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A股IPO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第二条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A股IPO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A股IPO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A 股并上市。
与内资企业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相比,外商投资企业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存在许多特殊的法律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的适当处理,直接关涉到外商投资企业能否顺利实现上市目标。
结合本人以往在处理外商直接投资、外资并购以及公司境内外上市融资等法律业务方面的执业经验,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地总结和梳理,并希望对有意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所帮助。
在我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框架之下,最初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依法成立的中外合,三资企业的公司组织形式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逐步深入,后来又陆续出现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
如非特别说明,下文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仅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性质的界定按照一般的理解,只要是在境内合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法律性质应该是不言自明的,就是外商投资企业。
但企业在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时,对其是否属于外商投资的性质判断,是一个可能颇为复杂和微妙的法律问题。
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性质的界定,目前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理论上讲,界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可以归纳为两种。
一种是“外汇资本来源地说”,即从该企业中作为资本金的外汇资金的来源地来界定,只要该企业外方股东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即可认为该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人民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也视为外商投资);另一种是“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国籍说”,即从企业外方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来判断,如果该企业外方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是外籍人士,则企业即为外商投资企业。
而在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践中,无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中国公民,只要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按照规定条件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外经贸主管机构均认可其为外商投资企业、而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港澳台地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外籍自然人。
创投-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国公司进行A股IPO前股权投资时应关注的相关问题

公司融资法律简报 2008年8月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韩东红: (86 21) 6881 8100 - 6609 Publication@通力律师事务所 If you would like an English versionof this publication, please contact:Lily Han: (86 21) 6881 8100 - 6609Publication@飞速发展的中国经济, 对境外股权投资基金产生了巨大吸引力。
一般而言, 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国公司除关注投资本身, 对今后的退出亦十分关注。
当前, 推动被投资的中国公司股份制改制并使其于中国A 股市场上市, 已成为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十分关注的退出方式, 以下我们就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国公司进行A 股IPO 前股权投资时一般应关注的部分问题作简要说明:固定回报安排若所投资的中国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股东可以按约定比例分红。
若所投资的中国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可以按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因此, 若约定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享有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 则在目前的中国法下是可行的; 但需特别提请注意的是, 若约定由所投资的中国公司每年给予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固定金额的分红回报, 则中国法律可能并不认同该等安排。
两者区别的核心在于, 超过投资比例分红的安排仍是基于股东对被投资公司共同承担盈亏风险的基本原则, 如被投资公司出现亏损, 则任一股东并不收取分红; 而在固定金额的分红回报模式下, 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盈利, 投资方均将收取相关回报, 该等安排违反了股东应对被投资公司共同承担盈亏风险的基本原则, 审批时外资管理部门可能并不认同该等安排, 出现纷争时该等安排也可能无法得到中国司法机构的支持。
企业IPO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IPO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在当今市场环境中,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成为了公司融资和扩大规模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企业IPO的过程中,各种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本文将对企业IPO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IPO前准备阶段的法律问题企业决定进行IPO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
在这个阶段,以下法律问题需要被重视。
1. 公司治理结构合规性在准备IPO的过程中,公司应当确保其治理结构的合规性。
这意味着公司必须制定和执行透明、公正的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
2. 公司财务报表准确性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是IPO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企业需要保证其财务报表真实、完整,符合相关的财务会计准则。
3. 知识产权保护在IPO前,企业应当对其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保护。
这包括对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规划和管理,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IPO申请阶段的法律问题企业决定进入IPO申请阶段后,需要面对以下法律问题。
1. 信息披露合规性企业在IPO申请过程中,需要向投资者公开大量的信息。
这些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因此,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2. 证券法合规性企业在IPO时需要向证监会递交相关的申请文件,并接受证监会的监管。
因此,在IPO申请阶段,企业必须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确保其申请程序合规。
3. 公司章程修订为适应IPO的需要,企业可能需要修订其公司章程。
在章程修订过程中,企业需要确保修订的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一致。
三、IPO后的法律问题企业成功进行IPO后,还需要面对以下法律问题。
1. 内幕交易合规性在IPO后,内幕人士可能会获得对公司重要信息的控制权,进而从中谋取私利。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内幕交易规范,监督内幕人士的行为,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2. 并购与重组合规性IPO后,企业可能会考虑通过并购或重组来扩大规模。
跨境IPO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主要法律问题2:如何 处理跨境税务、商事
纠纷等问题?
