易组 织之后 , 在知识产权制度上 的缺 陷与弱势地位 ,在国际交易 中越发 明显。但在 中 国建立完善 的知识产权 制度并 非朝 夕可以完成。唐太宗 曾经说过 :以史 为鉴 ,可 以知兴 替。从 版权保 护的主体来 看 ,我国古代针对 民间 出版 业 的那些保 护条例 和告示 仅限于个别 版权所有者 ;从适用地 域上来看 ,具 有地方性 的特 点 ,但 它体现了版权保护的形式和功能 ,这 也是应该 给予 肯定 的。我们通 过对宋 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认识到 ,知识 产权保 护是 经 济繁荣 发展后 的必 然要求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 2 、建立知识 产权制度将对社 会发展 产 生积极影 响。宋代知 识产 权 保 护激励 了创 作者的热情 、保护了雕印者的利益 ,从而使 得宋代 的文化 事业蓬 勃发展。 由于宋代印刷 术 的广 泛运用 ,印刷 书籍成本 大大 降低 , 阅读书籍以及 进入 寻常 百姓 家 ,就 连妇 女 、牧 童 、樵 夫都 可 以阅读 经 典 ,引用圣贤言语。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人 民的文化水平 ,促进文化 产业 发展 ,也有利于社会和谐。
宋朝版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宋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时期,特别是在科技、文化、艺术等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宋朝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版权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宋朝版权的法律规定,以期对了解宋朝文化、法律以及版权制度的发展有所帮助。
二、宋朝版权法律规定的背景1. 经济发展:宋朝时期,农业、手工业、商业等经济领域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印刷业的兴起,使得图书、书画等文化产品大量涌现。
2. 文化繁荣:宋朝是我国古代文化的高峰时期,诗词、书画、戏曲、小说等文艺形式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创作者数量剧增。
3. 创作者权益保护需求:随着文化产业的繁荣,创作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宋朝开始制定版权法律。
三、宋朝版权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 版权的界定宋朝版权法律将版权分为著作权和专利权两种。
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利权是指创作者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享有的权利。
2. 版权的取得宋朝版权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专利权则需向官府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
3. 版权的保护期限宋朝版权法律对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专利权保护期限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后10年。
4. 版权的行使与限制宋朝版权法律规定,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侵犯。
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版权行使作了一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
5. 版权的侵权与救济宋朝版权法律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未经授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对于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官府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6. 版权的管理与监督宋朝版权法律设立了专门的官府机构负责版权的管理与监督。
浅析宋代版权保护的特点

