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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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模板一:正式风格认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准则和标准1. 引言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2. 术语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定义适用:2.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2 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2.3 关联企业: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包括关联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直接或间接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

3. 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下面是确定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3.1 控制关系:如果上市公司能够对关联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控制作用,或能够根据合同、章程等文件对关联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则视为存在控制关系。

3.2 所有权关系:如果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关联企业超过50%的股权或表决权,则视为存在所有权关系。

3.3 重大关联关系: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金额、交易比例或相关利益超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则视为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4. 判定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下面是判定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4.1 随着上市公司的发展,应及时评估与关联企业的交易情况,并进行关联交易的认定。

4.2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程序,包括:确定关联交易的金额、条件和合理性;草拟关联交易合同;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等。

4.3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关联企业的交易情况,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5. 其他相关事项其他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纳税处理、会计处理、风险控制等,具体细则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执行。

6. 附件附件1:关联交易审批流程附件2:关联交易合同范本7. 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本文档中,涉及以下法律名词及其注释:7.1 控制关系:指通过股权、协议、章程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

7.2 所有权关系:指上市公司拥有关联企业的股权或表决权。

7.3 重大关联关系:指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涉及金额、比例或利益等方面超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 -123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 -123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逐渐盛行,且有迅猛发展之势。

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关联企业的形式(一)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

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

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

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

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

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

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 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

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

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

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

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 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

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与其股东、关联企业或者管理层成员之间的商业交易。

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关系,关联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容易出现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会计处理和相关的问题。

一、会计处理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确认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的价格常常被质疑是否合理,如果不能确认交易价格,将可能影响到后续的会计处理。

因此,在确认交易价格时,要根据市场价格和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确保交易价格合理。

2.披露风险对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充分的披露,包括交易对象、交易的类型、交易的金额、交易的目的等重要信息。

同时,还需要披露交易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影响,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3.遵循国家法律和会计原则在关联交易中,需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和会计原则,确保会计处理符合会计法规和准则的要求,同时也避免出现虚增或未计入负债的情况。

二、相关问题1.利益冲突公司与其股东、关联企业或管理层成员有商业交易,容易导致利益冲突,从而影响到公司的利益。

处理关联交易问题需要考虑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如果涉及到利益冲突,需要在交易过程中采取措施,如独立审计、公开评估、独立委员会等,确保交易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信息不对称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质,投资者可能面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公司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交易的相关信息,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交易情况和财务状况,从而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3.税务处理税务处理也是关联交易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由于涉及到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会对涉及到的企业的所得税问题造成影响。

为了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减少税务风险,公司需要注意纳税义务的规定,确保符合相关的税法规规定。

总之,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和相关问题需要特别重视,确保符合会计法规和准则的要求,同时也将有助于减少潜在的投资风险和税务风险。

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总与分析【保理】

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总与分析【保理】

母子公司相关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涵: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通过出资,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控制的公司,故而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两种形式。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子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不具有事实上的决策独立性。

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活动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

2、控股和签订支配合同是形成母子公司的基本方式。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已达到对子公司的控制。

母公司通过和他人共同设立子公司或收购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子公司的股东,或单独设立全资子公司方式控制子公司。

二是通过签订控制合同而控制子公司。

此情况虽然母子公司之间不具有投资关系,但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赖关系通过签订控制合同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

由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务拥有实际表决权。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4、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三、对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制: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关联交易如何处理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如何处理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如何处理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内部以及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其他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

由于涉及到与企业自身有关系的交易,关联交易往往被视为风险较高的交易方式。

如何处理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如何有效处理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问题。

一、建立透明的关联交易机制透明的关联交易机制是处理企业内部关联交易的基础。

企业应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权限以及审批流程等,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

同时,企业应定期公开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向股东和投资者提供信息,确保交易的透明度。

这样能够有效减少内部关联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交易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制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设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是保证关联交易公正性的重要一环。

企业应建立公正的定价机制,确保内部关联交易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合。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评估报告等方式来确定价格,避免关联交易的价格偏离市场公允价值,造成利益输送或损失。

三、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容易滋生利益输送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利益输送的关键。

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查,防止潜在的违规行为发生。

另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关联方的尽职调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在处理关联交易时,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的意见和评估报告可以提高交易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可以从专业角度出发,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和监督,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和纠纷。