主要法律问题3:如何 应对不同司法管辖区
的法律风险?
解决方案1:聘请专业 的法律顾问,进行全 面的法律尽职调查
解决方案2:制定详细 的合规计划,确保符 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
解决方案3:建立有效 的风险管理体系,防 范和应对潜在的法律
风险
案例PO的复杂性: 该案例凸显了跨境 IPO在法律方面的复 杂性和挑战,需要充 分了解和应对不同司 法管辖区的法律要求。
添加标题
法律风险管理:该案 例展示了在跨境IPO 过程中,对法律风险 进行全面评估和管理 的重要性,以及在必 要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来应对潜在的法律风
不同国家和地区 对同一事项的法 律规定可能不同
不同法域之间的 法律冲突可能影 响跨境IPO的顺 利进行
法律法规差异可 能导致跨境IPO 的成本增加和风 险加大
跨境IPO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主体法律合 规问题
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反垄断法律问题
数据保护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导致的潜在风险
跨境法律法规差异: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理解和执行难度
跨境IPO的案例分析
跨境IPO案例介绍
跨境IPO的背景 介绍
跨境IPO的案例 分析
跨境IPO的案例 总结
跨境IPO的案例 对企业的启示
案例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案例名称:跨境IPO的 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跨境IPO涉 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 法律、监管和商业环 境,存在诸多法律问
题
主要法律问题1:跨境 IPO涉及多个法律体系,
BUSINESS SCHEDULE
跨境IPO的法律问题及其 解决途径
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上市的法律问题研究

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上市的法律问题研究本文系2010年度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级科研立项课题《外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部分成果[摘要] 当前我国有关外资企业境内上市融资的相关法律及政策明显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的步伐,也影响了中国引进外资、利用外资发展经济的目标。
本文将重点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准则适用三方面阐述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上市的法律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标签:外资企业上市融资法律问题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市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狭义上讲,境外上市指跨国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而从广义上讲则是其发行任何证券形式(如股票,债券或其他形式)在境外筹资。
与国有控股公司相比,外资企业产权明晰、经营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注重回报股东等,因此它对我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将是不言而喻的,这也有利于活跃我国资本市场交易,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另一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存在过度投机的现象,股票价格大起大落,从而导致股市的高换手率、高市盈率,而外资企业境内上市可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创新,拓展市场广度和深度,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加快改革,与国际市场接轨。
我国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发行申请的核准程序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如不予核准,应当说明理由。
因此,只要条件具备,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上市申请将不会被无缘无故地拒绝。
此外,我国境内股票上市已由核准制代替额度制,根据核准制有关规定,企业上市额度条件被取消,政府也不再介入,完全凭企业自身素质和质量,这为外资企业上市扫除了一大潜在障碍。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上市的法律冲突1.信息披露的法律冲突由于各国证券交易所对境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形式,以及披露时间等的规定不同,因此对于同时在多国上市的跨国公司而言,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很难同时获得相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如按照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HKEX)、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LDSE)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NYSE)等世界各主要证券交易所均没有此类要求;同时,上述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而HKEX与LDSE对中期报告规定的披露时间比我国长1个月。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2010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将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
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方向,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寻求长远发展,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内地上市,中国证监会曾提出了六点要求:第一,希望外方投资主体为国际知名企业;第二,产业为高新产业或中国需要发展的产业;第三,具有相当规模;第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第五,具良好发展前景及其研究总部设在国内;第六,中外合作良好,具良好管理架构。
这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上市指明了方向。
但在操作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企业IPO过程中法律问题与解决策略

案例背景介绍
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对案例中法律问题的总结
对案例中法律问题的反思 与启示
案例背景介绍 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对企业的启示与建议 未来企业IPO中应重视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汇报人:
遵守法规要求:企业IPO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罚款等惩罚
树立良好形象:合规性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避免法律纠纷:合规性管理可以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纠纷,保护企业的商业 利益 提高效率:合规性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对法律风险进 行定期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 果采取相应的
措施。
与专业律师保 持密切联系, 以便及时获取 法律意见和建
议。
评估方法:定 性和定量评估
相结合
评估内容:法 律风险发生的 可能性及影响
程度
反馈机制:对 评估结果进行 反思,调整策
略
持续改进:不 断完善风险控 制措施,提高 企业治理水平
Part Five
建立合规性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合规性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管理流程、制度规范等。
合规性管理培训:对企业员工进行合规性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
合规性监督与检查:通过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等方式,对企业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 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合规性风险评估与防范:对企业面临的合规性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采取措施降低和化解风险。
尽职调查:对公司的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确保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法律顾问: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上市申请: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等 审核通过:经过证监会审核通过后,进行路演、定价、发行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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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A股IPO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
与内资企业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相比,外商投资企业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存在许多特殊的法律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的适当处理,直接关涉到外商投资企业能否顺利实现上市目标。
结合本人以往在处理外商直接投资、外资并购以及公司境内外上市融资等法律业务方面的执业经验,新三板版在线拟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地总结和梳理,并希望对有意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所帮助。
在我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框架之下,最初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
在实践中,三资企业的公司组织形式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逐步深入,后来又陆续出现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
如非特别说明,下文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仅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性质的界定
1.1
按照一般的理解,只要是在境内合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法律性质应该是不言自明的,就是外商投资企业。