浅析宋代版权保护的特点作者:张元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0期摘要学界在宋代版权问题研究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涉及版权保护原因、出版政策、打击盗版等,但在一些方面仍有不足。
宋版权保护的特点而言,学界研究相对比较薄弱的,专门论述宋代版权保护特点的很少,也不是很全面。
本文在参阅资料后提出一些新的版权保护的特点,以期弥补学界对宋代版权保护特点的一些不足,这对于更深入解宋代版权保护以及对现当代的版权保护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宋代版权盗版版权保护作者简介:张元斌,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78-02一、有关宋代版权保护的研究状况有关宋代版权研究是比较丰富的,清代的叶德辉《书林清话》便有宋代的版权研究。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宋版权保护研究可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现一些专著,如郑思成先生的《知识产权论》、周宝荣先生的《宋代出版史研究》、中国版权研究会的《版权研究》。
二是学术论文,如冯念华先生《盗版对宋代版权保护现象的影响》、祝尚书先生《图书盗版与版权保护》、邓建鹏的《宋代版权问题》、周宝荣的《宋代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徐枫的《宋代打击非法出版活动论述》、田建平的《论宋代图书出版的版权保护》、任燕的《论宋代的版权保护》、候佳的《浅析宋代的出版政策》、阳瑞刚的《宋代版权保护详论》。
三是硕博士论文,如川大林平的《宋代禁书研究》、湖师杜军的《中国的版权保护研究》、渤海大学的《宋代版权保护及社会功能研究》等。
二、宋代版权保护特点(一)民间保护为主、官方保护为辅宋代版权保护呈现出民间保护为主、官方保护为辅的特点。
大量的史料证明的是民间是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如何防止盗版,而官方绝大多是在民间提起保护请求时给予一定的公力救济。
主要的的一些保护版权方式。
1.榜示保护。
把自己版权受保护的事,用榜文的形式公开声明。
我国古代版权保护意识的萌芽与产生模式

我国古代版权保护意识的萌芽与产生模式作者:许海燕来源:《卷宗》2014年第02期摘要:从唐宋元明清几个朝代对我国古代版权保护制度分阶段地进行了分析,版权保护意识萌芽在唐五代时期,在宋朝发展、明清成熟。
同时,对版权保护模式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古代版权保护意识;书坊坊刻版权属于知识产权范围,是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民事权利,若外人没有经过版权所有人同意,就随意翻译、复制、修改,则构成了侵权。
版权直接关系着作者的利益,因此,要对版权加以保护。
版权意识在我国古代就已有之,但受历史、社会、经济等因素影响,直至晚晴,我国才正式对版权进行立法保护,即《大清著作权律》。
1 古代版权意识的萌芽雕版印刷术源于隋唐时期,此前,文人著书多是宣扬自身思想,手工抄写是文化传播和书籍流通的最主要的方式。
因手抄誊写量大,费时费力,传播速度极为缓慢,很难有经济利益可图,所以很少有盗版现象;况且,即便是作为出售的商品,抄写作品的功劳在抄写者,与当前的侵权有所不同。
关于我国古代版权意识的萌芽,可追溯到唐五代时期。
因处于萌芽阶段,例子十分罕见,但从残留的史料中足可发现蛛丝马迹。
据有关文献记载,公元7、8世纪,即由初唐到盛唐时,印刷业有了进一步发展,版权意识随之出现。
因有利可图,元稹、白居易的诗文就曾被他人擅自印制。
历法自古以来就主要由政府朝廷控制,但民间出现了盗版。
公元835年,当时东川节度使冯宿为此上奏,意欲禁止民间再印日历:“准敕禁断因历日版。
剑南、两川、淮南道皆以版印历日鬻于世。
每岁司天台为奏颁下新历,其印历已满天下,有乖敬授之道。
”唐文宗予以许可,遂下令民间不得私印历日。
但此有很多争论,反对派认为历法并非出自一人之手,而是劳动人民代代传下来的,且这次禁令主要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而不是对版权的保护。
2 古代版权意识的发展以及保护模式宋朝时,活字印刷术发明,因技术快捷、成本低廉,很快就得到广泛应用,并取代了手抄复制图书的方式。
李睿《宋代的版权保护》阅读答案

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宋代版权问题的产生,是宋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科技、书籍生产等因素全面发展的产物。