企业应选择有信誉和专业性的评估机构,并将其评估报告纳入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五、建立合理的利益披露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利益披露制度,及时向股东和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

利益披露可以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信任度,减少潜在的投资风险。

同时,企业还应披露关联交易对企业业绩的影响,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

财务会计中的关联交易

财务会计中的关联交易

财务会计中的关联交易在财务会计中,关联交易指的是发生在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

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的控股股东、关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

关联交易虽然在业务上具有合法性,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从关联交易的定义、特点、会计处理以及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

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的控股股东、关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

关联交易的特点是交易双方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关系,可能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定价等行为。

二、关联交易的特点1. 法律合规性:关联交易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2. 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涉及到企业的资金流动,可能会对企业的资金状况产生影响。

3. 利益转移性:关联交易涉及到企业之间的利益转移,可能导致一个企业的利益被损害,另一个企业的利益被增加。

4. 信息不对称性:关联交易涉及到不同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5. 交易定价公正性:关联交易的定价需要公正合理,不能存在价格操纵等不公平行为。

三、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交易确认:确认关联交易发生的事实,包括交易的对象、内容、金额等。

需要有充分的凭证和合同来支持交易确认。

2. 交易计量:对关联交易进行准确计量,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原则进行计量,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计价。

3. 交易披露:对关联交易进行适当的披露,向利益相关方展示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影响等。

披露内容要真实准确,以便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评估。

4.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计,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四、关联交易的管理措施为了规范和管理关联交易,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 建立独立的关联交易审批机构:设立独立的审批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关联交易政策和规定,规范交易的许可条件、审批程序等,避免滥用和操纵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计问题探讨

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计问题探讨

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计问题探讨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企业的股东、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等。

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利益相关性,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因此对于关联交易的审计一直是审计工作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本文将对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计问题进行探讨。

关联交易审计中的重要问题是确定关联交易的范围。

关联交易的范围往往十分广泛,涉及企业的各个方面,如销售、采购、投资等。

审计人员需要了解企业的所有关联方,并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审计人员还需要审查企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以了解企业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确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对于后续的审计工作十分重要。

关联交易的相关当事人需要进行审计尽职调查。

因为关联交易的相关当事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审计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审计尽职调查,以确定其是否存在利益偏向等情况。

审计尽职调查包括对相关当事人的背景、财务状况以及与企业的其他关联交易情况等方面的审查。

只有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审计尽职调查,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审计人员需要对关联交易的相关披露进行审计。

关联交易的相关披露是企业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审计人员需要审查企业的相关披露,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审计人员还需要对企业的相关披露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其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只有对关联交易的相关披露进行审计,才能保证企业年度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的审计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个比较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审计人员需要全面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其进行审计尽职调查、交易过程审计和相关披露审计,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只有做好关联交易的审计工作,才能保证企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关联交易 民法典

关联交易 民法典

关联交易民法典关联交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例如关联企业、关联人员或利益关联方等。

关联交易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违法或不道德,但如果不加以规范、监管和披露,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不公平交易或损害其他交易参与方的利益。

民法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限制,旨在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法典明确了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交易双方应当以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和交易,并且不得利用关联关系牟取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

同时,任何交易行为都应当建立在真实、准确的信息基础上,且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和履行义务。

第二,民法典规定了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查制度。

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披露,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信息。

相关监管机构也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第三,民法典对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了规范。

当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其他交易参与方的利益时,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恢复利益或获得合理补偿。

另外,关联交易也需要遵循反垄断和竞争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排除、限制竞争。

总之,关联交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普遍存在的特点,但也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定了披露和审查制度,以保护交易参与方的权益。

同时,民法典还强调了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并规范了受损害方的维权途径和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合规管理,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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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逐渐盛行,且有迅猛发展之势。

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关联企业的形式(一)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

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

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

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

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

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

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

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

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

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

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

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

4、松散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四个层次。

松散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协议企业。

这些协议企业一般与核心企业订有较长期的经济合同,存在较稳定的协作关系。

它们虽然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其他组成成员之间不存在资产联系,但在经济上往往会与企业集团共进退,因此也被视为企业集团的组成成员,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二)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这种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