但企业在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时,对其是否属于外商投资的性质判断,是一个可能颇为复杂和微妙的法律问题。
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性质的界定,目前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理论上讲,界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可以归纳为两种。
一种是“外汇资本来源地说”,即从该企业中作为资本金的外汇资金的来源地来界定,只要该企业外方股东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即可认为该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人民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也视为外商投资);另一种是“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国籍说”,即从企业外方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来判断,如果该企业外方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是外籍人士,则企业即为外商投资企业。
而在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践中,无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中国公民,只要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按照规定条件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外经贸主管机构均认可其为外商投资企业、而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港澳台地区、法人、其他经济
组织或外籍自然人。
由此可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一般并不对作为企业外方股东的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实际控制人进行审查。
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由中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其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再回到国内进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
对于此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改组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时,如果不经过适当的法律调整,其历史沿革很可能成为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其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二、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1
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必须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除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外,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须符合最近连续,年盈利的条件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商务部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在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应有最近连续3年盈利记录。
在外商直接投资的实务中,部分外商是通过并购内资企业的方式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
这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前身是内资企业,在其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时间不足3年的情况之下,能否追溯计算其前身的内资企业的盈利记录,对于其能否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任何关于此类情况的具体规定。
从法理分析,此类外商投资企业与作为其前身的内资企业,应该是同一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连续计算其经营业绩没有法律障碍。
2.2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申请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还必须符合上市申请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
如需连续计算变更前后的经营业绩,在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还需注意:
1)不应改变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也不能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
2)变更后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折股 且其净资产额应当全部折股,折合的股份总额应该相等于其净资产额。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政府审批手续。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在实践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经商务部批准。
商务部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依据是原外经贸部的有关文件,该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性质,并未经过国务院转发,故不能以此文件说明商务部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商务部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确定的。
依据该文件,商务部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并不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同时,商务部的有关文件也并未排除省级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另外,自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生效开始,国务院的各部委不再具有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权利《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也就是说,商务部(原对外经贸部)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前的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 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已经不能作为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依据。
因此,为确保上市主体成立的合法性,除了商务部的审批以外,外商投资企业如在2004年7月1日以后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经过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如前文所述,从变更前后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角度考虑,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帐面净资产折股,而不能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还应进行资产评估。
按照《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
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按照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而按照《公司法》所要求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无论是采取发起还是募集方式,均要求对非货币资产的出资进行资产评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就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原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分割后,再对变更后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必然包括种种非货币资产,故外商投资企业在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进行资产评估是《公司法》是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而且,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的有关行政规章也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报送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1
较之普通的拟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市条件方面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
1、信息披露
除一般的信息披露内容以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要披露如下内容:
1、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详细披露其外国股东的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对外投资等情况。
2、需要详细披露的风险因素:
a、依赖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境外客户以及境外技术服务的风险。
b、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c、外国股东住所地、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的法律、
法规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d、汇率风险。
3、外国股东所在地区对于向中国大陆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
4、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份作出限制的的情形。
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外国股东的关联交易情况 包括业务及技术是否
依赖外国股东、过去三年的关联交易情况、与外国股东签订的市场分割协议的内
容等。
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情况
以及在境内外其他机构担任的职务。
7、招股说明书须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优惠期限届满以及内外资企业
所得税统一后 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作出风险提示。
2、附加的上市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