宋代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迅猛的时期,无论在农业、手工业、商业、印刷业等方面,都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经济的发展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而宋代印刷业的繁荣是版权保护的技术前提。
印刷术的发明将人们从繁重的抄写劳动中解放出来,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知识文明的传播。
宋代图书出版与社会文化传播事业空前繁荣,宋代在新书论撰编述、古籍收藏保存、图书出版发行等各个方面均超越了前代,将图书出版事业推向崭新的高峰。
随之而来的就是对这种传播的合理掌控与保护。
“盗版”现象的出现是宋代版权保护产生的直接诱因。
不少著名作者的著作均有过被盗版的遭遇。
盗版行为的存在,侵害了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激起了作者及出版者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形成保护版权的观念。
对于版权的保护,宋代针对官方出版物和私人出版物采取不同的措施。
对于官方出版物,采取“禁印”措施和确立出版审查制度。
一是采取“禁印”措施,在宋代,官府出版的书籍和法令,只允许官方印制,私人不得翻刻。
“禁印”不是正规的法令,而是宋代印书行业的一种禁例,但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尽管该措施的初衷具有明显的管理目的,但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版权的作用。
二是确立出版审查制度。
宋代出版发行的中央审查机构是国子监。
国子监是国家最高的教育与出版机构,承担部分出版管理职能,其中之―就是对出版物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护版权。
除了行使审查职能之外,国子监也承担着版权的登记和注册职能。
对于私人出版物采取“附牌记,发榜文,立公据”的措施。
一是“附牌记”,就是在书籍的扉页,序文目录后、卷末或者书边处刊印上版权保护的告示,相当于现代出版物的版权记载页,其上常常刻有图书的作者、书名、版刻时间、版刻地点及收藏人,主要起着显示版的作用。
二是“发榜文”,就是通过申报行政机关,将保护版权的有关事宜张榜公布。
论宋代图书出版的版权保护

和特 征 》 。三 是 产 生 了 以宋 代 相 关 内容 为 选 题 等
清代 著 名 版 本 学 家 叶德 辉 ( 8 4 1 2 1 6 — 9 7年 ) 其 在
《 书林 清话 》 二“ 版有 例 禁 始 于宋 人 ” 文献 记 卷 翻 的
的博 士论 文 , 四川 大学 林 平 博 士之 学 位 论 文《 如 宋
眉 山程 舍 人 宅 出版 书 籍上 的刊 语 “ 申上 司 , 许 覆 板 ” 已 不 即是 一 句 典 型 的 版 权保 护 语 言 符 号 。总 之 , 朝 已经 形 成 了从 版 权 宋
及 版 权 保 护 观 念 、 律 申诉 、 法 断 案 、 决 与执 行 乃 至 民 间 协 调 等 一 系列 的 版 权 保 护 程 序 。 法 依 判
代 的 图书 盗 版 与 版 权 保 护 》 邓 建 鹏 先 生 之 《 代 、 宋
一
、
研 究 现 状
的版 权 问题 》 周 宝 荣 先 生 之 《 代 打 击 非 法 出 版 、 宋 活动 述论 》 徐 枫 先 生 之 《 宋 代 版 权 意 识 的形 成 、 论
近代 以来 对 宋 代 版 权 问题 的学 术 关 注 , 于 始
学 术 视 野 , 是 在 学 术 观 点 上 , 取 得 了 新 的 成 还 都 就 , 人有 耳 目一 新 之感 。然 而 , 宋 代 版权 问题 令 对
的认识 , 尚需 继 续 予 以科 学 研 究 。 目前 存 在 的不 足之 处 主 要 有 : 1 偏 离 乃 至 脱 离 宋 代 历 史 的 倾 () 向 ;2 以宋 代版 权 史 料 印证 西 方 近 代 版权 观 念 的 () 思 想及 倾 向 ;3 对 宋 代 版权 问题 尚未 取 得一 致 的 () 认 识 , 价不 一 , 异较 大 , 的评 论 过高 , 的干 评 差 有 有 脆 一 笔抹杀 ;4 历 史 与 诠 释之 间合 理性 的“ 合 ” () 黏
古代版权观的缘起、嬗变与经验

古代版权观与现代版权保护的互动与融合
古代版权观对现代版权保护的影响
古代版权观中的一些思想观念对现代版权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尊重原创、保护知 识产权利等。
现代版权保护对古代版权观的传承与发展
在当代社会,古代版权观得到了传承与发展,同时也为现代版权保护提供了思想基础和 理论支持。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倡导尊重知识产权