合营企业属于“控制”型的关联企业。

(三)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联营企业属于“影响”型关联企业。

(四)关联企业不一定是公司法人。

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业等,因此,关联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

非公司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只要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也可以成为关联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联企业的各方都是法人,从关联企业的定义出发,能对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不仅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这些自然人可称为关联方,一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二是关键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等;三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

我们在研究关联企业的形式时,不可不关注关联方问题。

[!--empirenews.page--] 二、关联企业对债权人的挑战关联企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单个的企业与债权人原来的关系和借贷秩序,对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属公司利益不当受损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中被控制的企业(以下称从属公司),在法律上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借贷,并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资产作为其债务的保证。

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从属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往往会因控制公司的不当控制而丧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这种情况下,从属公司的债权人或因从属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而架空债权保证,或因从属公司的经营利润不当减少而降低偿债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转嫁的经营风险而意外受损等等。

对于债权人来说,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方面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是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关联企业相互投资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会出现资本虚增问题。

关联企业转投资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可能使债权人误以为公司资本雄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

(三)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抵消债权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同时享有对方的债权,按照一般民法规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张抵消。

但是,由于两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公司很容易运用其控制力,制造虚假债权并以此抵消从属公司的真实债权,使从属公司的资产减少,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四)不当增加从属公司负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从属公司对控制公司的负债,从而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

一旦从属公司破产,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增加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或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五)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尤其是同一债权人的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担保,将使该担保形同虚设,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三、债权人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的对策(一)认真研读关联企业的财务报告。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具体规定了关联企业应当在会计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债权人应:1、详细阅读关联企业的会计报告,从中获得必要的信息。

2、缜密考察关联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遗漏信息和虚假信息的误导。

3、认真分析关联企业会计报告中有关内容的相关性,从中发现不正常的现象,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关注关联企业投资和转投资情况。

鉴于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可能使一方获得对另一方的控制权,从而改变企业之间的地位,导致改变有关各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转投资往往会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因此,债权人要特别关注关联企业之间投资或转投资的情况,搞清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地位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给资产和负债带来的变化,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关注关联企业的表决权结构。

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间常有相互投资、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现象,从而出现表决权资本和表决权的交叉,使从属公司表决权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挥。

因此,债权人要关注关联企业表决权的结构,如发现有交叉表决权的情况,应给予高度注意。

[!--empirenews.page--] (四)严格审查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和授信。

各商业银行在处理关联企业的贷款申请或对关联企业授信时,应要求其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并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和合规性。

要从整体上把握贷款或授信在关联企业中的分布,确定对关联企业的总体最高贷款或授信额度。

要切实掌握关联企业在本行系统内贷款或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及在他行的贷款或授信情况,关联企业中的交叉担保情况,防止关联企业多头取得贷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担保的风险。

(五)债权人受到侵害的请求对象。

债权人在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保护时,要注意请求对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使其进行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请求对象应包括从属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从属公司为其自身经济目的服务,主要是借助了从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公司不须亲自介入交易,由从属公司独立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一来,就为控制公司谋求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

为规制控股公司这种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法院采用并发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及其有限责任,直接追诉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我国虽然尚无上述法律规定,但有追诉控制公司责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负责人如果指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应请求公司负责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从属公司从事不符合常规的经营,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关联企业中的其他从属公司时,债权人应增加该受益公司为请求对象。

(六)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时应强调的几个问题。

1、如果债权人发现控制公司有恶意抵消与从属公司债权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应在搞清情况的基础上,请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债权债务抵消权。

2、如果债权人发现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对从属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担保,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参与从属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请求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约定,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

这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普遍实行的“债权居次规则”。

四、关于关联交易关联企业必然发生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这是关联企业较常见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例如,甲、乙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乙公司的所有设备均由甲公司维修,并全额支付维修费用,甲、乙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也是关联交易。

[!--empirenews.page--] (四)代理。

关联企业的一方依据合同,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代理签订合同等。

(五)租赁。

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关联企业一方与另一方有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

(六)提供资金。

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获得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资金,或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

(七)担保和抵押。

关联企业一方为另一方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保证、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业或项目的财务或日常经营。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在存在关联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研究或开发的项目会因控制企业的要求,或是放弃,或是转移给另一企业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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