古代版权观倡导尊重知识产权,反对盗版和侵权行为,推动社会鉴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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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
借鉴古代版权观的经验, 现代版权保护需要完善法 律法规,加强对侵权行为 的打击力度。
提高公众意识
借鉴古代版权观的启示, 现代社会应提高公众对版 权保护的意识,增强尊重 知识产权的观念。
版权保护的现代发展
现代社会中,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版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和机遇,各国政府和企业正积极探索新的保护方式和手段。
古代版权观的影响
促进文化繁荣
古代版权观的形成和发展,有效 地保护了原创作品和作者的权益 ,激发了人们的创作热情,促进
了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推动经济发展
版权保护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 了关键的推动作用,为经济发展提 供了重要的支撑和动力。
古代版权观的缘起、嬗变与 经验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古代版权观的缘起 • 古代版权观的嬗变 • 古代版权观的经验 • 古代版权观与现代社会的融合
01
古代版权观的缘起
版权观念的萌芽
版权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印刷术发明时期。随着印刷技术的普及, 书籍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但同时也出现了盗版和抄袭现象。
强化技术保护
借鉴古代版权观的局限性 ,现代版权保护应强化技 术保护措施,提高作品的 安全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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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 1999年 第3期论宋代版权意识的形成和特征徐 枫Ξ摘 要:宋代发达的出版事业促使了版权意识的觉醒,出现了最初对书籍采取保护版本独占权的措施。
宋代的版权意识最初只是体现在官方“出版权”上,其性质并不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或著作权。
随着出版事业的发展,渐渐出现了含有民间保护的“出版权”、“翻印权”,并进而有了初步的“版权”意识。
宋代的版权意识虽然只是一种著作权、出版权保护的雏形,但从封建特许权发展到著作权,从封建君主对出版权的控制发展到民间出版业的“出版权”、“翻印权”,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代表着中国版权法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版权 宋代 版权意识一、版权意识存在并发展于出版业中版权作为出版法的一部分,不是从来就有的,从历史上看,版权是随着出版业的兴起而逐渐产生的。
版权与出版的关系,随着出版业的日益发展而愈趋紧密。
有了出版业才有版权法,版权意识存在并形成、发展于出版业中,这是毋庸置疑的。
在印刷术出现以前,书稿是用手抄写或用刀刻在竹简或木板上的,作者的权益一般不会受到侵犯。
随着公元8世纪雕版印刷术的发明,书籍方得以大量刊印和复制出售。
公元9世纪中期,已有不少印本书流传于世。
11世纪,北宋布衣毕 又发明了活字印刷术,它已包括造字、排版、印刷三个基本程序并涉及储备多用字、排版时临时补充冷僻字及用完后对活字保管的方法。
印刷术后来的发展,只是技术上的改进,其基本原理和工序在毕的印刷术中可谓皆已具备。
可见,毕 的活字印刷术是一项代表着印刷方向的新技术。
从此,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并对中国的出版业起了重大的作用。
正如刘国钧先生所指出的:“有了印刷术,然后图书才可以说得上‘出版’,才开始有出版业。
”[1]出版业是应文化传播之需而产生的,这一方面大大丰富了知识的传播和古籍的流传,但另一方面,出版业的产生使书籍能方便快捷地复制,作者的权益也因而面临遭受侵害的威胁,要求从法律上给予保护的版权意识遂在宋代应运而生。
早在雕版印刷术初起的唐代,版权意识已经萌芽。
据《旧唐书・文宗纪》,太和九年(835)十二月“丁丑,敕诸道府,不得私置日历板”,朝廷明令禁止民间刻版印刷日历。
据《册府元龟》卷一六○《帝王部・革弊二》,当时东川节度使冯宿上言称:“剑南两川及淮南Ξ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编辑部主任、副编审(杭州310028)151道,皆以板印日历鬻于市。
每岁,司天台未奏下新历,其印历已满天下。
”[2]可见,唐代朝廷明令“禁止”“私置日历版”,正是为了保护政府出版“新历”的出版权,以防盗版“印历”的传播。
但“板印书籍,唐人尚未盛为之”。
[3]到宋代,雕版印刷术已广泛应用于刻印各种书籍,它大大推动了宋代出版业的发展,并孕育了中国古代著作权保护的一种雏形。
二、宋代版权意识的形成版权意识是随着文化科学的发展而形成和发展的。
春秋战国以前,“学在王官,私人无著述”。
自孔子创私学,“不分贵贱庶鄙,有教无类”后,私人著述始增多,流传至今的许多古典文献上,也都署有作者的姓名。
可见,早在春秋战国时,作者的署名权已受到承认。
署名权是一种精神的权利,它的出现是我国最早的版权(著作权)观念的萌芽。
宋代是雕版印刷兴盛时期,出版业相当繁荣。
国子监不仅是教育机构,同时也是国家的出版机构,其下属专门出版机构印书钱物所(后改名为国子监书库)[4],“掌印经史群书,以备朝廷宣索赐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于官。
”[5]可见它已具备了国家出版社的性质,为版权意识的形成准备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对版权、出版权予以保护的要求也应运而生。
宋代的版权意识最初只是体现在“出版权”上,其性质并不等同于现代意义的版权或著作权。
版权与出版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出版是作者行使发表权,将作品公诸于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版权(著作权)的内容之一。
出版权的母权是版权(著作权)。
版权(著作权)是作者的权利,出版权也是作者的权利之一,但一般情况下,作者往往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者行使。
[6]出版者的出版权是经作者与该出版者签订其作品的出版合同而转让给出版者的,并非出版者本来就有的权利。
如宋代政府对《九经》的雕版印刷,就曾采取了长达百余年的出版保护制度。
《九经》为五代后梁长兴三年(932)田敏等人在国子监校订,由雕版工人历时22年才刻印出版的书稿,时称《五代监本》(自此以后,雕版印书也成为封建政府的出版事业)。
据《天禄琳琅书目》载:“依《九经》书例,许多人纳纸墨价钱收赎”。
此后,宋代罗壁的《识遗》卷又有“宋兴,治平(1064-1067)犹禁擅镌,必须申请国监,熙宁(1068)后方弛此禁”之记载。
但熙宁四年(1071)二月二十三日,又有“诏民间毋得私印造历日;令司天监选官,官自印卖;其所得之息,均给在监官属”[7]之记录,此后,如元丰三年(1080)也有“降大小历本付川、广、福建、江浙、荆湖路转运司印卖不得仰配”的诏书。
可见,不准擅自雕刻经书的禁令,自《九经》成书的954年直至1080年,长达百余年。
这种禁印制度,并非现代意义的版权保护,而属于出版权的保护,但它与一般的“出版权”保护制度也不尽相同。
因为它保护的不是普通的出版者、刻书铺的利益,而是“官自印卖”,仅是对官方“出版权”的保护,是行使封建文化专制的一种法律制度,与唐代就有的“请禁印时宪书疏,不得私置日历板”[8]禁止民间刻印历书一样,保护的是封建统治者的出版制度和财源。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禁止雕印或出卖的出版物范围颇广,除了日历、经书外,还有刑法、时政、边机、时文、国史以及被罢黜的学术著作等。
其禁印目的,除了出于保护封建统治者文化专制的出版制度、法律制度外,还因为当时宋朝边事日紧,须严防国家机密泄露。
如哲宗元 五年(1090)七月,礼部规定:“凡议时政得失、边机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宋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对图书出版也有这样的严格限251定:“缘边事应密,凡时政、边机文书,禁止雕印”等等;另外,还有不少禁印法令是为了维护一元统治、控制言论或是为了社会风化问题等等。
总之,这类出版禁令是宋代君主对出版权的控制制度,是建立在维护国家统治,维护统治者利益基础之上的,并非基于对著作权人的版权或出版机构享有出版权的正当权益的保护。
它并不具备版权性质所界定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并非以对官方或个人财源的保护、对天赋人权的保护为出发点的,也不以协调与平衡创作、传播、使用三方面的利益为目的的。
要言之,这是一种封建专制权、特许权。
随着宋代出版事业的发展,反映在“出版权”上的官方“出版权”保护制及封建特许制度已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求,类似刻书铺这样的民间出版机构以及对作品享有权益的一些著作者开始要求保护和尊重他们的权益。
这样,宋代渐渐出现了较为全面的、含有对民间保护的“出版权”、“翻印权”的诉求,并进而有了初步的“版权”(著作权)意识。
当然,这一过程并无绝对的时限,在宋代,始终以官方“出版权”占主流地位,民间“出版权”虽更具现代意义上的“出版权”性质,但相对较少。
宋代出版事业有官刻、家刻、坊刻三大类,家刻、坊刻都属于民间出版机构。
随着民间雕刻印刷业的发展,宋代对民间出版书籍采取保护出版权的措施也随之产生。
宋代对民间出版权的保护,主要基于以下因素:其一,在宋代,书籍的出版并非易事,不仅要“写之工,镂之善”,而且还要“校之是”,[9]由校勘者在刻板以前详加校勘,以避免错讹,提高出版物的质量。
如熙宁二年(1069)北宋国子监刻的医书《外台秘要方》,镂板前,即“奉圣旨令秘阁检外台秘要三两本送国子监见检校勘医书官,仔细校勘闻奏”[10]。
民间刻书往往也要经过校勘。
据王国维《两浙古刊本考》,钱塘王叔边所刊刻前后《汉书》,书中即有墨记云:“本家今将前后《汉书》精加校证,并写作大字锓版刊行,的无差错,收书英杰伏望炳察。
钱塘王叔边谨咨。
”这样的例子颇多。
而翻印已经精校过的善本,无疑可省去校勘这道专业要求颇高的工序,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大大缩短出版周期,保证新版书籍尽快上市,尽早受到利益回报,而且可降低出版成本并有效地保证出版质量,从而增强了对市场的竞争力。
这一情况的出现,使既花费了很多财力又耗费了许多精力的原刻者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并影响了其书籍在市场上的销售量。
因而,民间刻书业开始有了保护出版权的要求,有了设法防止翻刻书籍的措施。
其二,一些翻刻者为利益所趋,欲尽快出书,胡乱翻刻他人出版的书籍,把别人的书搞得面目全非,他们或改换名目,或巧取豪夺,全不顾他人积岁辛勤加工编辑之劳,严重侵犯了原出版者的编辑成果,因而严禁翻版势在必行。
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二就专门列有“翻板有禁例始于宋人”条,[11]表明宋代确实已有了对翻制他人书籍,侵犯他人版权、出版权的行为采取禁止措施的事例。
在该条下,叶氏就记载了他所藏的五松阁仿宋程舍人宅刻本四川眉州人王称在其所著北宋史书《东都事略》初刻本130卷目录后长方牌记上的申明:“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板”。
[12]此书为南宋中期所刻,可见,至少到南宋中期,已有了对出版权的保护措施,且通过民间出版者提出申请,有司公告的形式来禁止翻版的。
刻书者往往还把申请原因、经过和有司榜文附在书前,以示出版权。
南宋嘉熙二年(1238)十二月,当地官府两浙转运司为《事文类聚》等四部书籍的权《四六宝苑》、保护祝穆私自编著且由祝宅刻印的《方舆胜览》、351利而发布的榜文,则提供了宋代出版权尤其是版权意识觉醒的典型史料。
宋椠本祝穆《方舆胜览》计有前集43卷,后集7卷,续集20卷,拾遗1卷,自序后印有两浙转运司录白:《事文类聚》凡 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本宅见刊《方舆胜览》及《四六宝苑》、数书,并系本宅贡士私自编辑,积岁辛勤。
今来雕板所费浩瀚,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纪胜》等书为名,翻开搀夺。
致本宅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
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板之患,乞给榜下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版断治施行。
奉台判备榜须至指挥。
右令出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
如有似此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版施行。
故榜。
嘉熙二年十二月□□日榜。
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转运副使曾□□□□□□台押福建路转运司状,乞给榜约束所属,不得翻开上件书版,并同前式,更不再录白。
《方舆胜览》的编著者和刻印者为同一家,这一禁止翻版的文告既保护了刻印者祝宅的出版权,同时也保护了“私自编辑、积岁辛勤”的编著者的著作权。
可见,南宋时,已有借助政府权力保护版权(著作权)的事例,宋人的版权意识已经觉醒。
值得一提的是,二十余年后,祝宅出版的这四部书中,仍刊有保护出版权及版权的文告。
南宋咸淳二年(1266)六月,在福建、浙江、江苏等地官府为保护祝宅编印的这四部书而发布的榜文中,就称《方舆胜览》是编著者“一生灯窗辛勤所就,非其它剽窃编类者比”,且已经“两浙转运使、浙东提举司给榜禁戟翻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